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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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范文1

2021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范文1

2021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范文 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特征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基本权利是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

基本权利的存在有其绝对正当性,但其行使绝对有界限。

一个基本的法理是:如果人人都享有绝对的自由,则人人均无自由可言。

因而,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对的,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则是必须和绝对的。

显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不可或缺的;虽然限制仅是手段而非目的,但终究是基本权利的樊笼,因而也有必要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加以规范。

否则,公权力极容易以限制是为了保护为籍口,冠冕堂皇地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自身也必须接受从根本大法的高度进行限制。

这涉及到的范畴就是公民基本权利规范的限制范式问题了。

一、限制之理由 1.公共利益---实质意义限制。

在宪法学上,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一般包括: 公共利益的维护、国家功能的实现和国家的生存、防止侵害他人权利。

但是国家功能的实现和国家的生存、防止侵害他人权利两者其实可以属于广义的“公共利益的维护”,因而,一般情况下宪法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直接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这条规定不能简单地与后面的数条并列视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应当看成是表明社会公益和他人的权利对公民权利行使的界限。

无独有偶:德国基本法第 11 条首先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随即又规定“由于缺乏足够的生活基础,将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特别负担时,或联邦或州的生存或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面临危险时,为处理传染病危险、自然灾害和特别重大事故时,或为保护青少年以防堕落或为预防犯罪活动有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或依据法律对迁徙自由权予以限制”,在第 14 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中则直接规定“财产权的行使应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公共利益”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无法给予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行诸万事而不惑”的定义乃至界定标准,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从历史的宪法到理想的宪法:基于文本、情势和解释三个维度

从历史的宪法到理想的宪法:基于文本、情势和解释三个维度

从历史的宪法到理想的宪法:基于文本、情势和解释三个维度作者:戴激涛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04期〔摘要〕宪法的良好实施对于共和国的长治久安至为关键。

走向理想的宪法,首先需要尊重历史的宪法,坚守宪法文本的核心原则;又应把握当下的协商情势,使宪法与时俱进。

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得以良好实施的前提,是促进国家与社会有效互动、实现宪法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

基于我国国情,建立双轨制宪法解释机制有助于巩固宪法秩序:在国家层面以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为中心,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在社会层面应鼓励负有遵守宪法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通过宪法创设的商谈机制对宪法进行多元解释,这不仅有助于巩固宪法秩序,而且能使宪法成为共和国公民的交往语言。

〔关键词〕历史的宪法;理想的宪法;协商情势;双轨制宪法解释机制;宪法商谈〔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018-07〔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特色宪法实施机制研究:协商民主的视角”(13YJC820012);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与财税法治的广东经验”(2014WZDXM028);2014年广东省“理论粤军”项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问题研究”(WT1412)〔作者简介〕戴激涛,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广东广州510320。

一、问题的缘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可以塑造一个国家的命运,决定一个国家的前途。

宪法不仅表明了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而且体现了一种基于客观价值秩序的生活规划与民族性格,它意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的方式,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现代国家制定宪法,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最高法的形式来确立本国的政制结构与价值秩序,使宪法具有一定的恒久性。

这亦是当代立宪主义发展的重要特色之一。

〔1〕尽管宪法规范与宪法实践之间的矛盾会导致宪法修改,而宪法修改可能会激起人们对其恒久性品格的质疑,但宪法的适应性本身就是恒久性所必不可少的,也是宪法回应社会发展以实现自身存续与完善的应有之义。

宪法学

宪法学

《宪法学》考点知识1.宪法学的概念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

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

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

(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

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

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自由原则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

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哈尔滨金融学院知识产权二班乔茵20152069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属于不同的法系,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特色。

通过对比两国宪法的异同分析各自的优劣,取长补短,扬长避短。

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中美宪法差异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

通常承担七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

因此,宪法比较必须有两个标准: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久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这得宪法条文的差异性。

一、理念差异美国宪法理念吸收了亚当·斯密的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每一个个体都是理性的,都会在有约束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则。

