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附件7: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和投标承诺,结合标段实际,制定完善的部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xx铁路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的相关要求及《工程质量检验、试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成果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保证第三方检测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检测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要做到:1.认真履行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进行检测工作。
2.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为规范第三方检测工作,各检测单位必须完成《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按照委托时的承诺要求编制进场人员、设备审查表,报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质部审批。
3.认真开展检测工作,按时上报检测信息。
4.加强内部管理,优质、高效服务施工一线。
检测单位严禁转让检测任务,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任务。
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各检测单位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公司安质部组织,公司工程部参加,采取日常检查、季度考核、上级部门检查结果相结合,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四条考核的主要内容1.组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的履约情况。
2.检测工作质量及管理情况。
3.内业资料的整理情况。
4.现场检测人员的工作态度及廉政情况。
第五条考核设为甲(90分以上)、乙(80~90分之间)、丙(70~80分之间)、丁(70分以下)四个等级。
考核标准详见附表一:《第三方检测单位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章奖励及处罚第六条奖罚:以每季度为一考核期,从每个检测单位考核期检测费用中提取5%作为奖励基金,由公司安质部组织对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考核评分。
第七条考核结果:1.综合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检测单位,给予完成考核期检测费用5%的奖励,并通报表扬;2.考核分数在80-90分的检测单位,给予完成考核期检测费用3%的奖励;3.考核分数在70-80分(含)的检测单位不予奖励。
检验外包的医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检验外包工作,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检验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检验科外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病理等检测项目。
三、外包机构选择与管理1. 医院检验科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选择具有合法资质、检测流程规范、检测质量可靠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2.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备;(2)具有完善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3)具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检测设备;(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3. 医院检验科对外包机构进行评估,包括:(1)审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2)实地考察检测机构的生产环境、设备、人员等;(3)查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内部管理制度等。
4. 医院检验科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样本外送与接收1. 医院检验科对外送样本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样本外送前,医院检验科应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沟通,确认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报告时间等信息。
3. 医院检验科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后,应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医院检验科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归档,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五、检验结果应用与反馈1. 医院检验科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应用于临床诊疗,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2. 医院检验科应定期向第三方检测机构反馈检验质量、设备运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3. 医院检验科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医院检验科定期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合作协议。
2. 医院检验科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方检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第三方检验室安全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检验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检验室主任为检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检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检验室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检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本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对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应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2. 安全检查(1)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重大节假日、特殊时期和设备改造、检修期间,应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并上报检验室主任。
3. 安全操作规程(1)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使用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防护措施。
(3)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4.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检验室主任,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5. 应急预案(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四、附则1. 本制度由检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检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制度,共同维护检验室的安全稳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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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第三方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工程检测管理组织机构
第一条成立铁路客专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和
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质部。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组员:公司各部门部长,安质、工程部及指挥部相关人员,监理单位总监,设计总
体负责人。
第二条建设指挥部、各施工及监理项目部必须组建第三方检测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负责第三方检测的日常管理和检测缺陷整治的督导落实。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一条牢固树立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刻认识质量与安全互为前提。
凡实
体有缺陷的工程都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要始终把质量摆在第一位,深刻认识到
桥梁桩基、隧道衬砌及路基等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目地,查清桥梁、隧道及路基
施工中存在的实体质量缺陷,落实整治、确保工程实体质量达到既定目标。
第二条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工作开展,按要求提交检测报验单,提供被检测项目的
设计参数和资料,统筹安排检测工作的推进。
第三条施工、监理单位应重视检测中发现各类缺陷问题,抓好整治过程的监管,分
析原因、查找漏洞,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原则下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报审批后实施,。
(完整版)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公路或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路桥建设(贵州)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或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独立组织。
