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关于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陈泉生

一、关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的思考

有关我国行政法起源的问题,长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或主张我国行政法自古就有(指国家形成以后),只是性质和特征与近代行政法不同,认为“行政法因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国家性质的变化而变化。”或主张古代只有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行政法。或主张古代没有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在民主、法治基础上控制行政权力,监督官员的法,而封建社会却不具有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一种观点显然十分重视行政法与国家的关系,但它却忽视了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二种观点虽未点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但实际上是肯定了古代的行政法,因为行政法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有行政法律规范必有作为其总和的行政法存在.第三种观点虽有见地,然未涉及古代中国大量存在的典章制度,并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难以让人折服。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古代典章制度作深入的研究,剖析其性质与作用,从而探讨我国古代社会是否具备产生行政法的必要条件,进而论证我国行政法的起源问题。

众所周知,中华古国历史悠久,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商周时期就有了专门制定警戒、惩罚各级官吏的制度,如《尚书·商书》记载,汤“制官刑、傲于有位。”至西周时期,这种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周礼》中就有规定国家机构设置及其活动的《六官》、《六典》之篇。进入封建社会后,便更趋详密,如唐代的《唐六典》、明代的《大明会典》、《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清代的《清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和《光绪会典》等均是。细察这些典章制度的内容和体制,不难发现,其一般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职责权限以及官吏的选拔、任用、考锉、奖惩、傣禄等规定;同时其基本坚持以官职为纲目,先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然后再根据当时官职分卷,并附有许多例

则,洋洋大观,颇具规模。然其与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却相去甚远,既不以“政府守法”为原则,又无甚公民权利可以保障,充其量不过是古代国家机构组织的法规大全。

近代行政法作为民主与法治的产物,使宪法在政府与公民关系问题上得以具体化,从而成为宪法的延续和补充.而古代中国的典章制度虽有关于行政组织与行政作用的规定,但均是由历代君主或官吏处理行政事务和惯例汇集而成,以达人治和吏治的目的;而非为根本大法之延长,更非出于民意机关之手,以达民主与法治的目的。其中固然不乏精粹的规定,在法律文化上具有相当价值且亦有限制官吏专横的成份,但因其非建立在民主、法治及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即非为实行民主法治和保障公民权利而制定),故与近代行政法貌似神离。将二者混为一谈,确有牵强附会之嫌。也许有人会提出近代英国也没有“成文”宪法,而近代英国却有行政法,从而推论古代中国的典章制度也应视为行政法。固然,近代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乃不争之事实,但近代英国却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政国家,它实行了君主立宪制,从而使封建时代的特权为普遏的公民权所取代,至高无上的王权为权力的分立所代之。在这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这种尊严不但反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孙之上,更表现在“政府守法”原则之中,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上的公民权利免遭侵害。而将“政府守法”的宪法原则变为实施细则的便是行政法了。因此,没有行政法,宪法上的“政府守法”原则以及各种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而没有宪法,行政法也就无从产生。由此足见,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密切非其他部门法可比拟。如西方国家封建社会里尽管不曾有过宪法,却仍可以有刑法、民法及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存在,但却不可能有行政法存在。同样古代中国也不曾有过宪法,且从来就不是一个宪政国家,它采用的是集权方式,实行的是专制统治,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皇权的延伸和表现,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来自人民的确认,因而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公民权利”以及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了,自然也就谈不上以实施宪法关于“政府守法”和“保障公民权利”规定为宗旨的行政法了。

其次,古代中国并无独立的行政部门,也没有纯摔的行政活动,国家职能棍在一起,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中央及地方的层层官府都得绝对按照皇帝的旨意办事,不存在权力的分立,更谈不上权力的制约。历代所定的典章制度不过是皇帝对整个官僚机构控制的工具,内容仅限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颇有些近似今天的“组织法”之类的法规,并不具有控制行政权力,监督官员的性质。且由于国家职能混杂在一起,表现在法律形式上亦是诸法合休,所定的典章制度并非纯粹是国家机构组织的法规,其中亦包含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而近代行政法的产生则是以权力分立为前提,以行政独立于立法和司法,并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接受必要的司法监督为条件的,而非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可见,国家管理虽与国家同时产生,但国家职能的分工才是行政法产生的条件.古代中国由于不存在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外的专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存在与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分立的行政活动,因而也就不存在调整因这种行政活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了.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如果认为行政法的产生必须以三权分立为前提,那么,不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行政法的产生就无法解释了①。”诚然,社会主义国家鉴于三权分立本身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和实际运用过程方面存在的缺陷,不搞权力分立,而实行了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并非不搞权力的分工。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不可能包揽一切国家权力和社会事务,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又采取职权分设,职权分工的形式,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职权的分工来实现人民的权力。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基本行使立法权,各级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在三权之中,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的法定权。这种不平行的分权关系不仅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相互独立和相互抗衡不同,而且还有利于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工合作和互相监督。可见,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搞

三权分立,但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存在权力的分工,而有权力的分工,就必然要有关于各个权力机关的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该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因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有专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而且还存在着以根本大法作为基础,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

最后,古代中国缺乏孕育行政法的母体—民主和法治,而这一点恰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近代行政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行政法只有在民主和法治的母体里才能得以孕育产生,而古代中国的自然经济、宗法社会、专制政治及文化观念决定了古代中国不可能存有丝毫的民主和法治.众所周知,古代中国是一个建立在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基础上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这种经济结构必然将人与土地紧紧相维系,从而形成以家族为基石的宗法家族社会。这种分散经营而又彼此独立的小农经济,没有也不可能有紧密的社会联系。而根据社会经济越分散,所要求的政体结构越集中的原理,其必然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这一集权国家将“家”和“国”统一起来,皇帝被视为全国的“家长”,于是“家”便成为全国政治统治的基本单位,而个人则隶属于家庭等级系列中的一员,没有任何独立的法律地位,一切行为都定格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框架之中。在这里,个人的价值受到极大的淇视,沉重的义务枷锁钳制着任何权利观念萌生的可能性,从而形成了以义务为本位,习惯于等级差别,服膺权威、崇尚权力、重视集体而无视个人,事事以道德为饭依的文化观念。同时,为了巩固以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为基础的集权政体,历代统治者都重农轻商,极力抵制商品经济.因为商品经济意味着交换关系和平等价值的侵蚀,它将破坏以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宗法家族社会和瓦解以小农生产为主体的自然坛齐,而宗法家族社会和自然经济的解体势必动摇集权专制的政体.可见,正是自然经济的闭锁,宗法家长制的世袭,君主专制统治的禁锢,义务本位观念的熏陶彻底窒息了民主和法抬的生存机制.而没有民主和法治,则不可能有共和制及共和制政体的分权制,限任制和选举制,更不可能产生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因此古代中国没有行政法。

