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天律师劳动法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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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道成、沈阳师范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道成、沈阳师范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道成、沈阳师范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44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晨光徐文彬赵卫【审理法官】马晨光徐文彬赵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道成;沈阳师范大学【当事人】夏道成沈阳师范大学【当事人-个人】夏道成【当事人-公司】沈阳师范大学【代理律师/律所】曲惠林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张蕾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惠林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张蕾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惠林张蕾【代理律所】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夏道成【被告】沈阳师范大学【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75万元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75万元的问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先后签订了《沈阳师范大学引进人才聘任合同》、《聘用合同书》,其中《沈阳师范大学引进人才聘任合同》中对上诉人(乙方)权利部分约定了其配偶的工作、教授等级、优先推荐人才评选等权利进行了约定,但并未就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问题进行约定;《聘用合同书》,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解除,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给予对方一定的赔偿。

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按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办法和赔偿金额是:一方违约按国家省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因该聘用合同书并未解除,并不存在所谓给付赔偿的问题。

同时上诉人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

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30【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99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妍【审理法官】庞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马军【当事人】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马军【当事人-个人】马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邹定宏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杨晓飞北京故理律师事务所;姚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童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定宏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杨晓飞北京故理律师事务所姚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童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定宏杨晓飞姚昌童丽【代理律所】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北京故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马军【本院观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本案中,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马军的职位为副总;天地祥云公司因生产、经营或管理工作需要,同时根据马军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有权决定变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同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变更,若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一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双方均认可马军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固定的每月30000元。

其间,马军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但不影响马军与天地祥云公司之间原有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以及马军继续作为副总经理职位并享有30000元/月的相应薪资。

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彭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彭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彭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60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雪姚丹邓林春【审理法官】杨雪姚丹邓林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彭荣【当事人】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彭荣【当事人-个人】彭荣【当事人-公司】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新芳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胡军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新芳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胡军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新芳胡军【代理律所】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告】彭荣【本院观点】本案中,彭荣主张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彭荣主张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

金诚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

经本院审查,其一,金诚公司提交的《劳务合同书》中约定,彭荣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按金诚公司要求,为金诚公司客户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且金诚公司并未举证证实款项发放形式系应彭荣的要求,故本院对金诚公司二审所提事实异议不予确认。

其二,该合同中并未约定劳务费标准,金诚公司亦无证据证实其主张的计算方法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其三,反观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王一晨、江苏奥天光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一晨、江苏奥天光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一晨、江苏奥天光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2【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35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黛舒徐达王巧梅【审理法官】贾黛舒徐达王巧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一晨;江苏奥天光学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一晨江苏奥天光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一晨【当事人-公司】江苏奥天光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有明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路小军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袁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有明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路小军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袁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有明路小军袁芸【代理律所】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一晨【被告】江苏奥天光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一晨称奥天光学于2020年11月12日口头辞退其本人,现有证据显示奥天光学并未向王一晨发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反而于2020年11月16日向王一晨发送《返岗通知书》并为王一晨缴纳社会保险至2021年1月。

办案指引:劳动法业务实务操作(徐阳律师)

办案指引:劳动法业务实务操作(徐阳律师)

劳动法业务基本技能徐阳律师引言:非常感谢刘老师对我的鼓励。

今天坐在这里,其实我也是点睛政法网络学堂的一名学生,我觉得这个平台非常好。

点睛政法网络学堂可以说是培养律师的一个摇篮,在这里我们可以学到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也可以领略一些大律师的风采。

我也经常上这个网站,也经常跟大家一起学习。

今天很荣幸,交给我这样一个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让我介绍一下劳动法这一块内容。

劳动法这一块,近几年做的确实比较多。

刚才刘老师也提到专业化分工的问题,确实专业化分工我觉得是一个律师发展的大趋势,而且这个分工是越来越细了。

所以我的体会是,头几年做律师,面要宽,什么都要做,打好基本功。

因为好多东西是交叉的,比如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也可能涉及到民法的一些知识,甚至涉及到一些刑法的问题,这个人都已经犯罪了,你还按照劳动法去解释,这可能就不全面。

所以我们要在做到全面的基础上,发现自己在哪个方面有兴趣,或者被市场选择你在哪个方面有空间,这样我们再去深入地研究,有一两样擅长。

但如果把劳动法作为自己的一个专长来讲,我觉得还是需要一定的勇气。

我也是北京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很多劳动法的“大腕”、专业律师都把这块业务戏称为“苍蝇肉”,因为大多数争议标的比较小,收费比较少,跟其他的专业有一定的差距。

比如房产专业,现在一个房产争议,律师很容易一个案子就收几万块钱,劳动的案子也很容易一个案子收几千块钱。

其实工作量差不多,差距还是挺大的。

但是这一块市场肯定是有的,而且市场很大。

我们可以看一组数据:2009年上半年仲裁委受案量达到了4万多件,同比增长了1倍多,2009年全年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突破了10万件,申诉的金额超过了10个亿。

