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竞争法(2)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旨在防止不正当地使用在国内知名的他人商标、商号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维持健全的交易秩序。
第二条定义本法中使用的用语的含义如下:1、“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1)使用与他人在国内知名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及包装、以及其他表明为他人商品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上述标识的商品,使之与他人商品构成混淆的行为。
(2)使用与他人在国内知名的姓名、商号、标样,及其他他人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与他人的商业设施及活动构成混淆的行为。
(3)除上述(1)、(2)中规定的构成混淆的行为之外,无非商业的使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事由,使用与他人在国内知名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及包装、以及其他表明为他人商品或商业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上述标识的商品,损害他人标识的显著性或名声的行为。
(4)在商品上或者通过广告、公众可以得知的方法在交易文书上或者通讯媒体上使用虚假的原产地标志,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上述商品,使消费者误认原产地的行为。
(5)在商品上或者通过广告、公众可以得知的方法在交易文书上或者通讯媒体上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其生产、制造、加工的地域以外的地域生产、加工的标志,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上述标志的商品的行为。
(6)冒充他人商品或者在商品上或者广告上做使消费者误认商品的质量、内容、制造方法、用途、数量的宣传或者标志,或者使用上述方法或标志销售、发布、进口、出口商品的行为。
(7)作为下列某一国的注册商标或者与其近似的商标的权利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或者其行为日之前的一年以内曾经为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行为人无正当事由将该商标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销售、发布、进口、出口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①《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条约》(以下简称《巴黎条约》)的成员国;②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③《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
(整理)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2004年7月3日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
本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定义](1)在本法意义上,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不正当竞争例举]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惠的条件;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84/450号关于为规范比较广告之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97/55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90,第18页),以及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保护的2002/58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01,第37页)的第13条规定。
竞争法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起商品做
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 响,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广告经营者故意发布虚假广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依 法处以罚款。 经营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07.8.30通 过 ;08.8.1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一 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 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而该优势或特权并非垄断者通过市场竞争 所取得。 (2) 断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操纵、支配 甚至独占市场。 (3) 垄断者限制、排斥他人与之竞争。
2 外国反垄断法介绍
美国1890年制定的《 谢尔曼法 》是现代
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
其后,各国纷纷制定限制垄断(并非禁止
垄断)的法律规范。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其一,商业竞争性。
其二,行为违法性。
其三,不当侵权性。 其四,社会危害性。
案例:
联通公司01年组织了一次“超级大赢家有
奖短信答题”活动,内容是联通用户发短 信息猜题,连续不同答对者送相应话费和 积分,积分超过3万分者,获抽奖机会, 最高奖项为夏利2000型轿车10年使用权。 区工商局经检科下达“询问书”了解具体 情况后,认为联通公司不正当竞争法,责 令停止该活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 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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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情权 •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 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 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 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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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 •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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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世界各国: ※国家保护原则与全社会保护原则。 •中国: ※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 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 秩序的法律制度。 ※形式意义 VS 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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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VS反垄断法 •联系: 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法律渊源。 •区别: 保护对象、调整方法、规制标准、遵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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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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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概念导入
