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2020)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1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1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为了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以科技创新引领京津冀区域高质量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一、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协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
二、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发挥区域创新引领带动作用;完善创新功能互补机制,构建产学研协作新模式;推动创新资源在京津冀区域内有序流动、科学配置、开放共享、高效利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共同体 《三省一市共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行动方案》解读

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共同体《三省一市共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行动方案》解读□肖 戈近期,长三角三省一市关于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可谓动作频频。
在日前举办的2022浦江创新论坛期间,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发布了《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合作机制》等3项政策文件。
这将在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制定、联合攻关、国际合作、专家共享、成果转化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对全国科研创新“合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与此同时,三省一市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17条政策,紧接着《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又重磅出炉。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质升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策在持续不断加码,各地贯彻落实跑出“加速度”。
尤其是近期出台《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定位:打造“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原始创新动力源、融合创新示范区、开放创新引领区”日前,长三角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共同制订的《三省一市共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出台(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实施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合力培育、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协同推动、创新创业生态携手共建、全球创新网络协同构建、协同创新治理体系一体化推进五大行动。
《行动方案》是为推进落实国家科技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30SHANGHAI ENTERPRISE November 2022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共同体。
2020年12月底,科技部印发的《规划》,指出要以高质量、一体化为主线,以“科创+产业”为引领,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
2021年以来,由科技部牵头,先后成立了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和“4+1”工作专班。
为加快《规划》落实,根据“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原始创新动力源、融合创新示范区、开放创新引领区”的战略定位,三省一市科技部门结合实际,成立专题工作组,邀请四地智库代表共同研究。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鲁工信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工信发〔2024〕8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大模型是全球科技竞争的新高地、未来产业的新赛道、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为抢抓大模型产业发展战略机遇,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赋能新型工业化,推动我省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聚焦场景牵引、创新突破,着力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品供给水平、塑强产业主体优势、深化融合应用效能、培育优良发展生态,到2025年,加快突破一批前瞻性、原创性、引领性大模型关键技术,推动创新平台体系初步建成,积极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基础级大模型,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培育一批覆盖范围广、产品能效高的行业级大模型、场景级大模型。
建设50家以上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50个左右产业集聚和赋能应用的特色园区,大模型产业年度收入增幅不低于25%,将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领先的大模型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高地。
二、重点领域(一)基础级大模型。
着眼未来趋势和技术前沿,布局参数量大、结构复杂、处理力强的通用大模型产品,加强文本、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多模态的生成式、判别式大模型研发,为行业级、场景级大模型产品研发提供适配灵活、稳定性高的底座支撑。
(二)行业级大模型。
聚焦我省重点特色行业和标志性产业链,深挖数字化转型需求,加速垂直细分领域数据训练、优化,加快产业发展、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大模型开发,建立门类齐全、专业度高、落地性强的行业级大模型体系。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21〕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和《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潍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利用外资提质扩容1.实施“外资优先”和“一把手工程”。
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在开放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在项目建设上优先使用外资。
落实利用外资“一把手工程”,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利用外资第一责任人,每年梳理一批增资项目和重点招商项目,由主要负责人挂帅包靠组织专班推动。
深入研判国际产业链布局新走势,大力引进、并购处于产业链头部和关键环节的大高强外资项目,迅速扩张总量、提升增幅和质量,在全省利用外资第一方阵中进位争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开放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扩大外商投资准入。
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一律取消。
全面落实国家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举措,吸引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创投机构落户潍坊。
支持在专用汽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济政字〔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全面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19〕142号)和《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以分层分类、梯次培育为着力点,持续发力、精准服务,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
1.市场主体数量倍增。
力争到2022年,全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400家。
其中,济南高新区力争突破2000家,历下区、历城区、章丘区分别达到400-450家,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长清区分别达到170-200家,其他区县分别达到70-90家。
2.产业成长基础夯实。
到2022年,全市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达到280家,在孵企业达到6000家;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达到60家,引进、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200家。
