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2010〕140号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2010〕140号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2010〕14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3)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6)

第四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9)

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1 0) 第六章附则………………………………………(1 2) 附录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

指标...................................................(1 3)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2 9) 附件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职能特点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专门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本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统一建设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逐步改善的原则进

行建设,做到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简朴庄重。根据适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分开建设;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提倡资源共享。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及无障碍设计等规定。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包括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及其附属用房。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场地,包括道路、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采暖空调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弱电系统及司法检验鉴定设备等。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控告申诉接待用房(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包括来访候谈大厅、接待室、检察长接待室、网络接访室、12309电话接访室、调解室、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室、申诉复查询问室、听证室、案件研讨室、信访资料室、警务工作室等。

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分为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用房、办案工作区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

(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案件线索管理室、指挥决策室、通讯联络中心、大要案讨论室、专案工作室、控制室、备案资料保管室等。

(二)办案工作区包括侦查指挥室、案件研讨室、询问室、讯问室、监控室、辨认室、心理测试室、当事人接待室、律师接待室、司法警察值勤室、司法警察备勤室、案卷资料

复印室、扣押物品保管室、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视频编辑室、视频资料保管室、临时诊疗室、办案人员休息室等。

(三)预防职务犯罪用房,包括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厅、行贿案件档案查询室等。

三、侦查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室、案件审查室、案件保管分流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青少年维权工作室、远程证据传输室、远程视频审讯室等。

四、公诉和审判监督用房,包括案卷保管分流室、案件审查室、证据交换室、主诉检察官研讨室、专案工作室、当事人接待室、庭审远程指挥室、多媒体示证制作室、模拟法庭等。

五、刑罚执行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审查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信息联网查询室等。

六、其他业务用房,包括案件管理中心用房、检察委员会用房、新闻发布室、人民监督员用房、律师用房等五类。其中,案件管理中心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分流室、案件督办与监管室等;检察委员会用房,包括会议室、候会室等;人民监督员用房,包括阅卷室、案件研讨室、案卷资料保管室等;律师用房,包括律师阅室、律师接待室、复印室等。

七、信息通讯中心用房,包括检察专网视频会议室、信息网络机房、机要保密机房、通信机房、机房辅助用房等。

八、诉讼案件档案用房,包括档案目录库、纸质档案库、

实物档案库、电子档案库、阅档室、文件复制室等。

九、保管用房,包括赃证物保管室、枪弹保管室、服装保管室等。其中,枪弹保管室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械具保管室等。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检验鉴定案件管理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室、资料室、物证保管室、专家鉴评室等。

二、检验鉴定用房,包括法医检验鉴定用房、文件检验鉴定用房、痕迹检验鉴定用房、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用房、电亍证据检验鉴定用房、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用房、理化检验鉴定用房、DNA检验鉴定用房、心理测试实验用房等。

(一)法医检验鉴定用房,分为法医临床用房、法医病理用房、法医物证检验用房三类。法医临床用房包括体检室、运动功能检测室、视力检测室(内眼检测)、耳科常规检查室、超声检查室、X线检查室。法医病理用房包括取材室、预处理室、病理切片制作室、病理染色室、标本室、尸体解剖室、消毒室等。法医物证检验用房包括法医物证检验室等。

(二)文件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笔迹检验室、印刷文件检验室、书写材料检验室、复印静电压痕仪室等。

(三)痕迹检验鉴定用房,包括手印检验室、足迹检验室、工具痕迹检验室、枪弹痕迹检验室、化学显现室、试剂保管室等。

(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用房,包括司法会计检验室、会计资料保管室、会计账目展示分析室、业务研究室等。

(五)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手机(电话)检验室、其他电子设备检验室、电子证据无尘工作室等。

(六)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物证照录像提取室、特种检验照相室、图像检验鉴定室、图像编辑处理室、图像扩印制作室、语音分析实验室、小型录像播放厅等。

(七)理化检验鉴定用房,包括剧毒样品和毒品样品保管室、试剂储备室、标准品储备室、化验室、处理室、光谱室、色谱室等。

(八)DNA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生物样本室、DNA初检室、DNA提取室、DNA扩增室、洁净室、DNA测序室、DNA分析室、试剂保管室等。

(九)心理测试实验用房,包括测前谈话室、测试室、监控室等。

第十七条附属用房包括设备机房、变配电室、锅炉房、汽车库、自行车库、值班室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分

为三级: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0~42㎡;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2~42㎡;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2~44㎡。

