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义学的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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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民法理论与知识的应用1000字

公安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民法理论与知识的应用1000字

公安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民法理论与知识的应用1000字
公安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民法理论与知识的应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公安执法涉及的民法理论与知识应用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依法收集和掌握案件的证据,确立案件的真实情况。

这就要求公安执法人员熟悉民事证据规则,掌握证据的收集、保管、鉴定和使用等相关内容。

在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中,公安执法人员应对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并将其依据民事证据规则合理运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公安执法涉及的民法理论与知识应用于违法行为的认定。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需要依法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这就要求公安执法人员熟悉民事侵权相关规定,掌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各类犯罪的特征。

在对涉案行为的认定中,公安执法人员应准确把握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分类和定性,确保违法行为的认定合法、准确。

此外,公安执法涉及的民法理论与知识也应用于案件的处理和修复。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需要协助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和解、和解或调解。

这就要求公安执法人员熟悉财产损害的评估、民事赔偿的规则和程序等。

在案件的处置过程中,公安执法人员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结合民事赔偿的原则和标准,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确保案件的处理和修复公正、合理。

综上所述,公安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民法理论与知识的应用相对广泛,涉及案件事实认定、违法行为认定以及案件处置和修复等方面。

公安执法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通过运用民法理论指导和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运用之探析

《民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运用之探析

¥ 收稿 日期 :0 9— 8— 1 2 0 0 2 作者简介 : 王俊霞 (9 3~) 女 , 17 , 内蒙古巴彦 淖尔盟人 , 法学硕士 , 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 院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 向为民
商法 。
14 1
及综 合运 用 知识 、 面分 析 问题 的能力 , 以检 验 学 全 可 生 掌握 知识 的水 平 , 可 以锻 炼 学 生 在 公 众 场合 发 还 表 意见 的 口头表 达 能力 和逻 辑思辩 能力 。
体的典型案例 为题材 , 通过案情介绍、 教师 提 出问
题 、 生共 同讨论 分析 问题从 而解 决 问题 的教 学 方 师 法 。它是 以教 师为 主导 , 生 为主体 , 学 符合教育 教学
规律的一种 民主、 学 的教 学方式 。其操作 流程 科 为” 以例激趣—— 以例说理——以例导行” 。
系的法律 规范 的 总称 , 市 场 经济 的基 本 法 。 民法 是
学作 为研究 民事 法律规 范 的学科 是法 学专 业 的基 础
核 心课 程 , 是一 门理 论 深邃 、 内容 庞 杂 、 实践 性 极 强 的学科 。普通 百姓 生活 中发生 的案例 大部分 都是 民 事案例 。 因此 对 于民法 学这 样一 门具有 强烈 实践性 特点 的学科 , 教学 中加强 其实 践环节 、 在 注重并 研究 案 例教学 法 的运用 , 培 养学 生 解决 民事 法 律 问题 对
V 11 N . 2 0 o.8 o2 0 9
《 民法 学》 程 中案例教 学 法运 用 之探 析 课
王俊 霞
( 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 05 ) 10 1
摘要: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广泛使用的一种教学方法, 它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 提高学生解决实

民法教义学——精选推荐

民法教义学——精选推荐

民法教义学[德]尼尔斯·扬森(Nils Jansen)* 著 朱晓喆 沈小军** 译 内容摘要:民法教义学的目标在于,以科学方法有序和稳固地重构现行私法,尤其意味着:体系思维。

在这个意义上,教义学可以定义为“一个语句的体系”,这些原理在概念—体系上贯穿现行法,进而将其归结为一些抽象的制度,以便引导法律的适用。

法教义学可以稳定法律论证特定的概念、体系或其他被普遍认可的前提;它建立起一些有约束力的基本概念、表达模式和秩序观念——也就是关于法律论证的标准。

关键词:法教义学;民法;体系思维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076(2016)01-0098-08 一、引言与概念界定法教义学的概念与推动教义学的自我认知(Selbstverständnis)显然是德国特有的现象,至少在其他语言中还找不到与德国这一概念直接对应的东西。

虽然法教义学的概念历史悠久,且其意义最先形成于医学领域,①但如今这个概念的特殊意义和内涵通过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而打上了德国法学的烙印。

