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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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法律人文关怀的案例(3篇)

体现法律人文关怀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如何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小李(化名)不幸身亡,肇事司机张某(化名)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张某的家庭情况、肇事原因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小李的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分析1. 从轻处罚,彰显人文关怀在审理本案时,法院考虑到张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肇事原因以及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这一决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彰显了司法的温情。

首先,张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他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子女,家庭负担较重。

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减轻其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其次,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并非故意造成小李死亡,而是由于一时疏忽。

在事故发生后,张某积极救助小李,并主动投案自首。

这些行为表明张某具有悔罪态度,具备改过自新的可能性。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应当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肇事者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张某的家庭情况、肇事原因以及悔罪态度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

2. 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小李的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这一做法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01.某县华蓉电站诉某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基本案情原某县玉溪电站坐落于玉溪河下游,取用玉溪河水运行发电。

后因该电站属于三峡水库淹没安置企业,该县移民局对其进行了淹没补偿销号。

2008年6月,玉溪电站所在地乡政府主持将该电站安置补偿后的残值回购资产进行拍卖,某县华蓉电站(以下简称华蓉电站)经营者以40万元价格取得该电站的财产所有权,并投入资金对其进行改造。

该电站在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后继续取用玉溪河水进行发电生产经营。

2015年11月,某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因投资修建蒋家沟水库,在玉溪河上游修建朱家沟拦河借水工程,导致华蓉电站无法运行,所有设施设备闲置废弃,该电站遂向水投公司提出索赔。

水投公司委派第三方评估公司对电站资产进行了评估,拟收购该电站。

评估公司确认电站资产市场价值为285.51万元。

由于资产金额较大,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再次委托评估公司对该电站资产进行评估,确认电站资产市场价值共计303.17万元。

华蓉电站于是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赔偿金额,并要求水投公司承担咨询评估费。

裁判结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兼顾上下游各方利益。

水投公司通过拦河方式将玉溪河水引流至蒋家沟水库,虽目的在于保障农田灌溉和人畜饮用,具有公益性质,在水源不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满足,但该截水行为客观上造成下游的华蓉电站无水可用,致使其设施设备闲置废弃,损害了电站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华蓉电站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水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支持事关群众福祉的民生和公益项目建设的同时兼顾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3•【分类】其他正文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盐城中院此次发布的7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是盐城法院全力落实“六稳”“六保”要求,依法、文明、善意执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范。

其中,有千方百计逃避执行,但终究难逃制裁的失信企业主;有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帮助困难企业处置资产筹集工资款的执行正能量;还有建设企业先行垫付工资、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诚实守信行为。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旨在进一步让“诚实劳动,诚信经营”深入人心,让依法守信支付劳动者报酬成为企业的自觉选择,形成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不断提升执行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案例一多措并举执得款项集中发放解民之忧【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左某某等31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某镍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经滨海法院审理,被执行人应当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合计97万余元。

【执行情况】追索农民工工资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在立案执行后,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早已停产歇业多年,负债6000余万元,其财产均已抵押给多家银行。

滨海法院执行干警此后多次深入被执行人厂区调查,经咨询工人后,将被执行人厂区内堆放的废弃镍铁渣送至上海、兴化等地化验,并多方联系买主,比对价格,最终将该批镍铁渣出售得到价款50万元,按比例支付给申请执行的工人。

后滨海法院又主动和被执行人名下机械设备的抵押权人协商,阐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最终抵押权人同意提取部分机械设备的拍卖款,交由法院在春节前组织进行集中发放。

31名农民工的工资经过滨海法院的努力执行和协调,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充分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过上了一个安心年。

【典型意义】追讨农民工工资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落实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滨海法院一直加大对涉民生类案件执行力度。

2021年度绍兴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

2021年度绍兴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

2021年度绍兴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绍兴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01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新昌法院案情简介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和新昌县某控股有限公司材料采购主管的职务便利,在向江苏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某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过程中,分别多次收受江苏两公司负责人和业务员所送的业务“回扣”合计人民币324420元。

新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扣押、退缴在案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44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苹果手机各一只,发还被告人陈某某。

典型意义本案系新昌法院严惩商业贿赂、严厉打击收受回扣人员、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典型案例。

回扣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对市场经济发展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性,同时又是伪劣产品泛滥,商品价格不正当提高的重要原因,严重破坏平等自治、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并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新昌法院在本案中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厉惩处犯罪行为,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陈某某处以刑罚;二是积极引导陈某某退赃,挽回企业高价采购形成的经济损失;三是助推企业合规建设,做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后半篇文章”,围绕与商业贿赂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提出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建议,以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漏洞,最终实现多方位、多举措、多渠道地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02浙江某管业公司与江苏某管委会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虞法院、绍兴中院案情简介江苏某管委会因某园区污水管网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后由浙江某管业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