•消费: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 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 和生活消费两个方面。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 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刘继峰

竞争法刘继峰引言我们用两天的时刻研究如此一个科目,叫竞争法,那个科目从学科上讲,在经济法那个学科里面是专门重要的一个科目,通常理论上把它称之为宪章或者经济法上的核心科目,或者叫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因此在学科体系里面,它的位置是专门重要的。
早期我们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紧建立在竞争法相关制度的分析的基础上,比如说80年代初期,我们差不多上如此,国外也差不多上承诺如此一个路径。
在实践过程中,那个学科在我们国家的境况并不是十分令人中意,要紧缘故是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了,实践中我们能够看到,有诸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垄断行为,市场上大量的存在。
法律中也有对应的行为的确认标准,然而这些现象不能被及时的禁止,一方面的缘故可能是大伙儿视而不见,另一方面的缘故可能是执法部门,由于如此或那样的缘故,不能及时的将这些现象查处。
最典型的比如虚假广告,那个按说应该是广告法上的一件情况,然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也讲到,不得做虚假广告。
或者如此一种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把它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像假冒商标、假冒专利等等如此的现象,这从我们那个法律上来说,它也同样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此的现象大量存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专门惊奇的现象,一方面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市场大量存在这种现象,这确信是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关于当事人来说,有一些主体,它可能对我们现有法律的认识是单向化的,或者是单层面的。
比如单位的一个商标被侵犯了,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那一方当事人没有通过你的许可,使用了你的注册商标。
那关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更直观的确实是引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忘了我们那个学科,但实际上这是专门不应该的。
因此我从如此两个角度来说,如此一部法律在中国目前的市场运用情形,不是专门的乐观,一定程度上它被边缘化了。
然而随着那个法的执法力度以及整个那个法领域中地位的凸显,我想如此的情形会慢慢的有所改观。
专门是在我们国家反垄断法出台以后,确实是两年前反垄断法的出台,关于整个这部法的社会形象有一个专门正面的意义。
【BT学院】2020年法考商经法 经济法 第三章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
【例题•多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B.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C.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 D.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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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的考察多围绕着法条的原文进行出题,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对重要的法条进行记 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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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要求】
(1)准确记忆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2)准确记忆银行业监管权限的划分和监管措施。 银行业法的学习框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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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与变更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保监会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 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且应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 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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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天
简单解释今天学习内容: 财税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同学们学习时心理上都比较容易接受,但是银行业法听起来就离我们 很遥远对不对?可如果我说“包商银行被接管”,同学们可能比老师还了解。20年来国内银行接管第一例, 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当时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公告,包商银行因为存在严重信用风险,对其实行一年期的 接管,期间由建行托管运营。这就是银行业法的实际应用啊。我们甚至可以问一下,为什么是央行和银保 监会安排接管?什么情况下发Th接管?接管的后果是什么?接管什么时候终止?请同学们跟着老师开始今 天的学习吧! 可能会遇到的难点: 还是记忆的问题,学习内容非常的机械、琐碎。 习题注意事项: 今日习题无难点。 建议学习时间:4小时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第三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二、竞争法的特征1、竞争法调整的是横向竞争关系。
2、竞争法具有经济行政法的性质。
3、竞争法具有程序法的性质。
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竞争法立法模式有三种:单行法模式、商法模式、民法模式。
中国竞争法采用的是单行法模式。
四、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确立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概括为:市场竞争是基础,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行是目标,公平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持续动力。
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该原则具体表现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经营,以及禁止政府滥用权力进行不公平竞争。
三)实质平等原则与弱势保护原则实质平等原则指对于各类性质不同、情况各异的主体和行为不能等量齐观,必须做出符合实质平等的政策选择。
四)本国利益优先原则(本国利益至上原则)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而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特定性)。
2、法律规范的综合性(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
