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监测方案.doc
生产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指南

生产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指南为加强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保障重点监测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部令第81号),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
—、重点监测的概念和内容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药品重点监测主要是观察上市后药品在广泛人群使用情况下的不良反应,具体内容包括:1.研究已知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2.观察新的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
3•研究靶向不良反应/事件的关联性、发生率、严重程度、风险因素等。
靶向不良反应件包括:a)临床前硏究、临床研究、常规监测中发现的药品安全性信号;b)严重不良反应,其严重程度、发生率、风险因素等仍不明确的;c)同类产品(相同活性成份/组方、相同作用机理)存在的严重类反应,且重点监测药品也可能存在的;d)省以上药监部门或药品生产企业关注的其他不良反应/事件。
4•特殊人群用药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特殊人群包括孕妇、儿童、老年人肝肾功能损害患者、特殊种族/有基因倾向或某种合并症的患者,以及上市前临床试验缺乏安全性数据的其他人群。
5•观察到的可能与药品使用、包装、质量等相关的其他安全性问题。
6 •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重点监测,药品生产企业应针对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来确定重点监测的具体内容。
二、重点监测的技术要求重点监测主要采用主动监测的方法,即通过制定系统的监测方案和信息收集计划,主动收集与重点监测药品的使用相关的安全性信息,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评述的方法。
重点监测一般在不干预诊疗的情况下进行。
1监测人群重点监测应建立在收集中国境内人群使用药品数据的基础上。
根据监测对像的不同,又可分为:⑴普遍人群监测:监测对象为使用重点监测药品的患者,对患者基本无筛选条件。
(完整版)企业数据统一上报及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平台

企业数据统一上报及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平台篇一:《XX市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解决方案》XX市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解决方案一、前言工业经济运行工作是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方式,对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形势的日益复杂和快速变化,作为整个经济运行工作基础的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在许多省、市日益得到重视和加强,纷纷建立平台,充实调节手段,落实经费保障,以利政府出台针对性的政策,帮助企业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当前XX市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横向存在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畅、共享难的问题,纵向存在企业数据收集难的问题,已难以适应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
二、系统简介XX市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系统由XX市下辖X个市辖区、X个县X个子系统组成,用户分为“市、县、企业”三级,是三级串联、双向互动、交叉共享、双系统运行的即时数据平台。
系统围绕企业经济运行数据的‘申报、审核、统计、分析’等各个环节,由下到上可以分级上报数据,由上到下可以设权查询信息,公开数据信息可以共享,同时可以了解企业反映的生产经营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强的竞争力。
加强经济运行监测,提高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准确性、预见性和针对性, 提升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提升服务企业能力,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系统功能系统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旬报、重点工业产品生产旬报和节假日生产经营日报四个调度报表,涉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利税、两项资金占用、流动资金需求等50余项经济指标以及90多类工业产品产量。
二是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分析、效益分析、重点项目建设和投产分析。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问题的预警机制。
四是促进工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建议措施。
监测分析系统建设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按照“调度及时快捷、用户使用方便、信息采集准确、政企信息互动、资源共享互利”的原则规划设计了7个子系统。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范文(三篇)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范文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____,牢固树立“既重金山银山,更要绿水清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立园、绿化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森林园区、花园厂区、生态社区”工作思路,从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将创建花园式工厂与发展生态化工业相结合、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发展循环经济相结合,改善综合配套环境,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巩固现有的园区绿化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通道绿化的提升和园区新建成区域主干道路、广场花坛绿化。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原则:结合园区的总体规划、环评报告、产业定位、企业特点和环境条件,充分考虑企业与园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制定《工业园区景观规划》为基础,为园区企业设计效果图提供参考,做到厂区内外统筹兼顾,景观协调悦目。
2、坚持与园区特色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到园区地形、土质特点、生态环境等情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以乡土植物为主,科学选择适应性强的树种进行栽植。
三、工作目标1、抓好通道绿化提升2、开展“森林园区”创建(1)创建范围:工业园区已建成区域内。
即:(2)目标任务:行道树栽植全冠樟树,胸径大于10厘米,____米分支,____米以上冠幅,土球不小于70厘米。
绿化行道达____米,____米间距栽1株,计划栽种樟树约___余株。
主入口休闲广场以景观树栽植为主。