2023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09•【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4月9日,无锡中院发布了无锡法院行政审判与实质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以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导向,与房屋征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婚姻登记等社会和民生热点关系密切,充分彰显了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目录案例一诉调衔接,补偿纠纷解于萌芽止于诉前案例二严查细审,行政公益诉讼助力消除消防隐患案例三府院联动,纠正冒名顶替办理的婚姻登记案例四房屋征收部门未查清房屋权属情况,与部分按份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达到法定份额比例的,依法应予撤销案例五拆迁协议核心补偿内容系事后单方补记,缺乏意思表示一致的有效要件,应当认定无效案例六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依法应予处罚案例七行政机关针对违建作出处罚决定后未及时依法强制执行的,属于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案例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未通过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得到补偿安置即被强制拆除的,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案例九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申请非诉执行的,依法不予受理案例十符合条件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案例一诉调衔接,补偿纠纷解于萌芽止于诉前【基本案情】2021年9月,某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款共计2.8亿元,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征收部门验收,如遇特殊原因经征收部门同意可延长至2022年10月31日交房。

逾期交房每天扣补偿总额万分之一的补偿款。

截至2023年2月1日,征收部门支付该公司1.05亿元,尚剩余补偿款1.75亿元。

公司认为其履行约定义务完毕,余款付清条件成就,经催款后征收部门仍未付款,遂请求法院判令征收部门立即支付剩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案例(3篇)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剩余房款。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二、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2. 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李某已支付的房款?三、法院审理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因此,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 关于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李某已支付的房款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某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李某已支付的房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某房地产公司返还李某已支付的房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李某已支付的房款,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精神。

1. 以人民为中心,关注民生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关注民生问题,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理念。

房屋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法院对此类案件给予高度重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民生事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民生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是一座具有较高档次的住宅小区。

小区内共有业主2000余户,物业管理公司为某知名物业公司。

近年来,随着小区入住率的提高,物业管理问题逐渐凸显,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

本案例以一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在民生事件中的作用。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2019年5月,小区业主李某发现家中墙壁出现裂缝,经了解,该裂缝是由于物业公司施工导致。

李某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赔偿损失,但物业公司以施工符合规范为由拒绝赔偿。

随后,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2. 争议焦点(1)物业公司施工是否符合规范(2)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事实:(1)物业公司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李某家墙壁出现裂缝。

(2)物业公司对李某的损失,存在过错。

(3)李某家墙壁裂缝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1)物业公司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存在过错。

(2)李某家墙壁裂缝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律在民生事件中的作用本案中,法律在处理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规定了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应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律规定了侵权责任,明确了物业公司因施工导致业主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件启示(1)业主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权。

(2)物业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3)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物业公司依法经营。

(4)社会舆论应关注民生事件,引导民众依法维权。

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涉民生篇

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涉民生篇

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涉民生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0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涉民生篇案例一井研法院:张某等113人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公司劳动合同案案例二高坪区法院:119户村民申请执行南充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系列案案例三长宁法院:邓某等27人申请执行长宁县某鞋面厂劳动争议案案例四筠连法院:熊某申请执行陶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例五昭觉法院:文古某某等申请执行张某、昭觉某建设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案例六雁江区法院: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案案例七利州区法院:利州区某村委会及任某某等27位村民申请执行什邡市某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八威远法院:马某申请执行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九龙马潭区法院:康润公司申请执行跨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例十理县法院:陈某申请执行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案例一井研法院:张某等113人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公司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张某等113人与四川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劳动合同系列案,制药公司受控股集团公司债务牵连以及市场经济状况影响,生产停滞濒临破产,职工未得到妥善安置。

井研法院经审理,判决制药公司支付张某等113名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等共计222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井研法院调查发现,制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全省范围内多达百余件,所涉债务总金额高达数亿元。

制药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不仅被多轮抵押,且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

