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法》修改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的作用
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乔占祥诉铁道部
•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 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 节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 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 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9元。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 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 乔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 销票价上浮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公开审理,判决乔占祥 败诉。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 部门上报了具体通知方案并得到批准之后所做的。在价格 法配套措施出台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遂依法驳回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第一审判决。
影响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
• 目的因素:控权与护权 • 技术因素:国家行为、政策问题、纯粹技 术问题等 • 现实因素:法院的地位、公民权利意识、 行政执法的状况等
受案范围:哪些行政行为可诉
• (一)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 (二)受案范围的肯定范围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受案范围的排除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续)
• 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刑事司 法行为。某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侵占罪立案,属 刑事案件。此后,某市公安局对李某采取的扣押 财产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 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刑 事侦查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 •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具体 行政行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采用刑事侦 查的形式来插手经济纠纷,其实质应是具体行政 行为而非刑事司法行为,该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主体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冀政[2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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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主体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主体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冀政〔2000〕8号2000年2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强化行政执法主体意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主体作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班子成员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
领导干部是各行政执法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带头学法、懂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掌握组织和领导依法行政的基本功。
(一)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每年都要有计划地举办3--5次法律知识讲座,既学习法律知识,又带头倡导学法、懂法、守法的风气。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培训。
要依托党校、行政学院等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用两三年的时间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都集中轮训一遍。
省行政学院要把法律培训列入教学计划,在教学内容中增加法律知识课程,并举办领导干部法律培训班。
同时,也要抓好干部在职自学,把法律知识列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
(三)统一学习内容和要求。
根据当前依法行政的需要,各级政府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五部公共行政法律和本部门主管工作的专业法律知识。
逐步做到对必备法律知识熟知会用,思考问题合乎法制精神,处理问题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决策、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
行政法院在我国建立的否定化思考

行政法院在我国建立的否定化思考[摘要]自从《行政诉讼法》在我国颁布以来经历了十几个年头,为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了不少缺陷。
针对行政案件少、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国内不少学者主张借鉴法国的行政法院体系,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制度,但笔者认为不宜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制度,设立行政法院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判体制的缺陷。
[关键词]行政审判体制;行政法院体系自《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暴露了很多弊端,出现了诸如“三难、一低、一高”之类的问题:”三难”,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低”即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低;“一高”即原告的撤诉率高。
面对这些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一直没有修改《行政诉讼法》,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不少相关的司法解释。
但这些解释只能解决行政诉讼法在法院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部分问题,并不能解决涉及司法体制的一些整体性问题,更不能拘束涉及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所产生的大部分问题。
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制度来推进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效运转。
但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制度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一、行政审判体制中问题的根源行政审判年来对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合法权益起到的积极作用虽然不容抹杀, 但行政审判现状也的确难令人乐观,个别地方党政机关不适当地干预行政审判, 要求甚至指令法院违法不受理或不依法裁判行政案件,某些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不应诉, 拒不执行法院裁判, 甚至暴力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某些法院在不正当干预下不敢受理行政案件或受案后久拖不决等等。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旧的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外, 笔者认为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表现在:(一) 司法权独立缺乏独立的人力财力。
当今,各级法院的财政经费由政府确定并控制,土地使用、车辆运用、物质装备皆受控于政府、依赖政府的供给。
(二) 司法独立原则在现实中得不到真正落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
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
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
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
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
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
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
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
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
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
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
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
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
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
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