二、旧中国行政法的变异

1840年鸦片战争的洋枪洋炮轰开了千年闭关锁国的封建王朝,中国才开始迈进近代的门坎,走上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道路。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促进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然而,中国的资产阶级由于其先夭的不足,远非封建官、商、地主、高利贷者四位一体的对手。尽管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权—中华民国,但不久便沦为北洋军阀的统治.北伐之后,国民党重新登上政治舞台,然政权又落入蒋介石的独裁统治手中。在国民党统治期间,虽根据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口的宪政思想颁布了宪政文件,实行五权制(即国家权力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分别行使),同时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令,并设立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由于旧中国乃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地主官僚经济仍十分强大,传统的文化观念仍在左右着人们的价值取向。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的集权统治,虽打着资产阶级民主的旗号,炮制宪法,实质是在维护封建地主、官僚买办和大资产阶级的利益,限制和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搞人治和专制.行政法院仅有一个设在中央,只有二十多人,一年只办儿十件案子,且基本上都是“原告之诉驳回”,根本谈不上保护公民的权利.

三、新中国行政法的缓慢发展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管理范围的广泛,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虽不曾有过西方国家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转变,却经历了另一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因百废待举,百业待兴,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尚不足,便仿效前苏联,根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行政组织的法律,颁布了各种行政管理法规,但却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行政的机制,行政活动尚缺乏法律控制。然而,自1957年起,在“左”的思想干扰下,法律受到了轻视,法治被否定,

政策代替了法律,并在随后的“文革”时期愈演愈烈,乃至登峰造极,民主和法治渗遭践踏和抛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已“无法无天”,又何从谈得上行政法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民主和法治受到了重视。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成为行政法恢复和发展的重要契机。新宪法重新确认和发展了作为行政法制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职权的划分与制约原则,以及效率原则等。在这一背景下,一系列适应新的形势和情况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制度纷纷建立,使我国的行政管理逐步走向了法制化的道路。

本来社会主义的行政法从一开始便是“积极行政”,理应迅猛发展。然纵观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却不尽人意,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反思.诚然,归咎于经验少基础弱,归咎于“左”的思想的影响,固然不会有错,但未免过于简单,也无助于促进行政法的发展。为此,有必要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去探析其探层的原因,以便有所发现,有所前进。

1.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是根本原因所在.众所周知,新中国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济十分落后。建国初期,根据马克思经典作家的某些设想,并仿效前苏联,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而这种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必然要求建立起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以便国家按照总的计划统一管理国民经济。无庸讳言,这种体制在建国之初恢复经济,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却错误地把它当成整个社会主义阶段不可变更的经济体制来巩固和强化,并依据计划经济的模式来设置政府职能,配置行政机构,从而使政府成为最大的所有者、经营者、投资者、管理者和社会产品各个层次的分配者。凡是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一切事务,无不由它直接具体管理。而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却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由竟争、自主发展。由于权力过分集中,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事务包揽过多,管得太死,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生产规模等都要受政府限制。政府只须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直接对企业活动进行指挥和控制,而无须依靠法律来调整政府与企业之间

的关系。这自然就出现了轻视法律,否认法治,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倾向。而这一切正是遏阻行政法顺利发展的重大障碍。

2.僵化的政治体制是直接原因。我国政治体制脱胎于革命战争时代,并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初步确立。这种体制在建国初期起过重要作用。但是,这种体制也明显地带有适应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和大规模群众运动的特点,它在突出和强调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的同时,忽视了国家为经济服务的职能。因此,当国家转入全面的经济文化建设之后,这种体制的重大缺陷便显露出来: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官僚主义严重,干部制度不健全,法制不完备等,从而成为民主政治发展和完善的现实局限,并在几十年的群众运动和不断强化集中领导的过程中恶性膨胀,导致国家政治生活的不正常,集中有余民主不足,人治过多法治甚少。而正是民主和法治的暇乏造成了行政法的缓慢发展。

3.前苏联模式的掣肘是重要原因。我国行政法是按照前苏联行政法模式而制定的,而前苏联行政法带有明显的缺陷: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性,将行政法等同于国家管理法,重实体轻程序等。受这种模式的影响,行政法被认为是“国家进行各方面管理的全部法规总称的观点流行于我国,以致行政法成为规范和约束相对人行为的“治民法”,从而失去其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本来面目。这种以管理目的为核心的行政法,其主体必然仅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而将有关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法的主要内容。这就不难理解,建国以来能够颁布一系列有关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却迟迟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监督行政的机制的原因所在。同时,前苏联模式轻视行政程序对行政权力约束作用的偏见的影响,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长期无着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同样荒谬地认为,既然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那么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必定符合人民的利益;既然符合人民的利益,也就无须制定保障

人民权益,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行政诉讼制度了。而正是这种对行政法理解的偏颇.长期影响着我国行政法的健康发展。

