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涉嫌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公诉机关指控人被告人___________运输毒品数量具大,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然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吸食毒品,且无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故辩护人认为对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较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二、(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之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二)被告人_________出于个人吸食目的而购买毒品的可能性不能合理排出。
虽然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等人所购毒品数量巨大,但辩护人认为不能排除被告人__________出于个人吸食目的而购买涉案毒品的合理可能。
1.被告人_________及闫某均为吸毒人员。根据被告人_________、闫某的供述,二被告人经常一起吸食毒品,且所需毒品全部由被告人_____________购买,这就为被告人___________出于个人吸食目的前往广东购买毒品奠定了基础。
综上,由于刑事诉讼的严格证据规则要求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使得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本案被告人_________对涉案毒品具有贩卖目的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不能得出被告人_________必然具有贩卖毒品故意的唯一结论,且其以吸食的目的购买涉案毒品的可能性又不能合理排除。本着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理念,不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妥。
湛某贩卖、运输毒品罪 辩护词

湛某贩卖、运输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湛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湛某,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我发表如下书面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湛某(2011年8月中旬)贩卖毒品4000克,证据不足,理由表述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证明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被告人湛某供述在2011年8月中旬向被告人叶某贩卖毒品4000克;被告人叶某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而陈某供述:湛某与林某给叶某送冰毒,是用黑色塑料垃圾袋装的,进来后他们直接进了另外一个房间,后叶某拿了一公斤左右的冰毒,抓了一把要她来验货。
至于冰毒是怎么装进音箱的,陈某并没有看到,只是帮助办理了音箱的托运手续。
回南京后,陈某从康某处获得冰毒900克。
故从三个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不能证明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
(2)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证人林某证实湛某要求其购买音箱,并看见湛某与叶某拆开音箱后将毒品装入其中;证人陈某证实涉案的托运单是其出具;证人湛某某证实其开车将音箱送到托运站;证人康某仅证实收到托运的音箱后及交给了马某。
通过以上的证据可以看出,在湛某的出租屋中,除了湛某供述向叶某贩卖4000克冰毒外,其他证据均不能证实贩卖毒品的数量。
由于涉案的三个音箱并未查到,托运站也未对托运货物进行称重,故而无法得出实际托运毒品的数量。
故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的犯罪行为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但根据陈某供述:叶某拿了一公斤左右的冰毒,抓了一把要她来验货以及事后其也收到900克毒品,故辩护人认为,湛某贩卖毒品1000克的行为是可以证实的。
2、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湛某(2011年8月下旬)贩卖、运输毒品2500克,不持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除了300余克已结晶的部分认定为既遂外,其余部分(融于水中的冰毒尚不能吸食)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运输毒品罪辩护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是贩卖、运输毒品罪)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接受冯某某的委托,现指派成绍军担任冯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贩卖毒品罪(一)关于本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1、被告冯某在本案中并无收购或者出售毒品的行为,被告人对收购和出售的行为并不知情。
通过查阅侦查机关对各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本辩护人看出各被告人向侦查机关陈述的内容具有一致性。
讯问笔录:(1)赵某某:“某年某月中旬的一天,我与东哥、三哥、周某某等人商量好再一次从云南购买毒品”(赵某某第三次讯问笔录);(2)赵某某:“东哥和三哥负责出钱,我负责联系购买,周某某和冯某负责运输”(赵某某第二次讯问笔录);(3)周某某:“我给冯某说只要他与我一起去云南带毒品过来,我会分给他好处”(周某某第1次讯问第7页);(4)“问:包某某和冯某是否知道那笔钱的用途周某某:他们二人均不知情,我是和‘海哥’单线联系的”(周某某第4次讯问笔录);(5)“问:此次运输毒品的毒品你是否知道有多少?用了多少钱到云南购买?冯某:我不知道运输了多少毒品,也不知道用多少钱到云南购买”。
同时,根据卷宗材料及被告赵某某、周某某、冯某在庭审中的供述显示:关于“被告赵某某代被告冯某保管运输毒品好处费,并让被告将该笔好处费作为入股资金”的事实,被告赵某某是单独跟被告冯某说该入股事情的,被告周某某和冯某不同意该入股提议,且冯某回答赵某某“因为缺钱,所以下次一起把好处费拿给我”。
2、被告冯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达到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2)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贩卖的是毒品;(3)体现为以有偿转让为目的或者为了获利而非法收购;(4)行为人的获利行为应当与该贩卖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参加庭审等,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除物证证据外,尚没有人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谢某构成走私毒品罪。
