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2章
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产地做虚假宣传
• 注意原产地与产地 • 原产地标识指除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于 某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的地点外,还表 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 以及两者兼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其独有的 或基本的特殊质量。 •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地是一个事实概念,即 来源地意义上的产地。
• 第三章、诋毁商誉行为
混淆的判断
• 《司法解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 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 混淆。
近似的判断
• • • • 判断主体 通体观察比较主要部分 隔离观察原则 考虑商业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
• 第二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研究
• 法律条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的行为。 •
•
第二节知名商品 一、对知名商品的界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 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名声就是一种被认知了的信息
• 二、关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 装潢的地域范围
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 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护, 但恶意使用不在此 限。 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 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 存在于不同的地域。
再次,“因后 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 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 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 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支持。”
时间对认定知名商品的影响
•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 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 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 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 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 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经济法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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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特殊市场准入制度采用行政审批许可制 度。
1.审批许可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审批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和其 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 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立法特许——专项审批——许可证。 ——专项审批——许可证 立法特许——专项审批——许可证。 个人的审批许可制度——企业审批许可制度。 ——企业审批许可制度 个人的审批许可制度——企业审批许可制度。 设立审批—— ——经营许可审批 设立审批——经营许可审批
1.工商登记的概念和实质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 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 通过注册登记, 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 , 通过注册登记 , 确认申请 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 使其获得实际营业 权和各项活动的总称。 工商登记的实质, 一方面, 权和各项活动的总称 。 工商登记的实质 , 一方面 , 是政府对经济主体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可 行为; 另一方面, 行为 ; 另一方面 , 工商登记又是一切主体合法从 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必经程序。 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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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
其基本功能有: 通过工商登记, 其基本功能有:①通过工商登记,保证市场经 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 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 ; 通过工商登记, 建立市场经营主体档案, ② 通过工商登记 , 建立市场经营主体档案 , 掌握市 场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场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 保证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 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工商登记, 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 ③ 通过工商登记 , 公开市 场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场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 有利于保护消费和其他市 场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 场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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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技术
1.磁颗粒分离法:用抗原或抗体包被磁颗粒,与标 本中相应抗原或抗体和酶标的抗体或抗原通过 一定模式的免疫学反应后,最终通过磁场将结合 酶标记物IC和游离酶标记物进行分离的技术。
2.微粒子捕获法:所用颗粒是无磁性微粒子作为 抗体或抗原的包被载体, 然后用纤维膜柱子进 行酶标记物的结合状态和游离状态的分离。
1.3 AMPPD
OO
OCH 3
AP /OH —
光
O-
HPO4 2—
4-MUP
• 4-MUP被AP催化生成4-甲基伞形酮,在360nm的 激发光的作用下,发出448nm的荧光,可用荧 光光度计进行测量。
1.4 4-MUP
AP H3PO4 +
360nm 激发光
荧
4-MU
光
2.直接化学发光剂
特点:不需催化剂,只需改变溶液的pH等条件 就能发光的物质。反应迅速、背景低、 信比高,发光量与AE浓度呈线性关系。
根据免疫学反应模式分 1.双抗体夹心法和双抗原夹心法 3.固相抗原竞争法:
荧光酶免疫测定技术反应原理图
E
E E
洗涤EΒιβλιοθήκη 弃上清EE
E
4MU
E
激 发 荧 光
碱性磷酸酶
是抗塑 体料利包微用被珠 理想标的记酶抗体荧光样抗底本原 物,生成的产物稳定并有 强的荧光强度,通过测定荧光强度进行定量。
化学发光酶免疫测定技术反应原理图
②敏感度高,可达pg/ml或pmol水平; ③线性范围宽>104; ④反应时间短,20min以内可完成测定; ⑤试剂稳定性好,2~5℃可保持一年以上。
3.包被珠分离法:用聚苯乙稀等材料制成小珠,在 小珠上包被抗原或抗体,经抗原抗体反应后,将 结合状态和游离状态的酶标记物进行分离.
