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三十八章 金融工具列报及后记.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英对照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Enterprise No. 37-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hapter1 General第一章总则Article 1 The Standards ar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asic Standards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to standardize the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includes the report and disclosure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Article 2 Before the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s should be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ir features and theproperties of related information.第二条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Article 3 The following items should comply with other related accounting standards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 Long-term investment on stocks is standardized by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2-Long-term Investment on Stocks(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 金融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金融工具引言部分
1. 金融工具准则的重要性和背景介绍
2. 准则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概述
第一章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分类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定义
2. 金融工具的分类原则
3. 权益工具和衍生工具的界定
第二章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
2.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3.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4. 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
第三章金融资产减值
1.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介绍
2. 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
3. 简化方法和一般方法的应用指引
第四章套期会计
1. 套期会计的目的和适用条件
2.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3.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
4.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
第五章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列报要求
2. 权益工具和衍生工具的列报要求
3. 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的披露要求
总结部分
1. 金融工具准则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
2. 准则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以上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部分的一个概括性介绍,具体内容和指引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阐述和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工具是指企业持有或发出的具有金融性质的权益证券、债务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
金融工具的特性决定了它们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而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准确地反映这些风险和收益的存在和变动。
该准则规定了三个核心概念: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和净额。
公允价值是指可在交易市场上确定的交易价格。
摊余成本是企业在购买金融资产时支付的价款与到期日或摊余期限间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净额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减去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
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目的进行分类和估值。
对于可供交易的金融工具和不可供交易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分别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和摊余成本模式进行估值。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对金融工具减值的计提和处理方法。
此外,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工具的种类、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净额以及金融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等。
这些披露信息有助于用户了解企业持有和使用金融工具的情况,从而作出更准确的经济决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的实施对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准则的实施要求企业建立更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增加对金融工具的风险和收益的识别和把握。
对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准则的实施提供了更准确的财务信息,使其能够更好地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披露金融工具具有重要意义。
准则的实施将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用户对企业财务信息的信任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财政部: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益_ r 具 的 区分及 相关 会计 处 理规定 》 ( 财会 [ 2 0 1 4 ] 1 3
号) 和2 0 1 4 年6 月2 0日印发 的《 企业会计 准则第 3 7 号一 金 融 T具列 报》 ( 财会 [ 2 0 1 4 3 2 3 号) 。执行 财 政部 于 2 0 1 7 年修 订 印发 的 《 企业 会计 准则 第2 2 号一 金融 工 具 确认 和计量 》 ( 财会 [ 2 0 1 7 1 7 号) 、 《 企业 会计准 则第
另行 规定 。
期 会计 中期 权 时 间价 值 的会 计处 理方 法 。五是增 加 套 期 会计 中信 用 风 险敞 口的公 允价 值 选 择 权 , 新 规 定 允许 企 业对 金融 工 具 的信 用 风 险 敞 口选 择 以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期 损 益 的方 式 来 进 行
起 在 境 内外 同时 上 市 的企 业 ,以及 在境 外 上 市 并 采 用 国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或 企 业 会计 准 则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的 企 业 施 行 , 自2 0 1 9 年1 月1 日起 在 其 他 境 内
上 市 企 业 施 行 , 白2 0 2 1 年1 月1 日起 在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非 上 市 企 业施 行 , 鼓 励 企业 提 前 施 行 。保 险 公 司 执 行 新 金 融 工 具 相 关 会 汁 准 则 的 过 渡 办 法
同时执 行本准 则 . .
