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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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商学院2018-2019学年度全日制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篇国家奖学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新发布的《南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南开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南开大学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3万元。
根据情况,学院每年可在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中推荐1名候选人参评“南开十杰”称号,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奖后,可获得5万元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就读的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名额分配及评审机构
第六条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本院的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学院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指导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负责召集小组成员,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并将初评结果提交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学院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对于新入学研究生,学院根据学科实际情况构建合理机制,确保发展潜力突出的新入学研究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可根据情况,在评审工作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中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南开大学为境内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必须为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评审过程中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示后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在收到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后颁发给获奖学生,获奖记录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篇公能奖学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研究生公能奖学金,根据学校《南开大学研究生公能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能奖学金由国家专项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社会定向捐赠等经费构成,在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
第三条公能奖学金原则上每学年初评定一次,参评年限原则上为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
第二章奖励范围、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公能奖学金的奖励范围为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各类专项计划的公能奖学金发放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能奖学金的标准:
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确定各等次奖学金的比例。
硕士、博士间额度不能互调。
第六条公能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公能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八条公能奖学金评定原则:
新生入学后一年级公能奖学金按照评定前标准发放。
二年级及以后公能奖学金综合考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导师(组)意见及培养环节的资格考核等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九条学院成立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筹领导公能奖学金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指导成立公能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担任并负责召集小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