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辩护词
毒品犯罪辩护词范文

毒品犯罪辩护词范文应该包括是受被告的委托,被告对罪名的认定无异议,被告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无前科,以及被告家庭情况困难。
辩护人姓名,以及年月日等。
在请大家阅读下文内容之前,我们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毒品犯罪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它几乎囊括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毒品犯罪行为,然而,具体为毒品犯罪如何做辩护,还需要结合具体毒品案件来写。
下文,我们小编将结合实践为大家介绍一个通用的关于毒品犯罪的罪轻辩护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第一,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应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
首先,作为辩护律师,必须始终本着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足够尊重和理性判断,才能在作为律师所应该履行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基于此,综观公诉机关向法庭所出示的所有指控证据,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凿充分的,对此我们没有异议。
但在行为的定性方面,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是不正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的行为。
运输的方法可以是随身携带徒步运送,也可以是利用交通工具运送,还可以是既随身携带又乘坐交通工具运送。
但是,不能认为凡是随身携带毒品又乘坐交通工具从甲地到乙地的人都是毒品的运输者,这是不公平的、不客观的,也是不全面的。
也就是说,要认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在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输给何地何人或运输到某地后用于贩卖。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5条之规定,我为被告人李喜祥进行辩护。
一、被告人(上诉人)李喜祥将0.7克冰毒卖给万美珍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毒品犯罪是以数额为标准定罪量刑的,因此,贩卖0.7克冰毒,是在上述第四款规定的“不满十克”之内,因此按60克为三年徒刑计算,即0.7克÷10克=7%,7%×36个月(三年)=2.52个月,考虑到共同犯罪的因素,贩卖0.7克量刑期限应在一年以下为妥。
二、公安机关从李喜祥住房内搜缴的10.2克冰毒,只能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定为贩卖毒品罪。
被告住房内的10.2克冰毒,是被告人预算吸食的,检察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喜祥这10.2克冰毒是准备贩卖
的。
因此,这10.2克冰毒李喜祥将其存储于空调内,是明显的存储行为,故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吸毒者在购买、云岭、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8)324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款。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大家好。
今天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这是一起经典的毒品案件,我将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和辩护:第一,客观环境的影响;第二,被告个人情况;第三,合理防卫;第四,法律适用。
客观环境的影响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客观环境对被告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识到,毒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毒品状况。
在被告所处的社区,毒品问题非常普遍,吸毒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对被告产生一定的影响。
他身处的环境、社会关系以及个人经历,可能会导致他产生一定的心理和生理依赖,从而使得他变得难以自拔。
被告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客观环境所迫的结果,而不是他的主动选择。
被告个人情况被告是一个没有犯罪前科的正常人,并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他在社区中有良好的声誉,常常参与社区活动并能与他人和睦相处。
过去的被告并没有显示出对毒品的依赖或滥用迹象。
然而,近期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故,正是这些变故让他陷入了困境。
家庭关系的破裂、失业的压力以及精神上的崩溃,都是他心理走向不稳定的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的求助无门,只能选择错误的道路。
我们不能单纯将被告归为罪犯,而应该理解他的困境和心理压力。
合理防卫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是经过某些人的威胁和攻击才得来的。
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为了自卫而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通过持有毒品来换取自己的安全,并没有明确的违法目的。
他只是试图在危险的环境中保护自己,而不是为了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基于合理防卫的原则,我们应该对被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
法律适用根据现行刑法,被告持有毒品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
然而,在判决被告罪行时,法庭应该综合审视被告的人身安全、他的处境以及他的行为动机,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们认为,被告是基于某种客观原因,并在危急情况下选择持有毒品,故法律适用上应该从轻处理。
结论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对于本案,我们坚信客观环境、被告个人情况、合理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因素应该被充分考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参加庭审等,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除物证证据外,尚没有人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谢某构成走私毒品罪。