金融工具 列报 准则 的修 订 内容 主要 包 括 : 一 是调 整 企业 资产 负债 表 和利润 表 相关 列示 项 目及 其披 露 内容 , 反 映金 融 资产 分类 由现行 “ 四分 类 ” 改 为“ 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 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 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 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 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 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 价。 第三条 除下列特殊情况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 具: (一)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 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0号——合营安 排》规定核算的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投资的披露,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但以下情况除
外: 1.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 用本准则。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 义的企业,其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投资,适用本准则。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对联营企业或 合营企业的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安排中的 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 付》。但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四条相关的交易和事项以 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但债务 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露的,适用本准则。 (四)符合原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定义的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 25号——原保险合同》或《企业会计准则第 26号——再保险合 同》(以下简称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从保险合同中 分拆后单独核算的嵌入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企业选择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 准则。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 更大的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1.金融工具的确认2.新准则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的确认应当基于金融资产转移的结果,金融负债的确认应当基于企业转移金融资产以终止负债履行的义务。
3.金融工具的计量4.新准则规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资产转移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并将该项金融资产转移中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让方,同时确认与该项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三、套期会计新准则规定,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一种方法。
其中,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而签订的衍生性金融合约;被套期项目是指企业面临上述风险敞口的项目。
四、金融工具列报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列报。
同时,企业还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以公允价值变动和利息净收入列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金融负债的利息净收入。
五、新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新准则的实施将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具体来说,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将以公允价值计量,这将会导致企业资产和负债的波动;利润表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将计入当期损益,这将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现金流也将受到新准则实施的影响。
六、金融资产减值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下降,并且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同时,新准则还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来更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的实际风险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金融工具列报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报的情况,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其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但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以及企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且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对上述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的相关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相关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中涉及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1号——股份支付》。
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及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的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曼
他企业。
( ) 买或销 售商品 。 一 购 ( ) 二 购买或销售商 品以外的其他 资产。 ( ) 或接受劳务。 三 提供 ( ) 和抵 押。 四 担保
( ) 四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 ) 五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六)
( ) 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 八 研
( ) 可协议。 九 许
( ) 企业或 由企业代表 另一方进 十 代表 则》制定 本准则。 . 员及与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 行债务结算。 第二条 企业 财务 报表 中应 当披 露所 ( 一) 十 关键管理人 员报酬。 人员, 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 指挥和控制 有关联方 关系及其交 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 企 业活动的人 员 ;与主要 投资者 个人或 关 第四章 披露 提供合并财 务报表的 ,对于已经包括 在合 并范 围 内各 企业 之间 的交易 不予披 露 , 但 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 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 否发生 关联方交 是.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 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 易 .均 应当在 附注 中披露 与母公 司和子公 该 个人影 响的家庭 成员。 系及其交易。 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 ( ) 企业 主要 投 资者 个人 、 键管 十 该 关 ( ) 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 一母 第二章 关联 方 理人 员或 与其 关 系密切 的家 庭成 员控 制 、 母 公 司不 是该 企业 最终 控制 方的 , 还 第三条 一方 控制 、共 同控制 另一方 共 同控制或施 加重 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应 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 或对 另一方施 加重大影 响 .以及两 方或两 第五条 仅 仅存 在 下列 关系 的各 方 . 