4.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根深蒂固。传统文化是一种深藏于民族意识底层的观念和心态,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不会随着社会制度及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立即变化,加之建国以来对封建主义未作彻底的清算,致使传统观念至今仍在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而传统文化中对国家和权力的崇拜和对个人权利的漠视的观念,使得人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难以接受,错误地认为,依靠法律限制政府的权限,使政府充当“被告”,向公民提供赔偿,是把国家与个人对立起来,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加之长期以来前苏联“行政法就是国家管理法”论断的印证,使得人们对行政法的理解便局限在历年来各级行政制定、颁布的法规上,从而得出中国的行政法岂止是有,而且很发达,而且不仅是现在发达,古代就已经发达的结论。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认为古代中国存在着完备的行政法的观点能够广泛流行了。而正是这种对行政法本质的曲解无形中阻滞了我国行政法的发展。

四、改革开放后行政法艺勃兴

1984年,我们党经过长期摸索之后,终于跨过禁区,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作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而使中国经济从高度集中的僵化模式中解放出来,走上了生机勃勃的新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轨道。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交换的日益发展,与之相伴随的民主观念得到了加强,而政企的分开,政府职能的转变,又急需行政法予以调整和规范,这就为行政法的勃兴打开了通道。接着,1987年党的十三大又提出了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机构,完善民主政治,加强法制建设等政治体制改革的措施,从而使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得以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指导下,法学界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对传统法律文化和前苏联行政法学理论展开了深刻的反省,从而引发了法的本质的大讨论。在这场大讨论中,尽管对行政法的本质尚未达成共识,但毕竟悟出了在我国这样一个封建专制

影响较深,行政权力一向坚固,公民权利观念淡薄的国家里,行政法本质的基点在于控制行政的权力。于是,行政诉讼制度终于为国人所接受,并在1989年面世,从而使行政法跃上了新的一级台阶。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仍囿于“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观念的案臼,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作为行政诉讼平行不悖的二大功能,行政诉讼的范围十分狭窄,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也没有将裁量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内容,其司法监督仅是有限的监督,致使司法实施中维护行政职权行使的功能发挥有余,而监督行政职权行使的功能发挥不足,从而未能实现设置行政诉讼在于控权保民的真正目的。

而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终于使我国行政法走出误区而充满生机。因为市场经济是高度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和现代形态。它是多元化主体分权,自主决策,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协调手段,来调节商品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经济体制.它具有经济主体的多元性和平等性,经济行为的自由性和竞争性,经济形式的契约性和公平性等特征。它要求政府职能由单纯管理向综合服务转变,在市场经济中扮演“服务者”的角色,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方便和服务.通过行政指导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通过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措施引导各种经济活动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通过行政预测,汇集传播经济信息,指引企业进行正确的经营决策;通过行政合同,保证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国家的重点经济建设;通过建立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因市场竞争而淘汰的失业人员的生活出路;通过举办各种职业培训和发展教育和科技,为市场发展提供经济人才,通过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及其他行政活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这一转变,市场经济必然也要求规范政府活动的行政法作相应的转变,由侧重规范约束相对人两侧重规范约束政府自身转变,恢复行政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的本来面目,充分发挥其控权的功能,使行政法成为防止和抗衡政府槛用职权的调控器;由重实体向重

程序迈进,充分发挥行政法保民的功能,使行政法成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免遭行政不法侵害的有力工具;由以管理目的为核心向以服务目的为核心转移,将供给行政、社会行政、助长行政等方面的立法作为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充分发挥行政法服务与授益的功能,使行政法成为提高人民精神、文化和物质生活的促进器;由强化权力手段向淡化权力手段转变,一改往日仅采用强制命令的单一权力手段,更多地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助成、行政奖励等非权力方法实现行政目的,使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更趋于平等。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我国行政法开拓了新的领域,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它将促使行政法朝着民主、法治、福利的方向健康发展。

五、我国行政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行政法研究萌芽于五十年代,限于当时的历史背景,都是以介绍前苏联行政法为主,结合我国实际不够,只是作为国家法学的一部分存在。一二年后就被迫终止了。行政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八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主与法治的日益加强,我国行政法的研究才开始引起人们的兴趣和关注。1983年出版的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的《行政法概要》一书,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的真正诞生。此后,研究行政法的专著、译著、教材及论文等大量面世.这些研究成果不仅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社会主义的行政法,也开始对我国行政法进行研究。随着研究的深人,理论争鸣十分活跃,涉及的问题日益广泛,如行政法的性质、基本原则、行政法律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程序、行政诉讼及行政法律责任等,这些间题的研究使我国行政法学更上一层楼成为可能。同时,在对行政法学各个专题研究日益深化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框架,即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研究各种行政活动中共同的法律问题,分论则研究各行政部门专门的法律制度。在对行政法总论的研究中,围绕改革开放与行政法的关系这个中心,对相关的理论问题如行政主体、行政权力、行政行为等作了探索,从而引发了对以管理为目的的传统行政法观点的检讨。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引起了对行政程序法研究的关注,打破了传统理论重实体轻程序的格局,推出了不

少优秀论著.此外,随着行政活动法制化的加强,对行政法分论领域的各个问题的研究也日渐深人,一些部门行政法学的论著开始问世,它们从各个角度对国家行政活动领域的法律问题作了探讨,对于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逐步完善起了推动作用.而党的十四大所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则将我国行政法学推向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在对传统行政法学展开全面批判的基础上,纷纷对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法学体系进行深入研究,认识到应当改变传统行政法学以管理目的为核心的理论框架,废弃管理行政的内容,将服务行政作为主要内容,以服务目的为核心重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同时还应改变以行政权作为专门研究对象的传统模式,将研究的对象拓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将行政相对人也作为行政法的主体,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理论研究,确立公民权利神圣的观念,并重视对司法控制行政和对不当行政救济的研究,以促进行政法学的总体发展,指导行政法制建设,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

