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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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二)学校选址

(三)学校规划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二)学校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三)图书馆设备

(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 (一)基本建设要求

(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七、师资配备标准

八、经费保障

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

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一、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

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2020年)》、

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

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

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

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

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

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特制定《山东

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

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

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

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

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

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

置的特教班,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

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

《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1。设区的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等儿童少年教育,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教育.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设学前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高中阶段教育。

2.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与规模,应根据区域内各类残疾儿童生源数量确定。盲、聋、培智学校宜分类设置,综合型特殊教育学校不应超过两类学生,并应按学生残疾类型分部设置。

3.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实际,并符合以下规定:

⑴适宜规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单一类型学校适宜规模一般不超过27个班,综合型学校适宜规模一般不超过36个班.

⑵班额:盲、聋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4人,培智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8人,学前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6人,高中及职业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4人。

4.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小学必须招收能基本适应其学习生活

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就读.

在普通幼儿园、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至2人为宜,原则上属于同一类型的残疾。

(二)学校选址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宜建在县级以上的城市。学校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3.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应与城市道路相接;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4.学校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地段;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盲、聋学校校界处的噪声允许标准:昼间不应超过60dB (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三)学校规划

1。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校园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教工住宅不应建在校园内.

2.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分为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3.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设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教学楼与体育活动场地之间,既有一定分隔,也要便于联系。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校外建筑相邻的间距,应符合当地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4.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5.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中1、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⑴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⑵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⑶盲学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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