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浅析海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摘要:河道管理范围指为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而划定的

河湖管理区域。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线,是加强河湖管理

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水法和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更是中央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对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

据国家和省部级相关技术文件和标准规范,浅析海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和

标准。

关键词:海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和标准。

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背景

河道管理范围指为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而划定的河湖管

理区域。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线,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

性工作,也是水法和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更是中央全面推行河、湖长

制明确的任务要求,对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河道管

理范围划定,将使河道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有利于进一步明确集体河段管

理主体及责任,有利于防洪工程安全运行和河道行洪、输水安全管理,有利于维

护河流健康生命和促进人水和谐,有利于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岸线资源。在此背景下,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文

件要求,海南省各市县均积极组织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2海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1)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有河道

岸线规划的河段,其河道管理线以批准外缘控制线为准;无河道岸线规划且无水

利工程的河段,以该河段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与岸坡的交线划定河道管理线;无

河道岸线规划但有水利工程的河段,若水利工程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了

工程管理范围的,按其确定的管理范围划定;若水利工程没有初步设计文件或原

设计文件中没有明确管理范围的,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及河道岸线规划编

制中的相关规定划定。

(2)根据《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无堤防河道的管理

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根据河道的不同等级,堤围脚外

20~50米以内区域为护堤地。

(3)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一般应包括堤防

工程和相关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护堤地范围应根据工程级别并结合当地

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3海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根据以上分析的技术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考虑河道的防洪安全、水质保护、耕地保护、用地计划、景观建设、空间开放等因素,针对河道不同等级、功能、

重要性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河道

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不同类型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原则和标准确定如下:

(1)有堤防河道: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根据河道的集水面积、重要性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以及工程级别,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为根据堤防工程级别,自堤防背水坡坡脚

线外延至护堤地边界。护堤地范围参考《堤防工程设计规范》:4、5级堤防外延

5m,2、3级堤防外延10m。如护堤地已建有其他建筑物则不外延。

(2)山丘区无堤防河道:对于山丘区河流,虽然没有建设堤防,但由于河

道两边地势较高,设计洪水不出槽,能够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这类型河道管

理范围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道两岸设计洪水淹没范围。根据河流的流

域面积及其保护区域的重要性,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为相应设计洪水标准对应设计

洪水位的河道上口线,再结合区域发展规划预留5~10m远期河道综合管理用地。

(3)平原区无堤防河道:平原区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是为了保护和

控制河道在以后的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不被侵占,给以后河道堤防建设、防洪安

全、原水供应、环境保护、景观营造、生态修复等用地留有空间。因此,该类型

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之前,按河道的防洪排涝标准和现状上下游河道宽度,合理

拟定河道洪水治导线,计算河道水面线,根据河道防洪排涝、生态修复、景观营

造等要求,结合稳定河宽,综合论证确定平原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平原区

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为自规划方案设计河道的洪水治导线或者按河道上

口线外延10~20m。

(4)经过城镇的河道:城镇建成区建筑物密集,河道被侵占缩窄既成事实。城区以排涝为主的河道多为直立式断面、堤路结合或河道旁建筑物林立。为了保

护该类型河道不被进一步侵占,原则上该类型河道的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为自河道

临水侧直墙上口线外延不小于5~10m,特殊河段管理范围与建设用地红线界线重合。

4结语

本文根据国家和省部级相关技术文件和标准规范,浅析了海南省河道管理范

围划定依据和标准,在实际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中,可根据不同类型河道的实

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合理采用。同时建议加快开展海南省各市县河道管理范围划

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划界工作经费投入保障,完善

相关法规制度,加强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

强化考核问责,切实把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河湖管

理与保护。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2]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琼府办[2004]103号).

[3]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4] 付杰,李长江,吴海宽贵州省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浅析[J].水利发展研究,2020():6073.

[5] 徐玲玲,周锋,万骏江苏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运行管理,2019(11):4954.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总 30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Delimitation Technical Standards Of River Management Scope 重庆市水利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

重庆市水利局文件 渝水河〔2013〕45号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重要河道范围划界工作。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局编制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目次 1 前言 (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划界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洪水分析计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测绘技术........................................................................................................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划界成果验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告 (11)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鉴定书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基本控制网点之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桩(牌)成果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F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线桩制作安装标准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G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线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H (规范性附录)告示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20) 附录 I (规范性附录)告示牌内容 (21)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琼府办[2004]103号 发布日期:2004-11-5 执行日期:2004-11-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2004年8月6日经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20条规定,“河道和国有水工程具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根据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一、河道和国有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一)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 (二)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三)水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大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300-500米、中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300米、小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100米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船闸周围50-100米(水平距离,下同)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均为安全保护区; (五)根据河道的不同等级,堤围脚外20米—50米以内区域为护堤地;丘陵山区河道,从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以内区域为河道岸线安全保护区; (六)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 (七)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依据