直至今日,法教义学概念仍带着萨维尼与普赫塔的理论设计,即以科学方法将法律作为一个体系予以固定。

②民法教义学的目标在于,以科学方法尤其是体系思维(systematischen Denkens)有序和稳固地重构现行私法。

德国的法教义学概念一方面是指一种对现行法进行体系—科学化的工作,另一方面也指这一活动的成果和对象。

尽管迄今这一概念尚未有普遍认可的定义,③但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教义学”相对*德国明斯特大学罗马法、近代私法史、德国和欧洲私法讲席教授。

本文发表于国家法哲学和社会科学联合会德国分会组织编写的《法哲学全书》。

感谢尼尔斯·扬森慷慨授权译者翻译本文。

论文的中英文摘要为译者应编辑要求所加。

**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沈小军,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

叶名怡教授解答本文的法语翻译问题、肖俊博士解答拉丁文的翻译问题,在此特别致谢。

徐涤宇-法律文本中所有权之类型的法教义学分析——兼谈中国民法学的知识转型

徐涤宇-法律文本中所有权之类型的法教义学分析——兼谈中国民法学的知识转型

徐涤宇:法律文本中所有权之类型的法教义学分析——兼谈中国民法学的知识转型民商法前沿论坛系列讲座主讲人:徐涤宇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评议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持人:刘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时间:12月2日(周日)晚6: 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会议报告厅主持人: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晚上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涤宇教授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做讲座。

徐老师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法律文本中所有权类型的法教义学分析一兼谈中国民法学的知识转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徐老师的到来。

徐老师长期致力于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近年来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徐老师还担任很多重要的社会职务,担任民盟中央委员、阿根廷罗马法教授协会荣誉会员、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

此外,徐老师还熟悉四门以上的语言。

同时,我们还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轶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T海俊博士担任徐老师演讲的评议人,让我们也欢迎两位老师的到来,下面欢迎徐老师开始精彩的报告!(掌声)主讲人:非常高兴来到人大法学院与同学们进行一次学术讨论,刚才主持人的介绍确实很让我〃汗颜",道理很简单,人民大学法学院是我国法学研究的前沿阵地,能够来到这里做一个报告对我本身就是一个荣幸,而以我苍白的经历,从某个意义上来说,在这里做报告完全是班门弄斧了。

另外,非常感谢王轶教授长达一年时间的邀请,因为他总是想给我这样一个机会,让我到人民大学这样一个中国法学的最高殿堂与大家交流,我非常感谢王轶教授的邀请。

民法法律适用讲稿(2篇)

民法法律适用讲稿(2篇)

第1篇一、引言尊敬的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为大家带来的主题是“民法法律适用”。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环节,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对于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民法法律适用的几点探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讨论民法法律适用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作出意思表示。

3.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胁迫、强迫对方作出意思表示。

5.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法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1. 合法性:民法法律适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 合理性:民法法律适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各方利益,达到合理的结果。

3. 公正性:民法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及时性:民法法律适用应当及时、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法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1. 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民法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即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2. 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应当考虑法律的整体结构和内在逻辑关系。

3.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根据法律制定的目的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4.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根据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和立法过程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5. 比较解释:比较解释是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用以说明民法法律适用的具体应用。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民法学的教学方法

民法学的教学方法

民法学的教学方法
民法学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在教学方法方面,民法学的教学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法学的教学不仅要讲解相关理论知识,还要结合具体实践案例,让学生通过实例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实际应用。

这种方法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同时也能够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注重学生参与。

在民法学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促进学生的思考和交流。

这种方法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知识点,同时也能够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

再次,注重案例分析。

在民法学的教学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教学方法。

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展示民法学的实际应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最后,注重实践教学。

民法学的教学应该与实际生活相结合,通过实践教学来加深学生对民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教师可以安排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民法知识。

综上所述,民法学的教学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生参与、案例分析和实践教学等方面,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提高学生的民法学习效果和实际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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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模式及改进

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模式及改进

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模式及改进一、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1.从法律现象出发,让学生以使用案例法学习民法学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学习的主要方法是从具体的案件中发现现象,抽取案例中的关联法律制度,理解法律关系,进而总结出衍生规则。