应当看到,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我们的研究还没有完全摆脱“左”的思想影响,对西方国家的拧政法尚未形成一个比较全面、客观、正确的认识,而是长期为姓“资”姓“社”的疑间所困扰,不敢越雷池半步。其实对西方国家的行政法,一方面要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清醒地看到其具有直接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性质,另一方面又要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之间有着表面的相同之处,对某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可以借鉴和继承的观点,充分认识资本主义行政法较之封建法制的进步所在,尽管资本主义行政法中不乏形式上的民主和法制,但也比连形式都不顾的封建专制要进步。同时,还应当看到资本主义行政法是社会进步的成果,属于人类所共有。社会主义行政法作为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只有在继承和利用资本主义已经创造出来的全部优秀文化成果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实际进行新的创造,才能顺利建立并逐步完善,成为最高类型的行政法。其次,我们仍然习惯于运用传统的方法搞研究,停留在以分析注释的方式研究行政法的表面层次。而不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批判的方法,综合的方法,行为科学的方法等对行政法的本性与功能作深层的探

究,以致囿于陈说,鲜有创新。这种因循守旧所带来的研究上的狭窄,已成为这一学科向深广推进的一大障碍。为此,研究方法上的推陈出新至为必要。

第三,我们习惯于就法论法及局部对策的研究。而不能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对行政法作宏观而又细致的考察,通过对我国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行政民主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关系,行政权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从整体上把握行政法的发展方向,构筑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理论基础。

第四,我们还停留在对行政法作静态制度研究的层次上,力图对其基本概念架构和内容进行探讨,而很少涵摄其实际施行情形方面的探求,忽视了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的距离,致使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相脱节,从而导致研究的狭窄。对于实践中提出的许多重大疑难间题比如行政主体理论,国家公产问题等,时常感到力不从心.为此,将研究的重点推移至行政法的功能和运作上,探求行政法施行的真象,是研究能够跨上新一级台阶的关健。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但是正式形成并得到理论构建的行政法始于近代。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古代的行政法主要是指规范官吏行为的法律规则。在古代王朝统治下,官吏承担着行政管理的职能,因此有必要对官吏行为进行规范。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行政法发展的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现代行政法的萌芽。随着现代国家的兴起,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日益扩大和专业化,需要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则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这个阶段主要是在18世纪中叶到19 世纪初。 第三个阶段是行政法的系统构建。在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行政法开始以体系化、科学化的方式发展。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法变成了独立的法学学科,并在法律体系中得到明确的位置。同时,行政法的内容也逐渐扩大,从最初的主要关注官吏行为,发展到对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行政程序、行政决策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四个阶段是行政法的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开始交流和借鉴行政法的经验,形成了一个国际化的行政法共同体。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法的内容和原则逐渐趋

于统一,国际组织也开始在行政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个阶段是行政法的现代化。在20世纪后半叶以及21世纪的发展中,行政法逐渐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行政法法规的制定逐渐具有科学化、规范化的特征。行政法的研究也从传统的法学研究发展到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使得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更加紧密结合。 总的来说,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作是从古代官吏制度到现代行政法体系的建立,再到行政法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中,行政法的内容和原则逐渐完善和扩大,行政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也逐渐凸显。行政法的发展为行政机关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法

一、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法规的总称,是规范有关行政之组织、职权、任务、程序以及国家暨其他行政主体与人民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之法规例外情形亦包括人民相互间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法法规。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种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司法、军事、外事、财经、文教、卫生、科技、人事等各方面行政管理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过去,我国的行政立法是个薄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议、命令和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缺少系统的、切合实际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国家或政府作为强势一方,为了保护弱势一方行政相对人不被政府的行政权力扩张而受到不确定的伤害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

谈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

谈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 林莉红胡劲松摘要:行政法自近代产生以来历经现代到当代,从四个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行政法的观念从权力转向福利;二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三是行政法的内容体现出多元化与民主化的趋势;四是行政法的形式呈成文化和法典化发展。 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行政法迄今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岁月变迁。这期间,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长足的发展。以敏锐反映现实生活见长的行政法,同样有着自身的发展变化和演化轨迹,对此进行深入的梳理和剖析,无疑将有益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把握现当代行政法的精神实质以及它所体现的鲜明时代特征。 一行政法的理念:从权力到福利 17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取得胜利,各国宪政体制陆续建立,近代意义 的行政法得以产生和发展。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念集中于“权力行政”,即“警察行政”。正如路易·亨金所言:宪法告诉政府不要做什么,而不是它必须做什么。宪法制定者认为,政府的目的是充当警察和卫士,而不是提供衣食住行①。人们深信“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这一时期政府的任务在于“(1)保护国土,不受邻国侵犯;(2)在国内维持正义,安定秩序,使富人财产不受侵犯;(3)举办私人所不愿办之事业。”②公共行政被局限于国防、外交、警察、税收等以“权力行政”为特征的狭小范围。正因为如此,在被誉为“行政法母国”的法国,19世纪70年代以前,行政法都是以“公共权力学说”为其基本理念。 这种行政法理念是适应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在18、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刚刚挣脱了封建专制桎梏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人们笃信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 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 变化和更新。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 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在这种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得到重新调整。也就是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职工、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要求重新调整。 3 这就引出了对拥有强大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处于相对一方地位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的研究。客观上就要求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予以必要的保护。就必然要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作深入研究。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如果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说其利益受到损害就必然涉及法律救济。由此就需要对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与方法进行研究。

行政法

行政法学体系 一、概述 二、行政主体 (一)行政组织法 (二)公务员法 三、行政行为 (三)行政立法 (四)行政执法 (1)授权行政行为 (2)负担行政行为 (3)其他行政行为 (五)行政司法 (六)行政应急 (七)行政程序 四、行政救济 (一)监督行政 (二)行政复议 (三)国家赔偿和补偿 (四)行政诉讼 行政法学 第一章、概述 一、行政 1、行政的概念: ①广义: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 “国家对公共利益的事物的管理”:公共行政 “其他组织对内部的管理”:私人行政(一般行政) ②狭义:公共行政 2、行政的定义: 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决策、组织、管理、调控)及其过程 3、行政的特征: ①行政具有执行性 ②行政目的具有公益性 ③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与裁量性(合理) ⑥行政具有效率性

