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集中作业平台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集中作业平台现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中作业平台现金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修订)》等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缴库业务和现金领缴业务。
本操作规程所称现金提缴库业务是指总行现金中心、异地分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机构)库存现金大库在人民银行、同业、上级机构或分行营业部(太原地区营业网点除外)办理提取和缴存库存现金业务。
其中:总行现金中心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理;太原地区营业网点向总行现金中心办理;异地分行可向总行现金中心、当地人民银行或同业办理;异地营业网点可向其管辖分行、管辖分行营业部、当地人民银行或同业办理。
本操作规程所称现金领缴业务是指操作柜员向营业网点库存现金大库领取和上缴现金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管库人员是指各机构库存现金大库管理人员,其中,营业网点管库人员原则上工作日由库管员和授权柜员担任,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由一名操作柜员兼任库管员。
本操作规程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各机构办理现金提缴库业务均可通过集中作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现申请、审批以及账务处理,具体流程为:首先提缴库机构发起申请,然后,提取库存现金的,出库机构审批同意后,办理现金实物出库;缴存库存现金的,现金实物出库后,入库机构审批入库。
第五条向人民银行或同业办理现金提缴库业务,无需通过平台发起申请,但必须经有权人审批。
总行现金中心有权人根据《银行金库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异地分行有权人为分行行长或分管行领导,营业网点有权人为网点负责人或营业部经理。
审批方式为在现金提缴库凭证上签章。
各异地分行应结合实际,制定向人民银行或同业办理现金提缴库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各机构须于规定时间内发起提缴库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各机构提缴库现金须在监控下装入款箱、办理款箱交接;款箱须加封签,双人分别落锁。
银行现金柜员操作规程

银行现金柜员操作规程一、引言在银行业务中,现金柜员是承担现金出入的重要岗位,他们的工作准确性和规范性直接关系到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客户的满意度。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银行现金柜员操作规程,能有效规范现金柜员的操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银行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现金接收和支付操作规程1. 现金接收(1)现金接收是指现金柜员从客户处接收到的各类纸币、硬币、存折以及其他与现金有关的凭证。
在接收现金时,现金柜员应仔细核对币种、面额、数量等信息的准确性,确保不出现差错。
同时,要注意收款人的身份验证,确认该人是否为户名本人或授权人。
(2)现金接收后,现金柜员应及时结账,将汇总信息和钱款存入正确的库存处,并完成相应的记录工作。
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暂时保管的现金,现金柜员应妥善保管,并尽快移交给相关部门或客户本人。
2. 现金支付(1)现金支付是指现金柜员按照客户的申请,从银行库存中提取现金,并经过核对后支付给客户。
在支付现金前,现金柜员应核对客户的身份证件和相关凭证,确保支付给正确的人。
(2)在支付过程中,现金柜员应注意钞票的真伪、面额的准确性,以及数量与客户要求的一致性,进行仔细检查和确认。
并且,在支付完成后,现金柜员要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留存证据。
三、现金库存管理规程1. 现金库存管理(1)现金库存是指银行保留的各类纸币、硬币,以及存折等现金凭证。
现金柜员在接收和支付现金时,需要从库存中提取或冲销相应的现金。
因此,现金库存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调整和管理。
(2)现金柜员对库存现金的管理责任重大,需要定期盘点和检查库存数量和面额的准确性,并将盘点结果与系统记录进行核对,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现金库存安全规程(1)现金柜员需要保证现金库存的安全性。
在日常工作中,现金柜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现金库房门窗的完好无损,保证密钥的安全存储和使用,遵守配发现金的签收和交接程序,以及定时进行库房的检查和防火防潮等工作。
XX银行现金调缴款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现金调缴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操作风险,规范和加强现金调缴款业务的管理,根据《XX银行现金出纳基本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现金调缴款业务是指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申请的现金调缴款业务,总行现金业务库、分行现金业务库、营业机构等上下级现金调缴款业务以及营业机构柜员间的现金调剂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银行各级现金业务库及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现金调缴款业务过程及与押运公司携款员的身份识别、款项交接过程必须在监控器下完成。
第五条营业机构与押运公司携款员办理款项交接时,应先在柜台内隔窗对其进行身份识别,身份确认后,开启防尾随联动门,允许携款人员进入,在现金柜台内的指定区域监控器下双人检查款箱(包)是否完好,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向人民银行缴存现金时,调出机构应按人民银行“五好钱捆”标准进行现金整理,向其他商业银行缴存现金时,调出机构应按其他商业银行要求标准进行现金整理,现金整理完毕后双人装入款箱(包)与押运公司办理交接。
第七条现金调回后,接收柜员在监控器下进行清点,对于达到人民银行“五好钱捆”标准的成捆人民币不需拆捆清点,但接收后需拆捆对外付出时,必须在监控器下进行清点后(清点时发现错款由现金封条上的签章人负责)再对外付出。
第八条各分行现金中心及营业机构日终库存额度应严格按现金库存限额核定公式核定现金库存限额。
营业机构核定的日终库存限额低于150万元,可按最低库存限额150万元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400万元,对客办理现金业务的临柜柜员(不含临时库管员)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各营业机构要合理进行现金的调剂。
分行现金中心现金库存如需超出库存限额需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
营业机构日终库存现金如超出库存限额,应由分行以书面形式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报备。