3、一事不再罚(对经营者的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状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行为列举式立法)——区分3种类型、5种具体手段、11种具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竞争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竞争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竞争法学是临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的自开课。
本课程3个学分,课内学时54,面授及网上教学18课时,开设一学期。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员对竞争法的发展概况有个全面了解,并明确竞争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本课程目的主要使学员了解竞争法的有关概念、相关理论、历史沿革,重点掌握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培养学员们运用这些理论和方法分析实际问题。
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了解竞争法的立法背景、各国概况、宗旨、适用范围、历史沿革等;2、重点掌握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3、重点掌握5种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三、教学建议1、教学组织形式:以学员自主学习为主,结合必要的面授。
2、教学方法和手段:(1)尽量多地运用案例教学方法,选择典型和新颖的案例供学员分析、讨论,培养学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2)应组织学员进行小组学习,通过小组学习讨论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加深理解。
(3)面授辅导由于课时有限,应主要讲解重点、难点问题,解答学员的疑问。
四、教学层次本课程在理论知识和考核内容上,按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层次提出教学要求。
第二部分教学方案一、教材1、文字教材:文字教材为《竞争法学》(孙虹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它是学员学习主要用书,是教学的主要依据。
2、网上教学:本课程网络教学内容在宁波电大主页 “网上课堂”上公布,包括学习主要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本课程的最新动态信息、案例、作业指导、答疑等,责任教师根据本课程的进度情况,设计与维护本课程的“网上课堂”,使学生能够不受时空限制自主地进行学习。
3、视频课件:宁波电大责任教师自制的视频课件,主要依据文字教材讲解本课程主要内容,同时为学员讲解课程内容相关的典型案例。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2005年经第七次修订,于2005年7月15日公布)目录第一编限制竞争行为第一章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及协同行为第一条限制竞争协议禁止第二条豁免协议第三条中小企业卡特尔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章市场支配,限制竞争的行为第十九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十条禁止歧视,禁止不公平阻碍第二十一条禁止联合抵制,禁止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三章欧洲竞争法的适用第二十二条本法与《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关系第二十三条第四章竞争规则第二十四条定义,申请承认第二十五条第三人的意见第二十六条承认第二十七条竞争规则的公布,公告第五章适用于特定经济领域的特殊规定第二十八条农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报纸期刊的价格约束第三十一条第六章卡特尔局的权限,制裁第三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制止和事后确认第三十二a条临时措施第三十二b条义务承诺第三十二c条没有干预理由第三十二d条取消豁免第三十三条停止请求权,损害赔偿义务第三十四条卡特尔当局收缴额外收入第三十四a条协会和机构收缴额外收入第七章合并监控第三十五条合并监控的适用范围第三十六条评价合并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合并第三十八条销售额与市场份额的计算第三十九条申报和报告义务第四十条合并监控的程序第四十一条禁止实施,解散第四十二条部长特批第四十三条公告第八章垄断委员会第四十四条任务第四十五条成员第四十六条决议,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统计数据的传达第二编卡特尔当局第一章总则第四十八条管辖权第四十九条联邦卡特尔局和州最高机构第五十条欧洲法的执行第五十a条欧洲竞争机构网络中的合作第五十b条其他与外国竞争机构的合作第五十c条机构合作第二章联邦卡特尔局第五十一条所在地,组织第五十二条一般指示的公布第五十三条业务报告第三编程序第一章行政事项第一节卡特尔当局的程序第五十四条程序的开始,当事人第五十五条关于管辖权的先行裁定第五十六条听取意见,口头辩论第五十七条调查,取证第五十八条扣押第五十九条要求提供情况第六十条暂时命令第六十一条程序的终结,处分的理由,送达第六十二条处分的公布第二节抗告第六十三条准许,管辖第六十四条延缓效力第六十五条立即执行的命令第六十六条期间和形式第六十七条抗告程序的当事人第六十八条律师强制第六十九条口头辩论第七十条调查原则第七十一条对抗告的裁决第七十一a条损害依法询问请求权的救济第七十二条卷宗材料的查阅第七十三条《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第三节法律抗告第七十四条准许,绝对的法律抗告理由第七十五条对不准抗告的抗告第七十六条抗告权利人,形式和期间第四节共同规定第七十七条当事人能力第七十八条费用的承担和确定第七十九条法规第八十条需缴费的行为第二章罚金程序第八十一条罚金规定第八十二条因对法人或人合组织确定罚金而进行的程序的管辖权第八十二a条法院罚金程序的权限和管辖权第八十三条州高等法院在法院程序中的管辖权第八十四条向联邦普通法院提起法律抗告第八十五条对罚金决定的再审程序第八十六条执行时的法院裁决书第三章执行第八十六a条执行第四章民事法律纠纷第八十七条州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第八十八条诉讼的合并第八十九条一个州法院对多个法院辖区的管辖第八十九a条诉讼标的价值的调整第五章共同规定第九十条向卡特尔当局告知,卡特尔当局参加诉讼第九十a条法院与欧共体委员会及卡特尔当局的协作第九十一条州高等法院的卡特尔庭第九十二条一个州高等法院对数个法院辖区的行政案件和罚金案件的管辖第九十三条对上诉和抗告的管辖权第九十四条联邦普通法院的卡特尔庭第九十五条专属管辖第九十六条民事法律纠纷第四编公共采购的招标投标第一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十七条一般原则第九十八条采购人第九十九条公共采购第一百条适用范围第一百零一条招标投标的方式第二章审查程序第一节审查机关第一百零二条原则第一百零三条招标投标检查机关第一百零四条招标投标审核处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独立性第一百零六条设立、组织第二节在招标投标审核处进行的程序第一百零七条程序的开始,申请第一百零八条形式第一百零九条程序的当事人,传唤第一百一十条调查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卷宗材料的查阅第一百一十二条口头辩论第一百一十三条程序的加快第一百一十四条招标投标审核处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招标投标程序的中止第三节立即抗告第一百一十六条合法性,管辖权第一百一十七条期间,形式第一百一十八条效力第一百一十九条抗告程序的当事人第一百二十条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对确定中标的先行裁定第一百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程序在抗告法院做出裁决后终结第一百二十三条抗告裁决第一百二十四条约束力和呈交义务第三章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权利滥用时的损害赔偿第一百二十六条赔偿信赖损害的请求权第一百二十七条授权第一百二十八条在招标投标审核处进行的程序的费用第一百二十九条招标投标检查机关的开支第五编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一百三十条公有企业,适用范围第六编过渡性规定及终止性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过渡性规定第一编限制竞争行为第一章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及协同行为第一条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以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者产生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后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以及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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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性滥用行为大致有低价销售、抵制、独 家供应和销售,拒绝交易等。