第三条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负责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中交路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责任(一)监督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公路或铁路施工质量检测工作;(二)对检测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和处理;第六条公司质量主管领导责任(一)组织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进行检测管理工作;(二)主持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讨论分析,确定处理方案并提交中交路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责任(一)负责制定及修订检测管理办法并监督其有效运行;(二)协调解决好二级单位、施工项目及第三方检测机构间的关系;(三)签认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报的检测结果;(四)对检测发现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制定整改、预防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责任(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认真履行检测合同,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制定详细的检测工作计划和检测方案,制定检测结论及技术建议;(三)保证检测资料清晰完整,便于查找和可追溯;(四)严格执行检测不合格及时报告制度,以便于中交路建及各单位掌握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体工程质量;(五)检测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人员及设备,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六)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项目)责任(一)被检测项目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及时提供报检单,及时提供设计参数和资料等,确保现场检测条件满足要求;(二)对检测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确保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原则下制定整改方案,进行彻底整改;(三)各二级单位及时掌握项目动态,掌握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结果,有不合格情况时,组织制定或审核整改方案,验证整改结果,并负责向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报告。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佛建质〔2010〕7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0月19日以佛建质〔2010〕7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第三方监测单位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内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依据《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4〕637号)、现行检测技术规程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是指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通过独立招标程序确定委托的、依法持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所从事的现场检测活动。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活动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桥梁桩基、路基及支挡结构、隧道衬砌、房建桩基、钢结构、通信铁塔等由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工作范围。
第五条实行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应实施的自检工作不变,施工质量责任不变;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不变。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得参与本标段内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测自检项目.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组织机构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归口公司安质部,建设指挥部负责管段内第三方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作职责(一)安质部:1.制定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2.指导现场指挥部召开第三方检测单位首次进场会议,每半年组织1次第三方检测单位履约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考核。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实体质量抽检等工作。
4.审核第三方检测单位的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5。
组织第三方检测招标工作。
6。
每季度分析实体工程质量。
对第三方开展评估(二)工程部:负责组织指挥部、设计、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研究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或安全存在较大风险的不合格工程实体的处理方案,组织对处理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三)建设指挥部:1。
第三方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抚顺石化公司建设项目第三方检验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专项检验㈡、保温防腐工程1.保温用铝板,镀锌板:入场材料要具有合格证明,分别符合GB/T3880-2012和GB-T/2518-2008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由监理或业主要求材料购买单位,及时按批抽样委托给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检验过程中监理或业主要见证,同时资料存档。
2.保温、保冷材料:对每批入场材料检查质量合格证,核查绝热材料的强度、容重(密度)、导热系数、耐热性、含水率等性能指标和品种、规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用于覆盖奥氏体不锈钢设备、管道上的绝热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对于现场抽样的性能检测,应检查其氯化物、氟化物、硅酸盐及钠离子的含量。
绝热材料中(Cl-+F-)离子的含量不应大于 0.060 %(Na++SiO32-)离子的含量不应小于 0.005 %。
当绝热材料中(Cl-+F-)离子的含量大于 0.060 %时,应判定该绝热材料为不合格。
绝热材料到施工现场后,由监理或业主要求材料购买单位,按每批保温材料进入现场任选1~2组进行检测,其中导热系数超出设计取定值的5%以上不得使用,应退货。
其它指标如有不合格,允许复验,加倍取样,仍有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过程中监理或业主要见证,同时资料存档。
3.防腐涂料及防火涂料。
由于此类材料品种较多,入场材料首先要符合设计要求,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由监理或业主要求材料购买单位,及时按批抽样委托给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及设计要求,检验过程中监理或业主要旁站,同时资料存档。
检查数量:防腐涂料,同一厂家同一品种抽查一次。
防火涂料:每使用100吨或不足100吨薄型防火涂料应抽检查一次粘结强度。
每使用500吨或不足500吨厚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
1、设备、材料及构配件检测抽查委托单2、一式四份,监理、检测单位、总包单位、项目部各一份。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发展,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有效的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背景1. 第三方检测的意义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独立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受被测对象的委托,可以有效地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准确性。
第三方检测可以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权威的数据和分析,帮助他们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和决策。
2. 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第三方检测机构多而杂,存在着管理和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
一些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检测结果难以被其他机构和公众所接受。
此外,一些地区和行业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导致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不高。
三、管理办法的制定目标1. 提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整体水平和能力,确保检测结果可靠、准确。
2. 加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消除潜在的利益冲突。
3. 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检测管理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和公众信任度。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与年度审计a. 严格筛选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进行资质认证。
b. 按照一定的周期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确保其仍然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2.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a. 确保第三方检测机构与被测对象无利益关联,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b.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3.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a.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估。
b. 定期进行质量审核,提高检测机构的运行效能和质量水平。
4.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信息公开a. 检测机构应主动向公众公开其资质、业务范围、实验室设备和技术人员等相关信息。
b. 第三方检测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开,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监管和执行机制1.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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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为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内蒙古农牧业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经农业部或者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资质双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监督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从事检验检测人员能够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职责:(一)承担生鲜乳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
