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著名的仲裁机构,为了规范仲裁活动,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仲裁示范条款。以下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的核心内容: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仲裁请求的具体事项;

(2)仲裁所应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3)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

(4)仲裁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等。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仲裁双方签署或盖章。

二、仲裁庭组成与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诚信守法,无不良记录;

(2)具有执法、审判、仲裁经验;

(3)具备独立、中立的思想和态度。

2.仲裁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1)仲裁请求和答辩;

(2)启动仲裁程序前的准备工作;

(3)听证会和证据交换;

(4)仲裁判断和裁决。

三、仲裁结果

1.仲裁结果最终为仲裁裁决,具有与法律和法规同等效力。

2.当事人须遵守仲裁裁决,不得进行任何异议或上诉。

四、仲裁费用

1.仲裁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费用、仲裁员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3)仲裁费用按比例分配。

2.仲裁过程中的任何其他费用均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以上,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在企业合作过程中,规范的仲裁过程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有需要,我们建议企业制定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类似的规定,以确保合作关系的正常运营,维护企业的长期发展。

参考资料-仲裁示范条款

示范仲裁条款(国际仲裁) 目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示范仲裁条款 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示范仲裁条款 0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示范仲裁条款 (1) 采用HKIAC仲裁规则 (1) 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并由HKIAC管理 (2)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示范仲裁条款 (3) 采用SIAC仲裁规则 (3) 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并由SIAC管理 (4)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示范仲裁条款 (4) 注意事项 (5)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示范仲裁条款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Beijing and the language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English].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语言为[英语]。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示范仲裁条款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1.推荐国内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 【国内普通仲裁条款】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 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矮 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海仲裁委员会: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特别提示: 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必须具有以下三项内容: (1)须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须约定明确的仲裁事项,且该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3)必须有选定的仲裁机构。 如果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缺少上述任意一项内容,将导致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所 选定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 广州仲裁委员会: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效力。 任何与协议相关争议的仲裁都必须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1ETAC),并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法庭必须有三名仲裁员。协议双方均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第 三名仲裁员由协议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选出并担任该仲裁的主席职务。仲裁必须以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本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推荐涉外仲裁示范条款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仲裁员为____名(一或三名)。仲裁语言为________。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凡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合同的存续、效力或终止等任何 问题,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并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新加坡仲裁庭将由 中心主席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________。 3.推荐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之一 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之二 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由本合同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

北仲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5.07.28 •【文号】 •【施行日期】1995.07.28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九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条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

仲裁条款范文

仲裁条款范文 一、引言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广泛应用于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中。为了确保双方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一份完善的仲裁条款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就仲裁条款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探讨,以期为合同起草人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二、仲裁条款的基本内容 1. 仲裁协议的表述 仲裁条款应明确表述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并约定仲裁的方式、程序和地点等具体细节。例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为仲裁机构,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 2. 仲裁程序的规定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的各个阶段和所需的程序步骤。一般包括仲裁申请、答辩、证据交换、听证会、裁决等环节。仲裁条款应明确规定这些程序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双方在仲裁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3.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终结果,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仲裁条款应明确约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以确保裁决能够得到及时执行。 三、仲裁条款的要求 1. 明确具体 仲裁条款应具体明确,不能含糊其辞。例如,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地点和仲裁语言等细节,以避免引发争议。 2. 公正公平 仲裁条款应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性。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例如由一名仲裁员或由多名仲裁员组成,还可以约定仲裁庭的选任程序。 3. 效力约束 仲裁条款具有约束力,双方应确保其合法有效。条款中可以约定如果一方不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强制仲裁。 四、仲裁条款的范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月3日修订并通过,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如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步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旳,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旳,均应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旳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旳授权可以履行主任旳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秘书长旳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旳平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旳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或中心。仲裁委员会旳分会/中心是仲裁委员会旳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旳授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秘书长旳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中心旳平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履行旳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中心管理旳,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旳职责,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授权旳分会/中心秘书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进行