3.产业发展规模壮大。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组建科技创新“十二个工作专班”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组建科技创新“十二个工作专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淄科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组建科技创新“十二个工作专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工局,经开区工科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深入贯彻落实省2021年工作动员大会、市“落实突破年”动员大会精神,紧扣全市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决策部署,经研究,决定组建科技创新“十二个工作专班”,奋力推动科技创新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现将《关于组建科技创新“十二个工作专班”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专班牵头县级干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抓总职责,各责任人员要密切配合、履职尽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争先进位目标。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2月26日关于组建科技创新“十二个工作专班”的实施方案2021年,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接续聚焦十二个方向集中攻坚落实求突破。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结合工作实际,主动躬身入局、自我加压、自提标杆,锚定重点、难点、痛点、堵点,梳理筹组“十二个工作专班”,动员全系统上下同心协力,拼出科技创新落实突破的新机新局。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部署和“2021落实突破年动员大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改革创新之态解码破局,以“事争一流、唯旗是夺”之念闯拼进位,以“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最强担当,发扬“孺子牛、拓荒牛、老黄牛”精神,以不怕苦、能吃苦的牛劲牛力,点燃“科教创新赋能”落实突破的澎湃激情,为建设新时代务实开放、品质活力、生态和谐的现代化组群式大城市提供强力科技支撑。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潍政办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8〕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一)鼓励开展技术研发与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从加强源头创新抓起,紧扣工作短板,健全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着力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强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有机衔接,推动科技与产业贯通,加速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多源泉。
加大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体制改革力度,赋予科研人员及团队在研发路线选择、科技经费支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知识产权归属方面更大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创造更多具有转化前景的科研成果。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大力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
科技人员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可按至少8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该部分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
科技人员可将高新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最新版】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省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省属院所)治理体系,激发省属院所创新发展活力,现就推进省属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建立现代院所制度。
省属院所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组织省属院所完善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建立政事权限清单,强化省属院所法人自主权。
合理界定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和省属院所自主运行管理权,省属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省属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允许副厅级及以上省属院所在现有内设机构数量内,研究制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向省委编办报备;处级及以下省属院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内设机构,结果报主管部门。
探索实行省属院所负责人公开遴选制度,可面向全球遴选院(所)长。
(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科技厅分工负责)二、推动省属院所分类改革。
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符合条件的省属院所与具有学科相似性、资源互补性、创新链相关性的高水平大学整合,促进创新能力“双提升”。
有序推进省属院所整合,对规模较小的省属院所进行合并或并入大院大所,实行“总院+独立院所”的运行模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类省属院所组建科技型产业集团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对事业单位性质的省属院所,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外人员以及实行集团化运作的省属院所,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三、鼓励省属院所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鼓励省属院所通过牵头或参与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带动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整体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支持省属院所组建新型科研单位或创新组织单元,鼓励其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一所(院)两制”运行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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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2020)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潍坊市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30日
潍坊市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潍坊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创新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共同体是立足我市产业基础和优势产业,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创新、技术、项目、人才、平台、产业,“政产学研金服用”紧密结合的体系,形成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效率共享、创新共享、需求共享的创新网络,努力建设一批不同主体、不同模式、不同路径、不同方向的创新创业共同体,更加有力地推动产学研合作、高端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助力推动我市乃至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贯彻“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统筹布局、权责统一”的工作原则,由在潍坊市注册的具有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作为创新创业共同体牵头单位向潍坊市科技局申报建设。
第二章 建设运行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创业共同体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划; (二)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共同体申报、考察论证、绩效评价考核、年度统计等工作; (三)批准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建设、调整和撤销,实施对共同体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创新创业共同体的运营管理。创新创业共同体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积极整合“政产学研金服用”七要素,探索建立利益共享、人才招引、项目管理、平台服务、成果转化、科技金融融合的创新生态。 第六条 创新创业共同体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建立跟踪淘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建设期限为3年。在建设期内牵头单位按照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工作,在建设期满前,市科技局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三章 申请认定 第七条 申请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同体由一家牵头单位和多家成员单位共同组建。牵头单位应为在潍坊市注册、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或驻潍坊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能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成员单位可包含若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应涵盖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并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或在某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可根据共同体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二)建立共同体组织架构。由共同体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旨在实现共同体健康发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的组建方案。组建方案要明确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链发展方向、至少3年建设计划等,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等决策机构。共同体应具备有效调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资源有效聚集的能力,能够协调各方支持共同体建设。
