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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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拥有超过14亿人口的大国,对能源的需求量不可估量。

为了保障能源的稳定供应和运营,中国政府将发布一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新法律。

这项新法律已经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并该稿让公众参与,以完善法案。

本文将探讨这份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律对中国的能源行业及整个社会的影响。

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国对能源生产、使用以及节约的总体方针。

该稿规定,中国应当发展以清洁、低碳、高效能量为特征的能源产业,结构更加安全和环保。

这将有助于推动中国更加积极地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问题,并在减少国内能源消耗的同时减少对外能源依赖。

这一政策同时也将推动中国创新和发展本地的新能源产业。

其次,征求意见稿为能源领域的各个主体制定了明确的责任制度。

在新法律的框架下,能源领域中的各个利益相关方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推动能源的可再生化和提高能效。

这将促进能源领域中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应对绿色发展,推动整个行业向可持续发展方向迈进。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要建立能源领域的市场化、规范化监管机制和经济手段。

这将推动中国的能源市场更加透明、公平,并激发创新的能量。

同时,中国政府将引导能源企业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最后,中国政府将建立能源安全保障制度,保障国家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国家利益。

同时,新法律还规定应在能源应急预案、能源情报、能源独立审计、能源安全等方面建立完善制度,让能源企业在灾害和紧急情况下拥有应对的措施。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国未来能源发展的总体方向和目标,有助于推动中国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在能源领域中推动市场化、规范化监管机制和经济手段的实施,将促进能源企业更加积极应对绿色发展,并推动能源领域的科技创新。

最后,建立能源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制度,将有助于保障国家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国家利益。

油类管理法律规定(3篇)

油类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油类,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能源和化工原料,其管理和使用涉及到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油类管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油类管理法律规定。

二、法律法规体系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法》):该法是我国油类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监督等各方面的原则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海上油类事故的防治、海洋污染防治等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船舶污染、港口污染等油类污染问题进行了规定。

2. 行政法规《石油天然气开采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审批、监管、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船舶油污污染损害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船舶油污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

3. 部门规章《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安全生产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要求。

《船舶污染防治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船舶污染防治的范围、措施、责任等。

三、油类管理的主要内容1. 油类勘探开发管理《石油天然气法》规定,国家对石油天然气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

国家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

2. 油类运输管理《石油天然气法》规定,石油天然气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油类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船舶油污污染损害赔偿办法》规定,船舶运输油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染海洋环境。

国家油的执行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家油的执行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家油的执行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国家油是指由国家开采和生产的石油资源,这些资源对于一个国家的能源需求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油的执行标准则是为了确保国家油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能源市场的正常运作而设立的。

执行标准的制定是国家石油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家油的需求不断增长,因此执行标准的制定和更新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现行执行标准难以满足需求。

其中一个问题是执行标准的过时性,无法与现代油田开发技术的进步相匹配。

此外,执行标准的制定过程缺乏透明度和民主性,导致制定的标准难以被广泛接受和执行。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执行标准的有效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质疑。

因此,改进和更新执行标准是迫切需要的。

首先,执行标准应该紧跟石油行业的发展趋势,及时更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工艺的应用。

其次,执行标准的制定应该更加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标准的制定过程客观、公正,从而提高执行标准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改进和更新执行标准对于国家油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准确、合理的执行标准能够保障国家油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维护国家油市场的稳定运行。

另一方面,良好的执行标准能够推动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进步,为国家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在未来,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与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更加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国家油执行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执行标准的监督和监测,确保标准的执行和落实,提高标准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执行标准,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国家油资源,推动国家石油行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设立旨在有效组织和呈现文章的内容。

本篇文章将包含以下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旨在引入本文的主题和背景。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概述国家油的执行标准的重要性并给出文章的目的。

通过引言,读者将对文章的主题和目标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建设石油地下储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设石油地下储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设石油地下储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 石油是全球能源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石油作为全球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人类生活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石油在各个行业中广泛应用,包括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等。

因此,保障石油供应的充足性成为维持社会经济稳定的基础。

2. 石油市场供需不平衡的风险石油市场供需不平衡可能会导致油价的剧烈波动,给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

供给不足会导致价格上涨,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压力;而供给过剩则会导致价格下跌,使石油生产国面临经济困境。

因此,通过建设石油地下储备来平衡市场供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3. 石油地下储备的优势3.1 平抑价格波动石油地下储备可以在供需矛盾凸显时进行释放,以平抑价格波动,保障市场价格的稳定。

