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指引模版
贷前调查工作指引

贷前调查工作指引贷前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前调查工作,切实防范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信贷业务规范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贷前调查是指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受理申请人授信申请后,对申请人及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抵(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贷前调查必须遵循双人调查、实地调查和真实反映的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商业汇票贴现、承兑、保函等。
第五条贷前调查坚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关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二章授信业务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凡符合《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关于授信业务申请要求的公司类客户,均可向本行提出授信申请,并根据授信业务种类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公司类授信业务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三)申请人、担保人公司章程(眼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四)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及近期查询结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
(五)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需要,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抵(质)押的一律需要)(原件)。
(六)申请人、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查询密码、查询授权书及近期查询记录。
(七)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包括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和变更股本后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八)申请人、担保人近三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注)。
贷款核查情况报告模板

贷款核查情况报告模板1. 引言本报告旨在总结和评估贷款核查的情况,以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决策。
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贷款发放情况•审批流程和监管措施•借款人还款情况•不良贷款情况2. 贷款发放情况在报告期间,贷款发放数量为X笔,总金额为Y元。
其中,个人贷款占比为XX%,企业贷款占比为YY%。
贷款类型主要包括消费贷款、商业贷款和房屋贷款等。
在贷款发放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存在一些贷款是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发放的;还有一些贷款是发放给了不具备资质的借款人。
我们建议加强对贷款发放的审批和监管,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
3. 审批流程和监管措施贷款审批是贷款发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贷款质量和风险控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报告期间,审批流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审批时未进行充分的资信评估,存在潜在的信用风险。
为了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我们建议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管。
特别是对于存在信用风险的借款人,应采取更加严格的审批措施,加大审核力度,避免对风险的过度放宽。
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4. 借款人还款情况贷款的还款情况是衡量贷款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报告期间,借款人还款情况总体上表现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个别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且违约的比例较高。
为了加强还款管理,需要完善还款提醒和追踪机制,加大对逾期和违约情况的管理力度。
此外,还要制定更为严格的还款政策,开展相关的借款人风险评估工作,提高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力。
5. 不良贷款情况不良贷款是贷款管理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在报告期间,不良贷款的比例为Z%,并且逐年上升的趋势。
为了处理不良贷款问题,需要加强管理和监控措施,及时处理逾期和违约的情况,降低不良资产的风险。
此外,也需要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分类和管理,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有效降低不良贷款比例。
6. 结论本报告总结了贷款核查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个人贷款尽职调查报告4篇

个人贷款尽职调查报告4篇个人贷款尽职调查报告4篇个人贷款尽职调查报告1一、小额信誉贷款贷前调查的重要性小额信贷风险,实际就是信息不对称风险,简洁来说是对借款人底细的不了解而产生的风险。
目前,我们只能通过客户提供的一些基本资料、征信报告、贷前调查来了解借款人。
只有通过贷前调查,我们才能核实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才能较清晰了解客户的基本状况、单位经营状况、人品、道德。
贷前调查是贷款发放的第一道关口,是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程序环节,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
二、小额信誉贷款贷前调查的种类贷前调查的种类主要分为两种: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
1、非现场调查通过客户提供的一些基本资料、银行征信报告、利用公司内部的信贷管理系统、电话、网络媒体〔如工商网、社保网〕等工具或渠道进行信息收集、分析等检查。
2、现场调查住址:电费单两个月电费只有几元,是否有疑问,实际居住地址?单位:申请表填写的是公司注册地址、实际工作地址在其他地方,造成无法核实工作真实性或需要二次外访,或者单位名称与申请表不一致,入件前应核实申请人工作单位信息,以免造成误会。
配偶/联系人信息:虚假的配偶/联系人信息不利于贷后管理。
2、贷款用途、还款准备。
〔1〕贷款基本是用于消费、周转、投资、救急等几个方面。
正常的商业小额信贷则是支持客户的消费、周转贷款。
投资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且投资周期与贷款期限有可能不匹配,简洁造成贷款逾期或损失。
核查借款人的贷款用途是贷款推断的重要一环,不是全部没有依据商定使用贷款的客户都会逾期违约,但凡是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基本都没有依据商定使用贷款。
对于借款人所说的贷款用途我们要“落实在详情”,谎言是没有详情的,假如借款人虚构了贷款用途,他就无法提供各种细致化的东西做佐证,无法自圆其说。
比方说贷款用于装修,我们在实地调查时要查看房屋新旧程度、装修状况、查看工程施工报价合同等。
假如是用于备货,那么核实如今的产能产量、存货量、存货周转周期、行业淡旺季状况等等。
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

银监会颁布《商业银⾏授信⼯作尽职指引》(全⽂)中新⽹7⽉25⽇电 据中国银监会⽹站消息:近⽇,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授信⼯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全⽂附后——本⽹注)。
据悉,这是中国银⾏监管部门⾸次对商业银⾏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对进⼀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决定,加⼤银⾏⾃主审贷、⾃担风险责任,规范商业银⾏授信⼯作和防范化解信⽤风险必将产⽣积极⽽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商业银⾏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重⼤信贷风险案件,给银⾏业带来了很⼤的风险,暴露了商业银⾏授信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管理缺乏规范的⼯作尽职要求和独⽴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责任不清。
因此,银监会颁布《指引》有利于不断提⾼商业银⾏授信的科学性,降低授信风险,引导商业银⾏建⽴健康的信贷⽂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
