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超限站管理办法

超限站管理办法超限运输车辆长期以来一直是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难题之一,为了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超限站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超限站的设立及任务超限站是指专门用于查验和管理超限运输车辆的场所,其任务主要包括:1. 查验超限运输车辆的车辆及货物情况,确保其符合安全运输要求;2. 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处罚,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3. 提供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确保运输行为的可追溯性;4. 收集和统计超限运输车辆的数据,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二、超限站的布局与设备超限站的布局应根据当地道路运输情况和交通流量合理规划,一般应设在交通要道或靠近高速公路出口处。
超限站应配备以下设备:1. 超限车道:用于检查超限运输车辆的尺寸、重量等信息,以及对货物进行查验;2. 电子称重设备:用于对车辆重量进行精确测量;3. 摄像监控设备:用于记录超限运输车辆的通行情况,并作为证据使用;4. 车型识别系统:用于自动识别超限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和车型信息;5. 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用于记录和处理相关信息。
三、超限站的管理流程超限站的管理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车辆检查:超限运输车辆进入超限站后,应首先接受车辆尺寸、重量和货物情况的检查。
如发现存在超限行为,应立即进行处罚;2. 数据记录:超限站应对每一辆进站的车辆进行登记,并记录其车辆信息、司机信息、货物信息等;3. 数据传输:超限站应建立与交通管理部门的数据传输渠道,将每日的超限运输车辆数据及时传送给相关部门;4. 数据分析与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对超限站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和监督;5. 宣传教育:超限站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的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鼓励自律和惩罚违法行为的方式,促使其遵守交通管理规定。
四、超限站的管理考核与改进超限站的管理应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查验效率:考核超限站对于进站车辆的查验情况,以及查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2. 数据传输准确性:核对超限站传输给交通管理部门的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3. 违规处罚执行情况:考核超限站对于违规车辆的处罚执行情况,以及处罚的公正性和效果;4. 宣传教育成效:考核超限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成效,包括司机安全知识的普及和违法行为的减少情况;5. 管理改进意见:对超限站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和改进。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公路超限检测站,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平安保护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平安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标准运行、依法监管的原那么。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视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视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立、运行等具体监视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监视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五)收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立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第二章规划建立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二、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和职责 1. 超限检测站的设置(1)根据本地区公路交通流量、货物运输特点和超限运输治理需要,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站。
(2)超限检测站应设置在公路主线、重要节点或货物集散地等位置,便于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和监管。
2.超限检测站的职责(1)依法对过往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查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2)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称重、卸载等处理,消除违法状态。
(3)宣传超限运输治理政策法规,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
(4)收集、整理、分析超限运输数据,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5)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流程 1. 检测流程(1)引导车辆进入检测车道,进行初检。
(2)对初检疑似超限的车辆,引导至复检区进行精确称重。
(3)根据称重结果,确定车辆是否超限。
2. 处理流程(1)对超限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2)要求超限运输车辆卸载超限部分货物,消除违法状态。
(3)对卸载后的车辆进行复检,确保符合规定。
(4)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3. 放行流程(1)对处理完毕、符合规定的车辆,予以放行。
(2)记录车辆放行信息,包括车辆牌照、驾驶员信息、处理结果等。
四、超限检测站的人员管理 1. 人员配备(1)根据超限检测站的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超限运输治理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
2. 培训教育(1)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3. 考核评价(1)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4篇)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引言:超限超载指的是超过道路运输车辆的法定限重和车辆尺寸,在道路运输中进行载货,从而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超限超载不仅会对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造成严重损害,还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管,惩罚违法行为,并提高执法、监管和道路运输安全意识。
本文将从制度和管理两个方面,提出一些措施和建议,以减少超限超载现象的发生。
一、强化制度建设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明确超限超载行为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威慑效应。
2. 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超限超载行业协会或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加强与运输企业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超限超载的治理。
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超限超载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可以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同时,加强与其他行业部门的协作,共同治理超限超载问题。
4. 加强科技支撑:借助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提升超限超载的监测和执法能力。
引入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度。
二、加强管理1. 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强执法装备和技能培训。
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的检查频率和覆盖范围,确保执法的全面和公正。
2. 加大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行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不仅要处以罚款,还可以采取吊销驾驶证、暂扣车辆牌照等处罚措施,以严厉惩罚违法行为。
3. 搭建公众监督平台:建立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参与超限超载行为的举报和监督。
对于公众举报线索,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给予回馈,增加公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满意度。
4. 建立奖励制度:对于积极参与超限超载治理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激励更多人积极投身到超限超载治理中来,形成全社会的共同治理合力。
5.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广告、宣传手册、媒体等形式,加大对超限超载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超限超载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分析

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分析超限检测站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在于监督和管理公路货运的超限车辆,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有序和高效。
针对这一目标,超限检测站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发挥。
一、检测站的职责和任务超限检测站的主要职责是监测道路上的超限车辆并立即采取措施。
为了更好地发挥作用,检测站应该建立完善的作业流程和组织管理制度,规划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科学、高效和有序。
