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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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大家好。

今天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这是一起经典的毒品案件,我将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和辩护:第一,客观环境的影响;第二,被告个人情况;第三,合理防卫;第四,法律适用。

客观环境的影响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客观环境对被告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识到,毒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毒品状况。

在被告所处的社区,毒品问题非常普遍,吸毒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对被告产生一定的影响。

他身处的环境、社会关系以及个人经历,可能会导致他产生一定的心理和生理依赖,从而使得他变得难以自拔。

被告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客观环境所迫的结果,而不是他的主动选择。

被告个人情况被告是一个没有犯罪前科的正常人,并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他在社区中有良好的声誉,常常参与社区活动并能与他人和睦相处。

过去的被告并没有显示出对毒品的依赖或滥用迹象。

然而,近期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故,正是这些变故让他陷入了困境。

家庭关系的破裂、失业的压力以及精神上的崩溃,都是他心理走向不稳定的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的求助无门,只能选择错误的道路。

我们不能单纯将被告归为罪犯,而应该理解他的困境和心理压力。

合理防卫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是经过某些人的威胁和攻击才得来的。

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为了自卫而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通过持有毒品来换取自己的安全,并没有明确的违法目的。

他只是试图在危险的环境中保护自己,而不是为了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基于合理防卫的原则,我们应该对被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

法律适用根据现行刑法,被告持有毒品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

然而,在判决被告罪行时,法庭应该综合审视被告的人身安全、他的处境以及他的行为动机,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们认为,被告是基于某种客观原因,并在危急情况下选择持有毒品,故法律适用上应该从轻处理。

结论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对于本案,我们坚信客观环境、被告个人情况、合理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因素应该被充分考虑。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精选2篇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精选2篇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公诉方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定性无异议。

二、本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涉案出租屋中查获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有关的事实持有异议。

涉案出租屋为“XX”所租,用于存放其准备贩卖的毒品及容留吸毒者吸毒之用。

而被告人作为吸毒者,既不是该出租屋的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只是有时会在涉案出租屋里吸毒及向“XX”购买吸毒用的毒品。

本案证据已经证实被告人是吸毒者,在涉案出租屋当中查获的XX克毒品属于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刚向“XX”购买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

而《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因此,在涉案出租屋查获的毒品,与本案被告人有关的只有XX克,其他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无关。

而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持有XX克的冰毒用于自己吸食的,就该部分不应被定罪处罚。

三、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毒品买家也即报案人X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警察的指示下积极配合警察,以主动行为诱使被告人实施犯罪。

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诱惑下形成了犯意。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受立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知,在201X年X月X 日XX时XX分许,X某四次向本案被告人致电,要求其帮忙代购毒品,而被告一次也未曾主动致电或发送短信给X某。

同日,派出所民警接到X某的报案有人贩卖毒品,X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民警抓获相关人员。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成功案例 贩毒罪 贩卖毒品罪 辩护词》高焰民

《成功案例 贩毒罪 贩卖毒品罪 辩护词》高焰民

《成功案例-贩毒罪贩卖毒品罪辩护词》高焰民杨ΧΧ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广东金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ΧΧ的委托,指派高焰民律师担任杨ΧΧ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

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杨Χ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 、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是因为吸毒者的朋友曾思永举报,曾ΧΧ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分子,主动提出犯意引诱,要求购买毒品。

2 、购买毒品的资金是由“总部”提供的,出售毒品的收入全部要交给“总部”3 、被告人实际上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被告人杨ΧΧ仅负责收取了毒资50元,要上交给“总部”以后,才能得到百分之十的提成。

“我的那份还没赚到。

”(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4)4 、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交易地点均不是被告人联系的,也不明知毒品交易的数量是多少货的来源都是“总部”的,我不清楚是从哪里整来的。

买家找“总部”买货(“白粉”),“总部”告诉我见面的地方。

(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4、P3)。

我不认识他(购买毒品的男子)(见2012年12月18日《讯问笔录》P2)。

5 、被告人完全是受“总部”安排、引诱、利用、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总部”许诺以百分之十的提成引诱、利用被告人。

2012年11月24日“总部”找我通知我有活干。

直到晚上22时左右我接到“总部”的电话,叫我到华新住宿那条巷子,见买家收钱。

是“总部”告诉我这样干的(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2、P3)。

我和肥仔都是为“总部”打工,“总部”安排我在贩卖毒品中负责收钱,而肥仔负责出货(白粉毒品)(见2012年12月18日《讯问笔录》P2)。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一、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起诉书控告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二、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

一般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时候,聘请的刑辩律师都会为当事人向法院出具辩护词进行相应的辩护。

像贩毒这样严重的犯罪中,更是需要有一份优秀的辩护词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下面是小编提供的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仅供大家参考。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李某某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我所律师高XX依法为其辩护。