《指引》确⽴了我国商业银⾏授信⼯作尽职的全⾯覆盖性、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从授信的前、中、后台的全过程对尽职⾏为予以制度规范,指引共分7章57条,从授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和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对授信尽职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商业银⾏授信过程的各个主要业务环节,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指引》还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格式合同⽂本主要条款提⽰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等,突出了授信⼯作尽职的全⾯性。
《指引》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及国外银⾏监管的有效做法,引⼊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要求各商业银⾏建⽴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建⽴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的授信尽职调查制度,对授信业务进⾏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以进⼀步增进授信业务决策的科学性。
商业银⾏授信⼯作尽职指引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商业银⾏审慎经营,进⼀步完善授信⼯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贷前调查指引

贷前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前调查工作,切实防范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信贷业务规范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贷前调查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受理申请人授信申请后,对申请人及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抵(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贷前调查必须遵循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的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商业汇票贴现、承兑、保函等。
第五条贷前调查坚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二章授信业务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凡符合《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关于授信业务申请要求的公司类客户,均可向本行提出授信申请,并根据授信业务种类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公司类授信业务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三)申请人、担保人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四)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及近期查询结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
(五)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需要,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抵(质)押的一律需要)(原件)。
(六)申请人、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查询密码、查询授权书及近期查询记录。
(七)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包括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和变更股本后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八)申请人、担保人近三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注)。
【精品】银行信贷审查指引

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十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十三、扶贫贴息贷款十四、国内银团贷款十五、封闭贷款十六、委托贷款1十七、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透支十八、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十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二十、票据贴现业务二十一、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二十二、国内担保业务二十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二十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二十五、借新还旧贷款二十六、项目贷款第四部分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二、对合同内容的审查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十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十三、扶贫贴息贷款十四、国内银团贷款十五、封闭贷款十六、委托贷款1十七、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透支十八、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十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二十、票据贴现业务二十一、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二十二、国内担保业务二十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二十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二十五、借新还旧贷款二十六、项目贷款第四部分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二、对合同内容的审查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十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十三、扶贫贴息贷款十四、国内银团贷款十五、封闭贷款十六、委托贷款1十七、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透支十八、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十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二十、票据贴现业务二十一、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二十二、国内担保业务二十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二十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二十五、借新还旧贷款二十六、项目贷款第四部分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二、对合同内容的审查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十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十三、扶贫贴息贷款十四、国内银团贷款十五、封闭贷款十六、委托贷款1十七、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透支十八、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十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二十、票据贴现业务二十一、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二十二、国内担保业务二十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二十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二十五、借新还旧贷款二十六、项目贷款第四部分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二、对合同内容的审查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十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十三、扶贫贴息贷款十四、国内银团贷款十五、封闭贷款十六、委托贷款1十七、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透支十八、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十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二十、票据贴现业务二十一、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二十二、国内担保业务二十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二十