母 公司 和最终控制 方均不对外 提供财 方 以上 同受一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 大影 不构成企业 的关联 方 : 务报表 的 。还应 当披 露母公司之 上与其最 响的 . 关联 方。 构成 ( ) 一 与该企业 发生 日常往来的 资金提 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控制 ,是指 有权决定一 个企业 的财务 供者 、 公用事业部 门 、 政府部门和机构 。 ( ) 司和 子公 司的业务性 质、 二 母公 注册 和经营政 策 。并能据 以从该企业的经 营活 ( ) 二 与该企业 发生大 量交易而 存在经 地、 注册资本( 或实收 资本 、 ) 股本 及其变化。 动 中获取利益。 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 、 供应商、 特许商、 ( ) 公司对该 企业或者该 企业对子 三 母 共同控 制 . 指按 照合 同约定 对某项 是 经销商或代理商。 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经济 活动所 共有 的控 制 .仅在与该 项经济 ( ) 三 与该企 业共 同控 制合营企 业 的合 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 方发生 关联方交 活动相 关的重要财务 和经营决 策需 要分享 营者。 易的 。 当在 附注 中披露该关联 方关 系的 应 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第六条 仅仅 同受 国家控制而 不存 在 性质 、 易类型及其交 易要素 。 交 披露 的交易 重大影 响 . 指对一 个企业的 财务和 是 其他 关联 方关系的企业 。 不构成关联方 。 要素至少包括 : 经营政策 有参与决策 的权力 .但 并不能够 第三章 关联 方交易 ( ) 一 交易的金额 。 控制 或者 与其他方一 起共 同控制这 些政策 ( ) 二 未结算项 目的金额 、 条款 和条件 . 第七条 关联 方交 易 .是指 关联 方之 的制定。 劳务或 义务的行 为 . 而不论 是 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 担保 的信息 。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 间转移资源 、 否收取价款 。 ( 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三) ( ) 企业的母公司。 一该 第八条 关联 方交 易的类型通 常 包括 ( ) 四 定价政策 。 ( ) 企业的子公司。 二该 第 十一条 关联方 交 易应 当分别 关联 ( ) 三 与该企 业受 同一母 公司控 制的其 下列各项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条——金融工具列报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融⼯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融⼯具列报,包括⾦融⼯具列⽰和⾦融⼯具披露。
第⼆条企业在进⾏⾦融⼯具列报时,应当根据⾦融⼯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融⼯具进⾏归类。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规范的股份⽀付,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
(三)债务重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的或有对价合同,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或卖出⾮⾦融项⽬的合同。
但是,能够以现⾦或其他⾦融⼯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融⼯具结算的买⼊或卖出⾮⾦融项⽬的合同,适⽤本准则。
第⼆章⾦融⼯具列⽰ 第五条企业发⾏⾦融⼯具,应当按照该⾦融⼯具的实质,以及⾦融资产、⾦融负债和权益⼯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融⼯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融资产、⾦融负债或权益⼯具。
第六条企业发⾏的、将来以⾃⾝权益⼯具进⾏结算的⾦融⼯具满⾜下列条件之⼀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具: (⼀)该⾦融⼯具没有包括交付现⾦或其他⾦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该⾦融⼯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融资产或⾦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企业发⾏的、将来须⽤或可⽤⾃⾝权益⼯具进⾏结算的⾦融⼯具满⾜下列条件之⼀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具: (⼀)该⾦融⼯具是⾮衍⽣⼯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固定数量的⾃⾝权益⼯具进⾏结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金融工具列报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报的情况,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其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但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以及企业符合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且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对上述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的相关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相关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中涉及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及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的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十八章 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节 金融工具列报概述 金融工具列报是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结果的综合性描述,是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以及金融工具在附注中的披露(即金融工具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规范了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有助于全面地反映企业存在的金融工具风险、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水平等信息,便于投资者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财务报表列报所作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金融工具列报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但是,由于金融工具交易相对于企业的其他经济业务更具特殊性,具有与金融市场结合紧密、风险敏感性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大等特点,因此,有必要单独制定准则对金融工具列报加以规范。 本章着重讲解了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披露等问题。
第二节 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该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
一、权益工具发行的处理 从权益工具的发行方来看,权益工具符合所有者权益的定义,构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者权益是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其所有者权益。其中,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三)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四)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所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 (五)自用房地产式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其他资本公积的具体会计处理参见相关章节。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所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应当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等。 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确认后,其公允价值变动不予确认。如企业的权益工具是外部投资者以外币货币性资产投入形成的,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反映的这部分权益工具的汇率变动影响也不予确认。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如现金股利,属于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权益工具回购、注销等的处理 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与股票面值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低于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企业(公司)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均不应当确认任何利得或损失。 (一)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 (二)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三)公司回购其普通股形成的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其作为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列示。