对于一般的劳动法律师来讲,接触的层面比较低,在劳动者一方或者是规模不大的企业,收费是很困难的。

但不是说劳动法这个领域没有大案要案,在一些群体性的、人数比较多的案件,可能一个案件带几百个人,或者像单位这一方的整合、兼并,也会出现大案要案,还有一些涉外的案件。

王政虹与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王政虹与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王政虹与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5【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75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强【审理法官】曹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政虹;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政虹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政虹【当事人-公司】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庆国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庆国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庆国【代理律所】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政虹【被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一审期间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另查明:王政虹于1985年8月进入济南第二机床厂工作,于1994年1月15日被济南第二机床厂除名。

王政虹当年就知道了已经被济南第二机床厂除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王政虹于1994年1月15日已经被济南第二机床厂除名,且其当年就已经知道被除名,因此,无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60天的仲裁时效,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均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王某与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3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民陆红霞吴晓静【审理法官】崔民陆红霞吴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伟;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伟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伟【当事人-公司】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成龙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李金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任梦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成龙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李金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任梦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成龙李金涛任梦佳【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伟【被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中船公司解除与王伟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中船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关于王某2019年3月27日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纪。

该问题涉及到王某是否应服从中船公司的安排至新岗位工作。

本案中,中船公司根据有关部门对其的巡视情况作出整改工作方案,对重点(敏感)岗位人员交流轮换。

宋成达、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成达、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0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文彬石瑷丹丛凤钢【审理法官】徐文彬石瑷丹丛凤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成达;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当事人】宋成达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当事人-个人】宋成达【当事人-公司】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代理律师/律所】程涛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涛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涛【代理律所】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成达【被告】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未及时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导致其无法再就业因而产生经济损失,上诉人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是《北京纳一尔科技有限公司录用通知书》及《北京纳一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不予录用通知书》,但是上述两份证据的落款时间分别是2018年9月14日与2018年9月15日,而上诉人是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上诉人提出的《离职申请》,在此之前,被上诉人并无义务为上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2020年3月13日,宋成达与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关于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由本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未及时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导致其无法再就业因而产生经济损失,上诉人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是《北京纳一尔科技有限公司录用通知书》及《北京纳一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不予录用通知书》,但是上述两份证据的落款时间分别是2018年9月14日与2018年9月15日,而上诉人是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上诉人提出的《离职申请》,在此之前,被上诉人并无义务为上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的指导性意见和判例分析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的指导性意见和判例分析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不满足全日工作时间的用工方式。

在现代经济中,非全日制用工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

然而,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存在一些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院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的指导性意见和判例。

首先,我们来看看司法解释的指导性意见。

最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该解释指出,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保证劳动者的权益。

如果用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工作时间或岗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的工时和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司法实践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案例分析,帮助我们理解如何保护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权益。

一个经典案例是关于非终止合同的经济赔偿问题。

在该案例中,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每月工作20天,但用工单位却只安排劳动者工作了10天。

法院裁定,用工单位应按照每月工作20天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这个案例表明,用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另外一个重要的案例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按照每小时2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但用工单位却只按照每小时1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

法院裁定,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个案例表明,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工资标准,应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非全日制用工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分析为我们理解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企业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专项法律服务清单

企业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专项法律服
务清单
在进行企业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针对企业劳动用工的专项法律服务清单:
1.《劳动合同起草与审查》
在雇佣员工之前,需要起草和审查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避免后期发生纠纷。

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劳动合同起
草和审查服务,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劳动法咨询与解释》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劳动法律问题,如加班工资计算、劳动争议处理等。

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劳动法律咨询与解释
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避风险,保障企业利益。

3.《劳动纠纷调解与仲裁》
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劳动纠纷调解与仲
裁服务。

通过专业调解员或仲裁员的介入,协助企业和员工达成和解
或裁决,维护双方权益,减少诉讼成本。

4.《劳动风险防范与合规审计》
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劳动风险防范与合规审计,识别劳
动用工中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减少劳动争议发
生的可能性,确保企业用工合规。

5.《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与指导》
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知识和技能短缺的问题,法律服
务机构可以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与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升人力资
源管理能力,规范用工行为,提高用工效率。

以上是企业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专项法律服务清单,希望对
企业在用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帮助和支持。

企业可以根据实
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服务项目,加强用工合规,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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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梦天李梦天律师劳动法律师劳动法律师劳动法服务服务业务指引(2009)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洽谈和受理委托第三章担任企业劳动法专项顾问第四章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第一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做法第二节个人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第三节企业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第五章劳动争议诉讼代理第一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诉讼的一般做法第二节个人劳动争议诉讼代理第三节企业劳动争议诉讼代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是李梦天律师综合自身的执业经验及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理解所制作,仅供客户参考,对双方的委托代理行为并无约束力。第二条李梦天律师希望本指引能使客户更多地了解劳动法服务的业务特点,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促进双方业务交流,优化律师的工作质量。第三条本指引按客户类别的不同分为为劳动者(个人)提供服务和为用人单位(企业)提供服务,按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担任企业劳动法律专项顾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第四条本指引根据现行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客户在实践中应注意法律、政策的变化和个案的特殊性,切忌生搬硬套。第五条本指引是李梦天律师针对签约客户与业务合作伙伴发放的内部交流资料,请勿对外散发。