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二十五、借新还旧贷款二十六、项目贷款第四部分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二、对合同内容的审查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十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十三、扶贫贴息贷款十四、国内银团贷款十五、封闭贷款十六、委托贷款1十七、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透支十八、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十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二十、票据贴现业务二十一、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二十二、国内担保业务二十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二十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二十五、借新还旧贷款二十六、项目贷款第四部分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二、对合同内容的审查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十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十三、扶贫贴息贷款十四、国内银团贷款十五、封闭贷款十六、委托贷款1十七、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透支十八、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十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二十、票据贴现业务二十一、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二十二、国内担保业务二十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二十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二十五、借新还旧贷款二十六、项目贷款第四部分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二、对合同内容的审查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十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十三、扶贫贴息贷款十四、国内银团贷款十五、封闭贷款十六、委托贷款1十七、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透支十八、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十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二十、票据贴现业务二十一、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二十二、国内担保业务二十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二十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二十五、借新还旧贷款二十六、项目贷款第四部分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二、对合同内容的审查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十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十三、扶贫贴息贷款十四、国内银团贷款十五、封闭贷款十六、委托贷款1十七、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透支十八、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十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二十、票据贴现业务二十一、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二十二、国内担保业务二十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二十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二十五、借新还旧贷款二十六、项目贷款第四部分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二、对合同内容的审查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十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十三、扶贫贴息贷款十四、国内银团贷款十五、封闭贷款十六、委托贷款1十七、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透支十八、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十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二十、票据贴现业务二十一、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二十二、国内担保业务二十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二十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二十五、借新还旧贷款二十六、项目贷款第四部分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二、对合同内容的审查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十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十三、扶贫贴息贷款十四、国内银团贷款十五、封闭贷款十六、委托贷款1十七、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透支十八、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十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二十、票据贴现业务二十一、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二十二、国内担保业务二十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二十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二十五、借新还旧贷款二十六、项目贷款第四部分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二、对合同内容的审查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十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十三、扶贫贴息贷款十四、国内银团贷款十五、封闭贷款十六、委托贷款1十七、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透支十八、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十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二十、票据贴现业务二十一、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二十二、国内担保业务二十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二十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二十五、借新还旧贷款二十六、项目贷款第四部分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二、对合同内容的审查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
各行业客户银行信贷业务尽职调查要点

各行业客户银行信贷业务尽职调查要点在进行各行业客户的银行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时,银行需要对客户所在的行业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考虑的要点:1. 行业的发展状况在进行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前,首先需要对客户所在的行业进行宏观的分析,包括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容量、竞争格局等方面。
通过了解行业的整体状况,可以帮助银行更好地评估客户的贷款需求和风险水平。
2. 行业监管政策不同行业受到的监管政策不同,对于一些高风险或受政策影响较大的行业,银行需要特别关注其监管政策对客户经营的影响。
只有了解行业的监管政策,银行才能更准确地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和偿还能力。
3. 行业的盈利模式和现金流行业的盈利模式和现金流状况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偿还能力,是银行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了解客户的盈利模式和现金流能够帮助银行预测客户未来的偿还能力,从而制定合理的贷款方案。
4. 行业的风险因素不同行业的风险因素各不相同,银行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对客户所在行业的风险因素有清晰的了解。
房地产行业面临的泡沫风险,制造业面临的市场需求波动风险等,都需要被银行充分考虑。