无论从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上,还是被告人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上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笔录上都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
故本案只有物证证据即毒品是从被告人携带的旅行箱内的两罐奶粉中检验出来的,但却没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知晓两罐奶粉就是毒品或含有毒品。
如果单凭被告人携带了毒品这一点就判断被告人是明知毒品而携带并不能令人信服,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故仅凭此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缓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被告人对全部与所涉犯罪有关的供述笔录及庭审供述如装有毒品的奶粉从何处来、作何用途、去往哪里均有明确、合理的交代,且每次供述的笔录内容均相互一致、十分吻合,没有任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之感,也没有任何矛盾之处,完全符合一个涉世不深的女孩抱着追求涉外婚姻的美梦,天真的以为是去马来西亚见其男友的家长并达到早日结婚的目的,而实际上却不幸被其所谓的男友利用,成了代他人走私毒品的牺牲品。
又如被告人谈到曾在其男友听课证上看到男友是乌干达人,事后经查证确有同名的乌干达黑人并经被告人辨认该乌干达人确系其男友等。
这些情况均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隐瞒和歪曲事实之处,也能较充分地说明被告人对所携带的毒品一无所知,其完全是清白无辜的,否则他的口供不可能解释的清清楚楚、顺理成章、且完全符合常理。
三、公诉方的证据到目前为止,均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携带毒品的主观意图,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参与走私或贩卖毒品而从中获利的证据,本案也无法排除被告人被他人利用携带毒品而自己并不知情的可能性。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运输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同意,担任被告人董仓银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XXX的陈述,阅读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了解;下面,本辩护人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我们认同公诉人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但是,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定性不当;首先,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名不能成立;因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见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行为:没有谈价的证据、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所谓的上线或者下线进行过买卖交易付款的证据,更没有毒品交付的证据;因此,本案不构成贩买毒品罪;其次,如果贩买毒品的罪名成立,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提供线报的是什么人他怎么知道被告人要贩卖毒品为什么公安机关会迅速掌握欲买毒品的“买家”是谁为什么公安机关也没有对所谓的“买家”进行抓捕的意图和安排这些疑问,只可能有一种解释:“买家”是特情人员,被告人XXX下是在公安特情的引诱下产生了犯意,并走上犯罪道路的;综观本案,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被告人XXX贩买毒品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贩买毒品罪名不成立,如罪名成立,那么尽管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特情介入的相关证据,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本案起码是不能排除特情介入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大连会议纪要”精神,对本案被告人应当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二、本案存在着诸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能予以考虑从轻处罚;1、被告人并非长期贩卖毒品的毒枭或者惯犯,而是初犯,理应从宽处罚2、本案中被告人XXX是受雇运输毒品行为的,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制造、贩卖毒品相比,是小得多的;将这种行为处以和制造、贩卖毒品相同的处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所以应当处以较制造、贩卖毒品轻的处罚;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毒品犯罪规定: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 0%以下;这条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3、国家规定毒品犯罪的目的是防止毒品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健康;本案被告人XXX归案时所涉毒品已全部被缴获不可能再流入社会;4、本案所缴获的毒品含量低,虽然对毒品犯罪不以含量计算,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毒品含量的高低直接决定毒品的社会危害,以及毒品经加工处理的增加数量,进而直接决定被告人的获利程度和空间;由此,从这方面来说,法庭应该充分考虑毒品的含量,而不单纯考虑毒品的数量作为量刑的基础;5、被告人XXX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就主动坦白认罪,直至本案的开庭审理,其都积极认罪,对指控运输毒品没有异议,本人的供述前后一致、稳定;李某某的积极坦白认罪,不仅证明其希望得到宽大处理,而且为公安机关对案的侦查起了积极作用,便利了公安机关查清犯罪理实,尤其是在没有同案证词的情况下,显得积极而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审查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中规定: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辩护人的意见,给予被告人XXX罪刑相适应的处罚;谢谢。
运输毒品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运输毒品罪⼆审辩护词怎么写毒品害⼈害⼰,任何⼈都要远离毒品,不只是远离毒品的吸服,还要远离毒品的贩卖运输等⾏为。