⑦行政具有监督性 4、行政的历史沿革: ①最早:与国家其他职能没有分化(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君主的个人意志是其主要依据。 ②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行政才从国家职能中分化出来,与法结合 行政与法的结合是国家行政走向民主行政、法治行政的标志,也是行政法产生的文化基础③行政与法结合的初期:行政功能限于消极的维持秩序,即以秩序行政作为其基本目标,常从技术的、管理的角度理解、运用它 ④现在:国家行政重点从消极维护秩序发展到积极的福利行政 行政观念的现代转变体现了社会人权保障与社会文明的价值观,使人类寻找到了更为合理的生存环境 5、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论文) 这是行政法最核心的概念,行政法的一切内容均围绕二者展开 一、行政法 1、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和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主体和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的总称 ①有关行政的法 ②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③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特征 形式上:①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内容上;①内容广泛 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③实体性法律和规范性法律相交织,并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理论上:①国内公法 ②政治性和技术性的统一 ③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④多元性: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易变、效力多元 ⑤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行政法的地位: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部门法之首“小宪法” 是宪法的实施法 4、行政法的作用: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 A、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权力运作秩序)的作用 B、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C、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 D、预防和解决行为冲突 消极作用:行政法的滥用,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5、行政法的分类 ①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 奥托.迈耶(1846-1924),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早在大学学习期间,奥托.迈耶就开始学习法国行政法学。他曾经做过律师,后于斯特拉斯堡大学开始其学术生涯,并与19世纪80年代任斯特拉斯堡大学教授。他于1886年出版了《法国行政法原理》,1895年出版了《德国行政法》。处于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时期的奥托.迈耶,被公认为是“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托.迈耶认为,警察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区别在于,警察国家行政管理的裁量权不受法律约束,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照议会通过的法律或者授权来执行行政职务。而且在法治国家行政权不仅受立法权所产生的法律的约束,还要由司法权来监督其行政的合法性。因此,“行政法只有在现代分权国条件下才可能存在。”惟其如此,奥托.迈耶法学理论研究的最终“目标在于克服集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奥托.迈耶的代表作《德国行政法》被认为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自第一版出版后立即成为德国行政法学教科书的典范。该书自1895年第一版出版以后,分别于1914年和1924年出版了第二版和第三版。《德国行政法》氛围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其中总论部分第一次对德国行政权的运作运用纯法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在书中奥托.迈耶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判例和实务等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总结出法的一般范畴,并将这种方法应用于行政法学,从而确立了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等一般原理。奥托.迈耶所创立的“法律支配”或称“依法律行政”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公法上的权利”等概念成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对于这些学说概念的精确界定,以及对于法学方法的发展和完善,一直都被认为是奥托.迈耶的最大的贡献之一。” 据何意志教授在代中文版序中所言,总论部分是全书“最有价值和影响的部分”。而中文版译者也“因分论的内容过于陈旧,以至于对今天的行政法学研究几无助益”,故在翻译时省略了分论部分的内容。所以,在第三版的中文版《德国行政法》实际上只是原著中的一部分,既总论部分。 《德国行政法》由导论和总论三编构成,计十八章。 导论 导论部分由“行政的概念”和“行政法与行政法学”两章组成。不难发现,由行政到行政法再到行政法学,与我们今天在讲授行政法时的逻辑顺序完全一样。事实上这正是奥托.迈耶创立的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重要特点,也说明我国行政法学所印上的深深的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烙印。 第一章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学说研究的对象是国家”,而“国家是一个有序的集合体,是人民在为人类发展史中展示并发扬其特征而联合成的。为此集合体及其目的的实现而进行的一些活动,人民一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标] 通过宏观地介绍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的趋势,介绍外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掌握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异同、每个代表国家行政法的特征、掌握各法系内部国家的行政法之间的异同,掌握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明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行政法治是当代政府的重大问题。认识领会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感受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人权建设的密切联系。同时还应注意外国行政法上判例法,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有关行政法的判例占有重要地位,判例就是法,有的判例甚至是成文法的灵魂。[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 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一)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产生最早,且内容丰富,理论发达。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行政法院先于行政法而产生,法国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确立的,因此考察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应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入手,同时注意其判例。