基于制药公司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该系列案件先后以终本方式结案。

新冠疫情爆发后,防疫物资在全国范围内供不应求,尤以医用口罩最为紧缺。

制药公司原系一家生产医用物品的企业,停产后其厂房和机器设备处于闲置状态,若能合理利用,既能盘活企业资产,又能争取优先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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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2014年2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一、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海金承包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30日,薛海金与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郇封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郇封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进行狐狸养殖,承包期限为六年。合同履行期间,因项目开发需要对薛海金养狐场用地进行征迁。郇封村委会在双方对搬迁补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薛海金不在场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5日对薛海金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搬迁,造成薛海金损失。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郇封村委会与薛海金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薛海金在承包期内,如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应服从规划。依据该约定,薛海金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内,符合双方约定的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郇封村委会享有解除权。但郇封村委会应当通知薛海金,并应根据养狐场正常养殖需要,给予薛海金合理的搬迁时间。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郇封村委会未给薛海金合理搬迁时间而擅自进行强制搬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狐狸损失350余万元。郇封村委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郇封村委会即使享有承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亦应依法行使,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郇封村委会没有给薛海金合理搬迁时间,而是擅自进行强制拆迁,造成薛海金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裁定驳回郇封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保护弱势被拆迁养殖户利益的案件。当前,采用暴力手段强制拆迁,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而少数地方政府认为受害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破坏稳定的大局,群众不配合拆迁就是影响发展。为了维稳而迁就不当行为人,为了一时的发展侵害群众利益,与习近平总书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讲话精神相背离。以丧失公平公正为代价换取的“稳定”是暂时的,必将引发新的不稳定;侵害群众利益带来的“发展”切断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利民、不惠民的发展不可持续。该案的审查过程中紧紧围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即保护弱势群体,又不搞反向歧视,积极探索拆迁侵权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审慎查明事实,讲科学,讲道理,讲法律,体现了只有公平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只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才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因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引发的纠纷。申请人杨季康称:钱钟书(已故)与杨季康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钱瑗(已故)。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本由李国强收存,但是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中贸圣佳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杨季康认为,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钱瑗、钱钟书先后于1997年3月4日、1998年12月19日病故。钱钟书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行使。钱瑗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与其配偶杨伟成共同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共同行使;鉴于杨伟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季康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杨季康主张,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作出了禁令裁决: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实施后首例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作出的首例临时禁令。同时,由于案件涉及到我国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先生及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女士,案件处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审理法院积极合理采取保全措施,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地作出了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三、塞拉利昂籍“LEDOR”轮遭阿尔巴尼亚船东基恩毕船务有限公司弃船所引发系列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承运我国某大型国企2万吨进口铁矿石的塞拉利昂籍船舶“LEDOR”轮于2011年10月从印度陈奈港开往我国江苏南通港途中搁浅在福建莆田。海事部门认为该轮存在断裂、沉没、危及人身安全及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要求船东提交船舶脱险方案、过驳货物及船上存油过驳的措施,收货人则要求船东就地卸货,均未果。当地政府从保护环境和保证安全出发,多次协调动员该轮靠泊卸货,亦因各种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未果。该轮船体老旧、压载舱及部分货舱破损、证书过期,阿尔巴尼亚船东基恩毕公司无力使船舶续航,遂将船舶连同十几名外籍船员及货物遗弃在福建莆田。2012年7月,收货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扣押船舶和强制卸货。厦门海事法院在执行民事裁定时,船上1名阿尔巴尼亚籍船长和17名叙利亚籍船员称其被拖欠的巨额工资得到解决之前,他们不会让船舶和货物脱离其控制。经过多方沟通,18名外籍船员同意走法律途径起诉要求船东支付工资。随后,收货人起诉基恩毕公司要求赔偿货物损失等,因“LEDOR”轮搁浅而受损的养殖户以及该轮搁浅期间为该船提供了防污服务和物料油料供应、代理服务的各家公司等相继起诉,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类型各异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在受理上述案件后,通过多种途径与船东取得联系,但船东因债台高筑,无心也无力出面解决纠纷。厦门海事法院一方面及时依法裁定拍卖船舶并发布公告、通知相关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在航运市场极不景气、两次公开拍卖流拍的情况下,想方设法联系有意向的潜在买受人,最终以超乎船东预估的高价变卖了船舶;另一方面及时依法定程序公开审理“LEDOR”轮引发的系列纠纷案件,在被告缺席且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走访莆田口岸的港务、检疫、海关、边检、海事、引航等多个部门,对该轮滞留莆田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情况等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认真仔细甄别审核各类证据,最后作出一审判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公告送达后,系列一审判决已于2013年5月发生法律效力。随后,厦门海事法院及时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船舶拍卖款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配。考虑到叙利亚正遭受欧美各国经济制裁,为确保船员的工资能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厦门海事法院通过电子邮件与船员取得联系,将工资汇至其指定的第三国账户。

(三)典型意义 厦门海事法院在执行扣船令和海事强制令过程中了解到船员被船东遗弃在船上基本生活没有保障、身心健康受损的情况后,指定国有船代为“LEDOR”轮提供船舶代理服务,为船员提供了充分的人道主义帮助,多途径筹措资金为船舶和船员安排供给,还为叙利亚船员安排穆斯林斋月期间的伙食,在船员身体出现状况时,联系莆田市政府组织医护人员为船员提供医疗服务,同时与外汇管理部门协调,特事特办,将收货人垫付的人民币工资兑换成美元发放给船员。这些工作不仅有效地促使外籍船员配合法院执行海事强制令和扣船命令,而且展示了中国法院的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风和文明人道的国际主义情怀。最后,厦门海事法院又与公安部门联系,根据这批外籍船员的特殊情况办理相应签证和出境手续,使其得以分期分批返回祖国。叙利亚船员向厦门海事法院赠送了英文书写的“人民法官为人民”锦旗,叙利亚驻华使馆向厦门海事法院致信表示感谢。厦门海事法院则从中积累了在外籍船东弃船的情况下如何审理这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典型案件的宝贵经验。

四、范根生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范根生自2002年开始利用嘉善县干窑镇白龙潭60亩水域从事渔业养殖。2012年11月20日,范根生致信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投诉河道污染严重、养殖业受损一事,要求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弥补损失,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信中反映2012年5月以来有人养殖生猪,开办餐具洗涤厂,所产生污水排入河道,造成水质严重污染,养殖鱼类大量死亡。2012年11月21日,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收到范根生的投诉信件。2012年12月31日,范根生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2013年2月26日,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善政复决字[2013]5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范根生以其向被申请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投诉反映问题后,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被申请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范根生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情况,应当认为被申请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已经受理该信访事项。《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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