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依据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环境污染的加剧,河湖水质不断下降,水生生物死亡、滩涂消失、江堤塌陷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通 过颁布《河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河湖进行管理和保护。其中,河湖管理范围线划 定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是保持河湖水系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依照 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范围,保证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为此,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以河岸线为基本划界标准:河岸线是指水体在水岸交界处的自然地貌线。通过准 确划定河岸线,可以保证河湖管理范围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区分主河道和支流:主河道和支流之间有一定的区别,需要在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线时予以考虑。一般情况下,主河道的管理范围应包括河道本身和两侧的岸边带,而支流 的管理范围应按实际情况划定。 3、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河湖管理范围线的划定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避 免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同时,还应区分保护区、开发区等,以便更好地保障生态系统的 健康运转。 4、科学研判加负效益:河湖管理范围线的划定应考虑到日常管理成本和水资源的综 合利用效益。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研判加负效益,保障管理工作和利用工作的协调发展。 1、卫星遥感技术:卫星遥感技术可以获得河湖的影像数据,以帮助划定河湖管理范 围线。借助卫星遥感技术的优势,可以避开复杂的地形地貌,得到较为精准的数据,为管 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现场调查技术:现场调查技术是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采取 现场调查、测量和勘察等方式,可以了解河湖的地貌特征和自然资源分布情况,助力河湖 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3、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技术可以较为精准地处理和呈现复杂数据和图形。对于河湖 管理范围线划定,数字化技术可以帮助获取空间信息和地形数据等,将多种资源进行整合,提高数据分析的准确度和有效性。 具体的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工作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收集信息:收集相关的地图和生态资料,进一步了解河湖的地形和自然环境。

海南省水库泄洪和用水调度联动预警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海南省水库泄洪和用水调度 联动预警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加强河道行洪安全管理,保证水库泄洪和用水调度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有效传递到有关部门、群众,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以及国家安委办、水利部、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发水电站放水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工作的通知》、省防总《进一步明确辖区内水工程防洪调度和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水库(水电站)在实施发电、防洪、灌溉供水等排(放)水工作,且可能会对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影响时的预防提醒预警管理工作,突发性险情灾情预警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避结合、务实高效、统筹协调”和“三管三必须”原则,落实责任,强化水库防洪、发电和供水调度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做好安全防范,确保水库泄洪、发电和供水等排(放)水时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预警种类

预警种类包括本《规则》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水库泄洪预警、发电排水预警和灌溉供水预警三类。 四、工作机制及职责划分 (一)工作机制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实行“谁调度、谁负责”和“部门联动、各负其责、上下贯通”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应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完善预警设施,创新预警信息发布形式,建立全过程、部门间、上下级互通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联动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打通信息最后“一公里”,保证预警信息全覆盖,落实预警“叫应”机制,接警后按职责落实防范应对,确保安全。 实施水库泄洪、发电和灌溉供水等排(放)水调度必须遵循审批一预警一安全监测一执行调度的程序开展,在执行调度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调度审批部门,并在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停止调度。 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水库调度预警工作群,群成员应包含水库下游受排(放)水影响市县水务部门、三防办、乡镇、村委会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防汛责任人,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实时调整群成员。 (二)职责划分 1.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负责落实预警期间值班制度;按照“一库一策”要求制定所管水库泄洪和用水调度预警工作方案并执行;制定水库调度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有调度权的部门审批;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及时发布水库泄洪和用水调度预警信息;负责调度前对其下游保护和管理范围内河道的安全巡查、监测工作,收集下游河道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报调度指令下达部门;