”1这种观点基于“人性恶”认为人性的缺点决定了无论将权利交到谁的手里都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正义。

因此人治是不可靠的,必须坚持法治。

通过建立一个公平完整的制度来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效率。

此外,早期的美国宪法理念受洛克以及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通过权力制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利从而满足资产阶级社会各集团的利益。

所以美国宪法的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

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则认为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于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

受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影响。

二、文字表述差异宪法语言是经验性的、高度精炼的、被注定的,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

美国宪法非常概括,文本制定具有相当的弹性。

它就使自己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来做相应的解释适应时代的不断变化。

因此美国宪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规定多为规定性内容。

中国宪法文本的文字规定较为精准具体操作主要依赖于上级的明令指示和相关文件,下级很少会怀疑上级行为的动机,更不会直接察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宪。

《中国宪法》讲课提纲

《中国宪法》讲课提纲

《中国宪法》讲课提纲《中国宪法》目录•导论•第一编宪法基础论•第二编宪法权利论•第三编宪法权力论•第四编宪法运行论导论•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三、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导论•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1、宪法学的定义•宪法学是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揭示宪法的基本原理与产生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的一门科学。

•2、宪法现象的构成,主要包括:宪法规范、宪政制度、宪法意识、宪法秩序。

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西方宪法学的历史发展•2、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传入阶段•(2)兴起阶段•(3)初步形成阶段•(4)新中国成立后曲折发展阶段三、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1、学习宪法学的意义•(1)有助于提高宪法意识,更好地遵守和维护宪法;•(2)有助于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理论的发展;•(3)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和保障人权;•(4)有助于学好其它的法学课程。

2、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从根本上说,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学习方法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实事求是地、辩证地把握宪法现象,认识宪法产生、发展的规律。

具体方法有:•1、文本阐释法•2、本质分析法•3、历史分析法•4、比较分析法•5、理论联系实际法第一编宪法基础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和本质•第二章宪法的创制第一章宪法的概念和本质•第一节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特征•第三节宪法的本质•第四节宪法的分类•第五节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宪法的定义•一、宪法定义多样性的原因•二、中外学者关于宪法定义的表述•三、合理的宪法定义一、宪法定义多样性的原因•1、从宪法的词源来说是个多义词;•2、各国的宪政观念和制宪历史的差别;•3、各国政治环境的差异也导致对宪法认识的不同;•4、特殊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逻辑方法对宪法定义的差异也产生影响。

二、中外学者关于宪法定义的表述•1、把宪法看作是分配、限制权力的规范;•2、把宪法作为规定国家体制和机构的职能、活动程序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规范;•3、直接把宪法视为管理国家的规范;•4、将宪法视为政治规范;•5、我国宪法学者一般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的论述中去给宪法概念下定义。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关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剥削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八年级下册+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第1~2课)+课件-2025年福建中考道德与法治一轮复习

结合材料,运用所学知识说明我国为什么要确保“应收尽收、不漏一人”。 党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防止疫情扩散,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 设置国家机构
5. (2019·福建)右图中的做法,有利于( B )
①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
③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 7. 宪法是国家的 根本 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 法律地位 、

法律权威 和 法律效力 。 ⁠
8.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 保障书 ,是治国安邦的 总章程 ,是包括中 国共产党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的 根本活动准则 。

9. 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 基础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 核心 。
④确保经济高速增长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2. (2020·福建)中共中央决定从2019年6月起,在全党开展“不忘初
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下列正确反映“主题教育”发挥作用过程
的是( A )
①牢记宗旨 ②造福人民 ③践行使命
A. ①→③→②
B. ①→②→③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④限制公职人员的权力范围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四 规范权力运行
6. (2024·龙岩二检)下图中政府的做法有利于( D ) ①推进科学立法 ②推进公正司法 ③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④规范政府的行政权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五 坚持依宪治国
7. (2024·福建)国家宪法日设立以来,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图书馆聆听宪 法讲座,走进历史资料陈列馆了解宪法发展历程……这表明( B ) A. 人们接受宪法监督 B. 人们的宪法意识增强 C. 宪法与人的一生息息相关 D. 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新加坡法律法规


