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监管执法规范边境地区市场秩序的意见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黑安监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08〕55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执法和监管水平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法规和标准,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用劳动防护用品引发的事故案例进行专题宣传教育,增强执法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的法律意识。
同时,要大力宣传守法和质量信誉好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严肃查处和曝光违法违规企业。
二是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
同时,安全监管部门也应当把劳动防护用品专业知识和法规标准纳入各级安全监管干部培训内容中,提高政府在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中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是进一步做好2008年中国黑龙江国际安全技术装备产品博览会工作。
今年6月3-5日,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省局与黑龙江煤矿监察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煤炭工业局和省煤炭工业协会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中心联合举办2008中国黑龙江国际安全技术装备产品博览会(展会通知已发至各市地)。
各地要按展会通知要求认真组团参观,并组织好安全科技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参展,为企业开展产品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产品质量搭好平台。
二、认真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一是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31•【文号】工商个字[1999]221号•【施行日期】1999.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职责1、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完善、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坚决克服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
通过加强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建章立制,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服务1、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对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农村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要下力气调查研究,不断规范、改进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加油站油品标示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加油站油品标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黑工商发〔2016 〕 79 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加油站油品标示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 〕79 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方案》(黑发改油气〔2016〕299号)要求,现就规范加油站油品标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做好加油站油品标示工作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具体措施,也是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黑龙江省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商部门牵头做好规范加油站(点)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的标示工作,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牵头部门的责任,协同有关部门加大推进力度,切实把油品标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内容,统一标准。
规范加油站(点)产品标示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Ⅴ),0号车用柴油(Ⅳ)),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标示的字体、字号、颜色、位置等,国有石油销售企业按照企业标准,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其他加油站可以参照国有石油销售企业标准(详见附件1:油品标示推荐标准《中石化产品标示规范》),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工商部门如何处理好监管与服务

基层工商部门如何处理好监管与服务基层工商部门作为主管市场行政执法的一线机关,必须依法加强监管,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保障合法经营主体的权益,促成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因此严格执法是其职责所在。
但要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真正成为高效务实的行政执法机关,使工商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执法人员,就必须完善其服务功能和服务意识,积极建设服务型工商。
一、正确认识监管与服务的辩证关系加强监管与优质服务是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两个方面。
加强监管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主要体现在机关行政效能上,两者相辅相成。
监管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经济发展。
基层工商机关通过执法,不仅为市场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且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市场监管执法的直接目的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行政、严格监管是为了创造更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所以,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重在规范,以教育引导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严管与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一切行动都要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促进监管。
现在,制约经济发展、影响行政执法的主要因素,已经不是政策的差异或时空的距离,而是环境的优劣。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质是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抓环境就是抓发展,比发展就是比环境、比服务。
好的环境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行政执法的重要杠杆,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生产力。
营造一个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则有赖于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
因此,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切实端正执法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好严格监管与优化服务环境、严格监管与注重社会效果、严格监管与树立形象的关系。
二、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取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在规范市场主体,依法监管市场,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可以说,我国经济的繁荣与规范,社会的公平与稳定等方面都离不开工商部门这个经济卫士的保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黑龙江省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黑龙江省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黑政办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黑龙江省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4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制定的《黑龙江省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6日黑龙江省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暂行)(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边民互市贸易健康、规范发展,调整贸易结构,扩大边民互市贸易规模,改善边境地区居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边境地区及边民互市贸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并在互市贸易区(点)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是指载运边民互市商品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边民互市贸易商品交易、装卸,储存、发运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在毗邻边境口岸附近,便于两国边民通行来往的地区;(二)按照《黑龙江省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规范化建设标准》(附则)建有符合要求的商品交易场所,海关查验场所、检验检疫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检验检疫快速检测实验室等应满足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要求。
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交易场所及其专用出入通道卡口进行监控。
为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和商务等部门提供必要办公场所等;(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须由边境县(市)政府提出方案并逐级上报,经省商务厅审核,并征求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设立。
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加强党的十九大期间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加强党的十九大期间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加强党的十九大期间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各直属分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切实做好党的十九大期间维稳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确保党的十九大期间全省市场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现就近期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安全稳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对党的十九大期间全省市场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全党、全国人民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
维护党的十九大期间社会稳定工作是当前全国、全省上下的重大政治任务。
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高举法治旗帜,树立底线思维,忠实履行职责使命,严格、细致、快速、扎实落实各项市场监管工作措施,全力以赴做好维护市场安全稳定工作,严防市场监管领域大的问题的发生,为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放心、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
