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问题浅析
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及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挑战

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及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挑战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集团的一种形式,不但存在着金融机构的一般共性金融风险,而且还会面临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特有的金融风险,处置不好甚至还会产生风险放大和传染的后果。
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对金融集团的监管》,[1]指出了金融集团的主要风险及其监管原则。
David H. Scott在1995年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报告《国内金融集团的监管》中,指出金融集团产生的问题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
[2]下面笔者从法律特有的视角来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金融风险及其法律对策,进而探寻其独特的法律需求。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金融风险及法律对策(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传染(risk of contagion)金融混业可能导致风险传染。
金融控股公司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在这种组织体制下,其某一子公司、某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危机,通过控股公司作用机制的传递作用,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都面临风险,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甚至是相对隔离的业务单位也会由于公众的信心效应(Confidence Effect)出现严重问题,最终成为席卷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危机。
[3]如果一个子公司出现了财务问题,例如丧失偿付能力或丧失流动性,其它的子公司由于已有的资金往来而被迫救助,这样就可能引发新的资金流动性困难,从而影响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甚至因此破产倒闭,这就是风险传染。
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例证。
另外,一个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可能传染到其它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它金融企业,然后传染到其它经济主体,甚至由一个国家传染到另一个国家,结果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是世界性金融危机。
例如,短期内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过多,也容易迅速拉升股价,带来股市“泡沫”,“泡沫”膨胀破裂,引起股市暴跌,银行无法兑付,发生金融危机。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巨大的金融资源,金融控股公司使金融机构与产业之间的联系更密切,“金融航母”级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果沉没,将对整体经济产生莫大影响。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及风险防范浅析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及风险防范浅析【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
20世纪 8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服务业进入全面的结构性整合,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界限被模糊,金融机构的集中化、全能化和全球化成为普遍现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断融合,出现了一股持续至今的并购浪潮,金融控股公司就是这一金融制度变迁进程中出现的能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与产品的金融组织形式。
各国经过一系列的金融改革促进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推动了资本全球流动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极大地提升了这些国家的金融效率。
可以预见,在未来的金融发展中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日益加强。
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对于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发展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状况金融控股公司介于全能银行制完全的混业经营模式与彻底的分业经营模式之间,将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与各个子公司的分业经营有机结合,因而兼具了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特点。
这也是我国金融业今后发展的方向。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1.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将其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广泛的业务中,利用己有的分支机构和销售渠道开展新的业务品种。
2.业务多元化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处还在于其适应市场需求,方便客户。
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和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网络金融服务”。
3.风险分散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
金融家的格言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益来弥补,从而增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4.金融创新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另一个好处则是金融创新,它使得金融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关于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的相关法律的问题研究

时, 有可能使竞争减弱或形成垄断而破坏市场的公
关 于完 善 我 国金 融控 股公 司
风 险防范的相关法律 的问题研究
赵
( 东北财 经 大学
韵
1 1 6 0 2 3 )
研 究 生院 ,辽 宁 大连
摘
要 :在 由分 业经 营走 向混 业经 营的 国 际大环境 下 , 金 融控股 公 司 , 作 为混 业经 营的 一种合 理 的模
式, 其 日益 扩 张是 现 代公 司的发展 趋 势 , 金 融控 股公 司在 为公 司 带来诸 多利益 的 同 时 , 与其 他金 融 公 司相
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发 展 现 状 及 分 析
融控 股公 司成 为提 高我 国金融竞 争力 的途 径之一 。 金融 控股 公 司是一种 金融 组织 的创 新 , 尽管 有
( 一) 金 融控 股公 司的主要 的特殊风 险
着诸多的优势 , 能创造规模效益 、 降低经营成本 、 分
第3 4 卷 第 2期
2 0 1 3年 2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na r l o f Ch i f e n g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 S e i )
Vo 1 .3 4 No . 2 F e b. 2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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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股银 行 子公 司 控股 证券 子 公司
在并表基础上进行, 未并表子公司的投资应从总资
本 中扣 除 。
( 从 事 银行 业 务 )
、 ( 从事 证 券业 务 )
( 从 事保 险 业务 )
4 . 垄断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 司一般规模巨大 , 机构众多 , 业务
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几点思考

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几点思考作者:孟庆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2期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金融创新和金融一体化以及市场竞争的现象,促使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其公司也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视。
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大量存在,但是金融制度仍处于发展阶段,也没有相关方面的比较规范的监管制度和法规政策出现。
然而,金融产业对于国民经济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鉴于一些国家因次贷危机出现的金融风暴等问题,我国的金融业更加要防范于未然。
所以,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思考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91-02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不断发展,生产力的提高,金融行业的覆盖范畴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险、投资、租赁或是信托等,而且趋势还在不断的扩展当中。
虽然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经营模式等方面仍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自身优化经营模式和制度的同时,国家可以加强对于此类公司的法律监管程度,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科学、健康、合理的可持续发展,帮助营造一个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好的氛围和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金融制度和结构的创新以及金融行业的激烈竞争,是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的主要因素,其显著的特征是经营分业和集团混业。
美国花旗集团、英国汇丰控股、日本瑞德控股公司等国外实行混业经营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其组织模式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给国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并且国外对金融业实行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也日趋完善。