(三)制定共同发展目标。共同体牵头单位应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体共建协议。协议中应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目标,并约定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协议应由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共同体总体发展目标应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医养健康、现代高效农业、军民融合等重点领域,在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高端人才集聚、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集聚提升等功能方面具有鲜明特色,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难题,并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中得以体现。
(四)具备运行基础条件。共同体应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满足共同体发展需要的办公场地、科研场所,已建有条件相对成熟的研发平台、服务平台、孵化平台和中试基地等;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且相对稳定的研发人才团队和科技服务团队,总规模不少于50人,其中博士学历不少于5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不少于10人。牵头建设单位有较强的资金保障能力,能够支持共同体日常运行。共同体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并纳入所在县市区重点发展项目,当地党委政府已在政策、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期内每个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数量不少于2家。
(五)形成有效运行机制。共同体应形成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开放的用人机制,明确的利益共享机制,各具特色、切实可行的市场化运营模式,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各成员单位建立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共建关系,通过阶段性政策引导逐步实现共同体“自我造血”功能。共同体应探索灵活高效的产学研合作途径,形成“订单式”委托研发、“定向式”人才培养、“共享式”双创服务等协同创新机制,实现人才激励、利益共享、市场化决策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六)创新创业要素齐备。共同体成员单位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家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产业规模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共同体应有效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要素,成员单位中一般要包含若干产业技术领域具备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能够服务于产业发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共同体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引进和建设精准高效的研发机构和研发平台。
第八条 申请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应提供的材料及材料要求 (一)申请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应提供的材料: 提交《潍坊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推荐函。
《建设方案》是组织考察论证、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建设背景和建设基础; 2.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3.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 4.建设期内具体可量化的年度建设目标; 5.资金投入与保障措施; 6.建设期内年度具体资金需求与预算。 证明材料包括: 1.成立共同体的决定; 2.成立共同体专家委员会的决定; 3.共建共同体的协议书; 4.共同体专家聘书; 5.共同体研发人员明细表; 6.资金保障证明; 7.其他证明共同体建设基础和条件的材料。 (二)申请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提供材料的要求 1.由牵头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共同体建设方案,明确共同体重点产业领域、建设基础、组建模式、研发方向、任务目标、投入预算、保障措施等。建设方案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推荐函,一并报送市科技局。
2.市直单位、驻潍高校等牵头建设共同体,可直接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和提交建设方案。
3.申请建设的共同体,应命名为“潍坊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其中“×××”应为具体产业细分领域或技术发展方向,不得包含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等内容。
4.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根据本辖区内优势产业和区域创新需求提报创新创业共同体,同一县市区每个领域只认定一个共同体,同一牵头单位只能申报一个共同体。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申请,组建由技术、财务、金融、投资、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创新能力、建设模式、管理运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建设的创新创业共同体,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名单,创新创业共同体进入建设期。
第十一条 在获得建设批复6个月内,牵头单位应在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规划,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创新创业共同体在建设期内,牵头单位按照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建设工作。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建立对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情况的跟踪淘汰和绩效评价。创新创业共同体每年年末填报本年度工作报告和调查统计报表,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期内,市科技局对其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发展低迷、技术滞后的创新创业共同体淘汰。
第十四条 对建设期内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每年定期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及团队培养引进、运营管理等创新发展情况以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等。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程序: (一)受理。创新创业共同体按要求报送绩效证明材料,市科技局及时受理。 (二)考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考核。 (三)结果。创新创业共同体考核结果分为“不及格”、“及格”、“良好”、“优秀”四个档次。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共同体发生更名、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备案报告。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创新创业共同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不及格”、重大事项未提出申请的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对取消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九条 对建设期满通过考核评价的创新创业共同体,由市科技局公布“潍坊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名单”,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享受与创新创业共同体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用足、用好中央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多角度、全链条的扶持政策体系。围绕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院所改革、人才激励等加强政策的相互衔接及配套落实。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备案工作,按照“统筹布局、择优推荐”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优先推荐省科技厅备案,争取纳入省“1+30+N”创新体系。
第二十二条 在建设主体和模式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理事会制、会员制等多种新型运行机制。赋予创新创业共同体充分的发展自主权,构建市场导向的管理机制、灵活包容的人才机制、开放创新的合作机制,建立多元化股权收益激励机制及成果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和分配机制,完善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和科研诚信建设,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造活力。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