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辩护意见 (运输毒品罪 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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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某贩卖、运输毒品罪 辩护词

湛某贩卖、运输毒品罪 辩护词

湛某贩卖、运输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湛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湛某,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我发表如下书面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湛某(2011年8月中旬)贩卖毒品4000克,证据不足,理由表述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证明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被告人湛某供述在2011年8月中旬向被告人叶某贩卖毒品4000克;被告人叶某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而陈某供述:湛某与林某给叶某送冰毒,是用黑色塑料垃圾袋装的,进来后他们直接进了另外一个房间,后叶某拿了一公斤左右的冰毒,抓了一把要她来验货。

至于冰毒是怎么装进音箱的,陈某并没有看到,只是帮助办理了音箱的托运手续。

回南京后,陈某从康某处获得冰毒900克。

故从三个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不能证明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

(2)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证人林某证实湛某要求其购买音箱,并看见湛某与叶某拆开音箱后将毒品装入其中;证人陈某证实涉案的托运单是其出具;证人湛某某证实其开车将音箱送到托运站;证人康某仅证实收到托运的音箱后及交给了马某。

通过以上的证据可以看出,在湛某的出租屋中,除了湛某供述向叶某贩卖4000克冰毒外,其他证据均不能证实贩卖毒品的数量。

由于涉案的三个音箱并未查到,托运站也未对托运货物进行称重,故而无法得出实际托运毒品的数量。

故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的犯罪行为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但根据陈某供述:叶某拿了一公斤左右的冰毒,抓了一把要她来验货以及事后其也收到900克毒品,故辩护人认为,湛某贩卖毒品1000克的行为是可以证实的。

2、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湛某(2011年8月下旬)贩卖、运输毒品2500克,不持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除了300余克已结晶的部分认定为既遂外,其余部分(融于水中的冰毒尚不能吸食)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参加庭审等,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除物证证据外,尚没有人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谢某构成走私毒品罪。

无论从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上,还是被告人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上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笔录上都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

故本案只有物证证据即毒品是从被告人携带的旅行箱内的两罐奶粉中检验出来的,但却没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知晓两罐奶粉就是毒品或含有毒品。

如果单凭被告人携带了毒品这一点就判断被告人是明知毒品而携带并不能令人信服,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故仅凭此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缓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被告人对全部与所涉犯罪有关的供述笔录及庭审供述如装有毒品的奶粉从何处来、作何用途、去往哪里均有明确、合理的交代,且每次供述的笔录内容均相互一致、十分吻合,没有任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之感,也没有任何矛盾之处,完全符合一个涉世不深的女孩抱着追求涉外婚姻的美梦,天真的以为是去马来西亚见其男友的家长并达到早日结婚的目的,而实际上却不幸被其所谓的男友利用,成了代他人走私毒品的牺牲品。

又如被告人谈到曾在其男友听课证上看到男友是乌干达人,事后经查证确有同名的乌干达黑人并经被告人辨认该乌干达人确系其男友等。

这些情况均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隐瞒和歪曲事实之处,也能较充分地说明被告人对所携带的毒品一无所知,其完全是清白无辜的,否则他的口供不可能解释的清清楚楚、顺理成章、且完全符合常理。

三、公诉方的证据到目前为止,均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携带毒品的主观意图,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参与走私或贩卖毒品而从中获利的证据,本案也无法排除被告人被他人利用携带毒品而自己并不知情的可能性。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辩护词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辩护词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王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王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书认定被告人王X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根据法律及本案事实,辩护人建议法庭根据法律及本案事实,对被告人王X的罪名予以变更,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现就对被告人王X的罪名认定问题和本案的定罪量刑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由于具体的毒品犯罪过程的运输毒品罪中的持有行为和持有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在实践是比较难分辨的,因此,辩护人在此作一具体的论述。

一、本案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主犯和从犯的共同犯罪关系。

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客观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主犯王X的。

