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辩护词

合集下载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大家好。

今天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这是一起经典的毒品案件,我将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和辩护:第一,客观环境的影响;第二,被告个人情况;第三,合理防卫;第四,法律适用。

客观环境的影响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客观环境对被告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识到,毒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毒品状况。

在被告所处的社区,毒品问题非常普遍,吸毒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对被告产生一定的影响。

他身处的环境、社会关系以及个人经历,可能会导致他产生一定的心理和生理依赖,从而使得他变得难以自拔。

被告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客观环境所迫的结果,而不是他的主动选择。

被告个人情况被告是一个没有犯罪前科的正常人,并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他在社区中有良好的声誉,常常参与社区活动并能与他人和睦相处。

过去的被告并没有显示出对毒品的依赖或滥用迹象。

然而,近期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故,正是这些变故让他陷入了困境。

家庭关系的破裂、失业的压力以及精神上的崩溃,都是他心理走向不稳定的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的求助无门,只能选择错误的道路。

我们不能单纯将被告归为罪犯,而应该理解他的困境和心理压力。

合理防卫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是经过某些人的威胁和攻击才得来的。

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为了自卫而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通过持有毒品来换取自己的安全,并没有明确的违法目的。

他只是试图在危险的环境中保护自己,而不是为了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基于合理防卫的原则,我们应该对被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

法律适用根据现行刑法,被告持有毒品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

然而,在判决被告罪行时,法庭应该综合审视被告的人身安全、他的处境以及他的行为动机,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们认为,被告是基于某种客观原因,并在危急情况下选择持有毒品,故法律适用上应该从轻处理。

结论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对于本案,我们坚信客观环境、被告个人情况、合理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因素应该被充分考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参加庭审等,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除物证证据外,尚没有人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谢某构成走私毒品罪。

无论从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上,还是被告人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上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笔录上都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

故本案只有物证证据即毒品是从被告人携带的旅行箱内的两罐奶粉中检验出来的,但却没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知晓两罐奶粉就是毒品或含有毒品。

如果单凭被告人携带了毒品这一点就判断被告人是明知毒品而携带并不能令人信服,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故仅凭此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缓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被告人对全部与所涉犯罪有关的供述笔录及庭审供述如装有毒品的奶粉从何处来、作何用途、去往哪里均有明确、合理的交代,且每次供述的笔录内容均相互一致、十分吻合,没有任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之感,也没有任何矛盾之处,完全符合一个涉世不深的女孩抱着追求涉外婚姻的美梦,天真的以为是去马来西亚见其男友的家长并达到早日结婚的目的,而实际上却不幸被其所谓的男友利用,成了代他人走私毒品的牺牲品。

又如被告人谈到曾在其男友听课证上看到男友是乌干达人,事后经查证确有同名的乌干达黑人并经被告人辨认该乌干达人确系其男友等。

这些情况均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隐瞒和歪曲事实之处,也能较充分地说明被告人对所携带的毒品一无所知,其完全是清白无辜的,否则他的口供不可能解释的清清楚楚、顺理成章、且完全符合常理。

三、公诉方的证据到目前为止,均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携带毒品的主观意图,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参与走私或贩卖毒品而从中获利的证据,本案也无法排除被告人被他人利用携带毒品而自己并不知情的可能性。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辩护词(黎志清)

辩护词(黎志清)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黎志清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

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为被告人黎志清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黎志清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同案人在准备制毒原材料、工具进行制毒时,因制毒工具被盗,已不具备继续将制毒原料制成毒品的条件。

因而同案人甘鸿伟逃回广西,同案人梁伟民将制毒原料交还给甘鸿伟,并向其追偿出资。

故就本案同案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请法庭对这法定情节着重考虑。

二、被告人黎志清是从犯。

本案同案人梁伟民、甘鸿伟、黄镝瑜是本案的主犯,负责出资、购买工具和制毒等组织、策划工作。

被告人黎志清在本案中既无出资也无技术,只帮忙梁伟民指开车载人和载货。

因此,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是初犯,犯本案前没有受到过政府部门的处罚,本次是初次犯罪。

被告人黎志清是因为文化水平不高和法律意识薄弱,以及交友不慎才走上犯罪道路,请求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黎志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也当庭认罪,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吸取了深刻教训。

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由于制毒工具被盗,本案同案最后没能制成一克成品,因此也无法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黎志清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本次也是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悔罪表现,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发生,请求合议庭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机会。

以上辩护已经仅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辩护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辩护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为其提供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研究了起诉书,现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斟酌采纳:一、犯罪事实方面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如下罪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一)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一)法定量刑情节第12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性质、后果、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但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本案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三)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其他同案犯而言,犯罪情节较轻,地位较轻,作用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

毒品犯罪辩护词

毒品犯罪辩护词

毒品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先生/女士: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以此函向贵庭提出辩护词,针对指控我所代理的被告在毒品犯罪方面的指控,我将就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一、证据不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参与毒品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指控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而不仅仅是猜测或推测。

然而,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清晰地证明被告与毒品犯罪有关。

二、证人证词的矛盾与不可信性
控方所引用的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信性。

在案发现场,控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其中有些证人甚至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提供了不同的陈述。

这种矛盾和不可信性使得这些证人的证词不足以作为定罪的证据。

三、非法搜查行为
被告的辩护团队认为,控方在搜查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搜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且必须经过合法授权。