(3)工作要求:在____年____月之前完成四、工作步骤1、规划设计: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规划设计,要求在____月____日前完成效果图,在____月____日完成施工图工程预算。
2、前期工作:对各通道绿化现状调查和部分地段的土方平整及路沿石的补砌筑工作。
3、在____年____月之前完成苗木栽植和补栽工作,____年____月进行全面验收。
五、具体措施1、强化组织领导2、分片包干抓落实。
为使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将园区绿化提升工作具体分成三个实施组,主要负责苗木栽植及有关协调工作。
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doc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有效促进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绿色、高端发展,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程序1.认定申请。
企业根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规定的认定条件,向属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应包括《承诺书》、《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报告书》。
2.属地审核。
各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化治办”)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属地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化治办。
市化治办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报。
- 1 -3.市级审核。
市化治办牵头开展专家论证,并组织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4.审核公示。
市化治办将审核意见通过市工信局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报批及公告。
市化治办将公示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二、监督管理6.加强日常管理。
各地化治办应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7.强化年度评价。
各地化治办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对已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按年度进行发展现状与潜力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后报市化治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鄂环办[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20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管电厂:201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必须不低于80%,未达到该项指标要求的将认定该地区总量减排工作未通过年度考核。
2013年7月30日,环保部正式颁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落实《办法》精神,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严格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通过加强企业自测和信息发布,可以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知情权,通过社会监督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进行污染治理,保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最终形成环保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企业污染排放监管模式。
在1992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2007年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2008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都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做出了规定。
在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要求。
虽然国家在立法上对企业自测多年前就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大多数企业对开展自行监测的法律意识薄弱以及环保部门对这项工作缺乏认识和有力监管,导致了企业对自测和公布污染排放信息的执行力较弱。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是指通过企业自行建设监测设施并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监测数据,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以下是一个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1.监测设备建设: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工艺和排放物的特点,购置适合的在线监测设备,如气体分析仪、液相色谱仪、连续排放监测仪等。
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监测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和认证。
2.监测点布设: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和排放物的特点,在排放口周围合理布设监测点,以保证有效监测。
监测点的位置应满足监测要求,并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监测方法和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监测标准和方法要求,企业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等内容,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4.数据采集和上传:企业通过监测设备自动采集数据,并通过数据采集系统将采集到的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相关部门的监测数据库中。
数据采集和上传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5.数据处理和分析:相关部门对企业上传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6.监测报告编制和上报:企业应按要求定期编制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数据汇总、分析结果和排放情况描述等,并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监测报告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排放情况。
7.监督管理和评估: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自行监测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数据的抽查和核对、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采取相应的法定措施进行处罚。
以上是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实施,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随着环保、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日益增强。
