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逐条详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则解析

探索研究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顽疾,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系列有效举措上升为法律手段,是我国第一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门立法的行政法规,是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集成化、法治化,在法律法规层面为实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提供了刚性支撑。
《条例》共7章64条,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解决了依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等进行治理导致立法层次不够高、执法手段有限的局限。
本文作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该《条例》总则部分给以浅析,和大家进行交流探讨。
《条例》提升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立法层次行政法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低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本次发布的《条例》属法律法规,是迄今为止工资支付方面的最高层次的立法,其效力是远远高于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人社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上位法。
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动双方关系和谐稳定。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对农民工进行管理,处于强势地位。
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服从企业管理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不加以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必然导致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纠纷,背离劳动法律法规应有的价值取向。
从立法目的来说,我国的工资立法目前主要还是原劳动部颁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吉林省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出台了《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工资支付主体和义务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的正确计算和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工资发放时间和地点,确保农民工可以便捷地领取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工资支付查询制度,提供查询工资支付情况的便利渠道。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第八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其他方便、安全的方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工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农民工工作内容、工作年限、劳动强度、岗位风险等因素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时间和频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频次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支付为由拖延支付时间。
第十三条农民工在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倒闭、停业等情况下,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工资等相关款项。
第五章工资支付的确认和记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并要求农民工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记录,记录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和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六章外包劳务工资支付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工资支付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外包劳务工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监督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外包劳务工资。
第七章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和处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释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释义
则
【章析】本
行规范。
与周期【章析】本章核心是对支付形式、周期和日期及确定、台账及凭证使用保存进行规范。
第二章 工
资清偿【章析】本章用七条阐述了一般责任主体、违法情形的责任主体、使用违法主体工资清偿责任主体、使用个人和不
罪移送。
法律途径。
拒不清偿的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
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章析】本章核心是对实施源头治理,在审批、许可,及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当承担的工程款、工资
行规范。
督检查。
主要包
、失信惩戒、政府信用、举证责任、工会监督。
讨工程款)、强制措施、行业监管、资金监管、法律援助、法律宣传。
罚。
始终坚持容错机制,就是先改正,后处罚。
①工资支付不规范3项(实物、有价证券,未编台账并保存未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卡)、②不履行建立工
类,16项具体违法行为
3项(实物、有价证
3项(未开
付义务4项方用工监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⑦政府投资项目违规、⑧社会投
资项目违规
户资料)、⑤金融机构
附 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分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分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农民工工资怎么发1、支付形式: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3、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特别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请知晓签订合同,实名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每月签字确认工资。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妥善保管本人社保卡、银行卡。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常看工地维权告示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不仅明确了农民工的定义、工资的定义,还在第五条明确提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总要求: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并进一步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特别是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和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一、明确农民工和工资的定义《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明确属地责任(一)完善制度,依法监管。
《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二)严肃追责,欠薪必究。
《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部门职责(一)分工合作,形成监管闭环。
《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020年逐条详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PPT课件(内容完整)

第一章节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5、对于农民工的含义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来的。 农民工,又称民工,简言之是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农民身份还未能得以转换而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的 群体。"农民工"一方面具有农民的身份属性,另一方面从事的工作却是产业劳动。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就是指户籍为农业户口来 城镇务工的居民。 然而现在随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推出,户籍制度已经改革,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 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城里人”和“乡下人”户口身份之别不复存在。这就意味着上述所称的农民工 群体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即本条例所适用的群体发生了变化。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一线城市也存在农村来的居 民。 可见,如何适用本条例将存在一定争议。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条的影响很大,搞不好高管也可能是农民工哦,而且本 条例的保护力度从明文规定来分析部分内容要强于《劳动合同法》。
2020年逐条详解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法律师解读)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意义
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我国产业 工人的主体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拖 欠农民工工资是伴随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历史现象。解决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 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 足额获得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 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作了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64条。
这里筛选出与企业最为相关的九条。
这九条对企业影响最大。
也最应该常记于心。
一、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解读:“农民工”这个概念自1984年被提出来后,一直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一般理解为户籍为农业来城镇务工的居民。
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在区分城镇和农业户口,都是居民,因此这里明确了一下。
而这条之所以对企业影响比较大。
是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基本上单位的各个岗位都会有农村居民。
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线的农村来的居民。
二、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解读:这一条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
之前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而这一条将原有的保存两年备查变为3年,可能有的企业会说,我们企业没有农民工。
但是就如该条例第二条农民工的定义可知,农民工的概念非常宽泛。
因此为了降低风险为0,请企业保存工资及考勤三年。
三、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解读:该条款对于那些采用“假外包、真派遣”等方式规避用工风险的企业,明确了赔偿的责任主体。
四、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而制定的一项关键法规。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内容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一、条例的背景和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有其重要背景和目的。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打工者数量不断增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逐渐凸显。