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具体内容和使用面积指标按照本建设标准附录确定。确需突破本建设标准规定指标的,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报批,省级(含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向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条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编制定员人数55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30㎡/人;

编制定员人数30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2㎡/人;

编制定员人数300~55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人均)=30+(550一N)×0.048

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综合)=N×S(人均)

式中:N——编制定员人数;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S(综合)——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编制定员人数25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2㎡/人;

编制定员人数l5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2㎡/人;

编制定员人数l50~25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人均)=32+(250一N)×0.1

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综合)=N×S(人均)

式中:N——编制定员人数;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S(综合)——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编制定员人数l3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2㎡/人;

编制定员人数8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4㎡/人;

编制定员人数80~13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人均)=32+(130-N)×0.24

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综合)=N×S(人均)

式中:N——编制定员人数;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S(综合)——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附属用房,应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结合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

建设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进行配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共同建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为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7%。

第四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选址,应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卫生环保、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进行。

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应分区设置,并有独立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独立建设,宜采用低层或多层建筑。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接待中心的平面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人员与车辆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二、按照接访方便、互不干扰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合理布置各种用房。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应分区设置,有条件的

地区可以独立建设。办案工作区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

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应分区设置。检验鉴定用房应与检验鉴定案件管理用房物理分开,需要运用化学方法进行检验的,干、湿用房必须分离。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用地面积及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

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简朴大方、节约资源的原则,不应选取高档装修材料进行豪华装修,室内装修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信息网络通信机房,在符合保密要

求的前提下,参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执行。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武器警械库、诉讼档案库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应安装安全防护门、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询问室、讯问室等内墙应采用软性饰面。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用房的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有给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条严寒地区应配置采暖设施,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宜配置采暖和空调设施。采暖地区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夏季需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采用分区或者集中空调系统。

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供电可靠。

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建筑宜设置电梯或者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信息通讯中心及检验鉴定用房应配备不间断电源。询问室、讯问室宜设置低压电源。

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办案和专业技术工作等业务需求。

第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扩建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面积。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根据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派驻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检察室用房在《看守所建设标准》和《监狱建设标准》中予以规定。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019年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

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扎实推进“三基建设”工作,按期完成“一年解决突出问题、初见成效,两年不断深化拓展、显著改观,三年实现整体提升、全面进步”的总体目标,XX市委组织部组工干部创新工作思路,走出机关、深入一线包联基层党支部的党建工作,力求“三基建设”工作在2018年不断深化拓展、实现显著改观。 一是理清思路,明确目标。XX市委组织部通过召开党小组会、支部会及部务扩大会议进行多次广泛讨论、深入酝酿,按照省委、市委关于全面加强“三基建设”的部署安排,出台了《XX市关于加强全市村(城市社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每一名部机关干部包联两到三个村(社区)党支部,并通过半年的“点对点”、“打靶式”的努力工作,使之成为标准化建设的样板,在下半年召开的全市现场观摩推进会上进行示范推广。 二是抓住重点,强化举措。根据《XX市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每一位包联干部都针对所包支部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抓住农村(社区)“两委”换届后的有力契机,突出政治功能,重点提升组织力,以创建“五个好”党组织为目标,推动基层党建全面过硬、全面进步。

按照“三个三”工作思路和举措,重点围绕规范运行、制度落实、支部建设、活动开展、问题整改等方面每周至少深入包联支部一次,对支部工作进行全面的指导,帮助基层党支部“查问题、找根源、堵漏洞、抓整改、促提高”。积极了解基层党员群众思想动态,参加包联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指导开展“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活动等,通过一对一包联、面对面帮扶,真正达到突破“三基”瓶颈、消除“三基”软肋、补齐“三基”短板、练强“三基”弱项的目的。 三是完善考核、注重实效。为了防止包联工作走过场或方向走偏,市委组织部要求包联干部积极利用支部所在党委党建工作例会和部机关周一例会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通报情况进行汇总存档,每月按照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名,采取“排查”立账、“对照”查账、“验收”销账的办法全面掌握包联情况和党支部整改情况,加强对包联过程的管理与考核,鼓励先进,激励后进,激发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基层组织常抓不懈、一抓到底的信心和动力。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30—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前言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账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我们组织开展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级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

党政办公用房标准XX【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办公用房标准XX【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___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 ___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___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 ___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___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 ___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___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___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___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___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 ___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县司法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研(评估后修改版)

