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办字〔1999〕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字〔1999〕58号1999年8月27日)部内各司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保证预算的正确执行和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三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支出资金(包括债务支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应当通过中央财政专户支用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从严治财;(二)责权明确,分工协作。

第四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稽查相结合;(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三)审查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四)全面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第五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是财政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

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司、办(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主要负责支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决算审批过程中的日常监督;财政监督司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和协调实施;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主要负责承担财政部交办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地调查和检查核证事项,并履行规定职责。

不直接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司通报情况,或直接向部领导报告。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中共郴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郴办字[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郴办字[2012]85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为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在“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的工作中不断创造新成绩、作出新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 2008]2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 2011] 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规定如下:一、严格遵循表彰奖励原则1.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的原则;2.实事求是、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的原则;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4.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表彰奖励项目6.严格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市委、市政府每年对综合绩效评估及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生态建设等方面,综合表彰奖励一次。

第一节 公务员奖励

第一节 公务员奖励

(三)公务员奖励待遇
《公务员法》: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 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由审批 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 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 体颁发奖牌;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 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公务员奖励标准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 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奖;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二)公务员奖励权限
《公务员法》: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公务员奖励规定》: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 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审 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1.嘉奖、记三等功: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市(地)级以上机关。2. 记二等功: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级以 上机关。3.记一等功: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中 央机关。4.授予荣誉称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四)斯金纳-强化理论
斯金纳-操作条件反射:人或动物为了达到目的, 会采取特定行为作用于环境。当行为的后果对他有 利,该行为会在重复出现;不利时,该行为就会减 弱或消失。强化,是指对某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后 果(报酬或惩罚),以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这种行 为在今后是否会重复发生。
正强化,是指奖励那些组织上需要的行为,以强化 这种行为,包括奖金、对成绩的认可、表扬、改善 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等。负强化,是指惩罚那些与 组织不相容的行为,以削弱、消除这种行为,包括 批评、处分、降级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2日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第三条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行政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奖励:(一)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浙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二)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浙江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三)在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务实、守信、崇学、向善”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建设文化强省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平安浙江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五)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浙江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六)在加强浙江国防建设,促进浙江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七)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八)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12.26•【文号】银发[1994]330号•【施行日期】199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1994]330号)总行各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贯彻实施。

在实施前和实施中,各司局要组织本司、局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统一认识,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总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二)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合理选拔人才,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三)实行“功绩制”原则,充分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勤奋敬业的工作精神;(四)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实现人事管理体制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五)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机构改革。

二、组织领导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难度很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总行推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事司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厅、机关党委等部门参与,各司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思想教育工作。

为切实加强领导,总行成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常务副行长周正庆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戴相龙同志任副组长,成员有:张解东(人事司副司长)、赵敬盈(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马德伦(办公厅副主任)、单建生(人事司副司长)、郭利根(人事司副司长)。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粤组通[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组通〔2009〕6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领导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奖惩、培训、交流、辞退和工资福利等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高度,提高对公务员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标准,严格考核要严格按本办法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考核公务员,防止考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年度考核登记表要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三、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发挥考核激励功能公务员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2005年以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嘉奖和记三等功按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对2007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应予补办。

四、加强考核管理,认真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各级机关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不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的,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其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聘用、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续聘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x]35号)以及《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哈办发[202x]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高低以及在业务技术工作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考核标准力争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确定考核等次应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综合测评结果和被考核人主管领导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或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综合平衡决定。

第七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2%。

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八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石家庄市人事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年度考核受奖人员奖励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事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年度考核受奖人员奖励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事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年度考核受奖人员奖励标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石家庄市人事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年度考核受奖人员奖励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加大奖励力度,充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有关奖励经费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8]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实施奖励工作规定如下:
一、奖励标准。

记一等功给予一次性奖金的可奖励崐1500元;记二等功奖励800元;记三等功奖励500元;嘉奖奖励200元。

各部门具体实施时,可以发给奖金,
127;也可以发给价值相等的奖品。

二、报批手续。

市政府各部门要将参加考核人数及受奖人员名单,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奖励。

三、奖励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各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原每人每年交五元奖励经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事业单位在没有出台新的奖励办法前,根据本单位财力等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人事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7.03
•【文号】人核培发[1995]68号
•【施行日期】1995.07.0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人核培发〔199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五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七条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八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

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的质地、式样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