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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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由公安部与建设部于1988年颁布,1989年开始实施,与<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期颁布实施.《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停车规划与配建标准

停车规划与配建标准
指标,界定出停车配建指标执行大城市、中、小城市、
城市所属的类别以及城市等级。
? 推荐两类城市执行方案,第一类为特大及省会城市,
建议应加强停车配建标准;第二类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 的中小城市,建议这些城市应按标准执行停车配建。
第十四页,共63页。
第 14 页
四、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求(xūqiú)分析
停车场的分布和位置,规模容量,服务范围划分, 出入口位置,规划说明书。
第九页,共63页。
第9页
三、停车场规划(guīhuà)
路内停车场规划(guīhuà)布局
? 路内停车(tíng chē)规划控制规?模确定问题
根据停车发展战略,停车管理政策?,确路定内采停车用造的成停的车交策通略障碍率
等。
? 确定停车边界
机动车保有量 ( 万辆) 140(02 年)
240 (06.6.26 ) 90 ( 06.7.11 )
62.3(04 年)
170(05 年底 ) 60 ( 06.7.16 )
第十五页,共63页。
第15 页
四、建筑物配建停车(tíng chē)设施需求分析
加强停车配建标准(biāozhǔn)的城市
? 各个(gègè)省会城市也应加强停车配建标准的执行力度,下图为省会城市机动车
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并与周围建筑、环境、景观相协调。
第二页,共63页。
第 2页
二、术语(shùyǔ)
停车(tíng chē)
停车(tíng chē)规划:
停车、临时停车、停车分类 停车需求、停车供给
P&R 停车方式
无障碍停车 停车诱导系统等
停车指标:

停车位配建出新标准

停车位配建出新标准

停车位配建出新标准
停车位配建的标准会因地区、国家和具体规划要求而有所不同。

通常,停车位配建的标准会涉及到停车位的数量、尺寸、布局和设施设备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和指南:
1. 国家标准:不同国家会制定各自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例如中国的《城市道路停车位设计规范》(GB 50377-2011)等。

2. 建筑规范:在某些地区,建筑规范和城市规划法规中会包含停车位配建的要求和规定。

3. 土地使用条例:一些地方性的土地使用条例和规定可能会包括有关停车位的规定,例如商业和居住用地的停车位要求等。

4. 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考虑:现代城市规划越来越注重可持续交通和城市设计,包括鼓励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减少对汽车的依赖。

因此,一些地区可能有特殊要求,鼓励减少停车位数量或提供环保交通设施。

请注意,在具体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准则和规范,以确定适用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此外,
停车场的规划还应考虑当地的道路交通状况、就业人口、用地性质和居住情况等因素。

如果您需要具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信息,建议您参考当地的城市规划法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南,或咨询当地专业机构或专家,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是促进电动汽车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提高充电设施的管理水平和使用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环节。

一、总则本标准旨在规范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的建设,确保充电设施的可用性、安全性和便捷性。

所有使用本标准进行配建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应的验收。

二、规划与设计1.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数量应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充电设施的设置应考虑未来电动汽车的增长趋势。

2. 充电设施的布局应合理,充电点之间的距离不应过远,以确保用户的便利性。

3. 充电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家电力规范,并具备足够的充电桩容量,以满足用户的充电需求。

4. 充电设施的建设应考虑用户的安全和便捷性,包括停车位的标识、照明和防火设施等。

三、施工与设备安装1. 充电设施的建设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所有安装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2. 充电桩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3. 充电设施的设备应进行合理布线,保证电缆的安全并避免电缆过长造成的线损。

四、验收与维护1. 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设备安装符合要求,运行正常。

2. 充电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充电服务的可用性。

3. 充电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培训和技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使用与管理1. 充电设施的使用应有明确的管理规定,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2. 用户在使用充电设施时,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3. 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巡查和监管,及时解决设备故障和用户的投诉。

六、处罚与监督1. 对于未按照本标准建设充电设施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确保设施的合规性和使用质量。