5. 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客户所在的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直接关系到客户的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
银行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对客户所在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评估,以便更好地预测客户的信用风险和贷款偿还能力。
从宏观到微观,从行业整体到客户个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是银行信贷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对客户所在行业有全面深入的了解,银行才能更好地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和偿还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合适的贷款方案。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文章写手,深入了解各行业客户银行信贷业务尽职调查的要点对我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
这不仅增加了我的行业知识广度和深度,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要,提升文章的质量。
了解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监管政策、盈利模式、风险因素和未来发展前景,有助于我提供更准确、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内容,满足客户的要求。
兴业银行的尽职调查报告

结论
业务结构
兴业银行的业务结构较为多元化,涵盖了企业金 融、零售金融、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且各领域均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资本充足率
兴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监管要求,具备较 强的抵御风险能力。
风险管理
兴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方法 ,对各类风险进行了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03
尽职调查结果
基本情况
01
02
03
兴业银行简介
兴业银行是一家总部位于 福建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 银行,成立于1988年,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
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组织架构包括董 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层和内设部门,以及总行 和分支机构。
业务范围
兴业银行经营范围涵盖个 人银行业务、企业银行业 务、同业银行业务以及资 金业务等。
业务情况
零售银行业务
01
兴业银行零售银行业务涵盖个人储蓄存款、消费贷款、理财产
品和信用卡等,通过线上线下渠道为客户提供服务。
企业银行业务
02
兴业银行企业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企业存款、企业贷款、国际业
务和投资银行等,致力于服务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
同业银行业务
03
兴业银行同业银行业务包括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理财和
保障银行资金安全
尽职调查是银行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客 户的全面了解,可以降低银行在信贷业务中的风 险,保障银行资金安全。
确定客户还款能力
通过尽职调查,银行可以了解客户的收入、支出 、现金流等具体情况,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为 信贷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背景
当前市场竞争激烈,银行需要更 加注重风险控制和客户调查,以 保障银行资金安全和市场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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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审慎经营,强化合规守法的经营理念,进一步提高信用业务真实性核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真实性核查,是指尽职调查相关岗位人员对客户基本信息、交易背景、财务报告、项目情况、风险缓释等所采取的一系列调查核实措施和行为,为信用业务决策、管理提供有效依据和支撑。
第三条核查内容主要包括:客户信息、交易背景、财务报告、项目情况、风险缓释等。
尽职调查中心、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可区分不同客户、业务特点及客户配合情况等,分析影响还款的关键风险点,确定核查内容。
第四条核查方法分为现场核查和非现场核查。
(一)现场核查包括实地考察、原件查验等方式。
实地考察主要包括客户及关联人调查、利害关系人访谈、客户(项目)、抵质押物等调查。
原件核对要求应对取得材料原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材料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
现场核查原则上应由客户经理及尽职调查人员双人完成,核查人员应做好调查记录,尽量获取查询回执及相关的影像资料。
(二)非现场核查可采用勾稽关系复核、指标分析、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其中信息系统查询主要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行内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并按规定对网上查询信息进行屏拷或打印。
第五条真实性核查遵循“职责加强、重点突出、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原则。
(一)职责加强。
真实性核查贯穿信用业务授信前调查全流程,专业尽职调查人员重在把握关键风险点真实性核查,客户经理应严格按照职责全面落实真实性调查工作,不应因尽职调查人员参与真实性核查而弱化或减少相关工作要求。
(二)重点突出。
专业尽职调查人员无需对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内容开展面面俱到的核查,应把握核查要领,分析影响企业还款关键风险点,确定核查内容,选择合适、有效的核查方法、核查动作,强化关键风险点的真实性识别。
(三)依据充分。
真实性核查过程中应当充分搜集各类对真实性判断具有价值的佐证资料和信息,作为信贷准入及审批的客观依据。
(四)结论明确。
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完成真实性核查后应当清晰全面提出核查结论,对于存在疑点的事项应充分揭示,为后续环节信贷决策提供有效支持。
第六条本办法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或修订真实性核查基本制度,负责对真实性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行条线风险管理部、条线专业风险窗口负责制定和细化本条线、本专业业务信用业务真实性核查相关规定;负责对本条线相关信用业务真实性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分行尽职调查中心负责执行落实总、分行真实性核查相关规定,结合所在区域实际,制定分行辖内信用业务真实性核查相关政策、制度、指引、流程等实施细则;负责对经营机构、团队与客户经理的真实性核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和后评价;负责安排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参与对规定范围内的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发表独立的验证和评价意见。
第十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信用业务真实性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客户信息真实性核查第十一条客户信息真实性核查,是指在贷前调查环节,通过对客户的基本信息、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掌握客户基本经营管理情况,重点防范借款人以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表面满足本行信贷准入标准,套取本行信贷资金。
主要采用现场原件查验、信息系统查询、现场核查方式。
第十二条借款人主体资格核查。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
核查动作:判断借款人是否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对于进出口企业,需确认借款人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确认借款人是否在外管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出口名录内。
第十三条借款人基本信息核查。
(一)营业执照核查核查方法:原件查验;登陆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
核查动作:旧版:对于使用旧版营业执照的,判断借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检,年检日期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超范围经营;注册资金是否与其他材料一致等。