其次,一些用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制定此条例旨在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条例中的主要内容1. 工资支付义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支付工资的期限和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的期限一般不得长于一个月。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做好工资支付记录的保留,以备相关部门的检查。
2. 工资支付方式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
不得以实物或者非货币形式抵押农民工的工资,也不得要求农民工开立账户或者购买特定产品。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工资权益,防止了用人单位利用各种手段侵害农民工的财产权。
3. 工资支付保障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条例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资支付问题。
4. 保障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还包含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
例如,对于迟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欠薪超过三个月,相关监管部门将会介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的信用状况。
三、条例的意义和影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的工资支付义务和方式规定,有力地遏制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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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导语:《条例》规定了一套立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一是主体上,《条例》不仅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安、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主体的职责,还规定了工会、共青年团等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权利与责任;二是法律责任上,涵盖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失信机制等等。
《条例》彰显了立法者的决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零容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解读:目前,我国劳动法体系已基本完善,但《工资法》迄今未出台,有关工资支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国务院本次发布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迄今为止工资方面的最高层次的立法。
从立法目的来说,我国的工资立法目前主要还是劳动部颁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各省市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实行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上述立法在内容上均未对农民工群体做出特别规定,而以往官方会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升到法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也是对历年农民工工资政策文件的汇总和集成,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行政法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低于宪法和法律。
其效力是远远高于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原劳社部、现人社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
目前在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法律位阶最高的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解读:本条是对保障对象的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为企业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然何为“农村居民”却无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户口性质划分。
1、本条的规定在于界定了“什么人属于农民工”,提出了农民工身份的审查标准,即“农民居民”,实际上是对我国户籍上的农民居民身份的界定,即户籍上载明为农民居民的即属于农民工,相应地也适用本法的规定。
2、“农民工”这个概念自1984年被提出来后,一直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一般理解为户籍为农业来城镇务工的居民。
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在区分城镇和农业户口,都是居民,因此这里明确了一下。
而这条之所以对企业影响比较大。
是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基本上单位的各个岗位都会有农村居民。
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线的农村来的居民,因此该条款对企业影响比较大。
概念的不确定给企业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带来更严格的要求。
3、关于农民工的定义,此前并不清晰,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户籍制度改革以来,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因此农村居民的概念非常宽泛,每个企业都可能会有,所以这个条例跟所有企业都有关系。
4、本条用于厘清“农民工”概念,以前农民工的前身概念是“进城务工人员”, 2015年以前,国家统计局按年发布《进城务工人员监测调查报告》,自2016年起《进城务工人员监测调查报告》更名为《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由国家统计局按年发布,在《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对农民工概念作出解释:指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概念属于狭义理解,由于现阶段,户籍变更方式多样、人口流动性大大增强,几乎随处可见原籍农村的劳动者,加之用人单位不一定能够准确判定农民工身份,且缺乏权威文件作出概念明晰,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将农民工理解为来自一线农村的劳动者,而是以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去理解农民工的概念,并将广大可能被认定为是农民工的劳动者一概认定为是农民工进行前期合规和风险预防,如若今后确实出现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相关事宜,用人单位亦能够做到处变不惊、游刃有余。
5、对于农民工的含义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来的。
农民工,又称民工,简言之是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农民身份还未能得以转换而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的群体。
"农民工"一方面具有农民的身份属性,另一方面从事的工作却是产业劳动。
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就是指户籍为农业户口来城镇务工的居民。
然而现在随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推出,户籍制度已经改革,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城里人”和“乡下人”户口身份之别不复存在。
这就意味着上述所称的农民工群体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即本条例所适用的群体发生了变化。
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一线城市也存在农村来的居民。
可见,如何适用本条例将存在一定争议。
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条的影响很大,搞不好高管也可能是农民工哦,而且本条例的保护力度从明文规定来分析部分内容要强于《劳动合同法》。
6、在本条例出台之初,许多企业认为条例的出台针对的仅是建筑类企业,与自身并不相关,但是,《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具体而言,“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的人员。
(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048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104号)。
故,实际上许多企业在用工方面都接受了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因此在该条例出台后都可能受条例规制,切不可疏忽大意!7、人社部2018年9月30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048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104号指出“关于取消农民工称谓的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的人员。
对农民工称谓问题,我们专门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了反复深入研究,认为目前还不宜取消这一称谓。
一是在农民工问题被根本解决之前,农民工群体还将存在一定的时期,因此,需要有特定的称谓,以便实行有针对性的政策,逐步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
二是除了农民工外,很难找出一个准确、简洁、各方认可的称谓,来指称户籍仍在农村但从事非农产业的群体。
”从该答复来看,农民工是以户籍作为划分标准的。
8、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地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就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由此,条例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不再以户籍作为划分标志。
农村居民的概念很宽泛,概念的不确定给企业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带来更严格的要求。
基于对《条例》农民工身份的特殊规定,企业在雇佣员工时,应当做好以下的自查工作:(1)做好现有员工自查,可考虑先根据员工户口性质进行区分;(2)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可考虑增加员工户口性质选择填写,做好员工身份识别,并明确以员工申报的户口性质确定。
工资的范围有进行了明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包括计时、计件、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
但是不涵盖年终奖、十三薪、项目提成等。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解读:1、上述几个条款实际上在之前的政策规定中已体现,比如农民工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对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职责、保障农民工工资应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等,直接来源于政策文件,是对过往农民工工资政策文件的汇总和集成。
本条未提及强调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问题,而是规定书面约定工资支付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却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条这样表述大概出于重点保护工资利益的目的。
用人单位必须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实际上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对农民工按照劳动合同进行管理,按照劳动关系管理,不能让农民工游离在劳动关系之外。
2、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要进行实名制管理,亦即加重了用人单位的形式审查与备案义务。
用人单位涉诉时,若抗辩对劳动者是否为农民工或是否年满16周岁等并不知情的,被仲裁机关或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极低,因为《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要实行实名制管理。
为此各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时,除检查是否与身份证一致,还应当复印劳动者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并成册保留,避免承担未履行实名制管理的法律责任。
3、住建部、人社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于2019年3月1日施行。
该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