检测站还应该建立相应的服务保障制度,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以及车辆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从而为交通事故的及时处理、责任的追究和相关事宜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确保工作科学、高效和有序,超限检测站应该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包括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流程、技术标准规范、数据信息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
首先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流程,同时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评估工作量和工作压力,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其次,要全面管理好自身的员工,确定人员编制和职责范围,多安排超员和临时调减工作量的工作人员;同时,还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最后,要根据信息化的需求,建立和完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提高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三、安全保障的重要性由于超限检测站实际工作的特点,考虑到管理制度的完善性以及人员的素质与数量限制,安全保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对于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该建立配套的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提供提高其应急反应处理能力的技术支持。
同时应该配备专业安全人员,能够负责设施和设备的监控和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隐患问题,确保检测工作的高效和安全进行。
四、总结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制度对于有效、规范的检测工作实施和达到总体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是必要和基础的。
具体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设施和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流程、技术标准规范、数据信息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
超限检测站相关管理制度

超限车辆检测站工作标准一、建立例会制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路政超限运输管理业务知识,同时做好记录。
二、狠抓队伍建设,超限运输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做到着装整齐、举止端庄、仪表严整。
三、经常性地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标牌、标语等不同形式,宣传有关路政法律法规。
四、坚持原则,文明执法,“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科学检测、卸载放行”,处理各种超限违法行为。
五、切实做好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做到内业工作有专人管理,工作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月(季)有小结,各种报表及书面材料上报及时准确,无漏报和延报现象。
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七、加强票据、印章管理,路政赔(补)偿费及时上解,罚款上缴财政。
八、抓好检测站环境建设,常年保持净、齐、绿、美。
超限检测站学习制度一、全体超限运输管理执法人员都要重视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关心时事政治,自觉遵守学习制度。
二、坚持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平,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业务水平。
三、坚持学习制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做到时间、人员、效果三落实,学习日不得无故缺课,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四、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
五、做到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在学习中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六、集中学习要有学习考勤记录,对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旷工处理。
超限检测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超限车辆检测站执法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领导,按时交接班,交接班要有记录,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
二、上班着装要统一,仪容仪表与行为举止要端庄严肃。
三、在执法中做到证件齐全,遵纪守法,作风严谨,平等待人。
四、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施处罚。
五、依法行政,严守程序,裁量公正。
六、治超执法时要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十条禁令”,做到按治超检查车辆“六项规定”拦车。
超限站管理办法

超限站管理办法一、引言货车超限超载问题一直困扰着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
超限超载不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还导致道路损坏和运输成本上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纷纷出台了超限站管理办法,以保障交通安全和促进运输效率。
本文将就超限站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超限站的设立超限站的设立是解决超限超载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超限站一般位于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或重要交通枢纽附近,设有专门的检查通道和设备,用于检查货车的尺寸和重量。
超限站的设立需要考虑道路流量、交通组织和管理等因素,以确保其发挥最大的效果。
三、超限站的工作流程超限站的工作流程包括货车的预检、进站检查和出站复检。
货车司机在到达超限站前需要提前向超限站提交货物的尺寸和重量信息,以便超限站提前准备。
进站检查时,超限站人员会对货车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尺寸、重量和货物是否符合要求。
如发现超限超载问题,超限站将对该车辆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重新调整。
出站复检时,超限站将再次验证货车的尺寸和重量信息,并核实前期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四、超限站的技术手段超限站管理办法不仅仅依靠人工检查,还借助了现代科技手段。
例如,超限站会使用激光雷达测距仪、载重传感器和摄像头等设备,用于自动检测货车的尺寸和重量。
这些设备可以大大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因素对结果的影响。
五、超限站管理办法的改进方向为了进一步提高超限站的管理效果,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超限站管理办法。
首先,应加强与道路运输企业的合作,共同制定超限超载的管理标准和措施,形成合力。
其次,可以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精确掌握货车运输数据,以便更好地监管超限超载行为。
另外,也可以通过提供奖励制度,激励道路运输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减少超限超载事件的发生。
六、超限站管理办法在实践中的效果超限站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通过超限站的设立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道路上的超限超载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
交通安全状况得到改善,道路损坏问题得到一定的减轻。
山西省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3月4日发布)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各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超限车辆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四条省厅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二章人员编制及核定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编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Ⅰ类检测站40人以下(含40人),双向检测的45人以下(含45人);(二)Ⅱ类检测站30人以下(含30人),双向检测的40人以下(含40人);(三)省界入口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按Ⅰ类检测站配备人员;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系统12人以下(含12人)。
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
后勤人员数量控制在执法人员总数的20%以内。
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含后勤保障人员)列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核拨。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及其编制,原则上从交通运输部门内部调剂解决;难以调剂的,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增。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编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提出意见报省厅核定。
经省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经省厅批准擅自决定人员配置的,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人员配置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从各执法单位内部正式在编人员中通过考试选用。