无论从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上,还是被告人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上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笔录上都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
故本案只有物证证据即毒品是从被告人携带的旅行箱内的两罐奶粉中检验出来的,但却没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知晓两罐奶粉就是毒品或含有毒品。
如果单凭被告人携带了毒品这一点就判断被告人是明知毒品而携带并不能令人信服,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故仅凭此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缓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被告人对全部与所涉犯罪有关的供述笔录及庭审供述如装有毒品的奶粉从何处来、作何用途、去往哪里均有明确、合理的交代,且每次供述的笔录内容均相互一致、十分吻合,没有任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之感,也没有任何矛盾之处,完全符合一个涉世不深的女孩抱着追求涉外婚姻的美梦,天真的以为是去马来西亚见其男友的家长并达到早日结婚的目的,而实际上却不幸被其所谓的男友利用,成了代他人走私毒品的牺牲品。
又如被告人谈到曾在其男友听课证上看到男友是乌干达人,事后经查证确有同名的乌干达黑人并经被告人辨认该乌干达人确系其男友等。
这些情况均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隐瞒和歪曲事实之处,也能较充分地说明被告人对所携带的毒品一无所知,其完全是清白无辜的,否则他的口供不可能解释的清清楚楚、顺理成章、且完全符合常理。
三、公诉方的证据到目前为止,均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携带毒品的主观意图,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参与走私或贩卖毒品而从中获利的证据,本案也无法排除被告人被他人利用携带毒品而自己并不知情的可能性。
毒品案件辩护词

毒品案件辩护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毒品案件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XXX被控贩卖毒品罪二审一案,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之母XXX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XXX二审辩护人,为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律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公诉机关指控XXX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一)、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其依据的证据只有XXX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
1、XXX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没有查明。
一审庭审中,被告人XXX陈述称公安机关讯问时存在逼供、诱供情况,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不属实的,拒绝认罪。
对此,一审法院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依法查明XXX有罪供述的真伪,就以XXX的有罪供述作为主要证据认定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缺乏关键的物证或相关鉴定结论。
XXX没有吸毒史,没有接触过毒品,至于哪一类毒品是什么样子的,XXX根本不认识。
仅凭XXX供述称送毒品进监室,就认定其送进去的就一定是毒品,这显然属主观臆断。
并且XXX的有罪供述所称的送东西进监室的时间、次数等前后陈述均不一致,其中一次供述称自己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可能是毒品。
对毒品来源,XXX的供述也前后不一致,毒品从谁手中购买,购买到的到底是不是毒品等都无法确认。
3、相关证人证言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证人XXX与XXX、XXX等人本身就是被羁押对象,其与XXX存在利害关系,其中田留忠还与XXX有过矛盾,这些证人的陈述无论是吸食毒品的时间、次数、毒品的包装等都说得不一致。
刘松涛说的是两三次、时间是2010年3-4月份,还有XXX、XX、XXX等人一起吸食,XXX说的时间是2010年5-6月份,XXX是2009年12月份才开始与XXX羁押在一起,其陈述的2010年3月份后才开始与XXX熟悉,XXX根本说不清楚具体时间,XXX根本没有看到过所谓的毒品。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精选2篇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公诉方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定性无异议。
二、本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涉案出租屋中查获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有关的事实持有异议。
涉案出租屋为“XX”所租,用于存放其准备贩卖的毒品及容留吸毒者吸毒之用。
而被告人作为吸毒者,既不是该出租屋的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只是有时会在涉案出租屋里吸毒及向“XX”购买吸毒用的毒品。
本案证据已经证实被告人是吸毒者,在涉案出租屋当中查获的XX克毒品属于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刚向“XX”购买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
而《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因此,在涉案出租屋查获的毒品,与本案被告人有关的只有XX克,其他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无关。
而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持有XX克的冰毒用于自己吸食的,就该部分不应被定罪处罚。
三、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毒品买家也即报案人X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警察的指示下积极配合警察,以主动行为诱使被告人实施犯罪。
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诱惑下形成了犯意。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受立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知,在201X年X月X 日XX时XX分许,X某四次向本案被告人致电,要求其帮忙代购毒品,而被告一次也未曾主动致电或发送短信给X某。