基于此,学生通过操练案例学习,可以运用已掌握的知识深入理解具体案件,并找出隐藏的法律关系,熟练掌握民法律的制度,以及它衍生出来的法律法规、判例等。

2.促进学生形成特定的民法推理能力案例教学法还可以促进学生形成独特的民法推理能力,针对案件下发生的具体事件,学生须把握的是关键要件,考虑到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应用法律一些概念,如权利、义务、合理、公正等,解决纠纷问题,合法地分析纠纷属于哪些条款,以及如何解释和应用。

3.有利于学生全面掌握民法实务除了以上两点,在民法学教学中利用案例教学法培训学生的实际办案能力,并有效地提升他们在民法实务中的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这就是所谓的在实践中学习,全面掌握民法的丰富实务经验。

二、改进案例教学法应用1.结合新的信息技术提高民法学教学效率,结合新兴的信息技术是很有用的。

学校可以利用多媒体设备,建立一个案例库,使学校具有较好的案例资源,学生可以从资源库中灵活地取案例,更能体现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2.设置合理的案例教学课程在开展案例教学时,教师应量身设计一定的案例教学课程。

首先,要从民法具体的条文出发,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而定;其次,课堂上可以把重点放在思维的激发上,最后针对思维方法进行批判性思考,进而引导学生解决问题。

3.丰富案例的内容准确性民法学教学中案例的使用必须以内容的准确性为前提,否则会造成不正确的理解偏差。

在运用案例时,要准确表述具体案件的主要论点、原因和结果,使学生能够正确理解衍生规则,以及它们从案件中得出的结论。

本文阐述了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模式及改进,案例教学在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形成特定的民法推理能力;而改进案例教学法应用,则应结合新兴信息技术,设置合理的案例教学课程,丰富案例的内容准确性,以提升民法学教学效率,并有效地提升学生在民法实务中的全面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民法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及探讨——《民事案例分析》课程的教学心得

民法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及探讨——《民事案例分析》课程的教学心得
总结 了案例分析教学方式的心得 体会 , 归纳 出准备阶段 的案例 选择 、 讨论阶段 的合理引导、 讨论结束后的精辟 总结等相应过程 ; 并且在
细节方 面指 出相应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 : 案例教 学 教 学方式 理论讲授 案例操作 中 图分 类 号 : 4 G2 文 献标 识 码 : A DOI1 9 9js .62 88 .0 1 21 4 :036 /.s 17 — 1 1 1 . 3 in 2 1
的特 点是 根据教 学课程 的需要 , 由他人 自行组 合编 写出来 的案
例, 优点是 能够集 中课程所 需的若干知识 要点 , 但缺陷是 目的性
与理论性太强 , 而忽视了司法实践 与诉 讼程 序中应注意的细节 反
与 问题 , 使得 学生毕业 之后遇到实践问题依旧茫然 。 第二, 所选 案例力求具 有典型性和 系统性 。案例 不在大小 , 内容不在繁简 , 关键要 看所 选的案例 能否解释一个 或数个民事法 律规则的 内涵及运用 。以案例 的形式 , 将案例 中所叙述 的具 体的 实际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现象与 民事法律 的规则联 系起来 , 且能 并 够在总体上系统地 阐述 民事法律 的规则与体系 。 第 , 所选择 的案例要有一定程度 的疑难性 。如果 案例 太简 单 , 眼就能看 出答案 , 一 就调动不起学 生的积极性 。所选 的案例 应涉及到多个 民法原理 的法律 问题 , 以增强学生综合运用 民法原
1 理 论讲 授
11 . 确定适用 的法律 ..4 1
针对案例 中提 出的问题 , 运用 已知 的条件和 自己掌握的有关
理论 和法律规定 , 分析 、 归纳 、 总结 、 得出结 论 , 这是案例分析的最 重要 、 最关键的一环。这一 环要求我们要对有关 的法律规定烂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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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的应用分析法教义学存在于法律虚无与法典万能之间,是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依照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体系要求解释、应用及发展法律的做法。

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如何将民法教义学由一个通常理解上的认识论和技艺性问题上升到民法学的本体论问题颇值得探讨。

