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过程中各类经济主体有什么行为特征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大跃进时期(1958 — 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5 — 1977年):已经被简化的税制仍然继续简化,1973年,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
简化为7个税种,即工商税(包括盐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
如何辩证认识税收的特征

如何辩证认识税收的特征税收的三大特征的理解如下:1、税收的强制性。
是因为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
国家征税不受财产直接所有权归属的限制,国家对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税权。
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国家与国有企业的税收关系,也具有强制性特征。
2、税收的无偿性。
无偿性理解为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
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在社会主义国家,它还是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固定性的理解包括三个层次,即课税对象上的非惩罚性、课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课征比例上的限度性。
税收的固定性特征,是税收区别于罚没、摊派等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固定性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
税收的职能:1、组织财政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
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2、调节经济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
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3、监督经济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税收征管的法律及经济分析

税收征管的法律及经济分析一、前言税收征管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别从法律及经济角度对税收征管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税收征管法律分析1. 税收法律的制定与责任税收法律的制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税收征管主要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来实施监管,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税收管理的程序及实施税收管理的程序应遵守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实施过程也应保证权利公正和公正,让纳税人顺利、合法纳税。
3. 税收征管的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涉及税收合规、缴纳过程、退税流程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流程操作,确保合理、公正、公平。
4. 对税收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于税收违规行为,税收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调查和追缴相关税款,并进行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税收征管经济分析1. 税收征管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税收征管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的资金来源。
同时,纳税人也能够享有合法、合理的税收保障,避免蒙受不公平、不合理的税收负担,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税收对经济世界的影响税收合规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及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力有重要的影响,良好的税收纳税合规也能够取得社会和市场信任,进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福利和商机。
3. 税收负担对企业的影响税收负担对企业有着不小的负面影响,不合理的税收负担会使得企业投资死缓,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经济增长。
因此,理性平衡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对于经济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四、结论税收征管作为保障国家财政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需要理性平衡,切实做好法制规范、管理流程、实施程序、违规处理等方面工作。
同时,应坚持公正、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税收征管法释义

税收征管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卞耀武何永坚李建国王第一部分绪义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纳税申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部分绪论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决定予以修订,作出了全面的修改,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部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历时8个月,共进行了四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全国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和研究机构、专家的意见,听取了城市和农村对税收征管的议论和建议。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审议过程中作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十余个修改稿,最后形成的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表决稿。
新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国家的活动中,在现实的社会中,在经济发展中,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也会与亿万人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应当了解和研究这部法律的实质内容,掌握它所调整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与税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更有必要。
下面从几个主要的方面进行阐述,目的是想有助于理解具体的法律规范,把握立法内容,为正确地运用这部法律提供参考。
一、新税收征管法的意义和特点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这也就是在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收征收与缴纳的法律关系,并以这种关系为核心,增添和完善了税收征管的许多其他相关的规范,使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变化。
这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共修改近九十处,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文,原有的条文也有较大的改动,从立法宗旨、税收法律原则到基本条款以及若干操作规范,都有明显的修改与完善。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税收征管新的经验,新的情况,新的需要,确立了新的规范,完善了原有的规则,适应了当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势,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制改革,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这部法律的修订,将会有力地推进税收的法制化,使税收更多地、更有效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提高规范化的水平。