针对公司核心业务和数据,建立一个完整、严密的自检体系,减少生产、环保等方面的问题发生,成为企业应对日益复杂市场环境的有效方式。
自行监测的意义企业自行监测意味着企业不仅在符合政策责任的同时,也在对自身的运营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测。
这种自我监督的方式是建立在企业充分了解自身情况的基础上,提高管理效率,预防形成未知负面影响的必要环节。
在环保、健康安全方面,企业利用自行监测,可以在产品开发前对物质的可持续性进行评估,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另外,企业通过自检,还可以及时发现测量误差,调整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设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对象首先,企业需要明确需要监测的对象,例如,生产排放物、废水排放、噪音产生等。
•确定监测方案应制定详细和可执行的监测标准和方案,应该包括测试方法、监测频率和应急计划。
此外,监测方案还应注重数据的质量控制。
•确定监测设施企业需要确定与其业务相关的监测设备,此外,也要保证各个设备的精度,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确定监控人员监控人员需要接受培训,了解相关法律和标准,熟悉监测设施和监测方法,以确保监测过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联系当地环保部门企业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自行监测方案,确保监测方案符合政策要求。
如果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应当考虑寻求合法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来实施监测。
实施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该按照监测计划实施。
同时,监测数据及时进行记录、统计,组织分析评价,建立监测体系,对数据进行科学研究、专业评估、安全检测,指导公司优化经营管理,降低环境风险和经济风险等。
企业应当将监测数据及分析结果,向上级政府部门进行报告和发布,同时将结果向公众公开。
这样,不仅能够确保政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的社会认可度。
总结企业监管是政府监管的补充,它可以在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及时的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和预防问题的发生,从而增加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鞍山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鞍山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一、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焦总厂
曾用名: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总厂
二、主要污染物产生、处理情况
企业主要污染源及环保治理措施,污染物最终去向见下表。
三、自行监测条件及组织形式(炼焦)
四、监测内容
1.废气
2.噪声
五、执行标准
六、质量控制情况
鞍钢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承担对鞍钢各污染源排放口进行废气、废水例行监测任务。
本管理中心于2012年取得辽宁省计量认证资质,日常接受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辽宁省量技术监督局监督考核。
全体监测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进行采样、分析。
从样品采集、运输、交样、分析、报出数据,全部采用唯一标识进行,并不定期用标准样、平行双样等进行质量控制。
监测仪器、计量器具全部经辽宁省计量院、鞍山市计量检定所检定校准,均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全部。
2024年发改委重点工业企业监测工作总结
2024年发改委重点工业企业监测工作总结根据2024年发改委重点工业企业监测工作,以下是总结:
1. 严格执行监测方案:发改委制定了监测方案,确保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监测工作能够全面、准确地进行。
各地发改委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监测工作,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加强数据采集与整理:发改委要求各地发改委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工作。
通过采集和整理数据,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企业的发展动态。
3. 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发改委要求各地发改委定期向发改委报告工作情况,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等。
这样能够及时掌握企业的发展情况,为政策制定提供有力的依据。
4. 加强企业的政策指导:发改委要求各地发改委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政策指导工作。
通过政策指导,能够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5. 强化监督检查:发改委对各地发改委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地发改委按照要求进行工作。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通过以上措施,发改委2024年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监测工作能够有力地推进,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地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进一步促进了重点工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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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监测与分析制度
经营业绩监测与分析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经营业绩的监测与分析工作,确保企业能够及时了解经营情形,科学决策,并采取相应措施来提高业绩。
该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2. 监测与分析目标1.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形,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2.发现业绩波动的原因,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3.综合分析经营数据,找寻潜在的优化机会;4.为决策供应科学依据,推动企业发展。
3. 监测与分析指标1.销售业绩:监测每日、每月、每季度和每年的销售额、销售量、销售渠道和销售客户等指标,并与目标进行对比分析;2.收入与本钱:监测每日、每月、每季度和每年的收入和本钱情况,并分析收入结构和本钱结构的合理性;3.利润与利润率:监测每日、每月、每季度和每年的利润和利润率,并分析利润波动的原因;4.市场份额:监测企业在不同市场的份额,并与竞争对手进行对比分析;5.客户满意度:监测客户满意度指标,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客户投诉和问题;6.生产效率:监测每日、每月、每季度和每年的生产效率指标,及时调整生产计划。
