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价试点工作方案-中华医学会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疼痛科评分标准试行-中华医学会

疼痛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900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65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4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75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所在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所在医院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效果;4.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5.专科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6.专科病房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的情况外,无特别注明,其他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疼痛科病床少于30张单项否决,要求独立病区、独立护理单元、不含其他功能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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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31•【文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获得高水平医疗服务的需求,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05号)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卫规财函〔2011〕1号)等文件,现就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落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服务”要求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引导医院将建设与发展重心转移到维护公益性质、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的内涵建设上来,促进医疗质量提高和医药费用的合理控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院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认真完成项目工作任务(一)项目目标任务。
主要是以需求为导向,提高三级医院专科医疗能力,对各专科为解决疾病诊疗问题而开展的技术创新进行支持,以填补疾病诊断治疗领域的技术空白,推广适宜医疗技术,并加强临床型医学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促进区域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的均衡发展,有效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的目标。
2023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023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一、前言2023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被广泛认为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领域的重要政策之一,这个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医疗科技创新、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医疗资源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一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并就其中的关键问题展开讨论。
二、实施方案的背景和意义我想首先了解2023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本实施方案是如何应对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未来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1. 应对医疗卫生体系问题在当前的医疗卫生体系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比如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医疗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医患关系紧张等。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疾病谱的变化,这些问题也变得更加突出。
国家需要出台一项具体而有效的实施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
2. 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这一实施方案对于未来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将在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医疗科技创新、改善医疗资源配置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三、实施方案的重点和关键措施我想了解2023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中的重点和关键措施。
这一实施方案到底包括了哪些具体内容,以及这些内容中的哪些是最为核心和关键的。
1. 重点内容的梳理在实施方案中,有哪些重点内容是我们必须要深入了解和掌握的?比如重点专科的范围、建设目标、实施路径等。
2. 关键措施的分析实施方案中采取了哪些关键措施来推动重点专科的建设?这些措施将会如何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如何帮助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四、对实施方案的思考和展望在这一部分,我想对2023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一些个人的思考和展望。
这些思考和展望将有助于我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实施方案。
1.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而言,我对这一实施方案是怎么看的?我认为这一实施方案将如何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会有怎样的影响?2. 对未来的展望我对未来2023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有怎样的期待和展望?我认为这一实施方案是否足够有效,是否能够真正解决当前医疗卫生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五、总结2023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医疗卫生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政策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3.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临床专科是医疗机构服务患者的基本单元,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是医院建设发展的根本任务,对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中明确提出要以满足重大疾病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强临床专科建设,以专科发展带动诊疗能力和水平提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制订了《“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关于推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各地和各医疗机构加强临床专科能力建设。