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王X是主犯,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是从犯。

根据起诉书的以上认定和本案的证据证实,本案两被告不具有其他以往毒品共同犯罪中出现的可能因为不同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而需要区分为不同的毒品犯罪罪名。

既本案的罪名因本案两被告的犯罪主、客观方面是一致的,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客观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王X的。

二、本案第二被告王XX携带毒品的行为是单独的毒品犯罪行为,还是与本案第一被告王X共同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1、本案第二被告王XX在本案中没有独立的犯罪的主观研方面。

根据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王X是主犯,本案第二被告王XX是从犯的认定。

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携带毒品的行为在主、客观两个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王X在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定性。

在本案中,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是没有独立的主犯的地位,其本人也供认:“我也仅仅是帮帮忙,到略阳就下了,就同意帮他带了。

”因此他在目的上,只是协助本案第一被告完成第一被告犯罪的部分过程,其本人在本案中没有独立的、另一个不同的犯罪主观方面的目的。

范例-涉嫌运输毒品案 辩护词

范例-涉嫌运输毒品案 辩护词

xxx涉嫌运输毒品案辩护词尊敬的xx法院合议庭各位法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xxx担任xxx被控运输毒品一案一审(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认为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证据存在疑点。

现我根据全案的事实,再就一些关键问题,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合议审查,以供参考、采纳:一、关于整个案件的发生及经过通过会见xxx、查阅卷宗材料、参加庭审,我们发现xxxxx二、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xxx在主观上能够认定为明知1,本案中同案犯供述是xxx没有参与运输毒品。

2,毒品的外包装上经过鉴定的结论是:毒品外包装上并没有xxx 的指纹。

在没有生物物证,只有单一口供的情况下,不应当推定为主观明知。

3,在整个运输毒品的过程中,xxx没有打开过毒品的外包装,也没有采取隐蔽的方式来藏匿。

4,xxx在本案中并没有获得利益,该运输毒品的行为与所图之风险不成正比,不能排除如是知道是毒品,便不会去运输的合理怀疑。

5, xxx不知行走路线,也从未商量过运输路线。

三、关于本案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问题1,物证检验报告的鉴定文书公(x)禁(司)字[x]x号违反法定程序。

2,本案中送检毒品与本案所涉毒品不具有同一性。

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疑。

A不符合人类的记忆规律的。

B与在案证据的矛盾之处:四、本案中不能排除有特情介入的合理怀疑本案中,举报人为何人?毒源是怎么来的?毒品又是怎么流向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排除有特情介入的合理怀疑。

五、关键嫌疑人在逃,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在本案中作用相当突出的嫌疑人没有查明情况,依然处于在逃的状态。

这忽略了在逃人员对案件的影响,影响了对事实的查明及认定,也加重了本案中在案被告人的责任。

最后,司法裁判应当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大法官说:“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

在此,我谨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认定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并非故意伤害。

2. 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然而,由于当时情境紧张,被告人未能准确判断防卫的必要限度,导致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3. 被告人XXX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二、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认定1. 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其次,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2. 被告人XXX不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XXX律师担任XXX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并会见被告人XX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被告人XX主动联系XXX买毒,XXX只是帮助被告人XX联系被告人XXXX购买,自己主观目的并不是以此盈利,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截留了300元,且被告没有以此为业,其帮助联系毒品就是因为自己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为了自己能从中吸食一点毒品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关于毒品数量问题,本案被告人XXX在笔录中陈述其从中抠出大约0.2克毒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对XXX从轻处罚。

对于XXX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

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虽然自己扣出0.2克实属不应该,但应认定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的数量中扣除该部分,对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XXX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XXX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XXX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四、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

XXX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云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犯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但XXX和XXX不构成共犯,运输毒品的数量应以XXX克计算。

