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是规范民办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共10章67条,包括总则、设立、学校的组织和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为了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第399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这一规定明确表明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立法依据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需要。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民办教育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和扶持政策,但是对于如何申请成立民办教育机构,对民办教育机构如何进行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取得合理回报,享受奖励和扶持政策等只作了一些原则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才好执行。这些问题,有些是属于具体操作

问题,相应的程序和办法不宜在法律中详细规定,适合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有些由于涉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需要经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政策。这些问题都是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为了保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顺利实施,增强该法的可操作性,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迫切需要的。

第二,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本身就是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就上述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办法,是国务院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鉴于国务院已于2003年3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就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和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必须解决的一些问题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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