储备的释放可以及时满足市场需求,防止供应短缺导致价格飙升,同时也能够在供给过剩时提供一定的需求缓冲,避免价格暴跌。

3.2 应对紧急事件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如地缘政治冲突、自然灾害等,石油地下储备可以充当战略储备,保障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转。

正如当前COVID-19疫情期间,一些国家采取了石油储备措施以确保疫情期间的供应稳定。

3.3 能源安全保障建设石油地下储备可以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国家储备的石油可以用于保障国内能源供应,减轻对进口石油的依赖,降低国家受到国际能源市场变化的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保障能源安全尤为重要。

4. 石油地下储备的建设和管理4.1 储备规模的确定储备规模的确定需根据国家的能源需求、供需状况和储备技术等因素综合考虑。

根据过去对石油需求的分析和预测,可以制定合理的储备指标,对储备规模进行科学的评估和确定。

4.2 储备设施的建设建设石油地下储备需要先进的技术设施来实现。

储备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地质条件、储层特征、安全性等因素,并采用合适的工程技术和设备来保障储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4.3 储备管理与监测建设石油地下储备后,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测,确保储备的质量和可用性。

石油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

石油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

石油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石油(包括天然气、页岩气)开采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石油开采通用(13项)、陆上石油适用(9项)、海洋石油适用(9项)等3部分,其中通用部分适用于陆上和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陆上部分仅适用于陆上石油开采活动,海洋部分仅适用于海洋石油开采活动。

一、石油开采通用(13项)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外包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经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重要岗位人员未按照法规要求经井控技术培训合格。

2.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或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交叉作业未明确作业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未指定负责现场统一协调安全管理的人员。

4.区域探井和高压、高含硫、高产油气井钻(修)井作业未经开工验收合格,未经建设单位批准钻开油气层或打(射)开目的层;配制的钻(修)井液密度和PH值或储备加重钻井液、加重剂不符合设计要求。

5.在运行的油气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上动火作业,或进入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缺氧窒息风险、情况不明的受限空间作业,或进行潜水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或作业前未确认安全条件。

6.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硫化氢防护装备。

7.水泥浆未达到固井设计要求的候凝时间即进行下步井筒作业。

8.未按法规、标准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关断系统,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

9.划分为0类和1类的危险区未按法规、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爆设备。

10.油气生产系统、火气探测系统的报警或联锁关断信号旁通未按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11.井控设备未按法规、标准的要求配置、安装、试压、检验;地质录井在用气侵、溢流监测报警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或擅自停用。

公务用油的法律规定(3篇)

公务用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公务用油是指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用于公务活动的燃油,包括汽油、柴油等。

公务用油是国家能源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和公共财政支出。

为了规范公务用油的管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环境保护,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公务用油进行管理。

本文将对公务用油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务用油的法律体系公务用油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法《石油法》是我国石油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对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运输、销售、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公务用油方面,石油法明确规定了公务用油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价格管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对公务用油的使用也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了公务用油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价格管理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公务用油方面,环境保护法要求公务用油使用过程中要符合环保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

2.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储备条例《石油储备条例》对石油储备的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公务用油方面,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石油储备制度,确保公务用油供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公务用油方面,规定要求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 部门规章(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务用油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务用油管理的通知》对公务用油的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公务用油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价格管理等。