第二章业务洽谈和受理委托第六条在进行业务洽谈包括案情分析与法律咨询时,律师首先会进行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员工个人应注意的是,你所在企业已经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或与事务所有其他未结案件的,你的委托要求包括案情分析与法律咨询均会被拒绝,建议你咨询或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第七条在寻找律师进行业务洽谈时,李梦天律师建议客户审查服务律师是否有执业资格。李梦天律师亦会主动向签约客户出示律师执业证并视需要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人是个人的,应在律师的面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委托有效。第八条在进行仲裁、诉讼业务洽谈时,李梦天律师会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避免在是否构成劳动争议这一问题上发生失误。客户应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相关证据包括:(一)企业和员工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二)劳动合同;(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四)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五)企业发放的工作证、厂牌、工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六)入职表、招工表等招用记录;(七)考勤记录;(八)工友的证言;(九)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第九条客户在洽谈劳动争议案委托事项时,建议先行自查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李梦天律师亦会为你审查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而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以其他途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企业除名、辞退、裁减人员和员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如员工与企业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员工以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或者员工以企业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企业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争议,均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申请人撤诉的案件,属于上述范围且未超过时效的,双方均可以再次申请仲裁。第十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李梦天律师建议客户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个人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二)员工与企业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争议;(三)个人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五)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六)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第十一条李梦天律师在受理劳动争议案委托事项时,还会审查以下内容:(一)各项仲裁或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限;(二)是否有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据;(三)案件的管辖地和管辖单位;(四)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行裁决或者先予执行的情形,是否需要申请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五)如已进入诉讼程序,审查有关诉讼请求是否经过了劳动仲裁;(六)其他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事项。第十二条李梦天律师受理委托时,会告知客户下列有关事项,并要求对重要事项进行确认。告知事项包括如下内容:(一)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可能发生的收费情况;(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三)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一般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以提供保证人担保,但担保方式应当经过法院许可;(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根据案情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是李梦天律师的执业机构,李梦天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客户应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而非李梦天律师个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第十四条委托手续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的约定:(一)需进行特别代理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具体地予以约定,如调解权限、本方支付总额的上限或收取总额的下限等;(二)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对办案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的承担予以明确。(三)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的,全体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对授权权限进行明确的约定,而不仅让员工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代表全体委托人签名。员工代表依法不能获得特别授权。第十五条客户应当如实告知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按律师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如需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客户需要承担调查费用。第十六条李梦天律师不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按1500元/小时收费;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案件,李梦天律师不接受风险代理。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由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第十八条收取律师服务费,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会开具合法票据。第十九条代客户支付的费用和需客户负担的办案差旅费,除约定费用包干外,客户应依据相关凭证与律师进行结算。第二十条证据原件由客户自行保管,李梦天律师原则上不收取证据原件,只保留复印件;如必须收取原件,会向客户出具收条,退还原件时,会收回该收条或由客户注明已收回证据原件。第二十一条李梦天律师及其业务合作伙伴坚决反对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争揽业务,一贯坚持从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意见,通过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或依法律规定程序解决纠纷。李梦天律师要求自身与其业务合作伙伴以及客户在发表意见或参与仲裁、诉讼、调解时,应当理性、客观,不发表过激言论或容易激发双方矛盾的话语。第二十二条李梦天律师及其业务合作伙伴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坚守律师执业规范,不会做出保赢之类的承诺;否则,请另寻高明。第二十三条李梦天律师希望律师行业能良性竞争与发展,欢迎老客户介绍新客户,但不会以承诺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第二十四条如属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例如涉及十名以上当事人(包括己方和对方),依政策规定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备案,委托事项可能不会被事务所受理。第二十五条客户在洽谈劳动法律事务专项顾问业务时,应明确提出顾问的服务范围,如有部分服务需在法律顾问费外可能另行收费,李梦天律师会事先向你说明,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六条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一)、委托人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的;(二)、委托人提供伪证、假证或者要求律师提供伪证、假证的;(三)、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四)、委托事项违法的;(五)、委托人有其他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六)、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案件看似所有律师都能代理,但其涉及的法律及政策较多较细且随时变化,律师执业水平与专业能力各不相同,建议客户委托劳动法专业律师代理以避免因律师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造成损失。

第三章担任企业劳动法专项顾问第二十八条李梦天律师为企业提供专项顾问服务的项目与价格如下:项目单位价格(元)备注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培训公开课天/人300-1000每天以6小时计;更具体的收费标准依不同课程内容、学员人数及客户要求而定。内部培训小时1500-3000

劳动合同制订份50002000字为限,超过1500元/千字审查与修改30002000字为限,超过1000元/千字劳务派遣合同审查与修改200002000字为限,超过1000元/千字

保密协议制订40002000字为限,超过1500元/千字审查与修改20002000字为限,超过1000元/千字

竞业限制协议制订50002000字为限,超过1500元/千字审查与修改20002000字为限,超过1000元/千字

培训协议制订40002000字为限,超过1500元/千字审查与修改20002000字为限,超过1000元/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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