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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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总论1.本章结构与考情2.知识点讲解3.知识点总结本章考情分析本章作为《税法》课程的基础知识,在历年《考试大纲》中均为能力等级1级,考试中题型均为选择题,分值在1-2.5分。

本章内容变化1.结构调整和变化,8节减少为7节。

2.删除“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本章内容结构:7节第一节税法的概念第二节税法原则第三节税法要素第四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第五节税收执法第六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第一节税法的概念【知识点1】税法及其特征【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收及内涵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内涵:(1)税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二、税法及特征1.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1)义务性——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2)综合性——内容包括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由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

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考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权利中作为国家征税依据的是()。

A.管理权力B.政治权力C.社会权力D.财产权力『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知识点2】税收法律关系【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随章笔记:第一篇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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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汇总: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随章笔记汇总第一篇第3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知识点一: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行政制裁→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基本内涵是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提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例:雷管炸鱼案。

一农民在河边用雷管爆破炸鱼,公安局、渔业局、环保局三个行政机关同时要对其进行处罚,因为其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三部法律,公安局称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渔业局称其违反了《渔业法》,环保局称其行为污染了环境,违反了《环境保护法》,也要处罚。

三个机关称其违反了三部法律,都要对其进行处罚,这是可以的。

三个机关根据三部法律对一个行为进行三次处罚是合法的,但是不能一个机关罚款以后,下一个机关再罚款,这是“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

123456知识点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分类1.人身自由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提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20XX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随章笔记:第一篇2第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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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
(2)实施机关:可以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
(3)相

人: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如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报国务院批准→在本省停止实施。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六减四结构)
①安全活动——普通;
②资源利用——特许;
③资格赋予——认可;
④技术审定——核准;
⑤组织设立——登记;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可以)。

①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提示: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认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已取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已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提示:(1)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可以设定,但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可以设定。

(2)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个人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税法高频考点(1-3章)

税法高频考点(1-3章)

第一章税法总论高频考点:税法原则1.税法基本原则项目具体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实质课税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2.税法适用原则项目含义目的和作用法律优位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高频考点:税收立法机关分类立法机关法律地位和效力举例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立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法法规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税收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等高频考点:税收收入划分收入归属具体税种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中央地方共享收入1.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中央50%,地方50%。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精讲讲义:第二章(十二)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精讲讲义:第二章(十二)

第⼗⼆节 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本节结构和主要内容(⼗⼀项):⼀、适⽤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货物劳务(⼀)出⼝企业出⼝货物出⼝企业类型登记条件出⼝货物的⾏为⼯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单位或个体户有有有⾃营或委托出⼝货物⽣产企业有有⽆委托出⼝货物界定出⼝企业与⾮出⼝企业的归纳:(1)出⼝企业: 1.两个登记⼀个权——各类企业⾃营或委托出⼝ 2.两个登记没有权——⽣产企业委托出⼝【待遇】:对出⼝企业⾃营或委托出⼝的货物实施退(免)税(2)⾮出⼝企业:两个登记没有权——⾮⽣产企业或个⼈委托出⼝【待遇】:对⾮出⼝企业委托出⼝的货物实施免税(⼆)出⼝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货物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货物适⽤出⼝货物的各项规定。

视同出⼝货物具体包括7项内容。

P168(三)出⼝企业对外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对外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具进⾏的加⼯修理修配。

【提⽰下⼀步的学习思路】出⼝货物退(免)税的⽅式出⼝货物退(免)税的⽅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

出⼝货物也有按照规定征税不退税的情形。

增值税处理适⽤情况免税规定免税货物的出⼝;增值税⼩规模纳税⼈出⼝⾃产货物;来料加⼯复出⼝;⾮出⼝企业委托出⼝货物;旅游购物贸易。

免退税不具有⽣产能⼒的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免抵退税⽣产企业征税取消出⼝退税的货物、劳务;特殊销售对象;违规企业;⽆实质性出⼝。

适⽤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货物劳务P173六【归纳】出⼝免税政策适⽤于出⼝货物以往环节未纳过税⽽⽆须退税的情况、以往环节税⾦缴纳情况不明⽆法准确计算退税等情况。

适⽤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成本。

【例题多选题】下列货物的出⼝,享受增值税出⼝免税不退税政策的有( )。

A.来料加⼯复出⼝的货物B.⼩规模⽣产企业出⼝的⾃产货物 C.外贸企业出⼝避孕药品 D.⾮出⼝企业委托出⼝的货物 E.⽣产企业出⼝汽车【答案】ABCD 适⽤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货物劳务P174七【归纳】出⼝照章征税的货物劳务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是国家明确取消出⼝退税(限制出⼝)的货物劳务;⼆是有出⼝违规⾏为的企业出⼝的货物劳务;三是未从事实质性出⼝经营活动。

20XX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资料:第一章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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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法治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解释】行政法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民商法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亦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3.内容(略)
4.有关“比例原则”(2012年新增)
①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
是合理和适当的。

②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1.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2.行政应急权力行使的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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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首先要了解行政、行政权、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即 公共行政 ,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有三层含义:一是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二是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三是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组成之一。

3、行政法的概念(熟悉)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以下四层含义:

(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事前控权);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事中控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全程控权);如,在《行政诉讼法》、《刑法》中某些条款中有关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事后控权)。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例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 )是规范行政权行使和运行的特别行政法。 A、《行政监察法》 B、《行政处罚法》 C、《税收征收管理法》 D、《治安管理处罚法》 答案:CD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别法,而《行政处罚法》是统一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及行使的普遍适用的规则。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 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概述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引进与建立: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1984年正式建立,并公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

2.规范: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行:(1)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

(2)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3)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

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4.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纳入试点行业。

二、营改增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2.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大产业融合;3.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4.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知识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税法知识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税法概念及体系(一)财政学上税收概念☐王国清等: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二)法学意义上的税收概念☐税收是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

(刘剑文,2004)☐ 1. 税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 2 税收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外国人、财产权☐ 3 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附随目的;宪法国家职责,管制诱导☐ 4 税收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条件;☐ 5 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为什么;税收与私法之债(依据、优越、限制)☐ 6 税收是一种无对价的给付;法律层次;宪法层次☐7 税收是一种强制性的给付;税收与捐赠(发生、实现);税收自愿与非自愿;☐宪法上的税收概念1 税是面向不特定公众强制征收的无对价金钱给付;2 税是遵从宪法最低约束的给付:税收法定主义、公平课税原则、比例原则3 税是用于合宪开支的给付;二税法概念和特征☐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玉珍,1993;徐孟洲,1999)。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如税收征纳关系、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税收权限划分关系、税收救济关系、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等。

(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个性:☐(1)结构的固定性。

1 税种与税种法的相对应性;2 税收要素的固定性;(2)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

(3)技术性。

复杂的制度设计,实体法和程序法。

(4)经济性。

调节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

☐此外,保障国家公共品供给职能;调整和确认税收关系;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文本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税法的性质和作用二)税法的作用☐(1)税法是税收基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资源配置及宏观调控职能、公平收入分配职能☐(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保证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准则。

增值税法律规定知识点(3篇)

第1篇一、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一种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1. 价值中性: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不对整个价值征税,因此具有价值中性。

2. 链环征税:增值税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征收,形成链环征税。

3. 多环节征税:增值税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多个环节征收。

4. 税负转嫁:增值税的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二、增值税法律体系我国增值税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配套法规和规章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三、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1. 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2. 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即13%、9%和6%。

(1)13%的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

(2)9%的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农产品深加工产品、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金融服务等。

(3)6%的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2. 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分为三档,即3%、5%和6%。

(1)3%的征收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等。

(2)5%的征收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3)6%的征收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税率 - 进项税额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金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支付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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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知识点知识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调整的范围: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我国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都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从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看,采用的是权利本位的立法体例。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是实体法。

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1)指导性;(2)约束性;(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存在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两种价值取向。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意思自治)(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好好考注册税务师/tkxz/list-htm-bdid-21.html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成滥用权利的条件一般包括:(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当事人有行使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3)当事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知识点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个因素,它们是:主体、客体、内容。

好好考注册税务师/tkxz/list-htm-bdid-21.html(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有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1)法人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其独立性体现在:其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提示: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委托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经营或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如:董事会,法定代表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好好考注册税务师/tkxz/list-htm-bdid-21.html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重要依据。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亦称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1)人身权关系,是指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财产权关系,是指以物权、债权等财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有些民事权利中同时含有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如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2.对世权关系和对人权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对世权关系和对人权关系。

(1)对世权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

(2)对人权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关系)。

3.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应权利义务的数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1)单一法律关系,是指仅以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所有权关系、赠与合同关系。

(2)复合法律关系,是指以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复合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对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要求就规定得较为严格。

好好考注册税务师/tkxz/list-htm-bdid-21.html知识点三: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一)民事权利的取得好好考注册税务师/tkxz/list-htm-bdid-21.html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1)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权利的绝对发生。

(2)继受取得,是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既存权利的权利取得情形。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

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与其主体相分离的情形。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1.自力救济,也称私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侵害人,以捍卫受到侵犯的权利的保护制度。

2.公力救济,是指通过国家的专门力量和法定程序,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

公力救济的主要程序是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

公力救济是民事权利最主要、最普遍的救济手段,自力救济仅在特殊情况下方可适用,且须受严格的限制。

知识点四: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二、民事责任的类型1.依产生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1)侵权责任,是指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他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好好考注册税务师/tkxz/list-htm-bdid-21.html(2)违约责任,是指义务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其他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外的、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

2.依责任内容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1)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2)非财产责任,是指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依复数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可将民事责任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1)按份责任,是指复数责任人中的每一个人仅按其确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不承担责任的民事责任。

(2)连带责任,是指复数责任人中的每一个人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而承担全部责任的民事责任。

4.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可划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与过错责任不同的是,加害人的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而是由法律推定的。

即加害人须自证无过错方能免责,加害人若不能自证无过失,法律即推定其有过错。

(3)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提示: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方适用。

法律若无特别规定,皆适用过错责任。

5.依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划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1)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2)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提示: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知识五: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一)自然事实好好考注册税务师/tkxz/list-htm-bdid-21.html自然事实,又称为非行为事实,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1.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等。

2.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如,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二)行为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依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如下分类:1.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

2.以行为是否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作为标准,可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旨在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私法效果的表意行为。

准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结果的当事人的表意行为。

例如,催告、通知或告知。

(2)非表意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无须表现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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