通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王某某在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三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对贩卖毒品罪指控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陈述以下几点,以充分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我们质疑指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贩卖毒品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我方的调查结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在可靠性和完整性上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要求法庭审查这些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评估。

其次,我们将阐述被告在案发期间的无辜行为。

通过调取证人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我们会呈现出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任何贩毒活动的确凿证据。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证明被告无法被追究为贩卖毒品罪的责任。

最后,我们将指出被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尽管被告可能存在一些不良的背景,但他/她在近期积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参与
社会正面活动。

这些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作出了改变,值得得到法庭的谅解和宽恕。

总结起来,我们将在辩护过程中强调证据的缺失和被告的无辜行为,并呈现被告近期的积极改变。

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并给予被告应有的权益和解释的机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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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为金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

现就本案部分事实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一起贩卖毒品定性和数量有异议。

(一),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09克,但对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是否也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不明确。

但辩护人认为在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9包)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数量。

1,从证据角度来说,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认定为贩毒数量的证据不充分。

(1),根据被告人金某供述可知,2014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金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约3克左右。

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金某将前次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中部分(即海洛因0.09克)又贩卖给证人张某。

可见,首先,毒品交易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和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均来源于证人张某,证人张某是其上家。

其次,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

其三,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给证人张某也有其原因在内,毕竟其毒品来源于证人张某(包括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因为证人急需要少量毒品,被告人金某为了更容易笼络证人张某,增加其一条毒品来源的途径。

因此,其贩卖毒品本身比较消极,其本意不是为了获利,主要是担心双方关系破裂,其贩卖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可知,第一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0点30分),证人张某主动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即有人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贩毒人员抓获。

证人表示其对贩毒的深恶痛绝,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贩毒的电话号码。

第二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5点40分)证人为了引诱被告人金某贩毒而所做的准备工作以及整个交易过程。

第三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9点40分)证人在2014年1月8日与被告人金某没有见过面。

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证人张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认识卖给其毒品的被告人金某,并互留号码。

证人胡某告知被告人金某是贩毒的,以后买毒品可找被告人金某。

证人张某主要是陪证人胡某过来的,其与被告人金某没有毒品交易。

整个过程均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双方交流,证人张某在小区外面等待,对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交流内容不清楚。

由此可见,首先,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是特情引诱产生的贩卖故意。

其次,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不管是否是存在贩毒交易,但能确定直接交流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证人张某不在现场,其没有与被告人金某交易毒品,也不能证明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之间存在毒品交易。

(3)根据证人胡某的证言可知,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介绍张某与被告人金某认识,目的就是认识对方。

介绍完之后,我就去隔壁菜场买菜,回来后我就与孟某(真名张某)离开。

由此可见,首先,证人胡某介绍被告人金某与证人张某认识只是为了认识个朋友,并没有为证人张某介绍毒品卖家就是被告人金某。

其次,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不管是否是存在贩毒交易,但能确定直接交流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证人胡某不在现场,其没有与被告人金某交易毒品,也不能证明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之间存在毒品交易。

最后,证人张某在双方认识过程中使用假名。

综上陈述可知;第一,虽然无法证明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是来源于证人张某,但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证人胡某的证言却能够印证(2014年1月7日)交流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

第二,证明(2014年1月7日)证人张某与证人胡某关于介绍双方认识的目的、交易双方存在核心矛盾,但均表示不在交易现场,不确定是否存在毒品交易。

可见,证人张某的证言与证人的胡某证言中核心部分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因此,两证人的核心部分证言存在虚假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证明该起贩毒是特情引诱产生的贩毒故意,可见,被告人金某并不是常规性的贩毒人员,本次贩卖有其特殊性。

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贩毒行为是特情引诱中“犯意引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

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

“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

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问题。

对于侦查机关为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故意运用特请引诱行为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区别对待: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其他毒品犯罪,只是由于特情主动约定贩毒而产生贩毒故意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二、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二起贩卖毒品事实的定性有异议。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与证人夏某约定交易的5克毒品海洛因为贩毒数量,但对在被告人金某暂住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包(净重29.9088)和甲基苯丙胺(麻果两包净重0.4653+冰毒2包净重4.8439克)共计35.218克是否认定为贩毒数量不确定。

1,从证据角度来说,认定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1),根据被告人金某供述可知,(2014年10月8日)最后一次供述,2014年8月26日下午23时左右,证人夏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金某,说其上家“某某”找不到了,其最近用量多。

