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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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位于项目号铺位(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简称“该商铺”)委托乙方独家经营及管理(统称“经营管理”),乙方负责商铺招商及培育市场。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该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及管理的期限(含市场培育期、装修期)共计年,即(预计年月日)起算,简称“委托期间”,在上述委托期间内,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进行经营及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以自己名义或以甲方名义进行如下活动:对外招租、确定营销方案和租赁/使用条件、与租户/其他使用人签订租约等合同、收取租金等款项、进行管理和解除合同、将商铺全部或部分地交他人使用/自用/与他人共同使用、安排物业管理等各种配套服务、签署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其他与经营及管理有关的事项。甲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乙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具体的经营及/或管理事项,若委托第三方的,则本协议项下赋予乙方的全部或部分经营及/或管理权可由第三方行使。在上述委托期间内,甲方、甲方或甲方合同地位的继受者、该商铺的继受者不得以任何原因撤销或单方变更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各项委托条件或干预甲方的正常经营管理。在委托期间,该商铺的占有、使用和安排他人占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之相关权利授权乙方完全独立享有,乙方有权独立处理与该商铺经营管理有关的一切事务。

乙方根据本协议自行安排该商铺的经营管理事项,无须事先或事后告知甲方。

基于本协议项下的委托,甲方向乙方出具《委托书》(详见附件)。

第三条:商铺的市场培育期、装修期的约定

由于商铺所在区域系新建房地产项目,乙方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招商宣传、商铺装修并对首批入驻商家给予扶持经营,因此自--年--月--日起两年为市场培育期及装修期,双方一致确认在市场培育期、装修期内,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经营管理费。

第四条:收益及支付方式

1.租金收益

【1】委托期限第年(预计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交房日期调整),乙方根据商铺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每年向甲方支付元的租金收益。

委托期限第年(预计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交房日期调整),乙方根据商铺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每年向甲方支付元的租金收益。

委托期限第年(预计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交房日期调整),乙方根据商铺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每年向甲方支付元的租金收益。委托期限第年(预计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交房日期调整),乙方根据商铺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每年向甲方支付元的租金收益。

【2】委托期限第年(预计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交房日期调整),按照乙方与租户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按照甲乙双方二八分成的方式分配,即甲方可获得80%租金收入,乙方获得20%租金收入,支付时间为【半年一付,期中支付】。本条款所涉租金收益为税前收益。

【3】租金收益的支付方式

(1)就本条第1款述及的租金收益由乙方以六个月为支付周期向甲方转账支付,支付时间【半年一付,期中支付】,以___年___月___日起算为例,第一笔租金收益支付的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前,第二笔租金收益支付的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前,以此类推。

2 .因该商铺产生的其他收益/收入:

3. 因该商铺产生的所有收益/收入应当支付至本人如下账户:

乙方因向甲方划转款项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关于税费

1、有关租金发票的出具问题

在委托期间,甲方须按乙方要求提供甲方为收款人,商铺承租人为付款人的租金发票,并自行承担政府部门收取的相关税费,若甲方不能提供收取租金的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乙方要求,则由乙方代扣代缴租金税费,届时乙方将向甲方支付的收益为扣除税费后的税后收益。

2、因该商铺产生的其他收益/收入之发票,由相关收益方负责出具。

3、委托期限内,应当由所有人承担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维修养护该房屋的费用、未明确约定由乙方或其他主体承担的与该商铺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乙方负责包括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所有委托经营管理物业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统一安排物业管理;有权决定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物业经营布局和宣传推广;在不改变铺位主体结构和整体风格前提下统一进行装修管理,所涉费用与甲方无涉;以及本协议赋予的其他权能。

第七条:上述商铺仅作商业用途。

第八条:商铺的移交

1.甲方应于上述商铺的开发商公告或通知的交付日期办理商铺交付手续,及时完成交付,并在与开发商办理完毕交付手续的当日将商铺移交给乙方经营及管理,届时甲、乙双方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经营管理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2.如若甲方不能如期至开发商处办理商铺交付手续,甲方在此特别明确授权乙方在开发商公告或通知的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代甲方与开发商办理商铺交付手续且不会因该等代为办理行为对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指责,交付手续办理完毕后商铺即正式移交给乙方经营及管理。

第九条:委托期间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保证乙方拥有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完整经营管理权利和相应的收益权。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可以转让上述商铺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但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将上述商铺所有权转让他人,甲方保证受让人必将继续履行本协议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若甲方以赠与、交换或其他任何方式将商铺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转移第三方的,则甲方亦应遵守前款约定。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条件(如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及时签署相关文件和办理相关手续等),就需要以甲方名义进行的事项,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予以完成。

2、若乙方在委托期间认为有必要对商铺进行维修、养护的,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提供的方案进行,费用由甲方承担。前文约定并不免除甲方作为所有人应对商铺承担的保证商铺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

3、乙方安排的租赁等合同在委托期间届满前终止的,乙方有权继续或重新安排有关租赁等事宜,乙方就该商铺安排的租赁等合同关系的期限可以长于委托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而不受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的终止、届满、无效和失效等影响。如超过委托期间1年以上的,则需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4、未经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及乙方根据本协议在该商铺上安排的合同终止前,甲方不以该商铺及/或该商铺上产生的收益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经乙方同意的,甲方应事前告知抵押权人有关本协议的约定,并获得抵押权人保证其行使抵押权后,仍应持续保障本协议的履行不受影响的书面文件。如该商铺在本协议签订前设有抵押的,甲方应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商铺进行本协议约定之经营管理的书面文件。

5、甲方获得该商铺的产权是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本协议约定经营管理的前提,甲方应按其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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