税收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税收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1.1税收的概念税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而且也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在税收经济学上,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权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的活动。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财政职能,其权力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必然带有强制性,由此可能会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它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特定的征纳关系,因而税收的实现必须依法进行,实行税收法定原则,而依法征税必须相对明确、稳定的征收标准,并体现在税法的课税要素的规定之中,从而使税收具有标准法定性或称固定性的特征。
正因如此,有法学学者从法学的视角将税收概念界定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1.1.2税收的特征税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税收在征收上具有强制性。
国家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纳税人征税,法律的强制力是导致税收的强制性特征的最直接原因。
即税收的征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纳税与否不以纳税人的意志为征税的要件,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力迫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税收在交纳性质上具有无偿性。
即国家的征税过程,就是把纳税人所有的这部分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不再返还给原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第三,税收在征税对象和标准上具有法定性。
税收的法定性来源于税收法定原则,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税收的纳税主体、征收对象和税率等基本要素,即通过税法把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和征多少税预先固定下来,不仅纳税人必须严格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纳税,而且国家也只能依法定程序和标准征税。
1.1.3 税收的分类对于税收究竟应当如何分类,自亚当·斯密以来,许多学者就一直在研究,并形成了“税系理论”。
简述税收程序的基本特征(一)

简述税收程序的基本特征(一)税收程序的基本特征税收是国家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征收于个人和企业的一种经济手段。
税收程序是指个人和企业在缴纳税款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步骤。
下面将简要介绍税收程序的基本特征。
公正性税收程序应该具备公正性,即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纳税人。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应该按照统一的法律规定纳税。
税务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税收政策,对纳税人进行公平的征税。
透明度税收程序应当具备透明度,即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纳税义务和纳税程序。
税法和相关法规应当明晰清晰,纳税人应当能够明确了解如何计算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也应当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
合法性税收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即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纳税人应当遵循国家税收政策,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税务工作。
税收程序应当便捷高效,即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应当尽量简化手续,减少繁琐的环节。
税法和相关法规应当尽量简明扼要,让纳税人能够轻松理解和操作。
税务机关也应当提供便利的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缴税途径。
法律保障税收程序应当有法律保障,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纳税人在缴纳税款过程中,如果遭遇不公平对待或者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当依法行事,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税收程序的基本特征包括公正性、透明度、合法性、便捷性和法律保障。
只有依照这些基本原则,税收程序才能够为国家筹集有效的财政收入,并为纳税人提供公平、便捷的服务。
纳税人应当自觉遵守税法,税务机关则应当依法行事,共同建设良好的税收环境。
客户服务税收程序应当具备良好的客户服务,即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纳税人在缴纳税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税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咨询热线和办税服务中心,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解答。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税收义务。
考试要点解析与练习(一 税收基础知识)
项目一税收基础知识一、税收的概念(了解)1.税收的定义税收:全称“国家税收”,简称“税”,是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标准,采用强制性手段,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特定分配形式.2。
税收与国家、经济、财政、法律之间的关系(关联知识点)(1)税收与国家的关系税收以国家为主体,与国家政权紧密联系的一种特定分配.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税收产生的政治条件;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剩余产品的出现和日益增多),而税收又是国家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税收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决定税收,税收能调节、影响经济。
(3)税收与财政的关系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国家财政收入的90%左右来自税收。
(4)税收与法律的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二者密不可分。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3.税收的本质(关联知识点)(1)税收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利;(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职能;(4)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税收的特征(了解)税收作为一种特定的分配形式,有着自身固有的形式特征,即:(1)强制性(保证)(2)无偿性(核心)(3)固定性(两者的必然结果)这三个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标志.税收的“三性”特征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证,固定性是上述两者的必然结果.【关联知识点】:税收的职能(1)组织收入职能(最基本的职能)(2)调节经济职能(3)社会管理职能三、税收的分类(了解)税收的分类:四、税收制度(掌握)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制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制包括税收法规、税收条例、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等;狭义的税制主要是指税收法规和税收条例,是税收制度的核心。
税收的特点有什么基本特征
税收的特点有什么基本特征税收的特点有什么基本特征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税收的特点,希望能帮到大家!税收的特点(一)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参与社会物品的分配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即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关系。
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强制性说明,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回避的法律义务。