4. 监测与分析流程1.数据手记:相关部门依照规定时间和格式,将经营数据及时录入企业信息系统;2.数据核对:财务部门对录入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数据分析:财务部门、销售部门和生产部门依据需要,对经营数据进行分析;4.问题发现:分析人员发现经营数据中存在的问题,包含业绩波动、本钱异常增长等;5.原因分析:分析人员进行原因分析,找寻导致问题的根本原因;6.解决方案:分析人员提出解决方案,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7.监督执行:相关部门依照解决方案进行操作,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追踪;8.效果评估:分析人员对解决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看法。
5. 监测与分析报告1.每月产出经营业绩监测与分析报告,包含销售业绩、收入与本钱、利润与利润率、市场份额、客户满意度和生产效率等指标的分析结果;2.报告中需供应认真的数据分析结果,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出相应建议;3.报告由分析人员编制,并定期发送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层;4.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层要及时查阅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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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监测方案
一、监测依据和目的
履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三定”方案中“监测研判经济运行态势”等相关工作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及时掌握省级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强化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能力,为研判工业经济形势提供数据支撑。
二、监测对象
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目前全省约1500户左右: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当年新建投产预计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3)省级重点工业企业集团: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奇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三、监测表式
省级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监测表
表号:J2001
制表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机关:安徽省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文号:皖统函〔2020〕7号单位详细名称:年月有效期至:2022年2月
三、本月产值发生较大变化说明
九、1-本月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发生较大变化说明
填表人:联系电话:
四、监测指标
(一)月度监测指标
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均按国家相关统计标准执行。
其中,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可报送企业1-2种主要产品。
产值同比大幅增长或下降原因指出现本月产值同比增幅或降幅超过30%(含)时,填写本项。
以下情况免填:报告期为2月份;企业为新建投产企业;本月原因与上月相同。
产值环比大幅增长或下降原因指出现本月产值环比增幅或降幅超过30%(含),填写本项。
以下情况免填:报告期为2、3月份;企业为新建投产企业。
百元营业成本=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保留两位小数。
百元营业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收入×100,保留两位小数。
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长或下降原因指出现1-本月营业收入同比增幅或降幅超过30%(含)时,填写本项。
以下情况免填:报告期为2月份;企业为新建投产企业;本月原因与上月相同。
利润总额同比大幅增长或下降原因指出现1-本月利润总额同比增幅或降幅超过30%(含)时,填写本项。
以下情况免填:报告期为2月份;企业为新建投产企业;本月原因与上月相同。
预计次月工业总产值指根据企业排产计划或订单情况,预计下一报告期工业总产值。
(二)季度监测指标
企业订单额“本季度完成”指企业根据订单排产,本季度所实际完成的订单额;“预计下季度”指企业根据订单和往年生产情况,预计下一季度可能完成的订单额。
出口订单额“本季度完成”指企业根据出口订单排产,本季度所实际完成的出口订单额;“预计下季度”指企业根据出口订单和往年生产情况,预计下一季度可能完成的出口订单额。
若无出口免填。
设备或产能利用率指本季度内设备实际使用时间占计划用时的百分比,或主要产品产量与相应的生产能力之比。
企业用工人数指本季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企业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本企业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企业用工缺口人数=本季末企业生产用工总需求人数-实际生产用工人数。
若无缺口免填。
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建议指企业可反映出现影响生产经营中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以及对涉及我厅有关政策的建议。
(三)年度监测指标
企业人均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企业用工平均人数。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企业每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企业用工平均人数指企业每年平均用工人数。
年平均人数按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月平均人数=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本月天数;月度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企业,可用(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替代。
年平均人数=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企业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每年末实际拥有的工业用地面积,包括租用厂房的占地面积,但不包括已出租厂房占地面积。
五、监测方式及时间
依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企业云服务平台进行,企业通过网上进行填报。
月度监测指标每月分两次填报(1月份数据免报),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一月“工业总产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本月产值或主要产品产量发生较大变化说明”;25日前报送上一月“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百元营业成本、百元营业费用、预计次月工业总产值、1-本月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发生较大
变化说明”。
季度监测指标每季度首月2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情况。
年度监测指标每年4月2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情况。
六、数据使用
本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运行局牵头组织各行业管理处室监测,监测获取的数据限内部使用,不对外发布。
七、严格落实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