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一、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起诉书控告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二、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
一般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时候,聘请的刑辩律师都会为当事人向法院出具辩护词进行相应的辩护。
像贩毒这样严重的犯罪中,更是需要有一份优秀的辩护词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下面是小编提供的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仅供大家参考。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李某某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我所律师高XX依法为其辩护。
通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王某某在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三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向李某买进了该毒品,之后将其放在自己家的垃圾篓里,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毒品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出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润。
相反,张某的行为目的具有潜在的多种可能性和不可求证性,而张某本人则一再供述,“他本人是吸毒者,看到这批毒品价格廉价,就想买回来自己吸食。
”因此,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相一致。
〔二〕本案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一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表达,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无非是基于以下立法背景: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危害性大、发展势头日益严重的特点,根据已经查获的证据很难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的,为不致于放纵犯罪,同时也为解决存疑毒品案件的处理问题,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贩卖毒品罪辩护】贩卖毒品罪改变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辩护】贩卖毒品罪改变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简介
郭某某于2007年2月1日下午3时30分许,在其暂住的惠东县广厦路某小区门口形迹可疑,公安民警对其进行盘查。
郭某某即将随身携带的1小包白色粉末扔在地上。
公安民警用被告人郭某某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其借住的某小区17楼 21号房间,从房间内查获100余小包白色粉末。
经检验,查获的白色粉末共计 24.0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办案思路及心得
2月份,郭某某的家属找到了我,让我为郭某某辩护,我进入看守所与郭某某沟通了几次,再3次在检察院与法院查看宋某某的案卷材料,为其制定了辩护策略。
就是把检察院定为贩卖毒品罪,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判刑期完全可以大幅度的减低。
贩卖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不同的关键,就在于有没有进行了贩卖。
我方辩护方案的中心紧紧围绕着郭某某与贩毒集团的
关系,严厉的撇清他们两者之间的联系,并且检察院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郭某某有过贩卖的行为。
郭某某吸食毒品,分量非常大,在某种程度上说,24克已经是常规吸食量的范围,是为自身所使用。
▲裁判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我们对法院的公正审理感觉到欣慰。
同时,被告人郭某某对我们的感谢,更令我们内心感到真实的荣誉!。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对贩卖毒品罪指控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陈述以下几点,以充分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我们质疑指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贩卖毒品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我方的调查结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在可靠性和完整性上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要求法庭审查这些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评估。
其次,我们将阐述被告在案发期间的无辜行为。
通过调取证人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我们会呈现出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任何贩毒活动的确凿证据。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证明被告无法被追究为贩卖毒品罪的责任。
最后,我们将指出被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尽管被告可能存在一些不良的背景,但他/她在近期积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参与
社会正面活动。
这些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作出了改变,值得得到法庭的谅解和宽恕。
总结起来,我们将在辩护过程中强调证据的缺失和被告的无辜行为,并呈现被告近期的积极改变。
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并给予被告应有的权益和解释的机会。
谢谢。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浙江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罪一案第一审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XXX,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在,本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为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冯天翔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无异议。
同时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在发表的公诉词中认为被告人XXX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二、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XXX贩卖毒品交易数量和次数有待商榷。
1、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XXX与XXX之间的毒品交易,从现有的证据和经庭审调查后的结果上来看,这明显是一起公安机关设套子抓捕,既诱捕。
辩护对抓捕程序并无异议,但认为所设之套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2、被告人XXX有吸食毒品的经历,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被告人XXX在被抓获当日,其随身携带的毒品不得计入贩毒总量中;三、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还具有以下依法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XXX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被告人XXX归案后除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外,还具有对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进行检举揭发的行为。
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在查实后,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期刑事责任。
2、被告人XXX自愿认罪,依照两高一部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X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4、因被告人XXX的贩毒行为只是为特定的毒品吸食人捎带毒品,其犯罪主观故意模糊,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贩毒分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提请法庭能充分注意到被告人XXX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公正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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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向李某买进了该毒品,之后将其放在自己家的垃圾篓里,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毒品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出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润。
相反,张某的行为目的具有潜在的多种可能性和不可求证性,而张某本人则一再供述,“他本人是吸毒者,看到这批毒品价格便宜,就想买回来自己吸食。
”因此,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相一致。
(二)本案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一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之
所以这样规定,无非是基于以下立法背景: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危害性大、发展势头日益严重的特点,根据已经查获的证据很难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的,为不致于放纵犯罪,同时也为解决存疑毒品案件的处理问题,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这就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法精神的体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还再次重申这一点“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
(三)“类似行为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直接依据,公诉机关仅以被告人张某过去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就认定他此次购买毒品一定也是为了贩卖,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所谓“类似行为证据”,是指用行为人在其他场合实施过类似犯罪行为来证明当前实施的也是该类犯罪行为。
辩护人认为,“类似行为证据”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它只能作为补强证据时的一种参考信息,它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形式,与当前案件也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关联性。
在本案中,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的情况下,公诉机关仅以被告人张某过去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就认定他此次购买毒品一定也是为了贩卖,将这一非证据的信息作为的定罪的直接依据,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难道做过一次贼,就一辈子是贼了吗?