经济法第六章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法概念 市场竞争,也称为商业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经营者在市场上以较有利的价格、数量、 质量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 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 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竞争法一般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但是,目前我 国学者在理论界一致认为,竞争法是反不正当竞 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合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 为。 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 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危害性。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例: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 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 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 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 八名全部为本市的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 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 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 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 持
(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1、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的限 制竞争行为——独占、合谋协议、独家交易 2、以谋求获得垄断利益为目的的限制竞争行为— —合并、兼并、股份保有、董事兼任 (三)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规定 除外范围包括: 1、特定的经济部门——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 共用公益事业 2、知识产权领域 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与联合行动
经济法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 高伟

案例八:会宁某商店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方便 面的不正当竞争案 2007年8月16日,会宁县工商局接到举报, 称会宁某商店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方便面。经 查,当事人于2007年7月23日从陕西某公司总计 购进了三个品种的“华洁”牌方便面。购进后, 在其门店内从事经销。经该商店李某要求,陕西 某公司生产的方便面擅自印制了外地某公司的 “华洁”牌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印有“华洁”注 册商标的方便面销售给会宁县某商店。会宁某商 店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方便面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经查证后,会宁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 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华洁牌的方便面2箱,并 处以168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 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请谈谈你的 理解。
案例四:甘肃某药业武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贿 赂案 2006年8月,甘肃某药业武威有限责任公 司在向武威市某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以让利 名义向该医院给付16214.36元的商业贿赂。 同年7月,当事人以福利费、业务费等名义给 许某报销。经查,当事人依法设定的反映其生 产经营的财务账目中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 实记载,不能真实反映药品购销成本,其让利 款已不是明示入账的折扣,构成以商业贿赂手 段销售药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证确认后, 武威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 处罚决定。
案例六:嘉峪关某通信分公司违法从事有奖促 销活动案 2007年1月8日,嘉峪关某通信分公司开 展有奖促销活动,所设特等奖为价值5万多元 的小汽车一辆。经查,当事人以开展有奖促销 活动为手段,以巨额奖励吸引消费者接受服务, 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害 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属抽奖式有奖销售,奖金 超过5000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证确认 后,嘉峪关市工商局责令停止巨奖促销活动, 并罚款1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练习题(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1.C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
A3000 B5000 C7000 D100002。
B3.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B知悉真情C维护尊严D依法求偿3。
A4。
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4.B5.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B让利C折扣D佣金5.A6。
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6.D7.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7.A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元。
A3000 B5000C10000 D500008.B9。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A可出示检查证件B应出示检查证件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9.B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
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10.C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B某些经济组织C公民个人D各种法人11.A二、多项选择题: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平等原则D公平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1.ACDE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可以是().A从事生产的法人B从事销售的个人C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D从事商品服务的个人E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2。
反不正当竞争法
“枫叶”诉“鳄鱼”不正当竞争
原告北京市某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为“枫叶”西裤注 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 公司的代理商同益公司(开发促进会的下属单位)将服 装一厂生产的“枫叶”西裤的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 标并进行销售。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益公司将原告产品上的商标撕下, 更换成“卡帝乐”商标后高价销售的行为,是利用原告 的优质产品为其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 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其行 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开发促进会应对同益公司的行为承 担法律责任。遂判决开发促进会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 诉。
市场监管法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的概念 竞争法中的竞争是指经济利益相互排
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经济活动 主体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而采用能够 促成交易的手段互相争取交易机会和 市场而导致优胜劣汰的行为。
二、竞争的功能
优化资源配置
推动技术革新 调节社会分配 促进消费者福利
知名商品的认定?