司法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改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一、项目概况 (1)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及范围 (1)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2) 四、项目单位情况 (6)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7) 一、项目建设基本思路 (7) 二、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7) 第三章场地选择与建设条件 (11) 一、项目选址 (11) 二、场址建设条件 (12) 三、建设场址与总体规划的衔接 (14) 四、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14) 第四章建筑工程方案 (16) 一、平面方案 (16) 二、立面设计方案构思 (18) 三、建筑工程 (19) 第五章公用工程 (22) 一、土方工程 (22) 二、道路工程 (22) 三、给排水工程 (22)

四、电力通讯工程 (25) 五、地质灾害防治 (27) 第六章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安全及消防 (29) 一、环境保护 (29) 二、劳动卫生安全 (32) 三、消防 (34) 第七章节能 (36) 一、节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36)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36) 三、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37) 四、项目能耗种类分析 (37) 五、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37) 第八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40) 一、组织机构 (40) 二、人力资源配置 (40) 三、人员培训 (41) 第九章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42) 一、建设工期 (42)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42) 三、实施进度表 (43) 第十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4) 一、投资估算 (44) 二、资金筹措 (49)

社区党建阵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和谐家园”建设方案 ――社区党建阵地建设整体提升工程 为扎实有效地落实好全省基层组织建设年现场推进会工作,打造一批精品示范社区党建阵地,现提出社区党建阵地建设整体提升工程“和谐家园”建设方案如下: 一、建设目标 以改善党建服务设施,提升党建创新含量,规范党建活动内容,发挥党建阵地作用为重点,在原有办公及服务用房的基础上推进社区党建区域化水平的整体提升,进一步改善社区服务,发挥社区党组织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增强社区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综合功能。 二、建设原则 (一)规范标准,量力而行。统一设定标识,统一设计风格,规范上墙制度及内容等。在现有阵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功能,要量力而行,不能贪大求洋。 (二)功能完善,彰现特色。落实社区阵地建设基本硬件要求,能够适应社区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和社区党员开展活动的需要,具有教育、管理、服务社区各类党员和居民群众的必要设施,在此基础上,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到三个特有场馆。 (三)综合设置,一室多用。整合资源,多室合一,充分发挥各功能场馆作用。 (四)合理布局,便民惠民。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党员

群众办事,方便活动开展,布局合理。 三、外观设置 社区建筑内外形象设计上要根据本社区特点,突出体现社区居民自治和服务居民两大主题,发挥好引导效应。要突显社区位置,方便群众办事。外墙一般以桔红色为主,白色相间,内墙以灰白或白色为主。社区建筑外部统一悬挂社区标识和三块机构标牌。社区标识为:“XX街道XX社区‘和谐家园’”,在标识前印制统一设计的“和谐家园”标志;三块机构标牌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便民服务站标牌,按上述顺序挂于社区建筑大门外墙。其他各种社区组织机构标牌都不得再在建筑内外悬挂。 四、场馆设置 场馆按“一站两栏四校五室+X”的要求进行设置,其中“一站两栏四校五室”是基本要求。一站:社区便民服务站;两栏:宣传栏、居务公开栏;四校:社区党校、居民学校、家长学校、老年大学(大型会议室);五室:社区办公室、警务室(调解室、综治室)、党员活动室、残疾人康复室、图书阅览室(文艺活动室可整合在党员活动室内,有条件的社区可单列)。在达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各社区实际情况,设置X个特色功能室。 (一)和谐讲堂 1.场馆功能 作为社区党校、居民学校、家长学校、老年大学及社区大会议室使用。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2010 2010 北京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言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 4

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7

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S=[A+B+(A+B) ×9%]/K+C 式中:S—总建筑 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B— 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K—基本办公用房 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C—附属用房总建 筑面积。 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 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司法局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1章总论 1.1项目背景 1.1.1项目名称 xxx市xxx司法局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1.1.2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xxx市xxx国有资产管理局 1.1.3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内容及编制依据 1、研究的内容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总投资、筹资方案、效益分析、社会评价和风险对策等。 2、编制的依据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 2250号); 《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 国家关于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技术经济规范; 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有关法律、

民用建筑设计有关规范、规程; x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xxx市xxx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四川英杰投资咨询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委托函。 1.2项目概况 1.2.1建设地点 项目拟选址于xxx市xxx文化路与茨齐路交汇处。 1.2.2建设内容及规模 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基础,本项目推荐建设规模方案为:总占地面积10384m2,新建司法业务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1210m2,建设内容由司法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两部分组成,其中业务用房760m2,办公用房450m2。为四层框架结构建筑。 1.2.3建设期限 项目自2012年8月开工至2014年8月竣工,建设期为2年。 1.2.4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338万元。 资金来源:申请国债资金169万元,xxx市xxx政府自筹169万元。