当买卖双方对生鲜乳质量发生争议时,负责委托对生鲜乳质量的争议进行检测仲裁。
委托开展生鲜乳分等分级的检验测试工作。
(二)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委托,对检测人员、生鲜乳收购站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数据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其检测手段和检测结果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认定第六条申请生鲜乳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法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条件(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
(二)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三)依法经计量、资质认证。
第八条申报材料(一)第三方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二)检测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五)计量、资质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七)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自治区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九)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根据检测任务的需要,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布局和数量。
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的申请后,会同质检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第三方检测机构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第三方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续第三方检测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在授权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原授权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资质证书,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生鲜乳质量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章留样第十三条生鲜乳收购站对奶牛进站挤奶实行生鲜乳分户留样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必须配备生鲜乳留样专用瓶及留样存放冰箱,对采样进行编号、记录、登记,并保留10天以上;乳制品生产企业对生鲜乳留样参照生鲜乳收购站执行,以备第三方检测机构质量追溯检测。
第十四条对未严格执行分户留样制度的生鲜乳收购站和未按规定留样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农损失由违规一方全部承担。
第五章检测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生鲜乳质量检测业务,均由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以及其他组织单位委托进行。
生鲜乳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方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代为委托。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样本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检测机构每季度向相关部门报送业绩清单并附上合同复印件。
委托方对生鲜乳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5日内,向第三方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三方检测机构收到委托方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方报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生鲜乳样品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
提供生鲜乳质量检测样品(留样样品)的乳品加工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单位,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十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生鲜乳的检测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关部门指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统一判定原则,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
委托样品移交到第三方检测结构时,接样人员应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进行逐一核对。
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写样品接受单,按照要求保存样品,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必须数据及结论准确可靠,字迹清楚,符合下列规定:(一)检测报告采用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表格格式,提倡使用先进的、自治区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二)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第三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第三方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公章;检测报告空白栏应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蔽;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章,并注明见证人单位和姓名。
(三)检测报告不得任意更改。
若因委托方原因需更改非检测数据、日期等内容时,需原委托方提出书面更改申请,经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更改。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为生鲜乳质量判定依据。
第十九条检验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实验仪器设备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室环境应按符合检测要求。
第二十条填写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准确、全面。
准确适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复验。
(1)对临界值、离散数据。
(2)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规章、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
(3)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解释不清的。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机构应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检测资料具有可追溯性;检测资料档案管理规范。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检验监测业务应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指导,并由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根据检测参数及所需仪器设备按《质量手册》要求配备技术人员。
盟市级机构必须配备6名以上工作人员,最少保证技术人员3-4名,化学专业2人以上,生物化学专业1人,实验辅助人员1人,管理人员2人。
自治区级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基层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求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相对稳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批复。
待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及其变更须经评审考核,报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备案。
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及检验程序和审核程序,能对检验结果做出准确的评价。
对签字的检测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对负责对检测报告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不得干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接受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委托方提供检验的各项活动不受行政或其他方面的影响,要保持判断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维护检测结论的司法公正性。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生鲜乳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生鲜乳质量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报告,并同时上报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得到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七章经费和收费第三十条由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检测机构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检测所需经费由任务下达部门统一支付。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第三方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争议仲裁所检生鲜乳样品检测所需费用,待仲裁后,执行败诉方承担。
第八章奖惩第三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水平高,检测任务完成突出的,优先安排检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