本文从明确树立解决问题意识,明确请求权基础的适用方法,如何对待法律概念和法律判例素材等方面,尝试提出一个形成民法教义学操作共识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民法教义学;请求权基础;案例类型;应用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民法教义学的应用是关涉到民法正义实现的本体论问题。

如何将民法教义学由一个理论抽象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共识的技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理论界,民法教义学的研究最近十年才引起中国大陆法学界的重视。

原因如下:民法教义学方法论貌似一种“高深”的学问,非一般学者能力可及,以致大家避而不谈,恐贻笑大方;民法教义学的应用自觉需要民事实体法学者,特别是有德国留学背景的学者的学术积累,否则,可能造成与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实务运用的脱节和隔阂,沦为空对空的虚妄说教。

在实务界,司法实务工作者貌似对法律运用的技艺方法掌握的如火纯青,但事实上是应该归功于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是法律理解的“前结构问题”,缺失的是系统的可操作性的方法论训练,而最适宜的训练方法是民法教义学,也即是说,民法教义学应当达成最基本的应用共识,易于操作,而不是完全依赖实务的经验积累。

因此,十分有必要梳理民法教义学的技术内核,将民法教义学中最基本的原理总结、提炼为便于操作的技术或者流程并以此来推动民法的应用转型。

二、民法教义学的生命——解决纠纷2.1不纠纷,法学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学科正是因为法律能够独立地解决特定生活纠纷。

法律规范虽然由语言文字构成,但法律的实际效力却是由纠纷的具体解决效果为评价标准。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规范的具体实现,而实现的过程不能在完全依靠“自然经济”的口口相传或者经验累积。

现代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学教育生产模式应该能够“流程化”、“批量化”地生产法律适用人产品。

因此,民法教义学的教育目标应该为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应该无限贴近纠纷的解决。

面对民事纠纷,纠纷主体首要考虑的是纠纷的解决本身,而不是抽象的正义、德国法、日本法、台湾法如何规定等等这些看起来高大上的东西。

基于纠纷解决的“迫切”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日常语言。

但这种游刃有余的转换能力需要民法教义学的请求权基础思维的长期训练。

2.2义学对司法判例,特别是疑难杂症没有解决力,法律就丧失了存在意义,民法教义学也就失去了研究价值。

因此,解决纠纷几乎是所有法律人的终极价值追求。

法律争议如何解决,这构成法律人的核心任务。

相应地,我们的能力培养就应当以此为指向。

法教义学的研究与解决争议是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一种面向纠纷的条文解释学,起点是法律规范,终点是解决纠纷,法律条文通过法律适用方法达致纠纷解决。

教学方法上,应该重视实例训练,将基本概念和法律的解释适用纳入案例之中,重点是解题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民法教义学思路。

三、民法教义学与“请求”3.1的工作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个案,具体言之,是请求权基础具体涵摄适用论证于具体个案。

抽象的条文应以请求权基础予以重整,具体个案应以甲乙丙为角色的判例来具体化,涵摄适用的过程正是具体化的论证。

在民法教育领域,法律适用的前提应当体现为“有病推理”,即必然推定民事生活纠纷中的平等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纠纷。

既然双方主体是平等的,我们不妨用一个特定“民法化”的概念——“请求”——来客观描绘这种场景。

但是合同法中仍然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的表述,不知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误。

3.2进入到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法官面对两造时,依然是依法裁判原告告被告的诉讼上“请求”,而且必须是仅限于“请求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亦可以用“请求”一词予以重述,如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损害赔偿等等。

民事领域请求的内容可以很多,但有一种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几乎可以成为财产责任和绝大多数非财产责任的替代或者补充方案,因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民法实在是一个内部相互勾连的体系,体系关联的抓手应是请求权基础。

构造请求权基础是合目的性的民法思维技术。

如果有比判例与文献更为重要的,那么这肯定就是法律条文本身。

而请求权基础首先是民法条文体系的“神经中枢”。

梅迪库斯在其《请求权基础》的导论部分首先探讨了“体系问题”,随后按顺序展开了不同请求权基础的论证。

3.3库斯认为审查多项请求权的顺序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请求权,基于缔约上过错而发生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基于物权法上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及严格责任而发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

