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债务关系证明】如何证明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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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无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1.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怎么写这是个对投标人关联企业的情况描述需要先确定投标人的关联企业可以登陆营业执照下方的网址查询投标单位名称查询到的企业信息中包含投标人企业的出资单位分子公司信息所有这些内容均属于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你在情况说明中主要是把以上查询到的信息结果如实填写并说明即可投标环节中要求投标人填写这个信息主要是防止投标人之间有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参与同一个标段项目的投标因为这个时候关联关系的企业可能相互之间串通报价这是对其他参与的企业不公平的2.关联关系表的填写说明关联关系表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关联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国家(地区),地址,和企业的关系,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类型。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二、“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三、“地址”: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四、“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整理)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如果缺失良性的规则指引,将会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侵犯到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账需要哪些手续

要账需要哪些手续

要账需要哪些手续
人生在世,难免遇到困难,所以在金钱方面避免不了往来,那么在借钱之后难免会遇到有些不认账的人,这时候自己可能要不回来需要委托要账公司来收账,债权人发布债权委托到催天下平台,平台会为您提供催收公司进行服务。

本文介绍一下委托要账公司要账需要哪些手续。

一、需要有可以来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一些证据。

比如借条、对账函、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等,这都是能够来当作是证明债务关系所存在的证据。

二、最起码要有债务人的信息资料的。

既然把钱借给别人,对方的基本信息是应该有的。

不然真的出什么事情时,想要把钱给要回来,那似乎有点困难。

很多人因为把钱借给了最熟悉的朋友,基本信息资料的掌握也是很清楚的。

三、需有债务者能提供执行的财产利益的线索。

许多债务者都说自己没还债的能力,不过是隐藏财产而已。

对欠债的人或公司,得到财务情况是很难的。

可大致能了解到经营情况、员工的收入情况,这对欠债的自然人,是能了解到单位的其他员工收入情况、了解家庭消费的情况。

四、留意诉讼的时效规定,需要来制造与保留欠款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的。

债务的问题,从债务到期,对方拒绝归还的时候来算。

欠款诉讼时效会由于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来履行义务,进而中断。

作为债权人一旦别人欠自己钱时,是需要尽快想办法来解决欠钱的问题。

毕竟欠钱放在谁身上,都会特别不舒服的。

以上就是委托要账公司要账需要哪些手续的介绍,催天下平台是欠款催收技术服务平台,平台有专业催款律师和正规要账公司入驻,合法为债权人和债权企业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债务追讨难题。

还款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还款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还款承诺书的法律效力还款承诺书是一种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书面文件,用以表明债务人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债务。

在法律上,还款承诺书具有以下效力:1. 证明债务关系:还款承诺书首先证明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是债务存在的重要证据。

2. 明确还款义务:通过还款承诺书,债务人明确了其偿还债务的义务,包括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3. 增强债权的可执行性:一旦债务人未按还款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承诺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

4. 具有法律约束力:还款承诺书一旦签署,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必须遵守承诺书中的条款,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5. 可作为诉讼证据:在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还款承诺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以证明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6. 影响债务人信用:如果债务人未按照还款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可能会影响其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对今后的融资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7. 可能涉及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违反了还款承诺书中的条款,除了需要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外,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可协商变更: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还款承诺书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

9. 具有时效性:还款承诺书通常具有时效性,即债务人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法律后果。

10. 可撤销性: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还款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下签署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承诺书。

请注意,还款承诺书的具体法律效力可能会因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出具或依赖还款承诺书时,最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14年中国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旨汇编(A2)

14年中国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旨汇编(A2)

14年中国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旨汇编(A2)《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首先编辑出版的一套丛书,分中英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笔者通读丛书系列之民间借贷部分,对其裁判要旨进行系统的汇编,分期进行推送,本期推送的是A系列——借贷关系认定第二期。

四、个人给公司出具的“借款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裁判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2012)二中终字第16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重点是关于“借款单”的理解,此类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1、原被告之间即存在借款事实,又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并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借款事实往往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发生的。

2、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民间借贷之诉,本案属于这种类型。

3、双方对于借款原因存在争议,查明基础法律关系较为困难的案件。

对于第二类案件,特点是公司和个人认可所涉款项是基于执行职务行为产生,如支付采购费、差旅费,虽然证据以“借款单”或者“欠条”等形式表现出来,但应属劳动争议案件。

法院应向原告释名,告知公司先撤诉然后进行劳动仲裁程序,如当事人拒绝则驳回起诉。

五、对于现今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债务人出具的借据是否可以主张权利?【裁判书字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汉江中民二终字5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第一,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直接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关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法院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第二,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

第三,对于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

第四,对于大额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儿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作者:孔令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导读:社会上很多公司企业明明有钱还债,却想方设法规避债务!下面请看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五个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租赁规避执行案【基本案情】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系两起案件被执行人,溧水法院于2013年7月8日裁定拍卖优德公司所有的位于溧水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优德公司提出涉案房产在法院查封前已出租给舜天鸿泰公司、南京鸿宇服饰有限公司用于抵债。

溧水法院查明,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1-7幢厂房为优德公司的全部房产,该房产一直由优德公司占有使用,舜天鸿泰公司、鸿宇公司均未进驻使用。

优德公司、舜天鸿泰公司、鸿宇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

舜天鸿泰公司与优德公司、鸿宇公司与优德公司之间发生多笔款项往来,但汇款凭证上用途注明均为“货款”或“往来”,不足以认定为借款。

【法院观点】溧水法院认为,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既要进行形式审查,也应结合其他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从合同签订背景、内容、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第一,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标的涵盖了优德公司全部厂房,作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将其正在使用的所有厂房出租的行为不符合常理。