在我国,暂时还没有出现对金融控股公司比较明确的规定。
目前,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该金融控股公司由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作为主体形成。
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保险或信托公司等主要由母公司经营是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特点。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与风险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与风险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金融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旗下拥有多家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
这种模式在国内外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在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资本市场改革和保险业的开放,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然而,与此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与风险管理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作为经济体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部门之一,金融行业的监管早就成为了全球经济关注的焦点。
而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旗下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对控股公司本身的监管。
对于旗下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机构,监管机构都有相应的监管办法。
如银行的监管主要担当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而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则分别由证监会和期货监管委员会负责。
这些监管机构除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外,还定期进行各项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质量检查、准备金监管、风险监测和信息披露等。
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监管,则需要跨领域、跨机构来协同完成。
比如,对于国内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商品期货监管机构、外汇监管机构等都需要发挥各自的监管职责,共同构建协同监管的机制;而在国外,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则主要由联邦储备银行和SEC等机构来进行监管。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问题金融行业本身就具有高度的风险性,金融控股公司更是在这种高风险环境下运营,因此其风险管理也显得格外重要。
金融控股公司在风险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比较复杂,主要包括:1. 业务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的业务模式,使得其旗下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和市场风险较难进行有效管控。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需要积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保证各家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得到妥善管控。
2. 资产质量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所拥有的资产规模通常较大,因此资产质量风险也相对较高。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加强资产质量检查、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完善风险管理制度等。
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的问题及法律监管

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的问题及法律监管关键字:金融控股集团;分类;存在问题;法律监管一、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及分类(一)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由于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其概念模糊不清,所以我国目前在理论界有些學者称其为金融控股集团,如张望认为,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通过产权等为纽带,在母公司或核心机构控制和影响下,由多家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和多家非金融机构,形成按照共同利益目标协调运作、主营金融行业、规模庞大的联合体。
陈一来认为,金融控股集团是指母公司通过控股手段参与各个有限责任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而组成的公司形态。
其中有限责任子公司包括商业银行和非银行组织。
有些学者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或出资额达到可以主导经营之程度并实际参与他公司之经营者,该公司即为他公司之控股公司。
还有些学者把金融控股集团与金融控股公司不加区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通过集团控股,在集团统一领导下,金融业在整个企业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并提供多元化服务的企业集团。
其特点主要是金融控股集团以控股经营为主要形式;集团具有相当的经营规模,能够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集团内各个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实体,各个子公司分业经营,母公司通过对各子公司控股的形式来实现集团层面的混业;子公司虽受母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影响,但具有一部分的经营自主权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金融控股集团的类型根据设立金融控股集团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1.以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而成立的金融控股集团。
这类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通过子公司或直接由母公司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
这种类型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典型代表是中银集团和光大集团;2.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
这类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由母公司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 (2)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摘要在综合经营成为国际性潮流,金融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的背景下,国内金融综合经营现象也日益明显。
跨行业经营的、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机构不断出现,非金融企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也不断涌现。
金融控股公司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与风险。
如果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不进行及时控制和监管,将给金融体系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会危及整个社会经济安全。
本文主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展开了一系列地探讨。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金融一体化目录摘要 (1)引言 (3)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发展现状 (3)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风险 (4)三、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对策 (6)(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 (6)(二)制定事前问题预防机制,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7)(三)资金防火墙的构建 (7)(四)构建披露金融控股公司信息制度 (8)(五)加强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监督 (9)(六)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9)结论 (9)参考文献 (10)引言混业经营是全球金融业发展的潮流。
目前,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模式:全能银行制(以德国、荷兰和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金融混合体(以英国为代表)和金融控股公司制(以美国为代表)。
全能银行是最彻底的混业经营,它就像一个“金融百货公司”,可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
金融控股公司是介于全能银行和分业经营之间的中间模式。
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母公司没有自己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战略的决策部门,只负责对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等人事、财务、收益、重大投资等事项进行内审和监督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由分业的子公司经营。
母公司是全能的,从而兼顾了安全和效率。
随着中国的入世,混业经营将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关于中国金融业该采取何种混业经营的模式,国内学术界进行了许多讨论。