浅析海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浅析海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摘要:河道管理范围指为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而划定的 河湖管理区域。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线,是加强河湖管理 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水法和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更是中央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对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 据国家和省部级相关技术文件和标准规范,浅析海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和 标准。 关键词:海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和标准。 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背景 河道管理范围指为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而划定的河湖管 理区域。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线,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 性工作,也是水法和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更是中央全面推行河、湖长 制明确的任务要求,对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河道管 理范围划定,将使河道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有利于进一步明确集体河段管 理主体及责任,有利于防洪工程安全运行和河道行洪、输水安全管理,有利于维 护河流健康生命和促进人水和谐,有利于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岸线资源。在此背景下,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文 件要求,海南省各市县均积极组织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2海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1)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有河道 岸线规划的河段,其河道管理线以批准外缘控制线为准;无河道岸线规划且无水 利工程的河段,以该河段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与岸坡的交线划定河道管理线;无 河道岸线规划但有水利工程的河段,若水利工程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了 工程管理范围的,按其确定的管理范围划定;若水利工程没有初步设计文件或原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2004年8月6日经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20条规定,“河道和国有水工程具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根据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一、河道和国有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一)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 (二)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三)水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大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300-500米、中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300米、小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100米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船闸周围50-100米(水平距离,下同)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均为安全保护区; (五)根据河道的不同等级,堤围脚外20米—50米以内区域为护堤地;丘陵山区河道,从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以内区域为河道岸线安全保护区; (六)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 (七)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个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四、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重要水工程应当在该工程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公告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职责。

浅谈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的意义及工作建议

浅谈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 界的意义及工作建议 摘要:依法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是“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基础,是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的重要抓手,是水利基础设施实现有效空间管控的必然途径,我们要坚定不移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大力实施水安全战略,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关键词: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意义 前言 依法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是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的重要抓手,是水利行业扭转“重建轻管”局面的关键一环,是水利基础设施实现有效空间管控的必然途径,是全力保障国家水安全的战略举措,对水利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背景 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家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划界工作,保护工程设施,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水利部相继下发了《关于抓紧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知》(水管〔1989〕5号)、《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水管〔1991〕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水管〔1992〕10号)等文件。2014年8月21日,水利部下发《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部署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要求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为全面了解各地各单位划界确权情况,2018年12月27日,水利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

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 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2河湖和水利工程划定技术体系建设 2.1总体思路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是进一步确权工作的基础,不同于传统意 义上的测绘项目,涉及政策法规、规划、工程设计、测绘、水利等跨学科专业技术,通过该项目所进行的各项研究,实现各学科互补,从行政管理和技术流程上 探索出一条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该项目研究过程中,在流程设置上 打破各级行政壁垒,横向联合水利、国土、规划等部门,纵向明确省、市、县3 级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实现成果互联互通互认,形成的划定成果为以 后的自然资源空间规划提供支撑。 该项目的研究在技术上采用线上基于规则自动审核技术、线下运用不同时相 的航空影像、不同时期的基础测绘(DLG、DEM)成果、河湖及工程大比例尺带状地 形图、江堤海堤达标图、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采用人机结合的审核模式,对 划界工作的成果质量进行过程监管和最终审核。 2.2河湖和水利工程划定实施体系建设 将省、市、县三级水利行政管理单位一起纳入划界工作,协同推进,搭建全 省统一的三级分工协作平台,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工作职能,以既定工作量为抓手,管理和监督划界相关工作,技术上由省水利厅负责,基于业务需求和应用, 制定全省统一技术标准和规范流程,起草下发任务清单,组织上由市、县两级共 同实施,按照业务流程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实现划界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2.3河湖和水利工程划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在数据检查规则库建设和成果审核工作模式方面独具创新,对成果建立统一 的检查审核规则库,根据不同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拓扑关系等进行梳理、归纳、整理,制定详细而全面的检查审核规则,对过程数据和最终成果进行监管。

关于划定河道隔离带和管理范围的意见

1.概述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河流水质污染问题的日益凸显,河 道隔离带和管理范围的划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如何规 范管理河道隔离带和管理范围,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已成为各级政府 和相关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2. 河道隔离带的划定标准 1) 河道隔离带的范围应包括毗邻河道及其支流的土地和水域; 2) 河道隔离带的宽度应根据河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需求进行科学 划定; 3) 河道隔离带内不得开展建设活动,禁止排放污水、垃圾等污染物; 4) 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建设,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生态环境。 3. 河道隔离带的管理原则 1) 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2) 加强对河道隔离带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行为; 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河道隔离带的保护和管理; 4) 加强对公众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4. 河道隔离带的管理范围划定 1) 应根据河道的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需求划定管理范围;

