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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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制初探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制初探
第三 种形 式是 在城 市饮 用水 水源保 护 区设立 专 管机构 , 比如设立饮用水水源管理委员会 , 对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饮用水水源 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设立 , 管委会对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建设 、整治、管理和保护各 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 经 管委会授权 , 统一行使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各 项具体管理职责 。遇重大事项 , 由管委会召开专门 会议决定 。目前 , 无锡市和苏州市阳澄湖等水源地 采用了这种管理方式 。如《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 保护条例 》规定 : “苏州市 阳澄湖水 源水质保护委 员会 行使 市人 民政 府对 阳澄 湖水 源水质 保 护工作 的 组织 、协 调 、监督 职能 。”保委 会由市 环境保 护、
此外 , 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 , 由于饮用水水源 特点 、输配水要求 、饮用水源工程管理等原因 , 饮 用 水水 源保 护区 管理 上还 存在 水工 程管 理单位 直 接 管理等形式 。
2 城市饮 用水 水源 保护 区管 理体 制 存在 的 问题分析
2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权威性不足 传统的部 门管理多从 水资源管理 、水污染防
水势论坛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制初探
黄 河 , 贺 骥 , 范卓玮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 北京 100038)
关键词 : 城市饮用水 ; 水源保护区 ; 管理体制 中图分 类号 : TV213 文 献标 识码 : B 文章编号 : 167121408 ( 2010) 0520003204
饮 用水 安全 关系 广大 人民 群众 的身 体健康 和 生 命安全 , 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基本民生问题 。在当 前城市化快速发展形势下 , 针对城市饮用水安全管 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 本 着既发挥现有体制的优势又不断改革完善的原则 , 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协调管理尤显必要 。

饮用水水质检验.doc

饮用水水质检验.doc

饮用水水质检验饮用水水质检验饮用水水质检测要求【1】1、污水检测污水通常指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废弃水。

污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有病原体污染物,耗氧污染物,植物营养物,有毒污染物等.主要检测标准的依据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地下水检测是贮存于包气带以下地层空隙,包括岩石孔隙、裂隙和溶洞之中的水。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水量稳定,水质好,是农业灌溉、工矿和城市的重要水源之一。

但在一定条件下,地下水的变化也会引起沼泽化、盐渍化、滑坡、地面沉降等不利自然现象。

3、地表水检测是指存在于地壳表面,暴露于大气的水,是河流、冰川、湖泊、沼泽四种水体的总称,亦称“陆地水”。

它是人类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各国水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

4、渔业水检测渔业水水质检测标准主要是依据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

5、农田灌溉水检测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按照灌溉水的用途,农业灌溉水水质要求分二类:一类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作为农业用水的主要水源,并长期利用的灌区。

灌溉量:水田800方/亩年,旱田300方/亩年。

二类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作为农业用水的补充水源,而实行清污混灌沦灌的灌区。

其用量不超过一类的一半。

gb5084-2005代替gb5084-92国家环境保护局2005-07-21批准2006-11-01实施。

6、实验用水检测实验用水检测标准的依据是:gb/t 6682-2008。

7、海水检测海水是流动性用之不竭的。

海水是名符其实的液体矿藏,平均每立方公里的海水中有3570万吨的矿物质,目前世界上已知的100多种元素中,80%可以在海水中找到。

海水还是陆地上淡水的来源和气候的调节器,世界海洋每年蒸发的淡水有450万立方公里,其中90%通过降雨返回海洋,10%变为雨雪落在大地上,然后顺河流又返回海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

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

上海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及长三角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协调机制探索

上海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及长三角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协调机制探索

上海“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及长三角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协调机制探索一“三线一单”的背景和意义(一)“三线一单”的背景“三线一单”工作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生态文明机制改革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自2015年以来发布了17份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设定并严守三大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

2017年,在省域和地市“三线一单”编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先行启动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及青海省的“三线一单”编制工作;2019年,全国其他省(区、市)全面启动编制工作,逐步构建全地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二)“三线一单”的含义“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识别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划定环境质量底线是确定区域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测算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划分大气、水、土壤环境管控分区;划定资源利用上线是确定能源、水、土地、岸线等资源开发和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划分资源利用管控分区;集成各要素管控分区、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并针对环境管控单元以清单方式列出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即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落实“三线一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就是将原先分散于各类资源、环境要素的管控要求集成到具体空间单元上,实现生态环境管理的集成化、空间化和信息化,是推动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落地实施的有力抓手,也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上海市新建居民住宅饮用水高品质入户工程技术规程