第二,两案外人陈述签订借款协议时,优德公司无法提供其他任何有效的保证还款的措施,不得已将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但其时优德公司的房产并未设定抵押,与案外人的陈述相矛盾。

且两案外人不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而选择担保能力弱、实现周期长的房产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的行为不合常理。

第三,两案外人对其租赁的房产,至今未实际占有、使用,不符合租赁交易习惯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

第五,两案外人主张的租金以优德公司的借款抵付,因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在此基础上的租赁关系也不能成立。

被执行人优德公司为逃避债务履行,与两案外人恶意串通,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抵押的房产上虚设长期租赁关系,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杨临萍XXX 于蒙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所谓的非法金融,而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民间借贷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一方面,民间金融受控于政府的严苛管制,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又对民间金融情有独钟。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仅仅考虑到了政府及司法部门监管的便利,却忽略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放之任之,也不能依赖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其管制过严。

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借贷数额巨大、借贷目的多元、利率规制缺乏,等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司法解释的脉络介绍相关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1.如何看待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尚付阙如,而是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会议纪要等,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对有关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批复、指导意见及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而这些司法依据又都是在不同时期为应对当时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不仅在稳定性、延续性、确定性和系统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而且在有关民间借贷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属性等问题及其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区分等诸多方面仍显模糊,欠缺一套明确、稳定、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

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范本是怎样的?

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范本是怎样的?

写清建筑工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日期,收到货款的金额,公司已按时完成付款义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债务关系解除,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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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于大家来说并不陌生,尤其是对于正在从事生意以及商务的人士,合同是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书面保障,保障双发权益以及约束双方行为,那么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范本大家都了解了吗?小编就为大家简单解答一下。

一、合同履行证明范本 材料款结清证明 建筑工程公司: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订XXXX工程项目的 购销合同。截至 年 月 日收到货款共计: 元。贵公司XXXX工程项目已按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完付款义务,

我公司也完全提供需方有关货款的单据(增值税普通发票),由

此我公司与贵公司XXXXX工程项目的 购销合同已经 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 特此证明。 XXX材料公司 年 月 日 二、如何认识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等。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执行即是。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项地执行,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执行,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合同已履行?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债务人死亡坏账核销证明材料

债务人死亡坏账核销证明材料一、债务人死亡坏账核销的背景和意义债务人死亡坏账核销是指债务人因死亡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依法对该笔债务进行核销的一种处理方式。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以确保债务人的死亡确实导致了债务无法履行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债务人死亡坏账核销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和编写方法。

二、债务人死亡坏账核销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1. 死亡证明债权人需要提供债务人的死亡证明,以证明债务人已经去世。

死亡证明通常由医院或者民政部门出具,包括债务人的姓名、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信息。

债权人需要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可以通过核实相关的公共记录来确认。

2.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证明债权人需要提供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证明,以证明存在债务关系。

这可以是债务合同、借据、欠款确认书等文件,需要确保这些文件是合法有效的。

3. 债务人财产清单债权人需要提供债务人的财产清单,以证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

财产清单应包括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如房产、车辆、存款、债务等,以及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等。

债权人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查询、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来获得这些信息。

4. 债务人死亡对债务履行的影响证明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明材料,说明债务人的死亡对债务履行造成了不可抗力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

这可以是法医鉴定报告、法院判决书、相关证人证言等。

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的死亡是导致债务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

三、债务人死亡坏账核销证明材料的编写方法1. 整理和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债权人需要仔细整理和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和查询所需材料的具体要求,以确保符合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2. 编写债务人死亡坏账核销证明申请书债权人需要编写一份债务人死亡坏账核销证明申请书,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债务关系、债务人死亡的原因和对债务履行的影响等。

申请书应该简明扼要地陈述事实,清晰地表达债权人的意图。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附全文)1

一、民法总则适用法律衔接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三、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四、担保纠纷案件审理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六、证券纠纷案件审理七、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九、票据纠纷案件审理十、破产纠纷案件审理十一、案外人救济案件审理十二、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一、民法总则适用法律衔接一是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

按新规优于旧规适用民总。

二是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合同法“总则”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民总;合同法“分则”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合同法“分则”。

三是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公司法与民总不一致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公司法。

两个例外:公司法已有规定但民总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民总有意修正公司法的,均适用民总。

四是民法总则的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基本原则,主要针对新旧法不一致的情况,此时适用行为时的法。

两个例外: 一是某项制度民总有规定而旧法没有,可参照适用民总。

二是根据“有利追溯”新法有溯及力,如诉讼时效。

二、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一)“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履行。

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不予支持。

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应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关于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已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予以支持,但应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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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债务关系证明】如何证明债务关系
如何证明债务关系
如何证明债务关系
一般而言,在交易或者借贷发生的时候往往会有原始的债务资料,如
合同,借条,发货单等等,只要这些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就能够产生证
明力,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债务关系。
所以,平时就必须注意这类凭据的设立及其有效性。例如,在买卖合
同中除了要有标的的数量质量以外,特别要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方
式,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借贷,在开立借据或者
借条的同时,最好能够进行公证以保证借据的有效性,避免他人恶意
抵赖。而在一般日常性的业务交往中要留心保留各种交易凭证,而且
各类凭证都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该盖章的要盖章该签字的要签字,
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债务关系发生时有据可查。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纵使我们十分小心总还是有部分债务问题会无
据可查。另外还有一些债权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或者碍于情面根本就
没有考虑要设立或者保留有关债务关系的凭据,仅仅有所谓的”君子
协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人拒不认帐,我们应该如何证明债
务关系的存立呢?
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寻找证人加以证明。但是要做的这一点是比较困难
的。一方面法律对于证人证明的要求比较高,如对此类关系的证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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