近年来,部分医疗机构未能充分理解临床专科的内涵,把学科与专科的概念混淆,在建设发展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过多强调科研和学术产出,忽视了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不符合临床专科建设提升疾病诊疗能力、保障人民健康的初衷。
为引导医疗机构端正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方向,紧紧围绕“临床”开展建设,我委决定组织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并制定了《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通过评估的“指挥棒”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医疗机构打破传统学科和科室壁垒,构建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的多学科融合型临床专科,不断提升相关临床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能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和医疗服务效率,保障建设成果直接惠及就医群众。
二、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的机制是什么?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每4年为一周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临床客观数据为基础,采用科学量化的方式进行,保障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价指标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价指标
1. 背景和目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价指标,为其实施和评估提供指导。
2. 试点评价指标
- 临床技术水平:评估试点专科医院的临床技术水平,包括专家团队的专业能力、医疗设备的先进程度等。
- 技术创新能力:评价试点专科医院的技术创新能力,如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创新治疗方法等。
- 患者满意度:考察试点专科医院的患者满意度,包括对医疗服务、医护人员态度等方面的评价。
- 疗效评价:评估试点专科医院的疗效,包括手术成功率、康复效果等。
- 经济效益:考察试点专科医院的经济效益,包括医疗资源利用情况、财务状况等。
3. 评价方法和指标设置
评价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结合的方式,具体可以采用问卷调查、临床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评价。
指标设置需要综合考虑专科特点和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评价
指标,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 评价结果的应用和改进
评价结果应该作为试点专科医院综合发展的重要参考,为进一
步改进专科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指导。
根据评价结果,试点专科医院可以对存在问题的方面进行改进,提升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5. 总结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价指标对于评估试点专科医院的综合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价,可以进一步提升医
疗质量,提供更好的临床服务。
评价结果的应用和改进将推动专科
医院的发展,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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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价指标》的文档概述。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检验科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检验科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六个部分,实行量化干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5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1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50分,"科研与教学”占180分,“生物安全”占10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5年时间从2006年1月1日算起。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执业地点所在医院的人员。
五、此标准用于答辩评比。
标注*项需提供相关原始资料的复印件,并经所在医院盖章确认(如所提供的原始材料不明确,视为无效)。
六、申报本标准评审的医疗机构检验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属医院为三级医院。
2、申报的检验科不应包括检验科以外的检测实验室,其检测能力需涵盖以下亚专业:
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及体液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分子生物学检验。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分标准一、引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临床医疗水平,推动医学科技进步,更好地服务广大患者。
为了规范和指导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工作,制定试点评分标准,以便客观、公正地评估专科的临床实力和科研水平。
二、评分标准1、临床诊疗能力(40分)(1)诊疗技术:评价专科在常见病、多发病以及疑难杂症方面的诊疗技术水平,包括手术操作、介入治疗、药物治疗等。
(2)诊疗规范:评价专科在执行诊疗规范、优化诊疗流程方面的表现,以及针对特定疾病建立标准化诊疗方案的情况。
(3)医疗质量:考察专科的医疗质量控制、不良事件处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科研能力(20分)(1)科研项目:评价专科在承担国家级、省级等各级科研项目方面的能力和成果,包括科研项目数量、级别及获奖情况等。
(2)学术论文:评价专科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重点考察论文的原创性、科学性和影响力。
(3)技术创新:考察专科在临床医学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情况,包括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及推广应用等。
3、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15分)(1)人才培养:评价专科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成果,包括医学生培养、进修医生培训及学术交流等。
(2)团队结构:考察专科的学术带头人、骨干成员的学术背景、专业特长及影响力,评价团队结构的合理性和优势互补情况。
(3)团队协作:评价专科内部团队之间的协作精神和能力,以及在重大项目和突发事件中的表现。
4、社会服务与医德医风(15分)(1)社会公益:评价专科在公益活动、健康教育、基层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和社会责任感。
(2)服务满意度:了解患者和家属对专科医疗服务的评价,包括医疗服务态度、医疗效果、就诊流程等方面的满意度。
(3)医德医风:考察专科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廉洁行医、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患者和家属对医德医风的认可度。