三、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通常情况下,企业比较容易分辨所发行金融工具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但也会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例如,企业发行的、须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可能因为结算方式不同,导致所确认结果不同。如果该工具合同条款中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那么该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如果企业发行的该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还需要继续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如为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此处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也应确认为权益工具。 企业在进行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区分时,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某项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并不仅仅是因为它可能导致获得或交付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企业可能拥有获取或交付一定数量的自身股份或其它变动的权益工具内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其中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股份或其它变动的权益工具的数量是通过使这些股份或其它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恰好等于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来确定的。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本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变量的变化(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化。以下是这种合同的两个例子:(1)交付价值等于100万元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2)交付与100盎司黄金等值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即使企业必须通过或可以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来结算这一合同,该合同仍属于一项金融负债。它并非企业的权益工具,因为企业以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合同。因此,该合同不标明对企业的资产拥有的、扣除所有者负债后的剩余权益。 (二)在一个合同中,如企业通过交付(或获取)固定数额的自身权益工具以获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例如: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赋予了持有方以固定价格或以固定面值的债券该买固定数量的企业自身股份,它是一项权益工具。如果合同清算时需支付或可收到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需交付或可获得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不受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则合同的公允价值因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发生的变化并不使该合同不能成为一项权益工具。收到的所有款项(例如基于企业自身股份的期权或认股权所收的价款)直接增加权益,支付的所有款项(例如说买入期权所支付的价格)直接从权益中扣减。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在财务报表中确认。 (三)一项合同使企业承担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时,该合同形成企业的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赎回所需支付的金额的现值(例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的执行价格的现值以及其他可赎回金额的现值等)。即使合同本身是一项权益工具时也是如此。例如,在远期合同中以现金回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这一金融负债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初始确认时,其公允价值(可赎回价格的现值)应从权益中扣除并重新归类。随后,应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该金融负债进行计量。如果合同到期没有发生支付,则该项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重新划分为权益。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将形成一项金融负债,该负债在数量上等于赎回价格的现值,即使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方是否行使赎回权利(例如发行给他方的看跌期权给予对方按既定价格向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权利)。 (四)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或具有类似特征的金融工具,应分别不同情况,注重其实质进行分类。对于发行时附带各种不同权利的优先股,企业应当评估这些权利,以确定它是否呈现金融负债的基本特征。例如,在特定日期或根据持有方的选择权可以赎回的优先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因为发行方有义务在未来将金融资产转移给股份持有方。如果合同要求发行方有义务赎回优先股,即使发行方可能不能履行该义务,不论由于资金缺乏、受法令限制,还是利润或储备不足,都不能取消此项义务。发行方赎回该种股份的选择权并不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因为发行方并没有现时义务转让金融资产给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赎回股份完全取决于发行方的意愿。但是,当股份的发行方作出行使权利的选择后,通常是通过将赎回股份的意向正式通告股东,这是将产生一项义务。 如果优先股不可赎回,应根据附着在其上的其他权利确定适当的分类。对优先股的分类应当基于对合同实质的评估、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如果持有方对优先股(无论是累积优先股还是非累积优先股)持有方发放股利完全取决于发行方的意愿,该优先股属于权益工具。将一项优先股归类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不受下列因素影响:(1)以前发放股利的情况;(2)未来发放股利的影响;(3)没有发放优先股股利对发行方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4)发行方各种储备的金额;(5)发行方对一段期间内的损益的预期;(6)发行方能否控制当期损益。 (五)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规定,如果可认定合同中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发行方应当将相关金融工具合同确认为权益工具。只有在发生了极端罕见、显著异常和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才能以现金或可变数量的企业自身股份进行结算时,就属于这种情形。与之相类似,合同可能规定在企业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时,不能以固定数量的企业自身股份进行结算。但是,只有这些情况的发生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企业才能将这一合同划分为权益工具。 (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所属企业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承担了以其他方式结算的义务,如是,则该结算方式将导致该工具归类为金融负债。假定集团中的一个子公司发行一项金融工具,同时其母公司或集团中的其他企业与该工具的持有方达成了其他附加协议(例如担保),则该集团的股利发放或股份回购有可能受到某种限制。尽管子公司在没有考虑这些附加协议的情况下也可能对这项工具进行合理的分类,但为了保证合并财务报表从集团整体的角度反映所签订的合同和相关交易,对集团内其他企业与该工具的持有方之间的附加协议的影响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