而且,请求权基础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与辅助性规范、反对性规范亦有密切关系。

法律规范的模式是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逻辑上讲,应该是纠纷事实要件符合了“寻法”的构成要件,就可以直接适用与该构成要件相应的法律效果。

但是,请求权基础的实际检索顺序却是从法律效果出发,反向去推理证成构成要件。

3.4范的完整性上看,请求权基础是完全性法条,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要素则通常由辅助性规范去界定,辅助性规范通常是对请求权基础中的不确定性概念的定义或者具体化。

而且,辅助性规范也分成若干个层级,如第一级辅助性规范、第二级辅助性规范等等。

除此之外,请求权基础本身也应包含抗辩权规范。

而法律概念是抽象的,须具体化于个别事物之上,因此,“举例”阐释法律概念至为重要。

“法律概念”与“具体例子”如影随形。

分解法律概念,明确其构成要件,是精致把握法律概念的能力,甚至可以说,分解得越精细,掌握得越到位。

法律概念这种具体化也应该放在请求权基础的框架中去理解。

分解不仅仅是认识法律概念的方法,也是具体细化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对请求权基础进行鉴定的能力。

在请求权基础技术的适用过程中,肯定法源论是一个前提。

3.5陆教科书中通常也介绍民法的渊源或者民法的表现形式,但是这种介绍是概括列举式的,问题是可能未兼顾到法律的具体适用逻辑。

比如北大、高教出版社的《民法》中,民法的渊源有四种: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尽管制定法中提及民事法律,但是并未按照法律适用技术排列民事单行法。

债的发生原因有七种,分别是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

根据请求权基础的适用顺序,侵权行为应当位于无因管理之后,而不是无因管理之前。

而且全书未提及请求权基础的适用顺序的原因亦不明了。

这是一个应该深入探讨的问题。

四、民法教义学与解释适用技术4.1并非彼此无关地平行并存,其间有各种脉络关联。

解释规范时亦须考量该规范之意义脉络、上下关系体系地位及其对该当该规整的整个脉络之功能为何。

民法教义学通常并不描述单个规范,而是揭示概念或者体系种类之间重要的勾连。

易言之,对规范之间联系的综合性阐释超越了个别规范的规定。

法律适用于案例是一个由不确定性概念和价值衡量等要素构成的“灯罩”理论(解释、填补、具体化)。

质言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

法律有漏洞的,填补漏洞,对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价值补充与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主要不是为了证明某一个理论或者假说,而是解决某个具体的问题,即法律概念的厘清和系统化的理论体系构建统一于纠纷的解决。

4.2义学就是从规范条文出发(矢),通往解决纠纷这个规范目的(靶)。

民法教义学以现行民事法律(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之中)的内容和适用为对象建立的法律知识体系,该知识体系必定是在现行法所确立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的框架下通过解释方法来实现的,其中法律条文的意义射程就是民法教义学的边界。

民法教义学的整合与体系化的基本素材应该是也必须是中国本土民事判例。

在德国,民法实例题多取材于法院判决。

学者学说是为了司法者提供法律适用的指南。

反过来,司法者的司法判例也为学者学说提供素材并对法律规范的实效、学者学说的解释力提供可以实证的检验标准。

现行立法法条、既有司法判例、主流学者学说实是一种相互证实的关系,这样民法教义学才可能是一种实证的科学。

在立法主义向司法主义转变的过程中,民法教义学对中国本土司法判例的关注会是一个自然生发的内源性的趋势,而不再单纯的比较,如甲国乙国丙国,甲说乙说大家说。

这样司法者也才更有动力去参照学术研究成果。

(比如刑事司法者人手一本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正是因为学者张明楷的刑法教义学说面向刑事司法实践,有针对性。

)4.3系德国的法学教育的重点实际上是基于实证法的演绎式案例教学,其法律思维训练必须有一个民法教义的前提,明显区别于判例法系美国的归纳式判例教学。

民法教义学的解释适用客观上也要求抛弃抽象的宏观比较,抛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某一具体条文比较,而应以制度的整体功能为划分标准进行专题制度的判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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