商法的改革与发展
商法的改革
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新 加坡商法不断进行改革,以适应
新的商业需求和挑战。
商法的国际化
新加坡商法不断与国际接轨,吸 收国际商法的先进理念和制度,
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商法的未来发展
未来新加坡商法将继续关注商业 实践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以适应新的商业需求
和挑战。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 ,刑法还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 节,如累犯、共同犯罪等。
刑法还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 避险等免责事由,以保护公民 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实施与执行
刑法的实施由新加坡法院负责,包括 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
对于被判有罪的罪犯,法院将根据其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相应 的刑罚,如监禁、罚款等。
1999年
修订《宪法》,增加总检察长 作为总检察署的首长
宪法的结构与特点
01
02
03
序言
阐述宪法的制定目的和原 则
第一章
规定宪法的基本结构和主 权
第二章
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
宪法的结构与特点
第三章
规定政府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章
规定议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章
规定法院的组成和职权
宪法的结构与特点
第六章
规定财政和行政
第七章
规定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
第八章
规定宪法的修改程序
宪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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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集会、结社、宗 教信仰等自由权利,以及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搜查、审 讯等权利。
在此添加您的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6字
规定政府的组成和职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等部门的 组成和职权范围。

全国宪法演讲比赛一等奖演讲稿

全国宪法演讲比赛一等奖演讲稿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分享我对宪法的一些理解和感悟。

宪法,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它既熟悉又陌生。

熟悉,是因为我们常常听到这个词汇,知道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陌生,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没有直接感受到它的存在和力量。

然而,宪法却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它就像一把无形的大伞,为我们遮风挡雨,保障着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赋予了我们平等的权利。

无论我们出身贫寒还是富贵,无论我们来自城市还是乡村,在宪法面前,人人平等。

它保障了我们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有机会走进校园,获取知识,追求梦想;它保障了我们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利,让我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美好的生活;它保障了我们每个人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让我们能够参与国家事务,表达自己的意愿。

宪法保障了我们的自由。

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

而宪法,为我们的自由划定了边界,让我们在自由的天空中翱翔,却不会迷失方向。

我们有言论自由,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我们有信仰自由,可以选择自己的宗教和精神寄托;我们有出行自由,可以走遍祖国的大好河山。

但同时,我们的自由也不是无限制的,不能以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代价。

宪法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宪法为我们提供了救济的途径。

当有人违法犯罪时,宪法要求执法机关依法惩处,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宁。

在宪法的框架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没有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比如,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就业歧视,因为性别、年龄、户籍等原因,剥夺了一些人的就业机会;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着权力滥用的现象,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现象的存在,提醒着我们,宪法的实施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那么,作为新时代的公民,我们应该如何维护宪法的权威,捍卫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呢?首先,我们要学习宪法。

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主要内容宪法修改作为宪法制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宪法修改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并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修改。

我国现行宪法的3次修正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成的。

一、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可更改的属性。

然而,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也会出现不适应的现象,需要通过宪法修改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具体而言,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变迁,一些原有的宪法条款可能已经过时或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

为了保持宪法的时效性和权威性,需要对这些条款进行修改。

2. 完善宪法体系:宪法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补充。

通过修改宪法,可以弥补原有条款的缺陷和不足,使宪法更加完善和严谨。

3. 适应国际环境: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一些国际条约和惯例可能需要国内宪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需要对宪法进行修改。

二、宪法修改的原则我国宪法修改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依照程序:宪法修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违反程序的修改行为都是无效的。

2. 内容明确具体:宪法修改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3. 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宪法修改应当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确保修宪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4. 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在修宪过程中应当尽量保持宪法的稳定性,避免频繁修宪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受损。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我国宪法修改的具体程序如下:1. 提案:提案是修宪程序的起始阶段,提案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等。