5、综合管理(10分)(1)管理创新:评价专科在医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实践和成效。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设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支持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发展潜力的临床专科,进一步开展深入系统的临床能力建设和创造性的临床应用性研究,推动临床学科发展和成果转化,以提高我国专科医疗能力,促进地域间和学科间医疗技术水平的均衡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估、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鼓励地方财政、项目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专家评估情况和专科建设情况,对于在全国领先的医院授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对于通过建设能够达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水平的授予国家临床重点培育专科称号。
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七条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等,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
发展规划应当明确阶段内优先支持的领域,年度项目指南应当明确年度内优先支持的专科范围。
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周期为5年。
各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根据发展规划分年度进行。
第九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类别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学科发展情况及学科分类现状确定。
第十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的领导。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方案
附件3编号:□□□□□□□□□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申报单位(盖章):申报专科名称:主管部门:申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填写说明一、临床重点专科申报表各项内容的填写应实事求是、认真严谨、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易辨,不得使用没有规定的符号、代码和缩写,不得填报虚假信息。
二、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主要填写医院相关情况。
“医院名称”应填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第一名称全称。
三、“医院类别”填写“综合”或“专科”,“医院等次”应填写“甲等”或“乙等”。
四、“联系电话”应填写医院院办公室电话或负责重点专科事宜的科室电话。
五、“实际开放床位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当年的情况。
六、“医院在编人数”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当年的情况。
七、“申报专科负责人”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的科室负责人。
八、“技术队伍情况”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当年在科室工作人员的情况。
九、“学术团体及专业杂志任职情况”指在全国、全省本专业学术团体中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等职,或在相关专业杂志中担任主编、副主编、常务编委等职的情况。
其中1人兼任多个职务的只填最高级别职务。
十、“医疗工作情况”指学科带头人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简历,并简要介绍学科带头人的医疗水平及技术特长。
十一、“近五年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发表论着等情况”,指学科带头人在评估周期内,所主持或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和发表论文、着作等情况。
十二、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十三、“诊疗技术”列出开展主要技术项目名称以及近五年开展的总例数。
十四、“特色技术及其先进性说明”列举能够独立开展的3-5项特色技术,说明其临床效果以及在国内外所处的地位。
十五、“住院病种”指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病名确定,按照出院第一诊断进行统计,本专业住院患者排位在前5位的病种。
患者总例数、急危重症比例、疑难症比例、治愈率、平均住院日、人均费用是指针对所填写的某一病种的相应指标。
国家级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九百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65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4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75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所在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5.专科病房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情况外,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等,均指临床应用方面的论文、项目、课题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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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产科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3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五、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
六、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且在岗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七、此标准用于答辩评比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中标明“△”符号的,用于答辩评比。
对于答辩评比的内容,必要时将在现场检查时进行复核。
产科疑难、重症和急症疾病标准
一、疑难疾病标准
需要内、外科会诊,需要科室讨论的病例,例如妊娠期发热待查、妇科恶性肿瘤保留生育功能后妊娠等。
二、重症疾病标准
严重危害母亲或胎儿健康的疾病或情况
1.严重产科并发症与合并症:如重度子痫前期、早发型子痫前期、子痫、HELLP综合征、重度妊娠期胆汁淤积症、早产(≤32周)、前置胎盘、前置胎盘大出血、凶险性前置胎盘、近足月完全性
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胎盘植入、复杂类型双胎(双胎输血综合征、双胎一死一活、双胎发育不均衡、双胎之一合并畸形),三胎及以上多胎。
妊娠合并巨大子宫肌瘤,妊娠合并严重子宫畸形。
产后出血≥1000ml、严重软产道裂伤、先兆子宫破裂及子宫破裂、忽略性横位、脐带脱垂、肩难产、羊水栓塞、严重感染、晚期产后出血、疤痕子宫放弃胎儿引产。
2.严重内、外科合并症:
1)妊娠合并严重血液系统疾病(血友病、白血病、再障、重度血小板减少症、严重贫血等);
2)妊娠合并心脏病(风心、先心、冠心、心脏病换瓣后长期抗凝者、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
3)妊娠合并糖尿病(有并发症者);
4)妊娠合并甲亢危象;
5)妊娠期急腹症(指卵巢囊肿蒂扭转、子宫肌瘤红色变性、急性阑尾炎、肠梗阻、胆囊炎、胃穿孔、腹膜炎、肾结石、胰腺炎等);
6)妊娠合并风湿病(SLE及干燥综合征等合并器官损害);
7)妊娠合并急慢性肾功能不全;
8)妊娠严重肝病(合并肝硬化、妊娠期急性脂肪肝、重症肝炎);
9)妊娠合并呼吸系统疾病(重症肺炎、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哮喘持续状态等);
10)妊娠合并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意外、多发性硬化、格林巴综合征、脑炎、各种原因引起
的颅高压等);
11)产科各种部位栓塞。
三、急症标准
包括未足月胎膜早破,胎位及分娩异常,胎儿窘迫等,不包括正常足月临产和足月胎膜早破。
按上述定义,产科疑难急重症在产科住院患者中所占比例应该≥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