上海市新建居民住宅饮用水高品质入户工程技术规程

上海市新建居民住宅饮用水高品质入户工程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新建居民住宅饮用水高品质入户工程建设和验收,旨在确保新建居民住宅饮用水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1. 工程设计要求1.1. 本规程要求新建居民住宅饮用水高品质入户工程应根据当地地质和水文条件,采用合适的水源和水处理工艺,保证饮用水的水质稳定、安全。

1.2. 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居民建筑供水及排水技术规范》等。

1.3. 设计应考虑到供水管道的布置、管径、斜率等因素,保证水流畅通,避免死角和积水。

1.4. 设计应充分考虑节水、节能的原则,采用节水设备和技术,减少用水量和能源消耗。

2. 工程施工要求2.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2.2. 施工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水质安全和使用寿命。

2.3.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水源和水处理设备,避免污染和损坏。

2.4.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水质检测和清洗消毒,确保饮用水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工程验收要求3.1. 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饮用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3.2. 验收机构应对供水管道、设备等进行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3.3. 如有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为止。

4. 其他要求4.1. 新建居民住宅饮用水高品质入户工程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和维护,确保水质安全。

4.2. 居民应合理使用饮用水,不得乱倒、乱排,不得私拉乱接水管,保证供水管道畅通,避免污染和损坏。

4.3. 对于发现的水质问题,居民应及时向物业或相关部门反映,避免影响健康。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饮用水源不足及遭受污染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由于我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现象尤为明显,地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方存在饮用水源单一、渐近枯竭的现象,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供应状况则更令人担忧。

因此,“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其二,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根据是:2009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还有规划内饮水不安全人口808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华侨农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全区目前还有饮水不安全人口1900多万人.“全区14个地级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质合格率仅52%,农村饮用水安全合格率仅为24%,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据2009年12月《对我区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广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立法理由】作为地方法规,本条例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立法理由】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进行定义,以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发展历程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发展历程 水是生命之源。人类的生产生活都离不开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好坏与人类的健康息息相关。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为水质的安全与否提供了技术依据。

那么,你知道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怎样的吗?这个标准又经历了哪些发展历程?

跟着小编往下看 1950年代 1954年卫生部发布的《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是新中国最早的一部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1955年5月起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2个城市开始试行。

1956年由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联合审查批准发布了《饮用水水质标准》(草案),对15项水质指标的限值做出了规定。同年还审查通过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定》,对水源选择、水质评价的原则以及水样采集和检验要求进行了规定。 1959年由卫生部和建筑工程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该规程是在此前发布的标准和规定基础上,修订、合并而成。包括水质指标,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三部分内容,提出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17项。

1970年代 1976年由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共同审查批准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TJ20-760)。该标准包括总则,水质标准,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五部分内容,提出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23项。

1980年代 1985年卫生部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该标准中包括总则,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五部分内容,提出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35项。 现行标准 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是2006年12月29日由原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12年7月1日全面实施。

该标准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参考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的水质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而成的。

上海全市每月用水量(上海江苏浙江省界上的水)

上海全市每月用水量(上海江苏浙江省界上的水)联合2023年9月30日,沪苏浙两省一市生态环境、水利(务)局(厅),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以及示范区执委会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方案》(以下简称《联保方案》)。

《联保方案》重在系统集成已有机制、促进各方同向发力。

《联保方案》明确了建立联合河湖长制、实施联合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会商、完善联合监测体系、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深化联合防控机制等6个方面的13条具体工作机制,将示范区和协调区范围内47个主要跨界水体全部纳入实施范围。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示范区初步实现了跨界区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管控的无缝衔接,弥合了管理的真空地带,推动了跨界河湖的生态共保、责任共担和成果共享。

说起来简单,但创新机制很难。

比如,关于各项任务和工作“谁牵头”的问题,协调了十多次,对于上下游之前提法的不同,示范区执委会只得当好“老娘舅”,寻求一个上下游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在一定时间段内推出既能落实落地又能推动一体化工作的文件。

“一个方案文件,没有一二十次对接,拿不下来。

”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生态和规划建设部副部长杨文敏介绍。

几方联手,省界上的水成了大家共管的水。

且看省界上的雪落漾。

这个有着浪漫名字的湖泊,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以西,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毗邻。