法国行政法除了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两个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 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二)德国行政法 德国在警察国家时代已经出现了行政法,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社会秩序的警察法。进入资本主 义社会后,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才转变为监督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判例将国家的警察职能限制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当代的德国行政法的基础和对象是享有广泛社会职能的国家行政,这种行政表现为国家向公民提供福利的关系,行政法的任务不再是简单的控制行政权,不再将国家与公民置于对立地位,国家使用公法合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的方式,吸收公民参与行政活动,国家与公民处于和谐统一的关系,这体现了当代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 当代德国行政法同样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一般特点,此外,它还表现出以下特点: 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实体合一化。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括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行政法院司法化。德国和法国一样,都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设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但是,德国的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杰出代表,以《法国民法典》代表的法国法律制度对于世界的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除了法国民法外,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对各国也影响深远。作为法国行政法重要的部分——法国行政法院,对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产生有重要意义。因此,探究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历程,对于深刻理解法国行政运行制度和法国行政法,都有重要意义。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的创设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成果,也是防止封建专制复辟,维护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1[①]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和起源有深刻的思想背景和历史背景。思想背景主要来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存在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二、有关国际事项的执行权,简称行政权;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裁决权,简称司法权。2[②]正是基于对分权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法国强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但是,在对分权学说的理解上,当时法国存在对于“行政与行政诉讼概念的混淆”,“大革命时代人士混淆这两个概念,认为行政诉讼本身不是行政权力的行使,所以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3[③]这就为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奠定了思想或者是社会基础。 而法国法院产生还有深刻的历史背景,表现在:法国公众在大革命前由于封建专制主义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限制,在行政部门和普通法院之间,自路易十五以来,就已经产生了不信任的关系,大革命后,为了避免法院对行政的干扰,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大革命时期,欧洲的封建势力危险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资产阶级为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反对外来侵略,从而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案件;同时,在法国大革命前,在普通法院体系外,已经存在一些专门的行政法庭,所以公众对于行政法院的建立不存在适应和抵触的情绪。 法国行政法院在上述两大背景下,1790年8月,制宪会议指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在该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只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法的概述 行政法是指掌管行政事务的法律体系,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基本性法律规范,重要的公共法律分支。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及行使规则,行政行为的性质、程序、效力以及行政诉讼等法律规定。 二、行政法的产生和演变 行政法的产生和演变在各个国家有其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在欧洲,行政法主要是从法国革命后产生的,经历了纳瓦尔法典、行政裁判院和行政法院等多个阶段的演变。在中国,自1904年北京法政大学设官式起,中国的现代行政法学也逐渐形成。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行政法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指,在行政行为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实现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2、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预先公布的规定程序,实行听证、通知、陈述等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及结 果必须开放、透明、公正,接受社会的监督。 4、追究责任原则追究责任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其 不当行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5、利益补偿原则利益补偿原则指,当行政行为侵犯个人、法人或其他群体合法权益时,应予以合理的补偿。 四、行政法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基本性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此外,行政管理领域还有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五、行政权限的划分和结构 行政权限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根据行政管理的范畴和行使的性质制定行政权限划分制度,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行政机构的设置等。行政权限的结构包含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服务等。 六、行政法的实践应用 行政法的实践应用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同时,行政法也在贯彻法律精神、保障人民权利、细化行政管理制度、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七、结语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与行政法 了解行政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行政”是一个内涵丰富、使用广泛的概念,一般有“组织”、“管理”、“执行”的含义。行政根据主体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公共组织基于公共利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公行政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自身事务实施组织与管理的私行政两种,行政法上的行政仅指公行政。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它是指调整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两层主要内容: 1.行政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并不是一部法典,而是由诸多法律规范共同组成的。这些法律规范,按其内容

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方式、结构、职权、任务、组成和编制等方面的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类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规定在实现管理职能过程中各类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运行条件、方式和程序等的问题,如《行政处罚法》。第三类是行政监督法律规范,其内容是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对违法行政所造成的后果如何进行救济等问题。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中的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从主体上来说,包括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从内容上来说,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三种。其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其他行政关系都是在其基础上产生的。 (二)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掌握行政法的这些特点,将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法。

关于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关于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陈泉生 一、关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的思考 有关我国行政法起源的问题,长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或主张我国行政法自古就有(指国家形成以后),只是性质和特征与近代行政法不同,认为“行政法因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国家性质的变化而变化。”或主张古代只有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行政法。或主张古代没有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在民主、法治基础上控制行政权力,监督官员的法,而封建社会却不具有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一种观点显然十分重视行政法与国家的关系,但它却忽视了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二种观点虽未点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但实际上是肯定了古代的行政法,因为行政法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有行政法律规范必有作为其总和的行政法存在.第三种观点虽有见地,然未涉及古代中国大量存在的典章制度,并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难以让人折服。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古代典章制度作深入的研究,剖析其性质与作用,从而探讨我国古代社会是否具备产生行政法的必要条件,进而论证我国行政法的起源问题。 众所周知,中华古国历史悠久,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商周时期就有了专门制定警戒、惩罚各级官吏的制度,如《尚书·商书》记载,汤“制官刑、傲于有位。”至西周时期,这种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周礼》中就有规定国家机构设置及其活动的《六官》、《六典》之篇。进入封建社会后,便更趋详密,如唐代的《唐六典》、明代的《大明会典》、《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清代的《清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和《光绪会典》等均是。细察这些典章制度的内容和体制,不难发现,其一般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职责权限以及官吏的选拔、任用、考锉、奖惩、傣禄等规定;同时其基本坚持以官职为纲目,先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然后再根据当时官职分卷,并附有许多例

大学行政法第四章

第四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关于行政法的产生 关键在明确:是指行政法规范产生;或是指行政法部门产生。 (一)作为行政法规范产生——自古有之 ✓1、从理论上说:有国家,就有管理,就应该有行政法规范 ✓2、从事实上看:古代确有行政法文件或规范 ✓3、从形态上说:古代行政法规范,未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是诸法合体。 (二)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1、经济基础,是根本基础――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比较充分发展(产生相应的思想观念)✓2、思想基础,是重要基础――民主权利、自由平等观念,分权和制约,法治。 ✓3、政治基础,是直接基础――“三权分立”宪政体制的确立。 (三)行政法产生的标志 ✓1、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行政法的萌芽; ✓2、1787年美国宪法是行政法产生的直接基础; ✓3、法国建立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法之母国” ●二、行政法的发展 (一)外国行政法的发展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 (1)两大体系逐渐靠拢。英美法系向制定法发展;大陆法系也重视判例。 (2)法律体系趋向完备。 (3)行政法地位益受重视。 (二)中国行政法的发展

✓2、近代(1949 年以前),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3、50 年代,抄袭前苏联模式。 ✓4、1978 年到1989 年,初步发展。 ✓4、1989 年以来,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 (四)从观念上来看行政法发展 ✓1、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2、从警察行政到行政国家到有限政府; ✓3、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 (五)从内容上来看行政法的发展 ✓1、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1)原因 (2)过程 (3)特点 (4)影响 ✓2、委任立法制度的形成 ✓3、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4、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 ✓5,行政程序法典化趋势

引论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引论 一、西方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它萌芽于18世纪,形成于19世纪,发展于20世纪。 (一)行政法的产生 1、英国是世界上行政法最早萌芽的国家。 表现为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对普通法院和普通法制度的确立。所谓普通法制度,就是一切案件包括行政案件,都由同一普通法院,并由同一诉讼程序审理,适用同一法律。这种由普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实际上就包含了对行政权的控制,这体现了行政法的精髓。另外,普通法院还担负对地方行政官吏进行监督的职责。 由于英国在法律体系上是公法与私法不分,所以,行政法的出现没有引起人们的更多关注和重视。 2、法国是将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予以确立的国家。 这种确立是在1789年的大革命胜利的时候。表现为胜利后的资产阶级按照“三权分立”思想对国家政体的设置。1791年的宪法规定:“立法权委托给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人民按时选出的法官