七、附则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建设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公布。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三)本《实施细则》在《XX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的基础上,为适应XX 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四)《XX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13年)是制定本《实施细则》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另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二、术语(一)城市建筑工程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二)公共建筑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 1 -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三)配建停车设施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四)基地出入口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五)交通影响分析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六)充电桩指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电机(或动力电池)提供交流电源(或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三、一般规定(一)新建、改建的建筑和扩建的新增建筑,应按第四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宜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二)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鼓励相邻地块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完整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新增规定: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停车位分配问题

新增规定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停车位分配问题引言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辽宁省住宅小区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停车位紧缺和停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辽宁省修订了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特别新增了有关停车位分配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新增规定,以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停车位分配问题。

1. 背景在过去的几年里,许多辽宁省的住宅小区面临着停车位紧缺的问题。

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小区内的停车位已经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

由于物业管理不规范,停车位的分配也存在一些问题,给居民的停车带来了不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辽宁省政府对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特别增加了有关停车位分配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优化停车位的利用,确保公平分配,提高小区停车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 停车位分配规定的主要内容下面是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新增的停车位分配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一】停车位分配原则公平原则停车位应公平地分配给居民,并且不得搭售或出租。

居住证优先原则具有住所管理范围内居住证的居民享有优先选择停车位的权利。

车位面积优先原则车位面积较大的停车位优先分配给车辆尺寸较大的居民。

【规定二】停车位分配程序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住宅小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停车位资源的情况,制定停车位分配方案,并在小区内公示。

居民根据公示的停车位分配方案,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停车位申请。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公示的停车位分配方案和申请居民的情况,进行停车位的分配。

【规定三】停车位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对停车位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停车位的利用率和安全性。

居民使用停车位时,应遵守小区内的停车规定,不得占用他人的停车位,不得随意改变停车位的标识。

【规定四】停车位争议解决若居民对停车位的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或申请调解。

若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或仲裁。

3. 结论通过新增规定,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停车位分配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居民提供了公平和方便的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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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时间:2011-08-29 来源:法规处 浏览次数:331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 印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
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
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
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五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
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
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
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七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禁止向快速路连接。机动车出入口与
其它城市主要道路连接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
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
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
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第十条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
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第十一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
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二)二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位于中心商业区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停车配建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位由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

建筑物 分类(等级) 单位 二环内 二环至三环 三环外
住宅
商品住

S建≤80 m2 车位/户 0.4 0.4 0.4
80 m2<S建≤100 m2 车位/户 0.6 0.8 0.8
100 m2<S建≤150 m2 车位/户 0.8 1.0 1.0
S建>150 m2 车位/户 1.0 1.2 1.2
低密度住宅 车位/户 1.5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车位/户 0.3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0

商务办

S建>50000 m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0.6 0.7

15000 m2<S建≤50000 m2 0.6 0.7 0.8
S建≤15000 m2 0.7 0.8 0.9

商业 商业
大型商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0
大型超市、仓储型超市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 1.0 1.2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9 1.1
配套商业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0.4 0.4
餐饮 饭店、酒家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2.0 2.0
宾馆 酒店、宾馆 车位/客房 0.4 0.4 0.4

酒店式公寓 公寓
S建≤50 m2 车位/户 0.2 0.3 0.3
50 m2<S建≤80 m2 车位/户 0.4 0.4 0.4

医院
综合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0
独立门诊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5 2.0

文化公共设施 影剧院、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4.0 5.0 6.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7 0.8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1.0 1.2
体育馆 车位/100座 3.0 4.0 6.0
配套体育设施(篮球、羽毛球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0

游览场所
风景公园 车位/公顷 - 1.5 2.5
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 4.0 8.0 12.0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师生 0.5 1.5 2.0 中专、职校 车位/100师生 1.0 2.5 3.0
大专院校 车位/100师生 1.5 5.0 6.0

交通枢纽 汽车站 车位/千名旅客 3.0 3.0 4.0 火车站 车位/千名旅客 3.0 3.0 4.0
机场 车位/千名旅客 - - 40.0

工业
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2 0.3
仓储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05 0.05
注:(1)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严格按配建标准设置停车位; (2)建筑面积大于80
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 (3)机动车停车位布置
方式应以地下停车场为主。

附表二 其它车型折合为小型机动车车位换算表

车型
机动车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铰接车
车位换
算值
0.7 1.0 2.0 2.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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