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
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
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
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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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的。
每题2分,共20分)1.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两者是泾渭分明的B.合理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C.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D.合理性原则适用于一切领域2.以下各选中,能批准区公所设立的是( )。
A.省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大常委会C.县级人民政府D.省级人大常委会3.关于公务员的公务身份,在法律地位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所有权利B.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义务C.行为不具有强制性D.所属公务机关对其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4.以下行政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的是( )。
A.行政处罚 B.行政监督C.行政许可 D.行政合同5.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 D.依申请的行为6.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可以酌情设定B.省级少民政府可以设定永久性行政许可C.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D.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7.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 )设定。
A.法律 B.法律和行政法规C.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D.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8.行政监督属于( )。
A.立法行为 B.行政行为C.司法行为 D.个人行为9.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赵某的录像机的决定,赵某气愤之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的行为( )。
国发〔1999〕23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1999年11月8日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目前,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到了关键时期,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诸多领域中的深层次矛盾比较集中地暴露出来,许多问题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新形势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扎扎实实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特作如下决定: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治国反映了新时期执政党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一切的。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本身就是体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作用的重要方面,同样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的。
行政权力的运用,充分体现着国家政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事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根据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全面、深刻地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带头依法行政。
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真正落实到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论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的重大转变和提升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 的有效途径以及促进行政相对人发挥作 用的方法。
关键 词 : 政 相 对 人 行 依 法行 政 行政 权 力
随着现代公共行政 的发展 , 行政主体 与行政相对人
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 的变化 , 行政相对人 已不再是单纯 的被管理者 , 行政 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平衡 的实现越来越 具备现实基础 。依法 行政的 目的不仅 在于对政府行 政 机关 的行政行 为依法 进行规范 , 防止权 力的滥用 , 使 并 受到不 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 利及 时得到补偿 , 而且
的, 没有 广大行政相对人 的守法 、 法行为 , 用 行政法的实 施在很 大程度上都是空话。行政 主体 固然可以用处罚 、
也在于保证 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 和效率 , 使其能够最大 限度地发挥作用 。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 , 行政相
对人应 当具有什么样的地位 和作用是值得研究 的问题 。 本文将 对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 中的作用和 地位进行
阐述 , 并就如何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展 开讨论 。
一
强制方 法来迫使行政相对人 守法 , 以此方式实施法律 但
是极为低效 、 消极的。最有效最积极 的方式应 当是广大
、
行政 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 位
所谓的行政相对人是指 基于一定 的法律事件 或行
行政相对人能 以其主动性 、 自觉性全面遵守法律 、 , 法规
人一直处 于消极性 的地位 , 行政相对人难 以具有对行政 主体的积极意义 。在当代行 政法 中, 行政相对人已不是
只能对行政主体 消极服从 或至多实施 消极防卫 。事实 上, 当代行政法 由于扩展了行政相对人 的权利并增强 了
其地位 , 因而也导致他们具有对行政主体 的积极 干预作 用—— 即个体权利对行政权力直接 、 的影 响。大量 有效 的行政法 规范都需要行政机关来 推行 实施 , 但是 , 实体 法规范 的实施并 不是 由行政机关单 方行为就可 以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法二巡〔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二巡〔2016〕4号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北三省的行政审判工作,第二巡回法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经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讨论,并经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参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第二巡回法庭自2015年初成立至2016年6月30日,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84件,结案326件。
2015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83件、结案179件。
受理183件案件中,二审案件2件,提审案件7件,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174件;地域分布情况:辽宁159件,吉林13件,黑龙江7件,辽宁占受案总数的近87%;原审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60件,判决123件,程序性裁定案件占受案总数的32.8%。
结案179件中,维持一审裁定2件,驳回再审申请和申诉162件,提审7件,指令继续审理7件,撤诉1件,再审改判率近4%。
2016年1-6月,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01件,旧存4件,共计受案205件,结案147件。
收案205件中,提审案件12件,申请再审案件193件;地域分布情况:辽宁126件,吉林51件,黑龙江28件,辽宁占受案总数的61.5%;原审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130件,判决75件,程序性裁定案件占受案总数的63.4%。
结案147件中驳回再审申请132件,提审12件,调解1件,撤诉1件,指令继续审理1件,将提审案件计入改判案件,再审改判率近9%。
[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 __“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
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
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
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
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
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
《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__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
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思考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思考陈建文摘要:本文指出目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几点短浅的探索性思考。