行使之”。 与“三权分立”制度相适应,1789年的国民议会停止了高等法院在大革命前所拥有的一定的行政权(如国王的命令在公布前还须由高等法院登记)。1790年的法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吏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 1799年,法国建立了国家参事院和省参事院。国家参事院受理行政纠纷案件,还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有点类似现在中国现实中的地方政府就实施行政行为征询、咨询法院意见)。这就是法国行政审判制度,它为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国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的,但受理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有一套独立的体系,与普通法院体系不同。这是法国行政法的特色,也是其能够独立发展的原因。 3、美国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中产生和发展。 美国从一开始建立,就实行三权分立,行政权受到立法权、司法权的制衡,但由于承袭英国普通法制度,公法与私法不分,行政法即便产生了也未受到人们的关注。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成立,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州际商业委员会被国会赋予制定规章权、裁判权和执行权。由于州际商业委员会不仅具有广泛的行政权力,而且还享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因此,对其控制就成为必然,这种控制的结果,就是行政法的发展。

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氏族:氏族是原始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内部禁止通婚的亲属集团。特点1,氏族彻底按血缘亲属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3.在氏族社会存在的绝大部份历史时期内,具体地说就是在父系氏族产生之前, 氏族都是一个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一种是组织机构,它由氏族大会、酋长和军事首领等组成,其中,氏族大会是直接的原始民主的管理形式,另一种是氏族社会中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范,它兼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氏族组织机构和氏族习惯构成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三、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四、法产生的普通规律:1 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组织确立起来的。2 法律制度形成的过程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普通调整的过程。3 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4 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五、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1 两者体现得向来不同。2 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3 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4 两者使用的范围不同。 六、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依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七、奴隶制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1 否认奴隶劳动者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2 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3 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4 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存。 八、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体现的原则:1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 契约自由原则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九、法系: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 法律渊源的不同。2 法律结构的不同。3 法官权限的不同。4 诉讼程序的不同。 十一、法律继承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普通表现为旧法(原有法) 对新法 (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十二、法律移植即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十三、法律移植的三类情况:第一类: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于融合和趋同。第二类:落后国家或者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用先进国家或者发达国家的法律。第三类: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即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 法的本体 一、名词解释什么是法律?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二、法的基本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①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②法律的规范性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①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②法律的国家性③法律的普遍性3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①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②法律的利导性4 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①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②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③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惟一保证力量 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 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份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合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2 处理。处理也是必要成份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3 后果。也是必要成份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者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者否定的规定。 四、法律规则的种类:1 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①权利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②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

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和成长(一)

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和成长(一) 摘要:在中国古代,虽有庞大的官僚机器,也有非常严密的行政官制体系和规范,但是没有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国近代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在!‘世纪($年代之后,随着西法东渐的浪潮一起诞生的。本文对这一具体过程作了比较细致的描述,对其中的几部代表作进行了评述,并对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特点以及对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影响作了阐述。 关键词:中国近代;行政法学;诞生;法律史 行政法学,是随着近代国家权力的增强,政府管理活动的日益加重与频繁,行政立法活跃,对行政法研究的逐步展开而萌芽、诞生的。 在西方,行政法学最早诞生于法国,在19世纪中叶就已经推出了一批比较系统、完整的总论和分论的著作。1]在日本,行政法学起步于明治末年织田万(1868-1945)、美浓部达吉(1873-1948.)、佐佐木物一(1878-1965)等人的研究业绩2].在日本行政法学的诞生过程中,一方面,一批行政法学科带头人如清水澄等人的作品被译成中文;另一方面,织田万主持编写了《清国行政法》这一六卷本的巨著,对中国清末之前以及当时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作了系统梳理与研究,从而导致了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 一 从1902年东京译书社出版第一本中文版的行政法专着《比较行政法》(浮和田民日译、白作霖汉译),3]到1907年,中国共出版行政法译着

有10余种。随后,中国学者自己撰写行政法著作也开始陆续面世。至1949年,共出版的行政法专着、译着、教材等约450种。4]在大量出版行政法专着、译着和教材的同时,学术界还发表了一批有份量的行政法学论文、译文约120篇。5] 与西方行政法学著作引进、国内行政法研究的展开同步,关于行政法的教育活动也开始兴起。在1906年创办的京师法律学堂的法律专业课程中,第二学年开设了行政法,由日本法学专家冈田朝太郎主讲,其讲稿经熊元翰整理后于1912年由安徽法学社公开出版。在随后兴办的各个大学法律系以及各个政法专门学校的课程中,行政法都是一门主干课程。如国立北京大学和中央大学是放在第三学年讲授,私立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是安排在第四学年讲授,而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是放在第二学年作为必修课开设。 在上述行政法研究著作与论文的相继面世的情况下,在行政法教育的日益展开的基础之上,中国近代行政法学得以诞生并迅速成长,至20世纪40年代终于基本定型。 二 在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与成长过程中,如下几部代表性的著作起着重要作用。它们引入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行政法体系、概念、原则与制度,结合当时中国的国情,构造了一个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学科大厦。 (一)曹履贞编辑《行政法》