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就具体的征税过程来说的,表现为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并不存在对纳税人的偿还问题。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
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
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
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问题,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
特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的性质,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他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
(三)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
纳税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也必须按预定标准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
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特征及建立
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特征及建立作者:严忠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22期摘要: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
如此庞大的纳税人群以及不断发展的纳税业务,构建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必然的发展目标。
现代化的税收征收体系建设不仅包括法规制度的升级换代,也包括平台系统、软件工具、资源配置等各个模块和环节的现代化变革。
基于目前的互联网、通信及软件技术的发展成果,我国已经具备了全面建设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条件。
本文首先介绍了现代化税收征管的定义和内涵,并分析了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主要特征,最后探讨了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的关键举措。
关键词:税收;征管体系;特征;构建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33-00-02一、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定义和特征税收征管体系的现代化是指面向当前以及未来较长时期,适应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规律,满足国家税收管理以及服务经济社会要求的新型税收政管理理念、新型税收征管机制和组织、新型税收征管工具和能力,成熟发展的税法体系,从而实现税收针管体系的成熟稳定、科学严谨、便捷优质以及高效清廉。
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是全方位的改进和提升,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面向未来发展需要。
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不仅仅是为了弥补目前税收征管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之间的差距,更是为了支撑和匹配国家转型发展目标,基于全新的发展环境,从税收法规体系、税收征管组织架构、税收征管工作平台、税收征管工作和服务规则标准等方方面面进行改进提升。
也可以说是按照发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特征进行构建。
二是以成熟和先进的税收征管法规制度为基石。
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根本是法规和制度的先进性,保障税收征管工作和服务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大大减少因法规制度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空白和模糊地带普遍存在的现象。
此外,现代化税收征管法规制度具有较强可扩展性和可迭代性,能够及时地跟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实现快速自我更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收征管过程中各类经济主体有什么行为特征税收征管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是由多个行为主体共同参与完成的。
根据新古典理论,任何市场主体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而公共选择学派则认为非市场主体如政府也是“经济人”。
博弈论认为,在经济活动中,他们总是根据所获得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关于其他主体的行为信息而做出相应的行为,以获得最大化的收益。
本文主要根据“经济人”假设及博弈论的有关理论,分析税收征管过程中各经济主体的行为特征。
一、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经济主体内容通常认为,税收的征管过程主要涉及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及其他经济主体。
课税权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权力取得税收收入的各级政府及其征税机构。
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所有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他们有着与一般市场经济主体大体一致的偏好及类似的利益函数。
课税主体有法律上的主体与经济上的主体之分。
法律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经济主体,称为纳税人;经济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称为负税人。
课税主体缴纳税收收入,为政府的行为提供物质基础。
由于税收具有较强的无偿性,课税主体总是千方百计地逃避税收征管或转嫁税负,以降低税收负担水平。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利益群体,如税务征管人员及税务中介机构。
他们不代表课税权主体的利益,也不代表课税主体的利益,他们有着自身的利益,是税收税管过程中的特殊利益集团。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及公共选择学派所作的理论补充,无论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及其他经济主体,其行为都具有下述特征:(1)有独立的经济利益;(2)有独立的追求目标;(3)采取一切可能的行为与方式追求目标。
简单说来就是通过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博弈,达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目标。
当然,课税权主体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会受到较多的行为限制,以避免给其它经济主体带来非效率的损失。
二、课税权主体的行为特征通常来说,课税权赋予国家或其代表(政府)。
政府是由其行政长官①、财政机关、税务机关等机构组成的。
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政府机构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目标可能存在不一致,而在政府内部其行政长官和其它机构的利益基础及偏好也不完全一样。
因此,政府的行为具有与社会公众不一致的特征,而政府内部各组织也有其自身的行为特征。
①行政长官包括普通意义的行政首脑及其幕僚机构。
行政长官一般来说属于某个政党,代表某个阶层或集团的利益。
在我国,行政长官及其附设机构主要有两种产生方式,即间接民主选举或者上级政府任命。
在组织政府收入问题上,行政长官一般是希望组织到足够多的收入以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
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公众有着扩大政府支出的偏好,以强化其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同时,行政长官也有实现政绩目标的内在压力与动力,从而不断增加政府的支出水平。
在民选的条件下,行政首脑对收入的组织要求会更多地考虑民众的意见。
因为只有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才可能赢得下一次的选举。
在上级政府任命条件下,行政长官的行为则更多会迎合上级政府的偏好。
因此,虽然行政长官都有尽力组织政府收入的内在要求,但是由于受到社会公众或上级政府的压力,他们可能并不能组织到其满意的税收收入水平。
比如,在社会公众不愿意多交税的条件下,行政长官可能会用借债来替代税收。
行政长官本身并不组织收入,因此他们将组织收入的职责交给了财政、税务机构。
