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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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通市区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请务必先阅读背面的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1.市区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困难、失去土地等因素难以实现就业,且符合表中“困难类别”栏目条件之一的市区户籍(不含通州区)的登记失业人员。其中:

(1)城镇“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2)城镇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最近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且本人积极主动求职的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含双失业家庭和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员;

(4)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南通市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是指持《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6)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平均月收入界于低保标准与两倍低保标准之间的农村家庭人员;

(7)城乡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8)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①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②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遗属,③领取定期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复员军人,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⑤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9)城乡退役人员:是指退役后初次失业的人员;

(10)城乡困境未成年人(16—18周岁):是指因监护人服刑、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人员,被法院判处刑罚、在社区接受矫正的人员,因涉嫌轻微违法犯罪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员;

(11)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上述困难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民,且被征地后初次失业的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填写本申请认定表,并须出具并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外,还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证明家庭成员关系及所有家庭成员未就业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单亲家庭人员须提供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南通市特困职工证》;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认定证》;

(5)城乡残疾人员:《残疾人证》;

(6)城乡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7)城乡退役军人:《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8)困境未成年人:法院判决书、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文书材料等相应材料;

(9)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征地证明及符合相应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人员当初认定的情形发生变化或被注销认定后,又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须重新申请认定。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而延迟退休的人员,须核定实际退休日期后,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

4.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4)入学、服兵役、户口迁出市外、移居境外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7)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联系的、不接受就业援助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职业介绍的;(8)认定时的情形消除且不符合其它认定条件的;(9)居民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相关证件被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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