行政法发展历程

行政法发展历程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组织、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起源于欧洲19世纪末20 世纪初,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起源可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大革命后,国家的行政权力迅速扩大,需要对国家机关和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当时,法国的行政法学派提出了律法国家的理论,主张以法律为基础来约束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这一理论对行政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19世纪末,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国家的行政机构和 行政行为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行政争议发生。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各国开始建立行政法院,尝试从法律目录、法律规则等方式来约束行政行为。这标志着行政法开始逐渐发展为独立的法律学科。 20世纪初,行政法学逐渐兴起。法国法学家巴拉斯从德国引 进了行政法学派的学说,提出了法无行政、行政无法的理论,主张将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这一观点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在之后的行政法学研究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0世纪中叶,行政法进一步发展为现代行政法。随着社会的 进一步发展和国家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行政法开始涉及到更多的领域和问题,如行政程序、行政契约、行政责任等。同时,行政法也开始与其他法律学科相互渗透,如行政法与宪法、刑

法、民法等的关系逐渐明确。 21世纪以来,行政法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调整。行政法需要与时俱进,与其他法学学科相互交流和融合,为现代社会提供科学、公正、高效的法律规范和服务。 总的来说,行政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起源到兴起,再到现代化的过程。从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行政法的发展与现代国家的行政权力扩大和法治进程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法也需要不断变革和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需求。通过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交流和融合,行政法将继续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行政法产生的原因

问题:行政法产生的原因? 答: 行政法的产生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利益的增长相联系的。然而,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无论多强大,都是无法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相抗衡的。只有当社会成员尤其是被统治阶级的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发展到一定程度,形成本阶级或集团的整体利益时,才能成为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独立对立面和抗衡力量。这种整体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与作为公共利益的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这一对立统一运动得以充分展开的前提和保障。正像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和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证明的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同时,行政法的产生是与法本身的发展紧密相联的。当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尤其是当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与被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有必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时,国家法才从法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一个与私法相对应的公法部门。尽管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却同样存在调整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的法律领域。再次,行政法的产生是与宪政分不开的。只有当各阶级或集团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集体人权有保障并积极予以实现时,国家法才分裂成为宪法和行政法两大独立的公法部门。

宪法典的制定,确立了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但这些大多只是一种抽象的人权和集体的人权。只有当这种人权得到实现和保障时,即表现为具体的单个社会成员的政治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并可获得司法保护时,行政法才形成为一个基本的独立部门法。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法源: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条约或协定;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西方行政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西方行政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导论:西方行政学的发生与开展历程 一、西方行政学的发生 1、中西早期行政管理思想〔非系统非学科化〕 2、1845年法迷信家M·A·安培〝树立管理国度之迷信〞的想象; 3、1865-68德学者斯坦因七卷本«行政学»最早提出〝行政学〞一词〔指行政法〕; 4、1887年美学者〔总统〕威尔逊宣布开创性的«行政学研讨»一文,主张政治与行政分别,将行政管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加以研讨。 5、1900年美学者古德诺出版宣布〈政治与行政〉一书,进一步明白指出政治与行政的区分。〔自此行政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研讨范围得以确立。〕 6、1926怀特«行政学导论»、1927威洛比«公共行政原理»,对其内容停止系统研讨和论述。行政学实际体系得以构成。〔发生背景〕 二、西方行政学的开展历程 多种分段方法: A、丹尼尔·雷恩〔管理思想〕:迷信管理时期〔19世末20世初〕、社会人时期〔20世纪20年代〕、以后时期〔二战后〕; B、台湾学者〔行政学〕:传统实际时期〔X*:1900-30〕、行为迷信时期〔Y*:1930-60〕、系统实际时期〔Z*,1960后〕; C、夏书章:构成阶段〔19世末到20世纪20年代〕、生长阶段—迷信管理时期〔20年代后〕、迷信化时期〔40年代始〕; D、教材观念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参照众多美国学者之方法〕,六阶段: ◆西方行政学的提出与创立时期〔1887-1918年〕; ◆西方行政学的正统时期〔1919-1941年〕; ◆西方行政学的批判与转变时期〔1941-1959年〕; ◆西方行政学的开展与运用时期〔20世纪60年代〕; ◆西方行政学的应战与创新时期〔20世纪70年代〕; ◆西方行政学的总结与探求时期〔20世纪80年代〕 1、提出与创立时期:1887-1918 代表人物著作及观念: 威尔逊:行政学开创人,«行政学研讨»,主张政治与行政分别,树立一门独立的行政学科; 古德诺:美行政学家,«政治与行政»,对政治与行政的分别实际作了进一步发扬; 泰勒:美管理学者,«迷信管理原理»,倡议迷信管理; 法约尔:法管理学者,〈普通管理原理〉,提出了普通管理的一些基本原理〔十四管理原那么〕 2、西方行政学的正统时期:1919-1941年 这一时期的行政学家承袭了早期行政学的基本信心,以为〝真正的民主与真正的效率是一致的〞,经济和效率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准那么。 此时期将官僚制度及其组织和管理效果作为研讨重点,力图经过对行政现象的迷信剖析,发现行政管理的原那么和规律,并尝试着为行政学确立一个基本的实际形式和学科体系。 代表人物、著作与观念: 德社迷信家韦伯,官僚制实际的奠基人,〈论官僚制〉; 美行政学家怀特:撰写第一本行政学教科书〈行政学导论〉; 美古利克:从分工与整合、全体与局部关系入手提出了分工的局限性和任务协调的重要性,对公共行政作综合研讨; 英厄威尔:对行政管理的原那么停止了归结和概括,与古利克合著〈行政迷信论文集〉; 美国女政治哲学家福莱特:创立了静态管理实际,为正统行政学向行为主义行政学的过渡架设了桥梁。 3、转变与批判时期:1941-1959 二战及以后各国行政管理〔体制、权利、职能〕随社会、经济等革新而发作了基本变化,正统行政学的实际原那么和基本观念无法顺应革新,遭到疑心和批判。 主要代表人物和观念: 美巴纳德:最早运用系统观念对行政组织停止片面深化剖析并树立了一套系统的行政组织学说; 美西蒙:对正统行政学的行政原那么停止猛烈抨击,率先将行为主义研讨方法和决策概念引入行政管理研讨,树立起一种较为完整的决策实际体系; 美行政学者沃尔多:对行政学的历史开展和内容范围停止了片面讨论并对西方行政学的开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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