2) 在管理范围内,应严格控制建设活动和污染排放,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 需要科学设置管理范围的边界线,明确相关管理权限和责任。 5. 结语 河道隔离带和管理范围的划定与管理工作,是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共同努力保护好我们的河流生态环境。6. 实施河道隔离带和管理范围的意义 河道隔离带和管理范围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对于维护河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科学合理的河道隔离带和管理范围是保障水环境质量,净化河流水体的有效途径。通过规范河道周边的土地利用,可以减少污染源的输入,保障水体质量的改善。河道隔离带的划定可以规范土地利用,遏制不合理的开发建设,减轻城市化进程带来的生态环境压力,挽救濒临消失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区域成立生态保护委员会,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保护河流沿岸的生态环境并对治理整治电解水能建设环保评台。 7. 河道隔离带和管理范围划定的科学依据 在划定河道隔离带和管理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地理和生态环境特点,科学制定具体的划定标准和管理原则。需要充分调查河流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正文: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行为。 本规定不适用于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及航道建设和维护中涉及的采砂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水务、公安、地质矿产、交通运输、航道、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和海事等有

关部门的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维护采砂管理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地质矿产、交通运输、航道、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和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干流的采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同级地质矿产、交通运输、航道、环境保护、海事、规划和铁路等有关部门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采河段、河流、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现状; (二)砂石储量、分布、补给分析; (三)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 (四)禁采期和可采期; (五)开采计划、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六)采砂作业方式; (七)砂场布局; (八)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九)采砂影响分析; (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水库大坝、河道堤防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四)桥梁、涵洞、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附件一: 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一、划界范围 全省所有的省级河道,市级河道。2007年完成钱塘江、东西苕溪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2008年完成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2009年开始县级河道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 二、划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各流域防洪规划、各城市防洪规划及总体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或堤线规划等。 三、划界标准 (1)河道1:2000带状地形图测量。 (2)在带状地形图上标出四线,即岸线、堤线、管理线和保护线。 (3)将划界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同意。 (4)制作统一的公里桩、界桩并进行现场放样埋设。

(5)制作统一的告示牌,以政府名义进行告示。 (6)资料整理归档。 四、测量技术方案 1、技术依据 (1)《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SL197—97; (2)《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3)《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4)《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 2、平面、高程系统 平面控制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高斯正形投影3°带,不同度带需分别提供控制计算的两套成果。 高程控制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平面控制测量 充分利用已有国家高等级平面控制点作为起算点,平面控制等级为五等(含五等)以上,控制点标石按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埋设,一条河道涉及到多个县市的,一个行政区划的控制点编号按顺序编号,测图范围外的GPS控制点需绘点之记,点之记格式须统一。 采用GPS接收机静态测量法观测,并以边连式组网。观测结束后进行平差计算。平差计算必须经两人对算,测量精度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2021年)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2006年6月1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护南渡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南渡江水源,防治南渡江水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渡江流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南渡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南渡江的干流、支流以及向干流、支流汇水的区域。 流域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与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流域的生态环境保

护,合理布局产业。 省人民政府编制南渡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内南渡江河段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南渡江河段的水环境质量及其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工作责任制。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流域内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河段水质,并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流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对流域的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南渡江河段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自治县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逾期仍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新建、扩建向流域内排放同类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

琼中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项目采购需求书【模板】

琼中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 项目采购需求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琼中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项目。 2.采购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3.项目地点:海南省。 4.预算金额:208.665万元。 5.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咨询专业:水利水电) 采购需求概况:2014年8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2018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2019年海南省水务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琼水河湖〔2019〕1号),海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琼河办〔2019〕18 号),2021年,海南省水务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琼水河湖〔2021〕145号)。各文件、通知都对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展开部署,要求市县负责划定市县所属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本次开展琼中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需完成琼中县176

条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并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告,经批复后将最终成果上报海南省水务厅。 二、工作范围 琼中县共有流域面积50km2以下河流177条,其中县级河流13条,镇级河流133条,村级河流31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部由琼中县负责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河流总长度814.63km。详细信息见表1。 表1 琼中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基础信息表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6.01.18 •【字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施行日期】1996.01.18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18日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开发利用水资源以地表水为主,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水工程建设以蓄水为主,蓄水和引水相结合;水资源保护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投资建设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从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企业,享受本省鼓励投资的优惠待遇。兴建大中型水工程的,还可享受基础设施投资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利建设投资适当增加。省人民政府还可根据建设需要发行水利债券。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水利债券的发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规定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规定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文献号】1-24218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正文】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海南岛内举办的水电、水利开发经营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以地表水为主,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和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及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域以及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制止、举报和进行斗争的权利。 第七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本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设水资源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除害、保护等重大事宜。该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省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实施其决定的各项工作。 市、县水资源领导机构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2017)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201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9.27 •【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海 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开发及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状况、兼顾自然条件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利建设投资适当增加。 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行供水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方式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投资建设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投资者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水患意识。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经济特区实行涉水事务统一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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