综治中心标准化建设村、社区上墙制度

首问责任制度 一、群众到本单位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并负有为其服务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把群众引导到综治中心主任处,及时协调办理。 三、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人员的,综治中心主任要及时上报上一级综治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群众一般性咨询,要做到全面、细致介绍,让群众满意;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首接责任人除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还应明确告知办理的人员。承办人员必须按服务承诺和时限的要求提供服务。 四、村、社区党委书记是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要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项工作。 新义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 宣 ____村(社区)综治中心

应急联动制度 一、综治中心要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明确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具体经办人员等。 二、接到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报告后,综治中心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第一时间查实事件基本情况,对事件性质、发展趋势、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等作出清晰判断,及时报告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三、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后,相关领导迅速进驻指挥,调配辖区内相关资源力量,依法妥善处置。 新义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 宣 ____村(社区)综治中心

工作例会制度 一、综治中心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主任召集综治中心全体人员参加。主要议题是听取本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下月工作重点。分析综治、维稳、信访工作形势,对突出问题提出预防处置措施;其它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会议内容应做好记录,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人员贯彻落实。会议记录和纪要列入工作台帐,归档保存。 三、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期和重大活动、或出现带有倾向性的社会治安热点、社会稳定问题,随时组织专题会议分析讨论,及时安排部署工作。 新义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 宣 ____村(社区)综治中心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29-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 第六条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50号)执行。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放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八条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建设规模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第四章所规定的面积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由业务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第十一条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九类业务功能用房: 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具有群众等候、接待分流、宣传展览等业务功能。 二、监狱劳教业务用房:具有警务督察、狱所务公开监督等业务功能。 三、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具有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协商调解、当事人个别谈话等业务功能。 四、人民调解业务用房:具有案件登记受理、纠纷调解、人民陪审员指导等业务功能。 五、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具有矫正情势分析、训诫谈话、心理矫治等业务功能。 六、安置帮教业务用房:具有社会帮教、安置议事等业务功能。 七、律师业务用房:具有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业务功能。 八、公证业务用房:具有公证咨询、公证办理、文印制证、水印纸保管等业务功能。 九、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具有网络宣传、音像采编制作等业务功能。 十、国家司法考试用房:具有报名审核、试卷保密存放、考试信息管理等业务功能。

社区推进社区标准化建设调研报告

关于太谷县鼓楼社区标准化建设调查报告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标准化建设,近期,我深入全区部分小街、小巷,对基层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入户走访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社区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有了一些新的了解和认识,对存在的问题做了一些分析和思考。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社区的基本情况 社区位于太谷县东大街,社区共有居民3168户达8000余人,辖区单位有车辆段检修车间、鼓楼商场、太谷县派出所、太谷县委老等单位,太谷县鼓楼社区在太谷县鼓楼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联建单位的帮助下,在驻区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社区居民及社区工作人员的齐心努力下,社区以邓小平理论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重点,紧紧扣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这一重要目标,加强和完善社区服务,努力探索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携手共建社区建设发展路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组织,理顺各种关系,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在建设和谐社区的各项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分别于2010年度获得区综合治理、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及和谐平安单位,2010年度获得市老年体育示范社区。 二、社区标准化建设中的存在问题 虽然社区高度重视标准化建设工作,使此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社区标准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凸现出一些困难、矛盾和问题。

(一)社区的认识有待深化。第一,对社区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认识模糊。社区是城市的基本组成单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健康发展有赖于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的效力。一方面,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方式仍然以行政指挥为主导,对引导社区居民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认识不够,对居民的服务意识不强,简单地把社区工作等同于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从而形成对政府的依赖性,社区工作尤其是社区服务比较滞后。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往往把社区居委会当成“下属”,直接向社区安排行政工作,“什么事都要社区参与,什么人都可以指挥社区”,社区忙于应付,难以开展自己的工作。第二,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的认识模糊,还限于社区就是办办证明、管管卫生的层次,对社区工作的参与意识不够。很多单位的居住小区自成体系,小区资源开放程度不高,对社区工作不关心、不支持,由于对社区职能缺乏了解,因此,对这部分居民服务不畅。 (二)社区服务有待深入。社区服务是加强社区标准化建设的重点之一,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但社区服务还存在着以下问题,制约了社区服务的开展。 一是社区服务内容单一.各社区主要依托于政府职能部门如劳动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开展工作,服务内容以政府部门安排的工作内容为主;另外,受场地、资金等因素的制约,在居民大量需要的养老、托幼、保健、娱乐、家政、保洁、绿化等方面的服务还很欠缺,致使有些楼栋角落、边墙边角、居民生活处堆满生活垃圾,长年没有清理,导致居民生活环境严重受到破坏,社区内绿化环境严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实用标准化正文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2010 2010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中国计划 2010