各分行现金中心现金库存限额=上月末分行单位活期存款余额×5‱+上月末分行个人储蓄存款余额×1.5‰。
现金付款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内部及对外现金付款业务,旨在规范现金付款操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二、操作流程1. 准备阶段(1)出纳员在接到付款申请后,首先应核对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包括付款金额、收款人信息、付款用途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审核付款申请单所附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合同等,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确认付款申请单已由相关审批人员签字批准。
2. 收款阶段(1)出纳员在收到付款申请单及审批后,准备相应金额的现金。
(2)将现金当面点清,并告知收款人,确保金额准确无误。
(3)收款人确认无误后,在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3. 付款阶段(1)出纳员在付款申请单上注明付款日期,并在现金收付凭证上签字。
(2)将付款申请单、原始凭证及现金收付凭证一并交收款人。
(3)收款人确认收到现金后,在现金收付凭证上签字确认。
4. 记录阶段(1)出纳员将付款申请单、原始凭证及现金收付凭证整理归档。
(2)在财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记账操作,确保账务准确。
(3)将付款信息录入现金日记账,并定期进行核对。
三、注意事项1. 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据可查。
2. 出纳员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警觉,防止现金遗失或被冒领。
3. 付款时,应确保现金与付款申请单上的金额一致。
4. 付款完成后,应及时将付款申请单及相关凭证归档。
5. 对于大额现金付款,应采取两人以上共同办理,确保资金安全。
6. 付款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监督与考核1. 财务部门定期对现金付款操作进行监督,确保操作规程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定期对出纳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操作规范、服务质量、业务水平等。
五、附则本规程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2篇为确保现金付款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以下为现金付款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一、操作准备1. 人员准备:出纳员需在操作前确认自己已登录系统,并具备进行现金付款的权限。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doc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必须查库(箱)”的原则,做到内控严密、职责分明。
实行复核制的,还要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换人复核”。
第二条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三条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四条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散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核对相符。
第五条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
营业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中午休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碰数入库;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第六条每日日终平账,管库员应清点库房现金,与“营业网点现金余额统计表”的库房余额核对相符后,在统计表上签章。
第七条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123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签章。
第八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现金收付第九条现金收入。
柜员受理客户交存的现金和现金收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一)审查现金收款凭证。
现金收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凭证各联次金额一致,无涂改。
(二)初点。
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
与现金收款凭证金额核对相符。
(三)清点。
现金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细数并挑残、辨假。
款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和混淆。
清点中发现有误,当即向交款人声明,并可将凭证和款项一并退回客户。
(四)交易处理。
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留存联附记账凭证后。
银行现金调拨操作规程

银行现金调拨操作规程银行现金调拨是指银行机构将一部分现金从一处调拨至另一处,以满足业务需要的一种操作。
银行现金调拨涉及到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来规范该项业务的开展。
以下是一份针对银行现金调拨的操作规程。
一、调拨准备工作1. 确定调拨计划:根据各网点的业务需要,制定详细的调拨计划,包括调拨数量、调拨地点等信息。
2. 调拨人员配置:根据调拨计划确定调拨人员,并确保调拨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 现金准备:在调拨前,需确保调拨地点具备足够的现金储备,以保证调拨的顺利进行。
4. 通知相关方:及时通知相关方(如现金管理部门、受调拨网点等),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调拨操作流程1. 现金出库准备:调拨人员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调拨单前往现金库房,与现金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
2. 现金清点:现金管理部门将调拨金额的现金进行清点,与调拨单上的金额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3. 现金装箱:清点完毕后,现金管理部门将现金按照规定的箱子进行装箱,同时在箱子上进行标识和封条。
4. 运输准备:调拨人员将装好的现金箱交给专门负责运输的人员,同时填写装箱单并签字确认。
5. 运输过程:运输人员需保持警觉,确保现金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指定路线运输。
6. 到达目的地:运输人员将现金箱送至指定的受调拨网点,由接收方工作人员进行签收,同时对所接收的现金进行核对。