同日,派出所民警接到X某的报案有人贩卖毒品,X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民警抓获相关人员。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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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xxx被控贩卖毒品罪二审一案,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之母xxx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xxx二审辩护人,为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律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公诉机关指控xxx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其依据的证据只有xxx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
1、xxx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没有查明。
一审庭审中,被告人xxx陈述称公安机关讯问时存在逼供、诱供情况,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不属实的,拒绝认罪。
对此,一审法院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依法查明xxx有罪供述的真伪,就以xxx的有罪供述作为主要证据认定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缺乏关键的物证或相关鉴定结论。
xxx没有吸毒史,没有接触过毒品,至于哪一类毒品是什么样子的,xxx根本不认识。
仅凭xxx 供述称送毒品进监室,就认定其送进去的就一定是毒品,这显然属主观臆断。
并且xxx的有罪供述所称的送东西进监室的时间、次数等前后陈述均不一致,其中一次供述称自己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可能是毒品。
对毒品来源,xxx的供述也前后不一致,毒品从谁手中购买,购买到的到底是不是毒品等都无法确认。
3、相关证人证言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证人xxx与xxx、xxx等人本身就是被羁押对象,其与xxx存在利害关系,其中田留忠还与xxx 有过矛盾,这些证人的陈述无论是吸食毒品的时间、次数、毒品的包装等都说得不一致。
刘松涛说的是两三次、时间是2010年3-4月份,还有xxx、xx、xxx等人一起吸食,xxx说的时间是2010年5-6月份,xxx是2009年12月份才开始与xxx羁押在一起,其陈述的2010年3月份后才开始与xxx熟悉,xxx根本说不清楚具体时间,xxx根本没有看到过所谓的毒品。
这些证人证言作为间接证据,但存在多处不一致,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4、看守所岗哨严密,监控密布,xxx无作案条件。
看守所是岗哨、监控最为严密的地方,其管理制度非常健全,管理监控极为严格,从外面传递物品进入监室门口须经过三道以上的岗哨进行严格的检查,xxx根本无法携带违禁物品靠近监室的。
如果xxx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必然被执勤武警、值班警察、管教等发现,监控也会摄录下其违规违法过程。
但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出示看守所内部人员、警察、武警、管教等的任何证人证言,更没有提供相关监控视频、音频资料。
但一审判决却认定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能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对此,本辩护人不能认同。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认定xxx贩卖毒品犯罪行为还存在很多无法排除的疑问,证据无法做到确实充分。
仅凭xxx自己的有罪供述就草率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并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宣告xxx无罪。
(二)、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没有查明毒品的种类、毒品数量、毒品来源及涉案毒品的真假。
1、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没有查明,无法做到“罚当其罪”。
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对不同的毒品的定罪量刑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一审判决没有查明xxx 到底贩卖了那一类毒品、到底贩卖多少毒品、这些所谓的毒品的来源、存不存在假毒品的可
能,就这样对xxx判处重刑,缺乏物证和相关鉴定结论,太过草率。
2、退一步讲,不能排除xxx买到假毒品的可能性。
xxx的供述中提到:可能是冰毒。
而其他证人证言都凭感觉或推测涉案物品为冰毒。
如:证人xx称吸过一次就断定是冰毒,证人xxx根本就没有说清楚到底吸食的是什么毒品。
但这些证人到底有无吸毒史,是否截至2009年在双流县看守所羁押时仍在吸毒,且长期吸食的是冰毒(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并没有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这一点。
本辩护人认为,毒品尤其是冰毒(甲基苯丙胺)是不可能仅凭口感就能够品尝得出来的,本案中,并不能排除xxx买到假毒品的可能性。
一审判决仅凭证人的陈述就认定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这是非常草率的。
(三)、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没有查明涉案毒品的交易金额、获利方式、获利金额。
xxx没有收受过xx的毒资,也没有收受过xx、xxx等家属的毒资。
证人xx、xxx证言根本没有提到毒品或与毒品有关的情况。
到底xxx贩卖毒品收了多少钱,从中获利多少,到底xxx是代购者、托购者还是不知情者,一审判决都没有认定。
二、退一步讲,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xxx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其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加重对其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认定xxx“系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对此,本辩护人不能认同。
xxx只是xxx公安局的普通工人,只是在xxx看守所从事勤杂工作,与xxxx公安局只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关系,xxx不是国家干部,不是公务人员,没有执法权或者管理权,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xxx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也证明xxx仅仅是工人,并没有证明xxx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一审判决却歪曲事实,强行认定xxx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据此认定属情节严重,属适用法律不当,敬请依法纠正。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宣告xxx无罪。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