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旳,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中心仲裁旳,由所约定旳分会/中心秘书处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旳分会/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旳,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七)仲裁委员会在具有条件旳都市和行业设置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仲裁委员会旳书面授权从事有关工作。 第三条受案范围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旳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旳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波及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旳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第四条规则旳合用 (一)本规则统一合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旳, 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三)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合用其他仲裁规则旳,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行或与仲裁程序适使用方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合用其他仲裁规则旳,由仲裁委员会履行对应旳管理职责。 (四)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旳,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当事人约定合用仲裁委员会制定旳专业仲裁规则旳,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合用范围旳,合用本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修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4.03.17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6.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 则》(发布日期:1995年9月4日实施日期:1995年10月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 国国际商会)第二届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管辖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 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

的发展。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五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被诉人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提出。对反诉的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被反诉人对反诉的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提出。 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节组织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席一人、顾问若干人。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然而,国际贸易中难免会出现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制度。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仲裁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法规之一。 一、CIETAC的概述 CIETAC是中国政府主管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其总部位于北京,设有分支机构和代表处。CIETAC的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特别是在与中国有关的商事纠纷中。CIETAC的仲裁裁决得到国际认可,其仲裁机构的专业性、高效性和公正性备受赞誉。CIETAC的仲裁规则不仅适用于中国国内的仲裁案件,也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 二、CIETAC的仲裁规则 CIETAC的仲裁规则是指CIETAC用于处理纠纷的一套规则,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证据的提交和审查、裁决的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CIETAC的仲裁规则是一份完整的文书,是CIETAC 仲裁程序中的基本法律文件。 1. 适用范围 CIETAC的仲裁规则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国内商事仲裁案件。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

上国家或地区的商事活动。国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均在中国境内的商事活动。 2. 仲裁程序 CIETAC的仲裁程序分为四个阶段:仲裁申请、仲裁答辩、听证和裁决。仲裁申请是仲裁当事人向CIETAC提交仲裁申请书的过程。仲裁答辩是被申请人向CIETAC提交答辩书的过程。听证是仲裁庭组成后,召开听证会进行证据交换和辩论的过程。裁决是仲裁庭根据听证会的结果,最终作出的仲裁裁决。 3.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 CIETAC的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提名,也可以由CIETAC指定。仲裁庭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的职权和义务、仲裁庭的裁决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4. 证据的提交和审查 CIETAC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仲裁庭应当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性。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提供新的证据,但必须说明新证据的重要性和合理性。 5. 裁决的形式和效力 CIETAC的仲裁裁决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仲裁裁决应当及时、准确地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 三、CIETAC的优势 1. 专业性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2001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2001年修订) 正文: ----------------------------------------------------------------------------------------------------------------------------------------------------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2001年4月25日第二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修订并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仲裁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二、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认真、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结案。 三、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不得因压力或私利而影响裁决。 四、仲裁员应当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五、仲裁员应当相互尊重,在案件审理中积极配合与支持。 六、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确信自己具备解决案件的经验和能力,并且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时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拒绝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 (二)审理期限内外出20天(含本数,下同)以上的;

(三)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 (四)因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 (五)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 (六)在本会未审结案件在10件以上的。 七、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签署声明,说明其独立与公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置疑,并保证安排时间,认真、勤勉、高效地解决案件争议。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主动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第(三)项“其他关系”系指: (一)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五)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九、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应主动告知秘书自己可供办案的时间。国内仲裁案件,仲裁庭应自组庭之日起30日(涉外仲裁案件45日)内,首次开庭审理。 再次开庭的,其开庭时间与上次开庭间隔不得超过30日;仲裁庭限期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自当事人提交证据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再次开庭审理;案件涉及鉴定、审计的,应自仲裁庭收到鉴定、审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再次开庭审理。 十、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前,首席仲裁员应组织合议,明确开庭审理的范围、重点(审理方案由首席仲裁员提出)和分工。 十一、仲裁庭开庭日期确定后,仲裁员不得随意因个人事由影响开庭。仲裁员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自己不能参加开庭的,应于首次开庭7日(再次开庭3日)前通知首席仲裁员和秘书并作出合理补救。 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为无正当理由缺席。 十二、仲裁员应按时参加开庭、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案件审理工作,不得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早退。仲裁庭组庭后,案件审结前,仲裁员外出一周以上,可能影响开庭、合议、制作裁决书的,应提前

仲裁协议范本(适用于商事仲裁仲裁地点北京适用中国法律)