7. 现金入库:受调拨网点的现金管理部门将现金进行清点、验收和入库,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三、调拨记录和报告1. 调拨记录:调拨人员需详细记录每一次调拨的相关信息,包括调拨时间、调拨金额、调拨地点等。
2. 交接报告:调拨完成后,调拨双方需填写交接报告,详细描述调拨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并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3. 日报告和月报告:银行机构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对所有调拨进行统计和汇总,并上报给上级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四、风险管理措施1. 调拨人员背景审查:对参与调拨的人员进行背景和资质审查,确保其信誉和业务能力。
人民币业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人民币业务操作,保障人民币流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业务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开展的人民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业务、账户业务、支付结算业务等。
三、业务操作规范1.现金业务操作规范(1)现金收付:金融机构应确保现金收付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
(2)现金清分: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现金进行清分,确保现金流通质量。
(3)冠字号码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冠字号码管理系统,对现金进行冠字号码管理,确保现金来源可追溯。
2.账户业务操作规范(1)账户开立: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办理账户开立业务,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账户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账户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合规使用。
(3)账户销户: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办理账户销户业务,确保账户及时销户。
3.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范(1)支付指令: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确保支付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清算业务: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清算业务,确保清算资金的及时划拨。
(3)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确保业务合规、安全。
四、风险管理1.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2.风险监测: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业务风险的监测,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3.应急处置:金融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五、监督检查1.内部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2.外部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的人民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3.金融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业务操作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通过以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人民币业务操作,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保障人民币流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和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和操作规程1. 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角色。
现金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的核心环节之一,对保障银行资金安全和顺利开展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和操作流程,确保银行能够高效、安全地运作。
2. 现金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现金管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性:确保现金的安全存放和运输,防止损失和盗窃。
- 高效性:通过合理的现金调配和运作流程,提高现金周转效率。
- 透明度:建立健全的现金核算和监控机制,确保现金流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 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现金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3. 现金操作流程商业银行的现金操作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现金收集:通过各个渠道收集客户存款、存款机款项等现金。
- 现金清点:对收集到的现金进行清点和验证,确保准确性和真实性。
- 现金分类:根据面额、币种等因素对现金进行分类和整理。
- 现金存储:将分类后的现金安全存放于保险库房或保险柜中。
- 现金调配:根据业务需求和资金状况,合理调配现金至各个网点或部门。
- 现金运输:确保现金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保密性,防止现金损失。
- 现金核算:建立健全的现金核算制度,确保现金流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 现金报表:按照规定格式和时间要求,定期上报现金相关报表。
4. 现金管理控制为确保现金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现金保管、清点和核算等环节的内部审计和监控。
- 人员培训:对从事现金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现金操作和安全意识。
- 技术支持:利用先进的现金管理系统和技术手段,提高现金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 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现金存储、运输等环节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5. 现金管理监督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活动应受到监督机构的监管和评估。