前言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从标准化建设谈社区治理新变化

从标准化建设谈社区治理新变化 近年来,社区治理的标准化建设需求如雨后春笋,一个个拔地而起。尤其体现在类似浙江省杭嘉湖这种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城市,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政府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新变化,希望通过标准化建设快速推动社区治理方式的转型,通过打造试点,建立示范,鼓励向优秀社区管理模式学习。这种变化有政府社区管理本身改善的因素,也有新时代下社区发展的新需求。下面我们从新时代社区发展的新变化和新时代社区治理变化趋势两个方向来进行分析。 改革开放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则推动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城市的发展又推动了新时代下社区的发展,这种发展导致了社区数量和质量的变化,主要如下: 一、社区数量和容量的变化 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新居民越来越被城市所接受,也不在是一个新词汇。为承载越来越多的新居民生活和工作,城市的小区也越建越多,而单个社区管理的范围也在不多扩大,以前一个社区管几个小区,而现在一个社区多的管十几个小区,这严重考验着社区的管理能力。 二、社区组成成分的变化 传统社区的组成成分是以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组成为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和外来农民工涌入城市,成为新时代城市建设的主力军,而他们凭着自己的勤奋和努力,也逐渐成为城市的主人之一。社区的成分开始

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本地居民和新居民的变化、知识分子和农民工的变化、常驻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变化,甚至还体现出老龄化和年轻化两极分化的变化,这种新变化也对社区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如退休干部和职工相对比较集中且时间相对自由,便于组织和发动,而一些新小区则以知识分子和年轻人为主,工作相对繁忙,生活上追求个性和自由,在参与社区治理方面相对较少。甚至一些新小区入住率相对较少,很多人无法有效联系。 三、社区服务和管理主体的变化 由"单位制"管理转变为多元主体治理,以传统政府和事业单位主导不同,新时代社区发展下催生了很多新的社区治理主体,如物业、居委会、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等等,给社区带来了新的活力,也提供了更多的社区服务,承担了更多的社区治理功能。 新时代下社区发展的变化也自然倒逼社区治理的变化,社区的办公场所不断扩大,社区办公环境设施不断改善,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规范化管理,统一制作了社区的微章;除了在硬件上变化很大外,在人员配备及管理上也有了完善。社区管理的工作人员也逐渐年轻化和专业化,越来越多的专业社工投入到社区治理工作当中,充实了社区的力量。虽然如此,然而,基于以上社区发展的变化和新时代下城市建设的不断变化,现有的社区管理力量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吃力,无法有效满足社区治理的需要。为此,政府不断鼓励社区治理模式创新,鼓励更多的社区治理主体参与到社区治理当中,不断丰富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标准

篇一: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11月27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装修设计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使用面积)。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申伯装饰设计师建议党政机关办公室装修设计,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相关链接申伯装饰设计新闻:正部级办公室设计面积每人不超过54平米 篇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超标办公用房按如下原则整改: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及时安排整改。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参照市(地、州、盟)级正职标准执行。 二、关于领导干部两处占用办公用房问题 按照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其中,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地市州和各司局级以上单位参照执行。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 1.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事业单位,可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进行核定。 2.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及实际情况,对其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做如下处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退。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开发区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建开发区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背景 1.1.1项目名称 开发区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1.1.2项目性质 新建 1.1.3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开发区司法所 法人代表: 1.1.4编制依据 (1)《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 (4)《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业务基础建设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5)《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9)《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中国电力出版社; (1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国计划出版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14)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1.1.5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开发区司法所在开发区和**县司法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司法工作。肩负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任。 目前,**开发区司法所无固定的业务用房,只能靠租借房进行办公,办公用房面积严重不足,仅能满足最简单、最基本的办公需求。业务用房紧缺,靠挤占有限的办公用房开展业务,没有独立的、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业务用房,致使司法工作开展严重受限。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业务、法律咨询等无接待场所、无办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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