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辩护词(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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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辩护词(范本)-

从被告人的口供及其他证据材料看,所有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都是由钟秋期提供的。

从运输作案工具看,最主要的运输毒品工具车辆,是由钟秋期、张果所有和提供的。再从其他次要的工具看,用于藏毒的皮鞋也是由钟秋期、张果提供,并预先伪装好。此外还有用于藏毒的汽车传动轴、电动沙锯等,均由钟秋期、张果事先准备好。

而邱雄昌、邱宏昌没有为毒品犯罪准备过任何工具,没有一件犯罪工具是他们提供和准备的。

五、从获利的方式和数量看:

在所有的贩毒活动中,既然由钟秋期、张果提供毒资及运输工具,自然由他们拥有贩毒所得的全部利润。据他们交待,所得利润是两人平均分配。

而邱雄昌、邱宏昌无权获得利润,他们不必关心进货价和出货价,也不必关心藏有多少毒品,他们的任务仅仅是听他们指挥,从他们处领取工资。

六、从钟、张与邱氏兄弟的关系看:

大量证据表明:在这一团伙犯罪案件中,钟秋期、张果是老板。就连一审判决,对这一点也不得不认定。《判决书》第20页写道:经查:钟秋期的犯罪事实有同案各被告人的供述,且各被告人供述均指认钟秋期参与犯罪,并在本案中出资、雇人、出境购买毒品,是老板。可见,一审判决对钟秋期、张果的老板身份,是加以肯定的。但对于邱雄昌、邱宏昌的地位,却没有定性。

既有老板,就必定有马仔。事实上,邱雄昌、邱宏昌在本案中正是充当名符其实的马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他们之间的雇用关系,都是加以认定的。

七、从整个贩卖毒品的操作过程看:

钟秋期、张果不但提供毒资、车辆及其他贩毒、藏毒工具,联系毒品买主,而且所有细节都由他们二人安排好。如:安排住宿、办理出境手续、事先装好放满毒品的汽车传动轴、准备并伪装好藏毒的皮鞋、到南宁后皮鞋交给他们处理等等,邱氏兄弟甚至不必为鞋里藏多少毒品操心,一切都由钟秋期、张果安排好,整个过程均明显由钟秋期、张果进行组织、领导和指挥。

而邱雄昌、邱宏昌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一个具体细节是直接插手的。他们只须按照钟秋期、张果的既定安排行事即可。

八、从主观恶性的比较看:

与钟秋期、张果为获取暴利挺而走险、主动、疯狂贩毒不同,邱雄昌、邱宏昌仅仅是为了领取工资而为他们打工;他们开始并不知道是为钟秋期、张果贩毒活动提供帮助,他们只是听钟秋期说是到缅甸去开金矿。后来知道了,但由于受高工资的诱惑而上了贼船。很明显,钟秋期、张果是彻头彻尾的大毒枭,而邱雄昌、邱宏昌是初犯、偶犯,是打工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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