监督机构应对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流程和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现金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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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第一条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必须查库(箱)"的原则,做到内控严密、职责分明。
实行复核制的,还要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换人复核"。
第二条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浮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三条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四条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散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与记账凭证或者现金调拨单核对相符。
第五条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
营业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钱箱核对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中午歇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碰数入库;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柜员钱箱核对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经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第六条每日日终平账,管库员核对库房现金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余额是否为零。
第七条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签章。
第八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二、现金收付第九条现金收入。
柜员受理客户交存的现金和现金收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一)审查现金收款凭证。
现金收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凭证各联次金额一致,无涂改。
(二)初点。
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
与现金收款凭证金额核对相符。
(三)清点。
现金按券别挨次逐张清点细数并挑残、辨假。
款未点清前不许与其他款项调换和混淆。
清点中发现有误,当即向交款人声明,并可将凭证和款项一并退回客户。
(四)交易处理。
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留存联附记账凭证后。
第十条现金付出。
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付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一)审查凭证。
按照有关规定对现金付款凭证进行审查。
(二)交易处理。
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金额由大到小逐位配款,配零头现金要拆把、不得抽张,并点验正确。
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复点付款。
按照现金付款凭证的金额复点现金无误后将款项交取款人,并提示其当面点验。
三、现金整点第十一条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可设专职整点组(员),不直接对外办理收、付款业务;业务量小的营业网点,由柜员兼办现金整点。
第十二条整点现金。
(一)挑净。
拆把清点过程中要将损伤票币挑剔于净,并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票币整洁度标准;硬币与纸币要分别整理,流通券和损伤券要按券别、版别分别整理,上缴人民银行回笼券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整理。
(二)点准。
纸币每一百张为一把,硬币每一百枚或者五十枚为一卷,每捆十把(卷) ,不得多、缺。
(三)墩齐。
票币应平铺,每一把票币中间不得有折叠,且要墩齐。
(四)捆扎紧。
扎把的腰条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流通券或者损伤券的标准方法扎紧;一捆票币用绳捆扎成双十字型后,用手提绳,绳索绷直、票币不移者为紧;每捆绳头结扣处应粘贴封签,不要将浆糊直接刷在票币上,以免污损票币。
(五)盖章清。
整点人名章、封捆人名章都要盖在规定的位置,印章必须带行号且清晰可辨,做到谁经办、谁盖章、谁负责。
第十三条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者混淆。
第十四条整点伍拾元券、壹佰元券,需要手工复点,逐张捻动,子细鉴别真假。
四、票币兑换第十五条票币兑换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柜员在办理大小面额票币兑换时,必须手工清点、逐张辨别真假,配款后要经复点方能付出。
第十七条柜员在办理残缺票币兑换时,除点验清晰外,应根据兑换标准确定兑换额,并当面在残缺票币上加盖“全额"或者"半额戳记和柜员名章。
五、库房管理第十八条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工明确、相互复核,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必须按券别、种类陈放整齐。
第二十条库房钥匙管理,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原则。
一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密码),不得接触另一把钥匙(密码) 。
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其中一把钥匙。
(一)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把钥匙由主管和一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得交叉。
工作变动时,必须变更密码,必要时换锁。
丢失库房(柜)钥匙,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营业部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主管行长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分别入保险柜妥善保管;支行以下营业网点的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含AT 钥匙)由管库员会同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后,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支行集中登记加锁入库保管。
(四) 组合密码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设定,密码封存,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行长妥善保管。