(2)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务车辆使用燃油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务车辆使用燃油管理的通知》对公务车辆使用燃油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公务车辆使用燃油的审批、使用、监督等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 四条 原油 价格 由企业参 照国际市 场价格 自主制 定 。中国石油 化工集 团公司 ( 以下简 称 中石 化 )和 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 团公 司 ( 以下 简称 中石 油 )之 间互供 原油价 格 由购 销双方 按 国产 陆上原油 运达炼 厂的成 本 与 国际市 场进 口原油到 厂成本相 当 的原 则协商 确定 。中石化 、中石 油供地方 炼厂 的原油价 格参照两 个集
第 6期
要 闻 纵 览
・5 ・ 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实施 成 品油价 格 和税 费改 革 的通知 》 ( 国发 E0 8 7号 )等有关 规定 ,现 将 我 2 0 ]3 们制定 的 《 油价格管 理办法 ( 石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按 照执行 。 》
4 0元 。 0
第十 一条
铁路 、交通 等专项 用户 用汽 、柴油 最高供 应 价格 ,在全 国平 均最高 零售价 格基 础上每 吨扣
格 原 则 上 不 提 或 少 提
第八条 国家 发展改革 委制定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或 中心城市 汽 、柴油最 高零 售价格 。汽 、柴油 最 高零 售价格 以 国际市场原 油价格 为基础 ,考虑 国 内平均 加工成 本 、税 金 、合理 流通环 节费用 和适 当利 润
确定 。国家发展 改革委 根据实 际情况 .适 时调 整有关 成本 费用参数
柴油最 高零售 价格
第 十条
成品 油批发企 业 销售给零 售企 业 的汽 、柴 油最 高批 发价格 .合 同约 定 由供 方配 送到零 售企业
的 ,由省 级价格 主管 部 门按 最 高零售价 格每 吨扣 减 3 0元确 定 ;合 同未约定 配送 的 .最 高批 发价格 由省级 0 价 格 主管 部 门在扣减 3 0元 的基 础上 ,再考 虑运 杂费 因素确 定 。成 品油批 发企业 可在不 超过 汽 、柴 油最 高 0 批发 价格 的前 提 下 ,与零 售企 业 协 商确定 具 体批 发价 格 。当市 场 零售 价 格 降低 时 .批 发 价格 也要 相 应 降 低 ,合 同约定 配送 的 ,保 持批零 价差 每 吨不小 于 3 0元 ;合 同未 约定 配送 的 .扣 除运 杂费后 ,保 持批零 价 0 差每 吨不小 于 3 0元 。凡合 同约定配 送 的 .不得 另外 收取 运杂 费 ;未约定 配送 的 .不 得强制 配送 0 成品油 生产经 营企业 供给 符合 国家规 定资 质 的社 会批 发企业 汽 、柴油 最高供 应 价格 .按 最 高零售 价格 扣减 4 0元 确定 。 当市 场零售 价格 降低 时 ,对 社会 批发企 业供 应价 格相应 降低 ,保 持批零 价差 每吨不 小于 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7•【文号】发改价格[2009]1198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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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规范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石油供应中断
或者短缺,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研究
起草《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能源供应和安全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
我国石油进口数量逐年增加,石油对外依存度显着提高。为防范石油
供应风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国家决定建立石油储备。《能源发展战
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完善能源储备制度,建立健全国
家能源应急保障体系,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油气储备设施建设,
提高油气储备和调峰能力。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国家石油储备一期工
程在2008年年底全部建成。
长期以来,我国石油储备的建设、管理一直以政策性文件作为依
据,这些文件存在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不足的问题。随着我国石
油储备建设的不断推进,石油储备涉及的主体越来越多,产权关系、
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需要建立完善的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制度,对相
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国家石油储备的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为了完善
国家石油储备管理体制,使国家石油储备的建设、管理、动用、监管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国家石油储备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需要
尽快制定《条例》。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06年,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
《条例》研究起草,组织有关企业和研究机构的专家起草形成了《条
例》初稿,两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2008年国家能源局成立后,继续推动相关工作,组织有关石油企
业开展研究,召开中外石油储备经验交流会,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
石油企业研讨会,赴有关石油储备基地调研,对《条例》进一步修改
完善。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快完善石油战略储备制度。2016
年,《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再次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按照要求,
国家能源局加快立法进程,2016年2月,形成《条例》初稿征求发改
委、财政部、商务部和有关石油企业的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国
家能源局对初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53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储备类型和
品种、储备目标、主管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政府储备”共17条,规定储备单位的职责、储备基地公
司的职责、储备项目建设的原则、安全生产保障、储备资金来源等事
项。
第三章“企业义务储备”共6条,规定企业义务储备主体范围、
储备规模、储备计入范围、采购、存储和轮换的管理等事项。
第四章“国家石油储备动用”共5条,规定国家石油储备动用的
条件、原则、有关单位的配合义务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8条,规定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检
查措施、企业配合义务、经营考核、储备报告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6条,规定对石油企业违反政府储备有关
规定、企业义务储备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共4条,对相关术语作出解释,规定既有石油企
业达到储备规模要求的时限,以及与国家物资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的
关系等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政府储备管理体制。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成
立或指定机构对政府储备实行统一管理。考虑到目前委托大型石油企
业管理石油储备基地的实际做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国家设立或者委
托有关单位负责石油储备基地运行管理。同时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有
关单位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既体现目前做法,
又为将来的改革留有余地。(第八条)
(二)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储备建设。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
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储备设施建设运营,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可以租赁企
业石油储备设施存储政府储备石油。主要考虑,体现市场化改革方向,
促进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政府储备设施建设。(第五条、第八条)
(三)关于政府储备收储、轮换的市场操作。采纳有关石油企业
和专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储备石油的收储、轮换原则上
应当通过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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