XXX和XXX互不认识,事前没有共谋运输毒品,没有共同运输毒品的故意,在从XX出来后,虽然是一起走,但是相互之间没有任何的帮助行为,他们所运输的毒品也分属于不同的人,XXX和XXX 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相互之间没有相互配合,因此XXX和XXX不够成共犯,XXX运输的毒品应认定为XXX克。

二、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其他一些酌情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1.被告人XXX属于犯罪未遂。

XXX是受雇于他人带货,而雇佣他带货的人并没有告知XXX目的地是哪里,也没告诉他交给谁,他也没有得到雇主答应给付的XXX元报酬。

从犯罪的完成形态方面来说,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XXX由于被XXXXX盘查而主动交代了问题,并没有完成这个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被告人XXX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XXX 是为了找工作,通过XX认识一个名叫XXX的男子,经其介绍带货,直至XXX年XX月XX日,在XXXXXXXX,才得知要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禁品时,XXX当时就害怕了,不想做了,并受到了威胁。

以上可以看出,在整个案件中,XXX涉世未深受到欺骗,一步步进入贩毒集团预设的圈套,最后完全是受贩毒团伙胁迫,被逼无奈之下才做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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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开庭之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对于案情已有了全面的了解。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系受胁迫参加犯罪,系胁从犯。

被告人王**系因欠下被告人冯**债务并受其胁迫而参与本案。

被告人王**于2013年只身一人前往缅甸,本欲做生意,赚点小钱养活正在读研究生和高中的两个子女,与家中老母。

但却一时不慎进入赌场,输光了所有的钱。

在这种情况下,找被告人冯**借了2000元,同时将相关的证件押在被告人冯**处。

由于无法归还借款,被告人冯**要求王**帮其运货,并在宾馆向其出示断手照片威胁被告人王**。

被告人只身前往异乡,没有任何亲朋好友的支持,孤立无援,同时带去的钱又用光了,精神已经非常脆弱。

之后又受到了人身威胁,另一方面还要担心家人受到牵连。

可以理解被告人是身处怎样的绝境下被迫运输毒品的。

故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是胁从犯,运输毒品实非本人所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二、被告人王**的主观恶意较小。

被告人冯**要求王**运输毒品时,没有告知其是毒品。

被告人王**以为其要运输的物品仅仅是违禁品,其行为仅仅是普通的走私行为,并没有意识到是运输毒品,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

同时,被告人王**事后对自身行为悔痛万分,在本案进入司法程序的过程中甚至都一直不愿意联系家人,害怕这样的消息会对伤害自己的亲人,一个人在异地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由此可见,被告人王**的主观恶意极小,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被告人王**在公诉人所指控的整个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从出发时间,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资金费用,接毒品,包装毒品,伪装藏匿毒品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均受他人的直接指使和安排。

王**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目的只是为了赚取报酬而为他人运输,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只是充当了一个被人利用的“马仔”角色,起从属和辅助作用,被告人供述都能充分体现以上案件事实。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明确表明:“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

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
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四、被告人王**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人身威胁性和再犯可额能性较低。

被告人王**所运输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

《纪要》中明确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于本案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

五、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本案的主犯是冯**。

被告人王**是胁从犯,在本案
中的作用不大,参与程度有限,主观恶性小;
2、被告人人王**能主动配合调查,坦白交代涉案事
实,具有真诚悔罪表现;
3、被告人王**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涉嫌本案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4、被告人已经与前夫离婚,不仅需要独自一人抚养两
个正在读书的子女,还要赡养家中身体不适的老母。

希望
人民法院能够考虑到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庭,防止痛苦在无
辜的人身上再次扩散。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王**受人胁迫参与本案犯罪行为,并且毒品并未流入社会,辩护人建议法庭能够综合考虑到,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情况复杂多样性的特点;考虑到本案毒品犯罪没有其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重情节;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确属受胁迫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事实,谨慎地、全面地对本案被告人的以上情况进行认定。

从“教育挽救”的方针出发,从有利于社会、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角度出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王**减轻处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吴**
蒋忠昶
2014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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