新版:对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过登陆借款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判断借款人是否在营业期限内,注册资金是否与其他材料一致等。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核查核查方法:登陆借款人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核查动作:判断借款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年检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是否与其他材料一致。
(三)经营许可证核查核查方法:登陆借款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产品质量信用记录;查询相关生产许可证等资料。
核查动作:判断借款人提供的经营许可证是否与原件一致;相关信息与营业执照等材料是否一致;借款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批准文件;是否超过经营许可批准的期限,是否超范围经营。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签字样本核查。
核查方法:原件查验;登陆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
核查动作:判断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姓名是否与其他材料一致;身份证明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签字样本核查核查方法:原件查验;登陆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
核查动作:判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身份证明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内容是否与其办理的信用业务一致;是否超过授权期限等。
(六)税务登记证明核查核查方法:原件查验;登陆所在地国税、地税等网站查询公布的欠税名单以及纳税信誉A 级企业名单等。
核查动作:判断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等是否与其他材料一(七)验资报告核查核查方法:原件查验;与公司章程、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比对。
核查动作:旧版:判断验资报告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验资报告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资本数量是否与其他材料一致;验资报告是否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印章;验资报告的附件是否包括已经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验资报告内容是否与公司章程、公司公告相关内容一致。
新版:判断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内容是否与公示信息一致。
(八)公司章程核查核查方法:公司章程比对。
核查动作:判断章程中是否有影响银行信用业务的特殊约定;申请人与交易对手(或受托支付单位)实际控制人或出资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对于注册资金、出资人等曾发生过重大变化的,取得变更前的章程并进行比对。
第十四条客户信用记录核查。
核查方法:登陆行内外系统、网站查询。
核查动作:(一)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查询当前和历史信用业务余额、期限、分类、对外担保、逾期垫款情况等各项信息,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进一步开展核查。
(二)通过本行风险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在本行违约记录及预警信(三)通过本行相关管理系统了解客户在本行的开户情况以及其在本行账户中与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个人)的资金往来状况。
(四)对于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或按有关规定需要查询的,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征信信息。
(五)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渠道查询企业是否存在负面信息;通过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客户是否存在重大纠纷事项。
(六)对于进出口企业,通过外管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税务局网站、海关网站以及媒体披露等渠道,核查其是否存在相关部门的处罚记录,是否被列入外部监管部门黑名单。
第十五条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核查。
核查方法:现场核查;原件查验。
核查动作:(一)通过走访营业执照注册的营业场所,判断是否为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场所。
(二)通过查验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委托经营合同等,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满足基本生产经营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主资信情况核查。
核查方法:登陆行内外系统、网站查询;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一)通过本行征信系统、预警信息系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查询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征信情况,了解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信用卡信息等,核查其信用情况。
(二)可通过走访企业所在商圈、市场或所居住街道、社区,了解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声誉、个人口碑、生活习惯等,核查是否存在赌博、吸毒、赖账等行为。
第十七条企业关联关系核查。
核查方法:登陆行内外系统、网站查询;原件查验;勾稽关系复核;现场核查。
核查动作:(一)参考客户提供的集团组织结构图,对照公司章程、集团成员公司审计报告和集团合并审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并与客户信息核对,确定集团客户组织结构图;核实集团客户关联交易、关联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等情况。
(二)通过工商登记部门查询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等是否控制或兼职于其他企业,如有可进一步核查企业之间在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担保、投资方向、账户行为等方面是否体现出协同性和关联性。
(三)通过登陆本行征信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运用其关联信息查询功能,核实借款人关联关系。
(四)通过查阅企业财务报表中长期投资科目附注中相关投资明细,判断其长期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是否为同一企业,核实其关联关系。
(五)通过查阅借款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频繁变更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如有可通过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前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等是否控制或兼职于其他企业,并可进一步核查企业之间在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担保、投资方向、账户行为等方面是否体现出协同性和关联性。
(六)通过查阅企业财务报表等财务、账务信息,判断企业与其他企业是否有大额或较为密集的资金往来,如有应进一步核查企业之间在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担保、投资方向、账户行为等方面是否体现出协同性和关联性。
第四章财务报告真实性核查第十八条财务报告真实性核查,是指在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环节,通过对客户财务报告的形式核查,报表间勾稽关系、主要科目等事项的实质性内容核查,以及与历史数据的比对,了解客户真实财务情况,判断客户是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主要采用原件查验、勾稽关系复核、指标分析、信息系统查询、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十九条财务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核查。
核查方法:对近几年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进行比对。
核查动作:通过对前后报表中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等关键数据指标进行比对,判断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如最新报表的数据明显优于历史数据,进一步核查客户是否存在编制多套报表套取贷款的情况。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表的形式核查。
对客户提供的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验资报告、有关资格证书等原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