然而,控方所进行的搜查行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且未能遵守法定程序。

因此,所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证据链的断裂
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断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证据链必须完整、连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然而,在此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断裂,无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因此,这些证据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我要求贵庭对被告的指控进行无罪判决。

我相信贵庭将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谢谢贵庭的审理。

此致,
(辩护律师姓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李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XXX的委托,担任李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现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采纳:
一、对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制造毒品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对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系杨某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液体21135克、含甲基苯丙胺固体3393.98克原料即麻黄素提供者与事实不符(一)辩护人认为,目前检察机关并未直接查获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杨某提供麻黄素的具体数量,因此直接参与麻黄素交易的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杨某对于数量的供述对案件的认定应当起着关键的作用。

1、李某在向办案机关供述中仅供述共向被告杨某提供2公斤麻黄素。

在一审庭审中李某当庭认可其向杨某提供9—10斤麻黄素,二审庭审中李某当庭陈述中表示‚具体数量记不得了,大约是13—14斤‛。

2、杨某在向办案机关的供述中提及其从李某处获得的麻黄素数量约为10公斤,每公斤价格大约为1万元,大概花费为12—13万元。

在一审庭审中向法院供述李某向其提供的麻黄素约为3—5公斤,二审中被告人杨某表示记不清被告人李某向其提供了多少麻黄素,但大约为4.5公斤。

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杨某提供麻黄素,被告人杨某向其支付报酬,双方衡量麻黄素价格的方式是称重。

因此,麻黄素具体的重量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表述其在向被告人杨某出售麻黄素前均会进行称重,按照每斤1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出售麻黄素。

其向办案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供述与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差别不大(均在4.5公斤左右),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杨某提供麻黄素的数量约为4.5公斤。

(二)被告人任某、黄某、张某虽然参与了部分物品的接收,但从未进行过称重、检验,并不清楚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杨某提供的是什么。

1、被告人任某在向办案机关的供述中称2014年8月向被告人杨某提供了四公斤麻黄素,对于麻黄素的总重量其并未进行称重,但估计约为12000克。

在一审庭审中其供述被告人李某大概向被告人杨某提供麻黄素十公斤左右,在二审庭审中供述其并未对运送的物品进行检查,里面有一些瓶瓶罐罐,还有一些估计是麻黄素,但具体多少麻黄素被告人任某并未称重,也未见到被告人李某或被告人杨某称重,因此对具体数量其实是并不知情的,所有的数量均系其猜测得出的。

2、被告人张某虽然参与过接收物品,但在二审中陈述其并未直接打开包装看过包装里面的物品具体是什么。

3、被告人黄某在向办案机关、一审法院所供述的‚他一般四五天就来一次,来的时候就会拿四五条(一条就是一公斤)来,其他的配料也要顺带一起带来,都是一件一件的送来,最后12月份的时候
我们的量就很大了,‘胖娃’送了两次50公斤一共100公斤的麻黄素来。

‛被告人黄某在二审法院供述,其仅是通过被告人杨某谈话时得知1000克麻黄素能够制造出600克冰毒,便根据出货量推断出总共需要的麻黄素。

另外其供述在接货时,从未拆开过被告人李某送来的麻黄素包裹,更没称重,对包裹里是不是麻黄素,麻黄素有多少,根本不知情。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张某、黄某对被告人李某提供的包裹既没有拆开查看(推测包裹里的东西为麻黄素),又没有对包裹称重(估计包裹的重量),仅依据主观猜测认定被告人李某提供的每一次物品都是麻黄素,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规定,上述三名被告的供述属于猜测、推断性的证言,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对被告人李某定罪量刑的证据。

(三)目前证据并不能排除有其他人向被告人杨某提供麻黄素
根据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在被告人杨某将制毒窝点搬到岛上之前,被告人杨某的黄麻素是由‚邱某‛提供,并亲眼见过‚邱某‛向被告人杨某提供麻黄素。

被告人杨某在搬到岛上后,虽然黄某并未见过‚邱某‛向杨某提供麻黄素,但也并不肯定被告人杨某从未从‚邱某‛处购买麻黄素。

综上,在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属于推断性、猜测性证据,麻黄素交易的主体供述差距不大(均围绕4.5公斤进行供述),同时不能
排除其他人员提供麻黄素的基础上,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之原则,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杨某提供麻黄素的数量应当按
4.5公斤计算。

三、对于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于某提供7000克麻黄素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李某在于某被抓前几个月便已经停止向被告人于某提供麻黄素,对此望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四、对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持异议。

五、对被告人量刑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并未参与被告人杨某全部制造毒品过程,其在制造毒品的活动中仅提供了部分麻黄素,属于从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九条第二款‚二是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

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之规定,被告人李某应当在被告人李某提供4.5公斤麻黄素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杨某制造的毒品尚未出售便被公安机关挡获、未流入社会,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被告人李某只想通过贩卖麻黄素获得利益,向被告人杨某出售了部分麻黄素,并未直接参与到毒品的制作中,为杨某等人制造毒品提供的帮助有限,相对恶意小。

(四)被告人李某在被挡获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

并积极协助办案机关人员抓获被告人任某,主动交代其在龙湖金楠天街仍藏有毒品一事,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属于自首。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且在被告人杨某制造毒品一案中处于从犯地位,鉴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在给予被告人李某判处刑罚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