二、明确职责,突出重点,认真做好党的十九大和“两节”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重点工作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认真开展市场安全整治、市场环境整治、网络交易监管、防控打击传销活动、落实双随机抽查、打击非法广告、强化无照经营查处、畅通投诉渠道、配合动物疫情防治等工作,全面加强党的十九大和国庆、中秋“两节”期间市场监管,全力维护节会市场安全稳定。
(一)加强市场安全整治,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一是结合“平安市(商)场”创建活动,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知识,督促市场主体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二是加大对汽柴油销售的整治,严格落实购销实名登记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取缔非法销售网点。
工商部门的规章制度

工商部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商部门是负责企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执法监管、注册登记、统计监测等。
第三条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公正、独立、高效,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身队伍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工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第六条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第七条工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第八条企业注册登记是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并及时更新企业信息。
第九条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有虚假情况,工商部门有权拒绝注册登记。
第十条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企业的信用情况,加强信用监管。
第十一条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注销的管理程序,及时处理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公布注销信息。
第十二条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企业登记信息公示工作,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第十三条工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注册登记监督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执法监管第十四条工商部门是企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主要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执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执法情况和处罚结果,确保执法公正。
第十七条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保障市场秩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工商个字[1999]第10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18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为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繁荣地方经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也应看到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有些地方放松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一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违法违章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登记和监督,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的指导职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应职能转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纠正重登记轻管理、重收费轻管理和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切实做到依法登记和加强监督管理,把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依法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
坚决贯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为培育市场多元化主体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为国家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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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监管执法规范边境地区市场秩序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
•【字号】黑工商发[2009]21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监管执法
规范边境地区市场秩序的意见
(黑工商发〔2009〕21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更好地维护我省边境地区市场秩序,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促进对俄合作和口岸经济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主体资格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违法经营企业,净化市场环境;及时发布停业、歇业及因违法经营或严重失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不良企业的警示提示,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设立登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为投资和交易安全提供基础信息。
二、深化边境地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出口加工、边境旅游、跨境运输、宾馆饭店及涉外中介服务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经济户口管理,根据守法守信状况对重点企业施行分类分级监管,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公示和曝光,把工商机关的信用分类监管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结合,推进边贸地区企业诚信健康发展。
三、加强边贸地区集贸市场管理,建立管理规范,引导市场经营者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努力维护边境地区商品市场经营秩序。
四、加大对边贸地区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进口商品和边贸市场商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进口食品、化妆品、玩具以及家具等商品的监管,确保进口商品的质量。
五、加强边境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严格把住上市食品质量关,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建立食品信息查询、索证索票管理、台账登记管理、食品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市场巡查管理、食品退市管理、食品质量申诉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层次。
六、认真做好边境地区商品展销活动监管服务工作,把好商品展销会登记关,严格规范展销行为,提高展销会管理水平,维护商品展销活动秩序,促进边境地区会展经济健康发展。
七、加强边境旅游市场监管,促进我省边境地区特色旅游健康发展,严厉查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销售仿冒、假冒知名商品,“傍名牌”以及劣质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积极开展涉外反垄断案件调查工作,严厉查处边境地区垄断性行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行为;大型零售商、专营专卖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九、加强边境口岸媒体广告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不断扩大广告监测范围和容量,健全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全面规范广告经营活动,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广告案件,积极推动口岸广告业健康发展。
十、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强化对仿冒、假冒驰名、著名商标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边境口岸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要从快从严查处。
十一、加强对俄贸易合同监管,重点打击利用旅游、中介服务以及外贸等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规范对俄经贸合同履约行为。
加大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把对俄经贸企业作为重点帮扶对象,认真做好合同管理指导帮扶工作,不断提升企业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十二、深入开展“平安市场”、“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经营业户”等创建活动,努力营造边境地区诚信、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
十三、加强边境地区消保维权工作,在城市中心、车站机场、旅游景点、边境口岸等商业繁华和人口密集地区设置12315申诉举报点及工商执法宣传牌匾,使用中俄两种语言进行标注。
十四、扩展边境地区12315系统平台覆盖范围,加强执法人员俄文专业知识培训,引进俄语专业人才,提高处理涉外一般消费纠纷能力。
十五、积极主动与海关、边检等部门沟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实现监管关口前移;与食品药品管理、质监、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整合检测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加大协调力度,形成执法工作合力。
十六、扩展与俄罗斯地方边境机构监管合作,不断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往来,促进黑龙江省与俄罗斯经贸科技交流。
加强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边境机构就相关机构信息、相关领域行政执法信息开展交流活动,进一步规范双方相关边境地区经贸行为,全力维护边境经贸秩序。
十七、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工商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规章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制度,加大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考核力度,加强对工商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十八、大力推行行政指导,建立和完善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制度,对企业的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行为,坚持以规范教育指导为主,通过加强行政指导,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十九、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公开办事制度、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时效,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加强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