其毒瘾犯了,问我这有没有毒品,还询问了一下我购买的毒品质量和价格。

其觉得贵了一点,我说随便你,他说过来看了再说。

不久,其就到了我家,我当时觉得不可能。

他要真过来,我就免费提供其吸食。

冰毒和一部分海洛因是夏某买给我的。

(2014年8月27日3时)第一次供述,夏某说太贵了,等他来了再说。

到我家给我打电活,我可能在八字桥那里。

后来我打电活给夏某叫他到我这里,先试一试东西怎么样。

夏某说上家找不到了,他自己急用,叫我卖一些给他,我就答应了。

不过还没交易就被抓了。

本次查获的毒品来源于萧山小李。

冰毒是夏某帮忙从“金二”处购买的。

(2014年8月27日20时)第二次供述,夏某问我多少钱,我说620元,他说太贵了。

说他要5个。

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武林门这里,等下去八字桥,我叫他快点过来。

由此可见,被告人金某暂住处查获的毒品部分来源于上家夏某。

被告人金某没有向证人夏某贩卖毒品。

因此,证人夏某向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被告人金某虽然明确拒绝,但基于双方曾经保持上下家的特殊关系,在证人夏某强烈要求其毒瘾犯了,被告人被迫帮助并免费提供其吸食也是无奈的选择。

理由如下:首先,双方关系是基于证人夏某是被告人金某的上家为前提,证人夏某处于主动地位,被告人金某处于被动地位;其次,双方就毒品价格的交流目的不是为了进行毒品交易,而是为了了解毒品的行情而进行的信息沟通(包括质量、价格等);对于证人夏某而言,了解被告人金某从他处购买毒品的消息,是为了进一步招揽客户,防止客户流失。

对于被告人金某而言是为了维持货物来源渠道,尽量低价购买毒品。

因此,虽然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就是否‘要贩卖毒品给证人夏某’前后事实部分存在矛盾,但被告人金某在庭审供述时对其前后供述不一致之处给与了合理解释。

被告人金可侠庭审供述并不是推翻前几次笔录,只是表明前几次笔录记录不完整。

况且辩护人查看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金某时的同步录音,部分录音没有声音,即使有声音也较小。

(2),根据证人徐某的证言可知,夏某说你买来的东西太贵金某叫他自己过来试一下。

当时夏某有这个购买意向,我就听金某说等一下夏某要过来试东西,后来怎么谈的不知道。

夏某向金某购买毒品没有听到,谈话内容我没有注意。

由此可见,证人徐某对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夏某是有无毒品交易并不清楚。

其做出的证言中:“夏某有这个购买意向”是断章取义性的猜测判断,仅仅就是其听到某部分谈话内容所作出的推测性理解。

(3),根据证人夏某的证言可知,2014年8月26日晚,夏某与王某交易时被抓,并主动向民警提供线索,配合民警抓获其他贩毒人员。

2014年8月26日晚23时,我联系金某问其有无东西,对方说有,我说要5个,对方说620一个。

还叫我抓紧过来,他可能在八字桥。

我的上家是王某,基本上我吸食的毒品都是向她买的。

由此可见,辩护人对证人夏某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证人夏某证言系虚假陈述。

并不否认证人夏某确实想引诱被告人金某贩毒,但遭到被告人金某拒绝。

其次是证人夏某的上家一直是王某,其下家是被告人金某。

综上陈述可知;第一,证明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证人夏某的证言,而证人徐某的证言并不能与证人夏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第二,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徐某的证言并不矛盾,且能够相互印证。

在理解上不能断章取义,仅仅针对某一句话来理解,要针对全文理解。

首先,证人夏某在和被告人金某谈话中确实提出购买意向,但被告人金某明确拒绝。

其次,证人夏某提出其毒瘾犯了,被告人金某免费提供毒品让其试一试。

(说白就是买没有,吸食可以。

)第三,被告人金某供述证人夏某一直是其上家,迫于特殊关系免费给证人夏某提供吸食符合常理。

但证人夏某陈述上家一直是王某,本案中陈述被告人金某是其上家,这种解释不合理,毕竟证人夏某本次是想引诱被告人金某贩毒,况且本案中仅提供证人夏某一份陈述,也有违常理,毕竟夏某已经归案,且受到审判。

2,从其他证据角度来说,被告人金某也不是贩毒人员。

第一,首先,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吸毒史较长,大约20多年,其次是吸食的毒品量较大,采用注射或吸收方式,每次达到0.6克。

第二,根据强制戒毒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其吸毒成瘾,抓获时尿检呈阳性(刚吸食过毒品),同时也可以证明其因为吸毒曾经被多次被强制戒毒。

第三,根据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可知,在被告人金可侠住处所搜到的物品并没有贩卖毒品所需称量工具,在所搜到的毒品中也没有事先准备好的5克毒品,可见,从常理上来说,被告人金可侠也不符合贩卖毒品的外在表现。

第四,从起诉书认定的两次贩卖毒品的时间来说,间隔7个月以上,尽管第一起被认定为(特情引诱)贩卖,但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第二起也是贩卖毒品。

行为人持有毒品有其合理的理由即被告人金某是长期吸毒人员且吸食毒品数量较大。

被告人金某持有毒品的目的不是为了贩卖。

即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其他毒品犯罪行为。

因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二起贩毒证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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