对于“类似行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也是持否定态度的。
在“2003年宋国华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仅以宋国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从其住处查获加工毒品的工具以及所查获海洛因900克,毒品数量大、纯度高为由,就认定宋国华是为了贩毒而购买毒品的,贩卖毒品罪成立,判处死刑。
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鉴于被告人宋国华系吸毒成瘾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
宋国华购买大量海洛因并非法持有的行为,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
虽然中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遵循先例”也不是判案依据和要求,但
是,这并没有否定在判例中体现出来的法律规定、学理解释和立法精神对相关案件的借鉴作用,辩护人认为相比该案,本案的证据更单薄,情节更轻微,理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毒品成分鉴定也存在重大疑点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张某的房屋进行搜查时没有出示搜查证,也没有制作搜查笔录,让被搜查人张某和见证人签字确认。
因此,侦查机关所称的从张某家搜出的140克冰毒,实际上是在违法程序下获得的,根据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物证存在严重程序瑕疵,是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
虽然我国并没有确立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但请合议庭对此情节予以充分的重视和考量。
第二,从本案扣押物品清单为打印件的事实,及张某本人当庭陈述,可以证实该清单并非是在搜查现场当场开列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本案扣押清单不是在扣押的当时当地由被告人张某和见证人签字确认的,而是在张某被抓获一段时间后,侦查人员在警局让其补签的。
既然如此,该清单便不足以作为认定所控毒品确系自张某房屋内所扣押,因为既然张某不是当时当地所签字确认的,谁也不能保证侦查人员从张某家带走的东西,就是扣押清单上所列的物品,其事后根据回忆或者违心地按侦查人员的意思所签字确认的内容便完全可能失真。
第三,根据李某在其讯问笔录中多次供述,“小林”一共分两次把毒品交给他,第一次给的140多克冰毒比较差,卖两百元钱每克,第二次给的68克冰毒质量较好,如果有人买一两克,就卖450元每克,如果买十克以上,就卖400
元每克。
被告人张某的讯问笔录也提到,是因为这140克冰毒的质量较差,李某才会以200元半卖半送的价格卖给他。
但是公安机关对这两份冰毒的成分鉴定却
截然相反,鉴定结论显示,从张某家搜到的白色晶状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81%,从李某家搜到的白色晶状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78%。
为何200元出售的较差的冰毒鉴定出来的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却要比400元出售的质量好的冰毒的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更高呢?到底是鉴定结论出了问题,还是送检的冰毒根本不是从张某家里搜出来的呢?结合前面提到的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我们更有理由怀疑后者。
三、被告人张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七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按照侦查机关的安排,给李某打电话,让李某到张某家把毒品拿回去,协助侦查机关将李某抓捕归案,同时因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贩卖毒品282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因此,被告人张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根据刑法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
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的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本着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量以上情节,认定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不成立,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减轻处罚,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谢谢!
辩护律师:XXX
XXXX年XX月XX日出庭辩护 XXXX年XX月XX日整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