①知名商品的抽象界定。 国家工商局《规定》第3条第1款:“知名 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 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②最高法的解释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 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 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 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 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 任。
四、竞争立法的规制对象
对于市场竞争(行为),存在
着正当的和非正当的两种情形, 由此形成正当竞争和非正当竞 争(或称竞争行为和反竞争行 为)。
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法规名称】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34-03-27【实施时间】 1934-03-27【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权〕(一)如果有人进行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时,因此而使营业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制止这种行为:(1)在本法施行的地域内,使用相同或类似于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包装或其他表明是他人商品的标记,或者贩卖、推销或输出使用了这些标记的商品,以致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2)在本法施行的地域内,使用相同或类似于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号、标章或其他表明是他人营业的标记以致与他人在营业上的设施或活动发生混淆的行为;(3)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者用可以使公众得知的方法在交易的文件或通信上对原产地作出虚假的表示、或者贩卖、推销或输出已经作了这种虚假表示的商品以致使人对原产地产生错认的行为;(4)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者用可以使公众得知的方法在交易的文件或通信上,作出可以使人错认为该商品是在出产制造或加工地以外的地方出产、制造或加工的表示,或者贩卖、推销或输出已经作了这种表示的商品的行为;(5)在商品或其广告上,对该商品的质量、内容,制造方法、用途或数量作出可以使人产生错认的表示,或者贩卖、推销或输出已作了这种表示的商品的行为;(6)陈述虚假事实、妨害有竞争关系的他人在营业上的信用,或者散布这种虚假事实的行为。
(二)于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1934年6月2日在伦敦,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以及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进行了修改的关于保护工业所有权的1883年3月20日巴黎条约的同盟国(以下简称为同盟国)中,享有关于商标的权利(以相当于商标权的权利为限,以下同)的人,对于作为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或曾任过代理人或代表人的人,在既没有正当理由又没有得到关于该商标享有权利的人的承诺的情况下,即将相同或类似于与该权利有关的商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者贩卖、推销或输出使用这种商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的,可以请求停止这种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营者推出的有奖销售令人眼花缭乱。不仅在线下,尤其在互联网网 页广告、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了各类所谓的“抽奖”,其本质是以 “抽奖”为噱头,诱使网络用户点击、使用、购买其服务或者产品, 但网络用户最终难以真正兑换到实实在在的奖品。该新规的制订,为 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经营者需 要遵守的是《反法》的全部规定,而不仅仅是第十二条。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2款列举了3项网络不正 当竞争行为,同时设立了兜底性的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原则性条款。
新增的3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 1)“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劫 持流量”行为
二、《反法》(2017版)之“减法”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 已规制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规制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已规制行 为的相关规定
《反法》(1993版)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五 条第(一)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第五条第(四) 项】、限定购买(第六条)、滥用行政权力(第七条)、 虚假广告(第九条第2款)、低价倾销(第十一条)、串 通招投标(第十五条)等7项行为。 在《反法》(2017版)中,上述规定被删除。
经济法-市场规制法
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一章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1、概念。
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调整对象。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包括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
3、理论基础。
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市场监管法第二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和市场竞争的特征(一)竞争概念在竞争法上的竞争是指市场竞争,即卖方相互之间。
买方相互之间、买方和卖方之间为争取有利的生产和销售条件,就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交易机会和其他交易条件所进行的较量。
(二)市场竞争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竞争的主体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主要是经营者。
第二,竞争过程的本质是排除对手的争夺,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争取客户和扩大业务量。
第三,从根本上和长远方面来看,竞争的直接目的是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
第四,竞争总是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第五,从性质上看,竞争者在排除对手进行业务争夺时所使用的手段、方法等是否合乎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是决定竞争行为法律后果的关键因素。
二、竞争法的概念、立法模式与体系(一)竞争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市场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关系竞争管理关系(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第一,产生背景不同。
第二,法律控制的目的不同。
第三,法律规制的形式不同。
第四,调整手段与责任形式不同。
2、立法模式一是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二是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分别立法;三是反垄断立法中主要规定反垄断,附带涉及不正当竞争,同时以其它法律控制反不正当竞争。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构成要件1、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制度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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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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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群式立法模式 法群式立法模式,也称综合式立法模式,是指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内容分别由 若干单行法律、法规来进行综合调整的立法模 式。法群式立法模式是相对法典式立法模式而 言的,法群式的立法模式在对垄断行为、限制 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时,并不 作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划分,而 且轻法典重单行法规,没有法典性质的独立的 竞争法,而且司法判例也是竞争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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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和 永恒追求。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 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 之“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 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大限度上 发挥作用的产物。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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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我国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 从名称上看体现了二元立法例的主张,但在内 容上却有单一立法例的特点,即对不正当竞争 行为和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综合调整。我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11种不正当竞争 行为中存在着部分的限制竞争行为,如政府滥 用行政权力行为、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的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等,这些行为按照二 元立法例是应由《反垄断法》来进行规范的。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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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争法作用的相关学说 竞争法的作用在各国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中有 明确的体现,而关于竞争法的作用则存在众多 的学术观点。竞争法应起何种作用以及其主要 作用是什么,学术界对此一向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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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地区)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或作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 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制定本法。”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 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 之安定与繁荣,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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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1)法群式的立 法模式;(2)法典式的立法模式。我国采用 的是二元立法例的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分别制 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重要组 成部分。竞争法与许多法律,如价格法、广告 法、侵权行为法、宏观调控法、知识产权法等 关系紧密,但又存在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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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 竞争是在现代社会经济联系日趋紧密、经济关系日 趋复杂的状态下进行的,竞争的激烈程度及市场主 体对最大利润的追求,可能会使一部分竞争者以社 会整体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私利。实践证明,放任 自由,会使市场缺陷周期性出现,造成社会财富的 分配不公和巨大浪费;单纯依靠道德约束防止和纠 正市场缺陷在目前只能是一种幻想。竞争规则应时 时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必要时应限制个人私利,为 国家和人类的长远利益留下发展的空间。