提案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基本政策等方面。

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相关材料和说明。

2. 审定:提案提出后,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将提案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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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内容摘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如何在两者的冲突中寻求合理的平衡,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人共同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公共利益价值的合理认定首先应回归到宪法文本,从文本的角度提供解释公共利益的价值基础、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使公共利益的实现获得宪法基础,避免对公共利益理解上的随意性与主观性。

关键词:宪法,公共利益,宪法文本,宪法价值一、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表述在各国的宪法文本和学术研究中,对公共利益的表述是不尽相同的。

如经常出现的表述有“公共利益”、“公共福祉”、“公共福利”、“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国家利益”等。

如韩国宪法第37条规定:“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

即使在法律进行限制的情况下,仍不得损害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

尼泊尔宪法第17条规定,为了公共的利益,可以制定法律对本章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或控制。

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财产权内容应符合公共福利”。

泰国宪法第34条规定,人人享有言论、著作、出版和宣传的自由,只有根据维护安全的需要,保护他人的自由权利、荣誉和声誉,或为维护社会秩序或人民的优良道德,或为了防止人民在精神或健康方面的堕落而制定的专门法律规定,才能限制上述自由。

印度宪法第31条在规定财产权的宪法界限时使用了“公共利益”概念,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或为使财产得到适善管理,在一定期限内接管财产的管理权”。

德国宪法第14条同时使用了“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概念,第14条第2款规定:财产应负义务,财产的使用也应为社会福利服务。

第3款规定:——这种赔偿取决于建立公共利益和有关人的利益之间的公正平衡。

20XX年颁布的阿富汗宪法第40条规定:个人财产之获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是比较固定的词汇。

1954年宪法文本中三个条文直接涉及公共利益问题。

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动。

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14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在1954年宪法中还出现了“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词汇。

1975年宪法第8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1978年宪法第8条采用了“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的概念,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并在8条第2款中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

1982年宪法以不同条文表述了公共利益。

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同时在宪法第28条中使用“社会秩序”、第40条中使用“国家安全”、第51条使用“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第54条使用“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宪法修正案第20条中采用“公共利益”的表述方法。

从上述列举的一些国家宪法文本对公共利益的表述中,可以发现以下特点:一是公共利益表述方式的多样性,其词汇反映了本国宪法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制度的需要;二是同一种宪法文本中同时使用不同的概念表述公共利益的内涵,文本的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三是各国通常在规定基本权利限制界限时作为一项原则来使用公共利益概念;四是宪法文本中出现的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概念表述,它既表述一种价值形态,同时也描述一种事实状态,经常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由于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概念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在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形成利益冲突与矛盾,特别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时,其标准缺乏统一性、明确性与具体性,容易侵犯社会个体的合法利益。

因此,在比较宪法文本的公共利益表述方式后,我们有必要对其宪法内涵、判断标准与程序等问题进行探讨。

二、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内涵的分析如何理解和解释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是宪法理论与实践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它既是解释学的命题,同时也是宪法实践中的课题。

分析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方法或途径主要有:通过宪法解释阐明文本中公共利益的含义;通过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研究,确定公共利益的学术内涵;通过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的判决寻找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的方法或内涵;通过普通法律规定的有关公共利益的内容,对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价值分析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之一,内容十分丰富。

根据《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在英美法系中,公共利益也称之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主要指”被立法机关或法院视为与整个国家和社会根本有关的原则和标准,该原则要求将一般公共利益(general public interest)与社会福祉(good of munity)纳入考虑的范围,从而可以使法院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某些交易或其他行为的法律效力。

作为一种表述方法,英美法系国家还有“公共利益法律”的概念,它指“对民法权、济贫法、环保法、医疗保障法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的总称。

按照这种解释,依公共政策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或私人交易进行限制,并对实施任何可能给一般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设定必要的界限。

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共政策“相关的概念是公共秩序,也称公序良俗。

但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是否是相同的概念,学者们的观点是不同的。

其实,两者之间也存在如何价值转换的问题,如政策与利益之间并非处于内涵上的对应性,政策有具体的表达方式,而利益的表达是不确定的,它所追求的仍然是一个公众共同的需求。