本单位人员不足的,由省公路局、省高管局通过公开招考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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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和规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 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 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辖区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治超检测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公安等部门共同检查、督促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设有固定的执法机构,配备固定的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和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 (二)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检测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 (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具体业务工作,主要是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查处、纠正和消除超限超载违规行为; (四)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组织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 (五)收集、整理和上报检测执法工作中各类数据,提供检测执法工作动态信息; (六)管理和维护治超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国家鼓励在治超检测站集中进行各项涉及公路交通的执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理的组织安排,使治超检测站成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安全、规费稽查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的场所。
第三章 治超检测站建设 第九条 治超检测站的基础建设遵循规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 第十条 治超检测站站名统一称为“××国(省)道(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 治超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全国统一标识(参见附图1);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在检测区雨棚顶部标注治超检测站站名(参见附图2);应当按交通部技术规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和颜色。 第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具有称重检测(包括初检和复检)、执法处理、卸载驳运、停车场所等基本功能区,以及必要的治安、工作、生活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 交通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治超检测站,应当在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系统,预先筛选超限超载嫌疑车辆。 高速公路上的预检系统应设置在治超检测站前方800至1000米处,嫌疑车辆进站检测第一次告示应设置在治超检测站前方500米左右。普通干线公路以上距离可在确保安全畅通前提下视情缩减。 第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统一安装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应当具备实时登录及上传数据、打印执法文书、查询证照和记录等基本功能。系统设计应当符合交通部规定的数据交换标准。 第十三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规设计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参见附图3)、场区外交通安全设施、视频监控设施、通讯与照明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合理设计进出站场的连接辅道及场区交通组织。 治超检测站前方应当规设置治超检测站专用标志牌(参见附图4)。高速公路可设置2km、1km、500m预告标志和出口指示标志,普通公路可减设2km预告标志。 第十四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规检测执法行为。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及信息统计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批准文件、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监督等。 第十六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保持外环境整洁。站区不得随意摆设摊点,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和与检测执法无关的宣传牌。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治超检测站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后,应当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第四章 人员和装备 第十八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应当纳入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正规编制。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协商在治超检测站成立联合执法机构,并协商委派站领导和执法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编制上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包括路政人员、交通警察、治安警察、运政人员、征稽人员等。人员编制从交通系统部和公安部门调剂。 Ⅰ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30名。Ⅱ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15名。Ⅲ类检测点的移动稽查人员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并因此视情增加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人员配备。具体配备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治超检测站可另行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其数量控制在全站执法人员编制的30%以。 严禁治超检测站超编配备各类人员。 第二十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能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的执法书及其他必需的从业资质证书。 具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或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治超检测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录用或聘用的具体办法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交通执法人员按现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治超检测站后勤保障人员着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且应当与执法人员明显区分。 公安等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按其所属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治超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执法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执行其他公务。 治超检测站所配备的交通执法专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检测执法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治超检测站除设置检测、监控等执法设备外,还应配备必需的调查取证设备、通讯对讲设备、便携式检测仪等执法办案装备。 第二十五条 治超检测站的所有执法设施、装备应当安排专人保管,严格管理,严禁公物私用或挪作他用。治超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执法设施、装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 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列入养路费支出预算,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经费年度计划,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统一划拨。 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或挪用。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七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坚持联合执法的原则,交通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密切合作,超限超载检测执法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依法行政。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维持治超检测站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治超检测站维护和管理、检测称重、卸载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必须严格按工作流程规操作。 认定超限超载行为,必须经过科学检测,出具检测单据,当面告知超限超载量和处理依据。检测单据经车辆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严禁通过目测的方式主观认定超限超载。 第二十九条 对可卸载的货物,应当按规定先行卸载,消除状态。卸载后的车辆应当经过复检,以确认不再超限超载后方可放行,禁止以罚代卸。 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其补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运输瓜果、蔬菜、冷冻及其它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超限车辆,可不予卸载,但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三十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坚持固定检测为主、流动检测为辅的工作方式。Ⅰ、Ⅱ类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可以设立移动稽查队伍,依托其所依附的Ⅲ类检测点进行移动检测执法。 移动检测认定超限超载车辆后,应当引导其至就近的Ⅰ、Ⅱ类治超检测站进行卸载处罚。但上条第三款的超限超载车辆除外。 严禁在同一地点进行双向检查,避免堵塞交通。 第三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在检测执法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严肃执法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