主流观点是:金融控股公司制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首先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和发展历程,然后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随后提出了监管建议,强调了监管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总结指出当前监管体系存在不足,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以期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和稳健性,为经济发展注入动力。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我国、问题、挑战、建议、制度、完善、展望、研究方向、政策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金融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控股或持股方式参与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公司,其出现标志着金融行业的集中化和整合趋势。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探讨监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于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探讨存在的挑战和问题,并提出监管建议,为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成果,为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研究机构提供决策参考,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1.2 研究目的研究的目的是深入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探讨如何加强监管,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通过研究,能够更好地了解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和发展历程,揭示监管现状的不足和漏洞,为未来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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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问题浅析
关键词:控股公司防火墙监管
论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实现“混业经
营”目的的一种组织创新模式,在我国的日益迅速,而我国立法空缺
的现状却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也造成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本文通
过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1.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定义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集团的一种,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对非金融业务
占集团内的比重没有做出严格限制,这是基于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
并不严格限制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事实,但在要求金融业务占
主体这一点上与美国是一致的。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
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其中以银行为子公司的成
为银行控股公司。这其中仅有一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为单银行控股公司,
有多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为多银行控股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子公司的称
为证券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为子公司的称为保险控股公司。而我国
的金融控股公司应从狭义的角度定义为,指对一家或数家商业银行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完全拥有或控制性持股,并至少从事银
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但其所控制的商业
银行不得经营非银行业务的金融集团。
2.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分析
2.1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
考察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情况,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现存金融控股公
司的各类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关联交易十
分混乱。而我国的学者对于“防火墙”制度的研究,主要是趋于借鉴
国外对这一制度的适用。
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致力指引》对防火墙制度作了指引性
规定,如规定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
款的条件;控股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控股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商业银
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审批商业
银行重大关联交易,并制定具体审批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并制定
具体审批制度。但是,该《指引》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未来
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应防火墙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之做出详细规
定。
从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立法来看,设立适度的防火墙将是各国金融业
监管共同的发展趋势。但是,防火墙的宽严程度是相对于各个国家的
不同情况而言的,标准就在于能否有效地消除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经
营可能带来的内部风险的危害。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水平
比较低,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在防火墙制度的设立过
程应当在保证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比较利益基础上尽可能维护金融体
系的安全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应过分强调机构间的资源整合,设
置“防火墙”则要把握适度从严的原则。
2.2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
由于金融业本身的特殊性,金融市场的高度脆弱性以及由于金融业的
公共性而产生的巨大外部负效应,并考虑到金融业的高度垄断和信息
不对称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而混
业经营有可能将证券业务的高风险引入银行业进一步扩大金融业的
这种风险,集团内部各机构之间的不良关联则有可能增大对客户造成
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其风险可能造成集团破产,甚至危及整个金融行
业。因此,适度监管是混业经营成败的关键。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与
混业经营的优势具有共生性,对其监管目标应确定为达到安全和效益
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保持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和金
融监管机构权力的平衡。
3.我国控股公司的完善
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完善,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在现实中已经存
在像中信、光大、平安等非银行金融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也存
在不被人们关注的通过各种形式控股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而且有些
商业银行也通过控股、参股的形式组建子公司,向其他行业渗透。但
是,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以及监管模式都很滞后。因此,笔者
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3.1完善相关基础制度
我国应抓紧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金融控股的设
定、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以及从属公司之
间的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同时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
对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做出专章规定,就如何割断金融控股
公司成员间的风险传递而在其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做出明
确规定;此外,在《反垄断法》中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反垄断控制,
在其内容中既要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
制或排挤竞争行为,同时也要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损害客户、消
费者利益的行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购并做出全面的规定。
3.2完善我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
第一,要引入风险预警机制,真正发挥金融监管“防患于未然”的作
用。监管当局要着手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机制,在问题发生之
前进行监督和防范,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
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评估内容应涉及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要求、
监督大额内部交易、防止集团内不良关联交易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等多个方面。监管机构应以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的时间、项目、
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为根据,依照有关的风险预警指
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为金融控股公司评定等级。
第二,要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金
融监管部门应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制定一系列
的量化准人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客观真实
地反映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和能力,从而防范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
必须制定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退出机制,当金融控股公司
或其分支机构出现危机或面临倒闭时及时解决问题,以免影响金融市
场的稳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