日本学者在解释日本宪法第13条时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方法与理论,如有的学者认为,第13条的规定提供了权利制约的根据;也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训示性的规定,即只要是不违反公共福利,基本人权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根据日本学术界的基本观点,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应是个人利益之集合,它是调整人权相互间冲突的实质性公平原理。

公共福利又分自由国家的公共福利与社会国家的公共福利,前者指从尊重个人平等的立场,公平地分配和保障人权的原理,而后者是指以限制经济活动和财产权为内容的权利分配原理。

韩国宪法法院在宪法裁判中,根据不同的宪法案件,对公共利益(公共福利)进行了宪法解释,比较合理地解决了人们在利益关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如在道路交通法和刑法中规定的死刑合宪性问题的判断中,宪法法院认为,维护社会秩序是指为了共同体的和平,在个人或集团之间建立和谐生活的规则.在1996年的宪法法院判决中,对公共福利概念进行了严格的解释,认为:公共福利比国家安全和维护秩序具有更抽象和开放的功能。

公共福利在经济秩序中得到了具体化。

均衡的国民经济的发展、合理的所得分配原则、市场的调整与滥用经济力的防止、实现经济民主化、防止地区之间的差别、消费者保护等宪法的经济课题是“公益”概念的具体化。

公益并不仅表现在宪法文本上,它具有广泛的价值体系,为了国民的社会保障,依公共福利的需要限制财产权行使存在着正当性。

从宪法法院判决中可以看出,公共福利是实现宪法经济正义的重要条件与表现,是一种开放性的概念体系。

在我国,有关公共利益的讨论主要围绕概念表述与具体构成而展开,已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我国的宪法文本中,同时出现了相互的概念,如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祖国利益、社会利益与集体利益等。

由于迄今为止没有启动宪法解释制度,对公共利益的确切含义公众还没有取得普遍的共识。

对文本中的公共利益的理解也是不同的,如有学者认为“在我国,一般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两个方面。

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出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在其内涵上与公共利益有一定的价值,但表述方式是不同的,如社会公共利益更侧重于秩序的价值,而公共利益更侧重于个体与公共生活之间的。

为了说明公共利益与政治生活之间存在的价值,有学者将公共利益分为四个层面:一是最基础的层面,应该是共同体的生产力发展;二是公共利益就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受益的公共物品的生产,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三是社会每个成员正当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四是合理化的公共制度。

这种分类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不同领域公共利益的意义,有助于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分析,但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公共利益分析上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合理把握,特别是围绕公共利益出现争议时,很难确定具体的标准。

与宪法文本上的含义比较接近的内容是第三和第四种意义,即公共利益以保障社会成员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并通过制度的建立实现公共利益。

从某种意义上,”创造政治制度的能力,也就是创造公共利益的能力“.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大体上具有如下含义:(1)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基础,是社会各种利益的整合,反映宪法共同体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

因此,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实际上承担着为社会提供规则的任务;(2)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强调了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功能。

从1954年宪法开始,所有规定公共利益的文本中以国家为实施公共利益的主体,确立了国家的地位;(3)在公共利益的内容上,文本中的公共利益以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为基本价值趋向,突出了公共利益的工具性价值;(4)文本中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有区别的。

国家利益是特定的概念,在汉语中有双重含义,即以国际政治范畴中以民族整体利益为内容的国家利益和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指政府所代表的全国性利益.从性质上讲,国家利益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而享有的利益,而公共利益主要是由社会成员享有的实际利益,享有利益的主体是不同的。

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界限主要在于“社会利益具有功利性与排他性”,社会利益不一定代表公共利益的要求。

(5)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与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同层面的概念,普通法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受其价值的制约,不能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

公共利益既是解决公益与私益之间冲突的依据,同时也是社会基本价值的“指导原则”,起着价值示范作用。

三、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与原则由于宪法规范本身的高度概括性与开放性,对何种情形属于公共利益问题宪法文本不可能作出具体或者确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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