第三节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 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节 竞争法的作用 一、竞争法作用的相关学说 二、各国(地区)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或作用 三、竞争法的作用 第五节 竞争法的地位 一、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竞争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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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争法的立法模式采用的是二元立法例。1993 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于 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并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我国当前 的几种典型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进行相应的规制, 因此,我国的竞争立法模式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 法》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由于《反不正当竞 争法》规范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存在着部分的 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颁布后应当尽快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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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家对竞争的规制 (二)竞争法具有经济法的典型特征 (三)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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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竞争法与价格法 竞争法与价格法因为都对市场价格行为予以规 制而联系甚为密切,在法律规范上是近似的, 在法理上也有相通之处。但二者毕竟是两个不 同的法律部门,其初衷是不同的,竞争法主要 是为了保护和维持市场竞争秩序,而价格法主 要是从市场价格角度来对经济运行中的价格行 为予以规制,所以二者的区别也是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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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 平等竞争是指任何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 论规模大小、实力强弱、组织形态如何,在竞 争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市场经营者的法律 资格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主次或从属关 系;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主体都不可 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权利义务是平 等的,各竞争主体在具体竞争活动中都平等地 享有权利和平等地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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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争 法
徐孟洲 孟雁北
第二章竞争法的概念、原则与地位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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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竞争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一、法群式立法模式 二、法典式立法模式 三、我国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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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竞争法的作用 经济法的作用在于确立社会经济秩序,激励市场主 体的良性行为以及保护各主体的权利,竞争法也不 例外。从竞争法的起源和发展来看,竞争法中的反 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源于侵权法,它针对市场竞争 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民事赔偿、行政责任的 承担和刑罚手段加以制止,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 而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源于制裁限制竞争的 共谋及经济垄断的对策,目的是保持经济发展的动 力、促进良性有效的竞争。因此,竞争法不仅要维 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而且在反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保持市场活力、 增进经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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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自由竞争的原则 所谓自由竞争,是指竞争主体有权在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各种合法的手段 和方法,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从事各种竞争 活动,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和限制。自由竞争是 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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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竞争主体在公平的市场条件下, 以符合法律或商业道德的手段或方法进行自由 竞争来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各竞争主体在 竞争活动过程中都应受到公正、合理的待遇。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和追求社会目标 的必然要求。所谓公平,在通常的社会生活中 是一种道德规范,它与社会正义、公正、平等、 合理的含义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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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典式立法模式 法典式立法模式是指通过专门的竞争法典对竞 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进行调整的立法模式。 各国竞争法在采用法典式的立法模式时也存在 一些区别,例如根据通过的竞争法典是单一的 法典还是两个法典,法典式立法模式还可具体 表现为二元立法例(分立式立法模式)和单一 立法例(统一式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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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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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体系中直接保护市场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规范和保护经 营者自主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法律手段。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维护自由、 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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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争法的作用 (一)发挥经济竞争的积极作用,抑制经济竞 争的消极作用,保障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保证市场调节机 能的正常运行 (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最大 可能、最优质量、最廉价格的消费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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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元立法例(分立式立法模式,分别立 法模式) 二元立法例,也称分立式立法模式或分别立法 模式,是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单 独立法的竞争法立法模式,德国和日本的竞争 法就是二元立法例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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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一立法例(统一式立法模式,合并立 法模式) 单一立法例,也称统一式立法模式或合并立法 模式,是指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并 统一立法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 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统一纳入一个 法律当中,并设立统一的执法机构。鉴于反垄 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价值、功能上具有一 致性,统一立法有利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的协调与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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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仅包括狭义的竞争法,而且还包括散见于 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与竞争行为有关的法律 规范,如《价格法》、《商标法》、《专利 法》、《招标投标法》、《对外贸易法》等。 正因为如此,从广义的竞争法的视角出发,除 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存 在大量的与竞争相关的法律制度。狭义或形式 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以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 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反垄断 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