财税机构接受行政长官的指令,贯彻执行既定的财税政策,但是他们仍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这主要是由于财税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其工作一般是业内专业技术人员来承担,相对比较稳定;财税机关在不同程度上拥有自行决策的权力,如解释税收法令及行政长官制定的相关政策;财税机构比行政长官更容易掌握其工作的难易程度及组织收入的成本,即在财税机构与行政长官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财税机构的独立性为其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可能性。
财政、税务机关虽然都是政府的收入组织机构,但是他们在行政系统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因而其行为也具有不一样的特征。
在行政系统中,财政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安排与控制政府的预算支出,并组织一些非税收入,如行政性收费;而税务机关的任务则主要是组织税收收入。
财政机关是安排预算支出的政府机构,即使在行政长官的强烈控制下,它也能够轻而易举地为自己安排较大的支出规模。
税务机关的支出安排则是由财政机关来负责的,因此在财政机关与税务机关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
一方面,财政机关的预算安排要考虑税务机关的收入组织能力;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的税收收入组织活动要受到财政机关安排的预算支出规模影响。
税务机关的特殊地位为其谋取特殊利益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同时,税务机关更多的代表着税务人员的利益,或者说它是税务人员的集合体或利益代言人。
比如,在我国现有的税收收入计划制度下,税务机关常与财政机关讨价还价,减少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以降低工作的难度。
至于税务机关为谋求工作条件的改善,比如修建漂亮的办公大楼、购置豪华的工作用车等而进行的各种非正式活动更是司空见惯。
另外,我国目前并存的国税与地税两套税收征收机构也是各自为政的。
它们分别为中央与地方财政系统服务。
在分税制条件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利益并不一致,因而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工作边界及重点也不尽相同。
目前,国税与地税之间的税收争执集中反映了其利益的偏好。
比如,在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边界上,两套税务机关经常发生矛盾;因为增值税是共享税,而营业税大多属于地方税源。
同样,在消费税应税企业中,国税与地税机关对消费税的减免权限也颇有争议。
可以预料,在企业所得税分税分征的条件下,国税与地税在其税基的确定权上也免不了纷争。
三、课税主体及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特征课税主体包括纳税人与负税人两类,他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经济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因此有着差异性的行为特征。
负税人是税收负担的最终承受者,会反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活动。
但是,负税人并不能直接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因此能够对税务机关施加的压力比较小。
负税人主要是影响政府(狭义)及其行政长官的活动,如对税收的立法过程施加影响,以减轻整个社会的税收负担率。
同时,负税人也支持纳税人反对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因为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就减轻了纳税人转嫁税负的程度。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处于与政府和税收征管部门的对立面,其行为目的在于少交税款,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现行的税收大多不是按照受益原则开征的,同时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不能够非常准确地衡量。
因此,在公共产品的享用问题上,大多数纳税人或公众的合理选择是保持理性的无知状态,即“搭便车”,纳税人尽量少交税款便是其合理的选择。
纳税人要达到少交或者不交税款的目标,与税务机构的博弈就不可避免。
在目前条件下,纳税人大多采取了偷逃税款的办法。
随着税务机关对偷税漏税稽查力度的加强,纳税人转向了合法避税及税务筹划,即与税法博弈。
部分纳税人则转向勾兑税务征管及稽查人员,通过行贿等方式拉拢税务人员,使其在征税及稽查过程中为纳税人打开方便之门。
还有部分纳税人因无法支付税务筹划成本及行贿成本,被迫按照税法正常纳税,或者“以脚投票”离开相关经济活动领域。
当然,纳税人也会通过税负转嫁将其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其他经济主体,以降低其经济活动的成本。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利益群体,如税务征管人员及税务中介机构等。
税务征管人员是直接执行税收法规的人员,其活动是受雇于财政及税务机关。
税务人员与财税机关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税务人员代理税收征管活动。
但是税务人员与财税机关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可能存在“激励不相容”的情况。
在妥协工资制度①下,税务稽征人员的工资低于其他职业所能挣到的工资。
如果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或个人有选择职业的自由,那么只有不诚实的人才会选择此职业。
这种税务人员一般会在其工作中通过受贿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利益来弥补其固定工资的不足。
因此,税务人员在很大程度上会与纳税人互相勾结,通过损害国家税收收入的方式来为双方谋取利益。
①妥协工资制度是指业内工资水平低于其他行业的工资水平。
税务中介机构是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产物。
建立税务中介机构的目的在于架起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达到简便纳税手续、减轻征税成本的目标。
但是,在我国税务中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税务中介一般与当地税务机关有着非常特殊的密切联系,他们大多利用此关系来拉拢客户,创造超额垄断利润。
更有甚者,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指定了税务中介机构,与税务中介合谋侵害纳税人的权利。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我国某些地方还比较普遍。
当然,如果某个纳税人与税务中介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话,税务中介机构则可能会利用其与税务机关的特殊关系为该纳税人服务,尽管这种活动是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及其他纳税人利益的。
四、启示上述分析表明,各类经济主体具有各自的经济利益,具有特定的行为特征,在税收的征管过程中他们通常会自动结成一定的利益集团。
各利益集团一般会为了集团利益而在相互间展开博弈活动。
但是,各利益集团的规模及成员不同,其给予成员的选择性激励不一样,因而能够对税收征管过程施加的影响也就存在差异。
研究表明,税务机构拥有的影响力超过其他经济主体。
一方面,经济主体间的博弈活动能够为税收征管漏洞提供发现机制,进而改进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体制。
另一方面,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增大税收征管难度,进而降低税收效率,增加税务成本。
为了尽量放大经济主体相互博弈的正面效益并降低其负面影响,需要整合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实现相互间的“相容性激励”。
第一,要在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使纳税人能够支持政府的合规性征税行为。
如果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即政府真正代表民众的利益,或者说政府更多考虑民众的意见,那么社会公众则会更有效的支持政府的活动,包括征税活动。
同时,要在政府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防止各利益方过分牟取私人利益,损害纳税人及社会公众的福利。
第二,要合理界定国税与地税系统的利益边界。
分税制条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决定了国税与地税系统的差异性行为目标。
国税与地税系统间的利益冲突是双方利益边界不清晰的集中体现,它不仅大大增加了整个税务系统的运行成本,而且极大地增加了税收对社会的超额负担。
合理界定二者的利益边界,是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有效途径。
第三,要设计有效的税务中介制度,切断税务中介机构与税务机关的特殊利益关系。
在现行制度体制下,税务中介与税务机关存在非常强烈的共同利益关系,它是二者共同损害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根源。
切断二者的特殊利益纽带,不仅有利于税务机构的正常征税行为,而且可以保证税务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行。
第四,要实行有效的效率工资制度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