关键词:依法行政人治突出问题探索性思考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理想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朱总理一再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然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
无法可依曾经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
有法不依则是我们当今社会存在的更严重问题。
有法不依的恶劣影响比无法可依所造成的影响还要大。
有法不依,不如无法,它会使人们造成“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
有人说:“入世”以后更深层次的挑战,将是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挑战。
WTO有条理规则就是要建立法制下的有限政府。
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就分析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并对此做些探索性思考。
一.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人治”思想束缚“法治”前进的步伐行政立法上,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制定应符合“法治”思想和立法精神。
但在行政立法尤其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立法上,行政立法主体为了各自利益,仍存在争实权,夺实利,抢山峰之势。
这难免使法制统一原则遭到破坏。
在行政执法上,政府运转的行为机制是什么,它要回答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
我们政府公务员很重视上面发的红头文件,注意上级领导讲的话,这当然是应该的,否则我们开会、发文件就没有用了。
但是,我们有的行政领导或公务员却往往忽视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把握和执行,当我们在作出决策时,有时候不知自己行使的是什么权力,权力约束的边界在哪里。
因此,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就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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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6月(上)
论《行政诉讼法》修改在推进依法行政进
程中的作用
韩蕊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实施25年之久的《行政诉讼法》大幅度修改,标志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
新《行政诉讼法》着力解决以往行政诉讼中立法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中的制度完善,加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依法行政;民告官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6-0237-01
作者简介:韩蕊(1994-),女,汉族,河南新乡人,沈阳师范大学,研究方向:行政法。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推动我国民主和行政法律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日益显露出其局限性。
行政诉讼中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已经大大削弱了“民告官”这一诉讼方式进行的权利救济,“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大量存在。
“告官不见官”、“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甚至有些行政机关为了给法官制造压力,滥用“大局”、“中心思想”,这部法律的实施显得异常艰难窘迫,行政诉讼被老百姓形容是“鸡蛋碰石头”,法官们则自嘲“在夹缝中生存”,学者描述行政诉讼充斥了“艰难困顿”一类的词汇。
[1]
二、新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亮点
(一)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重大调整
立法宗旨做了重大变更,更加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新修的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既是立法政策的直接体现,更是法律价值的理性选择。
“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及时是对审判效率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破解“民告官”所处的困境,新《行政诉讼法》专门就保障原告起诉全做了具体规定。
“无救济无权利”,具有起诉权对于行政权利受到侵害者来说是司法救济的前提和保障。
(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有所扩大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有了重大的变化。
我国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通过概括、列举加双重兜底的方式确定的。
修改的点主要包括:第一,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解释空间较大,法院在接受百姓案件的受理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受案范围的扩大,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受理。
第二,增加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当时人在申请对抽象性法律文件中的部分行为进行审查,有助于监督行政主体,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扩大,加强了对行政主体的监督。
事实上,从行政诉讼的进化历程上看,行政诉讼法也基本上持和司法一贯的价值取向,即权利救济的价值取向,行政诉讼制度则是在权利救济的基础上得以进步并完善的,行政诉讼从感性之诉向理性之诉的发展体现了这一规律[2]。
(三)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
新《新政诉讼法》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
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自身的行政执法行为。
最重要的是,通过真枪实弹的庭审活动,实现对行政官员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培育其敬畏法律尊重私权的法律意识。
从而实现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016年4月,省政府被遵义一村民告上法庭,这是一个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副省长出庭应诉。
这是1949年后第一个省部级干部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引发了众多的媒体和百姓关注和讨论[3]。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对依法行政的助推作用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加强对行政主体的制约和监督
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律和宪法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把政府的行政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监督,前法中规定:“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新法修改将“维护”删除,删除的理由和意见在于,政府管理百姓,政府本身就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占绝对的主导作用,而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缺乏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如果确定“维护”的目的,保护公民权的将沦为空谈。
(二)改革审理程序,诉讼程序更加科学,提高司法公信力
新修的《行政诉讼法》规范了行政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推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新法为了弥补以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程序中的问题进行规定,第一,是将起诉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增加了特殊情况下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
通过延长起诉期限,百姓可以有较长的时间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
以防因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而丧失对权利的救济,第二,增加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行政主体败诉后,通过网上公开,政府不再是一种高高在上,不愿和普通大众平等地接受审判,行政主体在以后的行政工作中,应该严格依法行政。
四、结语
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模式,在以往的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显著突出,新修的行政诉讼法通过调整大部分的法律条文,从受案范围的扩大,降低受案门槛,程序增设等方面加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吴意.执行难,难于上青天?[J].中国律师,2007(10);贺信.天津公安塘沽分局法院判赔500万12年不执行[N].南方都市报,2008-4-24.
[2]邓刚宏.论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及其理论价值[J].中国法学,2009(5).
[3]贾世煜.副省长出庭应诉“民告官”前后[N].新京报,210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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