仲裁协议范本(适用于商事仲裁仲裁地点北 京适用中国法律) 仲裁协议范本(适用于商事仲裁,仲裁地点北京,适用中国法律) 一、背景介绍 商事纠纷在商业活动中是难免的。为了解决商务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本文将提供一个适用于商事仲裁的协议范本,仲裁地点为北京,适用于中国法律。 二、协议起草 为确保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减少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争议,同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当事人应当签署本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 协议当事人 本仲裁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并自履行日开始生效: 甲方:(甲方名称和地址) 乙方:(乙方名称和地址) 2. 仲裁协议的约定 当事人同意一切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至中国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 受理仲裁机构 中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负责受理和组织本仲裁案件的相关程序。受 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仲裁机构地址) 电话:(仲裁机构电话) 传真:(仲裁机构传真) 邮箱:(仲裁机构邮箱) 4. 仲裁术语和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在此设立相应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证据调查等事项。) 5. 仲裁地点和语言 本仲裁案件的仲裁地点设定为北京,并以中文进行进行仲裁程序。 6. 适用的法律 本仲裁案件适用中国法律。 7. 保密条款 双方同意对于与本仲裁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保持机密并不 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根据法律要求。 8. 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在裁决中进行合理分配。除非仲裁庭有特别规定,否则双方应按照中国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签署 本仲裁协议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署。甲方和乙方确认,在签署 本协议之前,已充分了解和理解各项仲裁事宜,并自愿接受仲裁方式 解决争议。 甲方(签名):日期: 乙方(签名):日期: 四、生效与份数 本仲裁协议于甲方和乙方均签署后立即生效,并各自保留一份原件。 五、总结 商事仲裁协议范本旨在规范商事纠纷解决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快速、高效、公正的解决方案。当事人应当在签署协议前仔细审阅,并确保 了解其中的义务和权益。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商事纠纷,可以为商业活 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见的环境。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申请人(原告):XXX 联系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被告):XXX 单位地址:XXX 尊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是XXX,现工作于XXX公司,因劳动争议事项,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以下是我对劳动仲裁的申请,请予以受理和审理。 一、争议事件的基本情况 1.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XXX 性别:XXX 出生日期: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职务/岗位:XXX 入职日期:XXX 劳动合同期限:XXX 工作地点:XXX 2.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XXX 单位地址:XXX 3. 争议事件的发生经过: 在我担任XXX职务期间,被申请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详细描述争议事件的经过,例如:XXX) 4. 争议的具体内容: (阐明争议的具体内容,例如:XXX)

二、争议的理由和证据 1. 理由: (阐明我方对争议事件的主张和理由,例如:XXX) 2. 证据: (列举我方所拥有的证据材料,例如:XXX) 三、要求仲裁处理的事项 基于上述争议的具体情况和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以下仲裁决定: 1.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我方的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我方的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XXX元。 2.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我方的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未支付我方的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XXX元。

3.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我方的经济补偿金: 基于被申请人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方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X元。 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申请人:XXX 联系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 我特此申请,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并进行仲裁,并恳请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签名:XXX 日期:XXX (备注:此为申请书模板,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人需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妥善保存原件及复印件,以备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之用。)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格式(标准版)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格式【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 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级伤残赔偿金_______________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___________级伤残补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受伤到医疗终结补偿费________________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就业补助金_______________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生活费_____________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_______________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第__________瞳孔晶体校正手术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复查费总计___________元; 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车旅费________________元; 1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分左右,员工__________在__________工作时,不慎_____________当天送入________________医院进行救治,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了,共住院_____天。出院诊断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

2022-北京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标准版)

2022-北京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合同/协议书范文模板〕 甲方:***个人或公司 乙方:***个人或公司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2022-北京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职业:____________,工作公司:_________________公司,**编码: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裁决被诉人继续履行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裁决被诉人补发申诉人自其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开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工资。〔以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计〕,并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3、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自其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单方面解除劳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Let the past things pass, and we must let them go.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 (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四)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修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8.04.28 •【文号】 •【施行日期】1998.04.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 则》(发布日期:2000年10月1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998年4月28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 1998年5月10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管辖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 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 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前款所述争议包括: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二节组织

2008北仲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三章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五章审理第六章裁决 第七章简易程序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第九章附则 (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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