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给付核算
保险公司会计金融班(侯旭华)xue

第二节 非寿险业务的核算
(三)科目设置 (1)“保费收入”损益类(收入)科目 (2)“应收保费”资产类科目 (3)“预收保费”负债类科目 (4)“保户储金”负债类科目
第二节 非寿险业务的核算
(四)会计处理 1.签发保单时缴纳保费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第二节 非寿险业务的核算
第九章 保险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保险业务概述 第二节 非寿险业务的核算 第三节 寿险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保险业务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协议。 1.保险合同的定义强调了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 2.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3.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中投资账户部分不再
作为保险合同。 4.按照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的分类,保险合同被
划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业务概述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 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保险准备金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和计算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亦称“未满期责任准备金”或
“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赚保费”,它是指 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 金。 计算方法: (1)1/2法。 期末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期保费收入 ×50%
尚有经济价值的残余物资。 取得损余物资时: 借:损余物资 贷:赔付支出 将该损余物资变卖: 借:银行存款 贷:损余物资
借或贷: 赔付支出
谢谢,再见!
保险学简答题

1、什么是可保风险,其条件有哪些?答: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
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更爱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2、简述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答:保险的基本职能:经济补偿职能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岔气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一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3、什么是自愿保险:什么是法定保险:请简述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区别。
答: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
4、简述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原因和形成的条件。
答:(1)保险值的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5、简述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射悻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
6、什么是保险合同终止:有哪些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鬲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
保险合同的终止的主要原因有:1、自然终止;2、因履约导致终止;3、因解除导致终止。
7、简述保险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1)风险大量原则;(2)风险分散原则;(3)风险选择原则。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e6e2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c9.png)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一些企业和行业也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首先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划和方案,应报劳动部备案。
我们收集整理了一批国内外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材料,现附后,供实践中研究参考。
附件:一、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二、上海某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三、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四、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五、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一、实施主体和条件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一些常用用的保险词条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
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
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保险准备金的核算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
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
新华保险产品保险责任

吉庆有余保险类别(按保险责任):两全保险适用人群: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缴费方式:年交,与保险期限相同保险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产品特色:期内身故全残寿险保障,分红增额,满期一次性给付完整的大笔资金,保障家庭生活方方面面,规划特定期限子女教育、养老、购房换新居、二次创业的资金安排。
强制积累,规避风险,有效理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单红利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4.27•【文号】主席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人伤亡保险第三章退役养老保险第四章退役医疗保险第五章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第六章军人保险基金第七章保险经办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第四条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军人保险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有哪五种

社会保险有哪五种社会保险有哪五种内容一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984年中国开始对原有的退休金制度进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统账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该制度的目标只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将逐步调低,从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该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该制度由企业和雇员共同负担费用。
该制度实行随收即付与积累相结合的财务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给付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内容二统账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内容三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98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是失业保险的对象。
失业保险基金的________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保险费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给付种类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7保险业务