2023年以来,青浦区金泽镇、吴江区黎里镇共同编制《雪落漾(诸曹漾)一体共治方案》,共同签订了《雪落漾(诸曹漾)联保共治备忘录》。

再看省界上的元荡。

2023年起,青浦、吴江联动实施元荡堤防达标和岸线生态修复一期、二期工程,已经贯通了17.5公里生态岸线;2023年,将实现元荡岸线全线贯通。

如今的元荡湖边,哪里分得清是上海还是江苏,反正都好看,成为附近居民的热门打卡地。

元荡湖面上,跨越苏沪省界的慢行桥。

海沙尔摄跨省联合河湖长,在沪苏浙交界处已经不新鲜了,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一河三湖”,都有联合河湖长制,目前,一体化示范区内47条跨界河湖设置了73名联合河湖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沪环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0日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本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为出发点,以卓越全球城市的生态环境安全为落脚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划定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范围,推动本市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禽产品稳定充足供应,坚决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促进生态环境与畜牧生产协调、健康、永续发展。

二、适用对象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三、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上海市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和调整专项规划》《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四、划定结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将以下范围纳入禁养区:1.《上海市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和调整专项规划》和《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中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技术细则

声明本技术细则版权所有,未经水规总院同意不得擅自印刷或者发表,违者必究。

附件1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五年十月前言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的要求,我院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开展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专题研究工作,专题承担单位在大量资料调研工作和专家咨询基础上提出了专题研究成果。

根据规划工作总体部署,我院在专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经审查后下发,作为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工作的依据。

目录一、总则 (1)(一)目的 (1)(二)评价范围 (1)(三)基本要求 (1)(四)技术路线 (1)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3)(一)饮用水源地的综合生活供水量及供水人口 (3)(二)评价体系 (3)(三)评价指标 (3)(四)评价标准 (4)(五)安全评价 (5)三、城市饮用水源安全状况评价 (6)(一)城市饮用水源现状安全评价 (6)(二)城市饮用水需水量预测 (7)四、附录水质评价 (9)(一)评价原则 (9)(二)评价项目 (9)(三)评价标准 (9)(四)评价方法 (14)一、总则(一)目的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要求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调查成果,从城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和整个城市两个层面,评价和分析各饮用水水源地和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安全状况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成因及分布,提出安全状况评价成果,为后期措施规划提供依据。

(二)评价范围评价范围与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范围一致,即全国建制市和县级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暂未包括在内,但向台湾、香港和澳门提供生活用水的水源地应包括在所在省的评价范围内。

(三)基本要求1、以城市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对象,对水源地水质、水量和工程状况,按照各区、各类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进行水源地的安全状况评价,并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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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 2

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市和 3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相关制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市建立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有关省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市环保、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的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省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做好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可视实际保护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 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港口、海 4

事、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第十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除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外,本市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船舶航行、停泊、装卸,但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航行的除外; (四)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 (五)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一切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 5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危险品水上过驳作业; (六)向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七)在水体清洗车辆; (八)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包装器材; (九)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舱水; (十)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淀山湖、元荡内从事投饵养殖; (十一)向水体排放其他各类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组织建设污水收集管网。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的建设项目,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 6

区内,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会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 (二)设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包装器材;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堆放、倾倒和填埋粉煤灰、废渣、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各种固体废物; (六)新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当实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制定本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本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 第十五条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排污口的管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水务部门同意,由环保部门依法审批。 7

第十六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林建设,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应当预留水源涵养林用地。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建设,并落实养护单位。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种植的,应当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淀山湖、元荡以外的二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投饵养殖的,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品装卸码头。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危险品装卸码头,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码头,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污水纳管以及防止货物散落水体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船舶航行。 8

除前款所列以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域范围内,不得航行装载国家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废物(除废矿物油以外)的船舶。 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需要驶入本条第二款所称水域的,应当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在驶入该水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驶入时安排船员监视危险品运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向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装载危险品以外物品的船舶需要驶入本条第二款所称水域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和渗漏。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实时监测,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信息系统;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统一汇总和定期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信息。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对原水水质实施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水务和环保部门报告。 9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措施予以停产或者关闭,相关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物,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船舶投保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区环保部门或者应急联动机构报告。市应急联动机构或者市环保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应急联动机构或者市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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