开启密码, 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五) 副把钥匙因故需办理交接的,要严密登记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启用时,须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会计部门负责人会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记录启用原因和启用时间,由启封人签章。
库房、保险柜设有密码锁的,开启密码的记录亦按上述办法管理。
如使用密码锁的人员有变动,密码应随之更换。
(六) 非营业时间库房正把钥匙要放入保险柜保管,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随身携带。
(七) 金库密码要注意及时更换,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库房要保持清洁,达到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第二十二条库房内不得放置无关物品,放置的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代保管抵(质)押品、票样、人民币鉴别手册、副把钥匙、代保管贵重物品必须登记,分别立户,详细记载。
其他物品入库保管要经主管行长批准,并按要求登记。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会计主管每旬查库一次,营业机构负责人每月查库一次;主管行长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查库;查库完毕后,登记《查库登记簿》,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六、假币处理第二十四条办理柜面现金业务发现假币的处理。
柜员在办理柜面现金业务时,必须在客户视线内进行,如发现假钞(包括变造币)必须由两名以上柜员同时认定后予以收缴,并向客户说明情况,追查来源,在假钞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填写一式三联"假币收缴凭证"。
注明客户名称(单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被没收假币的券别、版别、数量、金额、冠字号码、制作方式等,并告知客户如有异议,应在收缴三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申请鉴定。
若为可疑票币应开具一式两联"暂时收据",注明可疑钞票面额、印制年份、冠字号码等内容,一联加盖行名业务公章及柜员名章后交客户,一联留存保管。
经鉴定的可疑钞票,若为真钞,收回"暂时收据",按全额兑换给客户,真钞银行留存,作损伤票币处理,再也不投放市场流通;若为假钞,收回“暂时收据”,按前款要求办理收缴手续。
第二十五条使用调入现金发现假币的处理。
柜员在使用从他行调入的现金时如发现假币,应由两名柜员同时认定,经第三人复核无误后,在假币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开具证明书说明发现假币的具体情况,并在证明书上加盖经办人和两名证明人名章,经主管行长(主任)审查签字后,一联证明书连同原捆的封签、原把的纸条送总行协助调查,一联证明书连同假币一并专夹保管。
第二十六条柜员没收的假币必须定期由管库员上缴总行或者人民银行。
七、错款处理第二十七条错款处理原则。
发生长款,应暂列其他对付款待查,不许溢库;发生短款,应暂列其他应收款待查,不许空库,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不得私吞长款或者以长补短;更不得短款支付或者夹带假币付出;误收假币,由柜员自赔,同时按假币收缴程序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以及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经审批后,报损或者收益,不得以长补短。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数额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属于贪污、自盗、挪用性质的,应向有关人员追回款项,并赋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错款处理(一)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在发现错款的当日,长款无法退还原主,短款无法查明找回,均应经会计主管审批后作待处理错款。
待处理错款必须及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理。
对超过会计主管挂账审批权限的,在发生错款当日通过电话或者传真方式上报,总行应于当日内答复,错款行会计主管在得到上级行允许挂账的通知后方可在凭证上加注挂账审批意见,挂账审批表原件当日内逐级上报审批。
1. 待处理长款的处理。
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长款金额,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相关交易,将长款暂挂其他对付款账户。
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上级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2. 待处理短款的处理。
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短款金额,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选择相关交易,将短款暂挂其他应收款账户。
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总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二)调拨款差错的处理。
调入行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中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行责任的,应立即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详细情况逐级上报总行,由总行向调出行追查。
如属调出行差错,错款由调出行处理。
如无法确定调出行或者调入行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发现行作挂账处理。
其余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三)原封新券错款的处理原封新券开箱、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拆箱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箱后必须点捆、卡把。
如原封新券发现捆内整把长短款时,应认真查明原因。
确非本行责任的,长短款项由发现行处理;同时,应开具证明书,说明详细情况,并加盖会计主管或者主管、经办人、证明人名章后,连同原捆的封签等,逐级报人民银行。
如发现把内缺少十张以上的,应将原捆、原把票币按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和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逐级上报人民银行追查,并按规定权限审批挂账。
确实无法查清的错款,经上级行批准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转营业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