运输毒品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那么其辩护词是怎样的呢?那么,下⾯店铺⼩编就为⼤家推荐⼀篇运输毒品罪⼆审辩护词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运输毒品罪⼆审辩护词怎么写上诉⼈⾟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某谦律师集团接受上诉⼈⾟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某涉嫌运输毒品案的⼆审辩护⼈,结合今天庭审调查,辩护⼈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就上诉⼈⾟某量刑作从轻或减轻辩护。
⼀、本案不排除公安机关特情引诱的特殊性,以及犯罪未遂。
(⼀)不排除公安机关特情引诱的特殊性主要理由如下:1.⽴案过程的特殊性。
公诉机关《查获经过》(见《刑事侦查卷宗XX证据卷》第7、8页)记载:2009年5⽉9⽇上午10时许,⾟某、黄某在富宁县平年收费站被公安查获。
但2009年5⽉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2009年5⽉7⽇,接到上级业务部门情报,近期有⼀辆轿车将运输⼤量毒品途径我县⾄武汉”(见《刑事侦查卷宗XX⽂书卷》第1页)。
同⽇《富宁县公安局决定⽴案书》记载:“决定对黄某、⾟某运输毒品⼀案⽴案侦查”(见《刑事侦查卷宗XX⽂书卷》第2页)。
公安机关查获⾟某、黄某运输毒品为2009年5⽉9⽇,⽽2009年5⽉7⽇能姓名⽆误、⾏径路线准确⽴案侦查的事实,说明是在⾟某、黄某⼆⼈刚进⼊富宁之际,公安机关已经全部掌握,但为了让犯罪完成,没有对其进⾏抓捕,因此,⾟某的犯罪⾏为不可能脱离公安机关的控制。
2.对同案犯黄某不予起诉的特殊性上诉⼈⾟某与同案犯黄某是同路出发,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公诉机关对黄某不予起诉存在诸多的疑点。
(1)2009年10⽉23⽇,侦查机关《情况说明》(见《卷宗》第6、7页)认定黄某主观上应当知道⾃⼰在实施运输毒品⾏为,⽽没有认定⾟某主观上明确知晓在实施毒品运输⾏为。
并要求对黄某从重处罚(见《刑事侦查卷宗XX⽂书卷》中《起诉意见书》的第2页)。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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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同意,担任被告人董仓银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XXX的陈述,阅读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了解。
下面,本辩护人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我们认同公诉人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但是,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定性不当。
首先,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名不能成立。
因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见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行为:没有谈价的证据、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所谓的上线或者下线进行过买卖交易付款的证据,更没有毒品交付的证据。
因此,本案不构成贩买毒品罪。
其次,如果贩买毒品的罪名成立,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提供线报的是什么人?他怎么知道被告人要贩卖毒品?为什么公安机关会迅速掌握?欲买毒品的“买家”是谁?为什么公安机关也没有对所谓的“买家”进行抓捕的意图和安排?这些疑问,只可能有一种解释:“买家”是特情人员,被告人XXX下是在公安特情的引诱下产生了犯意,并走上犯罪道路的。
综观本案,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被告人XXX贩买毒品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贩买毒品罪名不成立,如罪名成立,那么尽管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特情介入的相关证据,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本案起码是不能排除特情介入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大连会议纪要”精神,对本案被告人应当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二、本案存在着诸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能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1、被告人并非长期贩卖毒品的毒枭或者惯犯,而是初犯,理应从宽处罚!
2、本案中被告人XXX是受雇运输毒品行为的,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制造、贩卖毒品相比,是小得多的。
将这种行为处以和制造、贩卖毒品相同的处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所以应当处以较制造、贩卖毒品轻的处罚。
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毒品犯罪规定: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 0%以下;这条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
3、国家规定毒品犯罪的目的是防止毒品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健康。
本案被告人XXX归案时所涉毒品已全部被缴获不可能再流入社会。
4、本案所缴获的毒品含量低,虽然对毒品犯罪不以含量计算,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毒品含量的高低直接决定毒品的社会危害,以及毒品经加工处理的增加数量,进而直接决定被告人的获利程度和空间。
由此,从这方面来说,法庭应该充分考虑毒品的含量,而不单纯考虑毒品的数量作为量刑的基础。
5、被告人XXX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就主动坦白认罪,直至本案的开庭审理,其都积极认罪,对指控运输毒品没有异议,本人的供述前后一致、稳定。
李某某的积极坦白认罪,不仅证明其希望得到宽大处理,而且为公安机关对案的侦查起了积极作用,便利了公安机关查清犯罪理实,尤其是在没有同案证词的情况下,显得积极而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审查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中规定: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
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辩护人的意见,给予被告人XXX 罪刑相适应的处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