4、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 是指由不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限制、妨碍竞争的 行为。 • 其构成要件有四: 第一, 行为主体不拥有垄断地位; 第二, 行为主体有限制、妨碍竞争的主观故意; 第三, 实施了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 第四, 有效竞争显著地不合理地损害的事实。
2、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立法 – 结构主义的立法 ——为了控制行业集中度而对行业竞争状 态进行规范的垄断控制立法。 – 行为主义的立法 ——只着眼于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控制立法。 –中国《反垄断法》 ——顺应国际反垄断法立法潮流,从结构 主义为主向行为主义为主的规制理念的转化。
三、反垄断法程序法方面的内容
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反垄断法的实施程序
(一)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 各国反垄断法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执行反 垄断法上是一致的,但在设置一个什么样 的机构,即在具体的体制上却有各自不同 的做法。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程序
• 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实施的公正、真实、准确,各国反垄断 法大都在制定实体法的同时,也制定了程序法,包括行政 程序和诉讼程序。有的国家还专门就程序问题制定了单行 法律。 • 美国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有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 委员会。
• (三)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是一个法律概念, 指应受法律(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具有违 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垄断及其他限制竞争 行为。
(四)垄断的作用
1、经济合理性 (1)自然垄断 (2)大企业能够实现技术进步 (3)交易费用理论 2、经济损害 (1)福利净损——资源配置无效率 (2)寻租损失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
–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是指制定反垄断法采用何 种形式以及对垄断的立法基点的选择。前者要求 对法典式和非法典式作出选择,后者要求法 –松散型(或者称非法典式)反垄断法 ——由一系列单项法律所组成的反垄断法, 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反垄断法为代表。 –法典型反垄断法 ——统一、系统、明确,便于适用和执行。 –中国 ——法典式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采用法典式。
二、反垄断法概述
•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 反垄断法是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 为来调整市场中的组织和个人相互之间 的竞争关系以及国家在管理市场竞争关 系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 竞争法和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概况
• 1、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 • 现代反垄断法发端于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由参 议员约翰· 谢尔曼提出的名为《保护贸易和商业不 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简称之为《谢尔曼 法》)。 继《谢尔曼法》之后,1914年美国国会 又通过两个法案《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 会法》。 • 二战结束后反垄断法蓬勃发展,以德国和日本为 代表,创立了有别于美国反垄断法的法典化的立 法模式,并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 此后很多国家纷纷效法,进行反垄断立法。
(一)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指反垄断法所禁止,限 制或取缔的垄断和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它是反 垄断法的核心内容。
• 1、 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构状态
独占 寡占
• 2、 垄断地位的谋取
• 垄断地位的谋取,是指企业通过内部或外部扩 展等方式以期取得市扬支配地位的行为。 • 垄断地位的谋取方式
(二)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 适用除外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特 定行为以及法律所赋予的某些特权规定豁免适 用反垄断法。
–1、自然垄断领域:电力、煤气、铁路业、水 –2、知识产权领域 –3、特殊卡特尔领域: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 合理化卡特尔、出口卡特尔、进口卡特尔等,经申 请由卡特尔当局或联邦经济部长批准后亦可豁免适 用反垄断法。 –4、协同组合行为:主要存在于中下企业间,以互 助为目的,能够能够任意成立,成员进出自由, 用于与大企业抗衡
– 反托拉斯局:根据《谢尔曼法》、《克莱顿法》提起刑事诉讼或 民事诉讼 –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是可以自由进行案件裁决的准司法机构, 其裁决案件的程序大体相当于美国法院的程序。
•内部扩展
•外部扩展
•1)企业合并 •2)股份保有 (不当占有) •3)董事兼任
3、垄断力的滥用
• 垄断力滥用行为依据行为内容所针对的对象不 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剥削性滥用行为(纵向掠夺行为) –排斥性滥用行为(横向阻碍行为)
• 一是它通过影响市场结构、设置进入壁垒以期攫 取高额利润; • 二是它针对横向同业竞争者而采取行动。
第二节 反垄断法
• 一、垄断的含义 • (一)经济学上的垄断 • 经济学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大企业或经 济组织之间为撰取高额利润,利用正当或 不正当竞争手段,彼此达成协议独占某种 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垄断的成因及分类
1、经济原因 (1)自然垄断——规模经济和产品特性 (2)经济垄断——对利润的追逐 2、政治法律原因 (1)国家垄断 (2)权利垄断――知识产权 (3)行政垄断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 • • •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 4、行政垄断
四、垄断协议
•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 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 2、合理原则优位于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的区分源于垄断的二 重性,即反垄斯法只反对严重危害竞争的垄断 状态及垄断行为。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协议或行为本身具有明 显的反竞争性质,一旦出现即为非法,无需花 时间去证明。曲于垄断行为在原则上是当然违 法的,因而人们最初把它作为反垄断法的唯一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