copyright@SDUST付莉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如 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原保险合同 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则不能确认保 费收入。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 流入的可能性很小,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如赠与保险,由于不会有经济利益流入,公 司不应确认保费收入。 例2:2007年9月30日,华建公司与泰康保险 公司签订保单,约定保费20万元,保费分期 付款。签保单当日,泰康公司收到首期保费4 万元,其余16万元分8期,每期2万元收取, 即以后每月底收取保费2万元,直至2008年5 月30日。
6
copyright@SDUST付莉
例1:2007年9月3日,投保人甲向中意人寿 交来终身寿险投保单一份,并交保费3 500元。 2007年9月30日,经核保部门核保,同意签 发保单,预收保费转为实收保费。 中意人寿做如下会计分录: (1)核保前 借:库存现金3 500 贷:预收保费—甲3 500 (2)核保后 借:预收保费—甲3 500 贷:保费收入—终身保险3 500
金融会计------
第七章 保险业务 25号准则 26号准则
经管学院
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付莉
背景: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 中国太平洋 华泰 泰康 新华等
〈保险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1、财产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2、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3、再保险业务:分出保险 分入保险
必须分业经营: 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能从事人身保险业务,从 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不能从事财产保险业务
2
copyright@SDUST付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金给付核算
人寿保险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契约的约
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是重合同、守信
用。
只要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就
必须重合同、守信用,百分之百地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是实事求是。
对每个赔
案,必须认真调查取证,根据事实来确定给付标准;三是及时给付。
只有正确及时给
付,才能真正发挥寿险保险的作用。
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给付申请,保险人应立即进行调查、定损。
如属于
保险责任,应尽快确定给付金额,办理给付手续。
会计部门要随时准备好给付资金,
以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和维护保险人的信誉。
寿险保险金的给付分满期
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
(一)满期给付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契约满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契约所订的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给付一般由被保险人本人受领。
寿险业务中只有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有满期给付。
我国开办的满期险种主要有: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普通个人生存保险以及
生死两全保险等。
为了核算和监督满期给付寿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公司按保险
条款规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情况,应设置“满期给付”账户。
发生满期给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账,期末应无余额。
保险公司满期给付时,如被保险人有贷款本息末还清,应将其从应支付的保险金
中扣除。
其会计处理为,按应给付保险金数额,借记“满期给付”科目,分别按扣除
应还借款数,应还利息数及实付金额,贷记“保户借款”、“利息收入”、“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发生满期给付时,按应给付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投保人未交保费部分,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欠息数,贷记
“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业务核
算举例如下:
〔例9〕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保险期满;持必要单证申请给付保险金8 000元,
业务部门经核对分户卡后,填制“满期给付领款收据”,连同分户卡一并交会计部门
付款。
会计人员复核后以现金支付保险金。
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满期给付——简寿险8 000
贷:现金8 000
〔例10〕某公司给员工投保期限为三年的团体两全人寿保险,现已到期,经保
险公司业务部门按交费期限、投保份数,计算每一个被保险人已满期的保险金,总计
为188 600元,并开列清单。
业务部门将公司交来的有关单证及业务部门开列的清单
交会计部门。
会计人员认真复核后,用转账支票支付这笔保险金。
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满期给付——团体人寿险188 600
贷:银行存款——结算户188 600
〔例11〕某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的两全保险满期,保险人给付全额保险金。
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满期给付100 000
贷:现金100 000
〔例12〕若上述保单满期时,投保人尚有16 000元的保单质押贷款未归还,保
险人应将贷款及利息扣除后给付,假设经计算该笔贷款应付利息812元。
其会计分录
如下:
借:满期给付100 000
贷:保单质押贷款16 000
利息收入812
现金83 188
〔例13〕若〔例11〕的保险单期满时,投保人尚有4 000元保费未交付,保险
人予以扣除。
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满期给付10O 00O
贷:保费收入 4 000
现金96 000
(二)死伤医疗给付
死伤医疗给付是指人寿保险及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
发生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
包括死亡给付和医疗给付两项责任。
寿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医疗保险
的保险金则在“赔款支出”科目核算。
为了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死伤医疗给付,应设置“死伤医疗给付”账户。
该科
目应设置“死亡给付”和“医疗给付”两个明细科目,并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死伤医疗给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域“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死伤医疗给付时,该保单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按应给付金额,借记本科目,按
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保户质押贷出”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在保险合同规定
的交费宽限期内发生死伤医疗给付时,按应给付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投保人未交保
费部分,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业务核算举例如下:
〔例14〕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因病死亡,其收益人提出死亡给付申请,业务部门
审查同意给付全部保险金5 000元,但要扣除当月应缴保费25元。
会计部门审核后,以
现金支付余额。
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死伤医疗给付——简寿险500O
贷:保费收入25
现金 4 975
〔例15〕假设上例中保户还有尚未归还的贷款1000元,借款利息65元,均从应
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死伤医疗给付——简寿险5 000
贷:保费收入25
保户质押贷款1000
利息收入65
现金 3 910
〔例16〕假设〔例14〕中的保户没有欠缴保费,也没有借款而有三个月的预交保
费75元。
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死伤医疗给付——简寿险5 000
预收保费75
贷:现金 5 075
〔例17〕某长期健康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申请,
保险人审查后同意给付全部保险金100000元,但须扣除宽限期内尚未交付的保费4300
元和保单质押贷款10 900元(其中利息900元)。
其会计分录如下:借:死伤医疗给付——长期健康险100 000
贷:保费收入 4 300
保户质押贷款10 000
利息收入900
现金84 80O
(三)年金给付的核算
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至保单约定的年龄时保险人以年金的方式给付保险金
的保险。
该类业务是寿险公司重要业务之一。
为了核算和监督寿险公司支付给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年金金额,应设置“年金
给付”账户。
发生年金给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年金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者,按给付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
款本金,贷记“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金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业务核算举例如
下:
〔例18〕某终身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金领取年龄,保险人审核后
确认每月发给年金500元,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每月发放年金时,其会计分录如
下:
借:年金给付500
贷:现金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