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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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能源发电的国家文件

关于新能源发电的国家文件

关于新能源发电的国家文件
关于新能源发电的国家文件有很多,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文件:
1. 《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生产、销售等方面的规定,为新能源发电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3. 《新能源发电并网接入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新能源发电并网接入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新能源发电的顺利接入电网。

4. 《关于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了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的要求,明确了新能源发电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5. 《新能源发电企业等级划分和评定办法》:该办法对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标准作出了规定,有助于提高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整体水平。

这些文件为新能源发电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障,有助于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和环境保护。

完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完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国家规范> 建筑专业>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5015-20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1总则1.0.1为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筑碳排放,营造良好的建筑室内环境,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建筑节能应以保证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前提,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

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化石能源消耗量。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2.0.1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

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2除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3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2.0.2标准工况下,不同气候区的各类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标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2.0.3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m2·a)以上。

2.0.4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并应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风对建筑影响,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2.0.5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

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

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22年)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2]237号),明确提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

一、基本政策导向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二、价格和税收政策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52. 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52. 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52. 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52、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当今社会,能源管理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紧密相连。

为了规范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障能源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能源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它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该法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它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的内容。

比如,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在能源开发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于能源矿产的勘查、开采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它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以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电力的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它保障了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则是针对煤炭这一重要能源的专门法律。

它规范了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其中包括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煤炭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除了上述这些综合性和专门性的法律外,还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在能源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了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以引导消费者选择高效节能产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财建[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电力及电力工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国家能源局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国家能源局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国家能源局一、背景分析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是国家能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存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问题较多,导致发电效率低下,投资回报率不高。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工程质量,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目标: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原则:1.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建立质量监督体系。

2.科学合理: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确保监督方法和手段的科学合理性。

3.全过程监管: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到运行维护,全程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

4.及时有效: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5.公平公正:严格依法进行监督,不存在非正当竞争情况。

三、体系框架1.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统筹和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法规标准:制定并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监督工作有规可循。

3.专业人员培养: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与资质认证,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4.质量监督流程:-规划和设计阶段:核查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法规标准,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阶段: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组织监督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检查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工作和关键节点。

-验收阶段:对工程竣工前的验收提出要求,并组织验收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

-运行维护阶段: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对工程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监督手段与技术支持:-抽查检查: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进行抽查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9.27•【文号】国能发新能〔2023〕66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有关能源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示范工程引领发展,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根据《“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现就“十四五”期间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通过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支持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拓展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景,着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效率提升、机制完善,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创新驱动、示范引领。

坚持把创新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动力,聚焦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低成本发展的前沿技术,通过组织开展示范工程,探索实践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场景、新模式、新机制,巩固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创新力、竞争力。

多元融合、统筹部署。

注重可再生能源与其他产业和业态的融合,优化发展方式,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与生态治理、乡村振兴、海洋经济等其他产业发展需求,实现可再生能源与其他产业的协同互补、融合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

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

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一、引言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加剧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可再生能源成为解决能源问题和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影响。

二、可再生能源的定义与分类可再生能源指的是能够自然更新和再生的能源资源,常见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等。

根据能源形式和利用途径的不同,可再生能源可以分为多种类别,包括太阳能发电法规、风能发电法规、生物质能发电法规等。

三、可再生能源的国际法律法规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是全球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框架,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

根据公约要求,各签约方应制定并实施相关国内法律法规,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 《巴黎协定》该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达成的重要文件,旨在应对气候变化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协定要求各国制定和实施具体行动计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提高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

四、可再生能源的国内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律是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基本法规,明确了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和促进政策。

法律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并强调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调整中的重要地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法》该法律是我国新能源领域的基本法规,旨在促进新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法律规定了对新能源的支持政策、开发利用要求和管理措施,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该法律是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法规,明确了能源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政策。

法律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提出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和措施,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的影响1.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鼓励各界投资者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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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
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
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第三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和电网尚未
覆盖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政策制定和需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的管理。省级人民
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应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的制定
要充分考虑资源特点、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要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和规模效
益。项目建设要符合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第六条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
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或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需要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生物质
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
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
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
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
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统计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
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统计管理和汇总,并于每年2月10日前上报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协调发电企
业和电网企业的关系,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结算进行监管。

第三章电网企业责任
第十条省级(含)以上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
中长期规划,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家和省级电网发展
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应当根据规划要求,积极开展电网设计和研究论证工作,根据可
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进行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
网。

第十二条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对直接接
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
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对直接接入配电网的太阳
能发电、沼气发电等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负责对其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计量、统计,省级电网企
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汇总报送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第四章发电企业责任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
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发电配额指标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第十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注重节约用地,满足环保、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设计、
用地、水资源、环保等有关前期准备工作,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工
建设。获得行政许可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和建成发电。未经原项目许可部门
同意,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变更投资方。

第十七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
定,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等措施,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应该安装合格的发电计量系统,并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度
的装机容量、发电量及上网电量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发生争议,可以根据事由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接受调解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裁处。

第二十条不执行本规定造成企业和国家损失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级人
民政府委托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查核定损失,按照核定的损失额赔偿损失。有关罚款办
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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