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柜面现金业务监督,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和本行《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管理业务包括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尾箱限额管理、检查监督管理和假币收缴鉴别管理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为柜面大额现金收付管理,范围为:(一)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二)从单位结算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现金;(三)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不含)以上人民币现金。
第五条单位结算账户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以及经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提取现金的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
本行不得向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出售现金支票,严禁为开户单位在一般存款账户中办理现金支付。
第六条大额现金收付,本行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其中个人大额现金收付他人代理办理的,还应留存客户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大额现金收付需授权的,授权人员应执行大额卡把复点制度,远程授权的,执行大额换人卡把复点。
第七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核。
第八条单位结算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一)5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付由柜员审批;(二)5万元(含)以上现金支付,由开户单位填写《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表》,柜员初审后按照以下分级审批权限进行授权审批:1.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批;2.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三级授权员授权审批;3.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二级授权员授权审批;4.50万元(含)以上大额现金支付,由内部主管报本机构负责人授权审批。
银行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模版

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4月25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工作程序 (3)第四章附则 (7)附件: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防止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公款私存、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对外办理的人民币现金业务的管理。
外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负责全行的现金管理工作,制定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现金管理的培训和检查。
第四条总行负责全行反洗钱管理、账户管理以及现金业务的事后监督。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本行的现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营业部主任负责落实现金管理工作,指导前台现金业务处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进行转账结算。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账户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第十一条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境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二章收付业务的开展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适当的业务准备和风险管理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对收付业务进行审慎审查,防范非法交易。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等,建立科学的业务管理体系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便捷和高效。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高效的收付服务,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保障收付业务的稳定运行。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妥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与交易安全。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本办法的主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收付业务进行监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防范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手册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3.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实施银行业务的组织形式。
人行现金收付管理制度

人行现金收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银行现金收付管理,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保密客户信息。
2. 严格执行人行规章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 确保资金安全,做到稳妥、可控。
4. 提高服务效率,便民利民、全天候。
三、收付方式1. 现金收款:接受各类硬币、纸币存款,确保无误差。
2. 现金付款:按照客户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的现金支付服务。
四、现金收付基本流程1. 现金收款流程:(1)客户前来存款,出示身份证明,填写存款单;(2)现金柜员核对存款金额,记录入账;(3)存款单交由出纳进行存入人行账户。
2. 现金付款流程:(1)客户出示取款凭证和身份证明;(2)出纳核对账户余额,确认可取款金额;(3)出纳按客户要求提取相应金额现金;(4)出纳在账户上记录取款金额,客户签字确认。
五、现金库管理1. 人行设立专门的现金库房,专人管理。
2. 确保现金库房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设施完备。
3. 设立现金清点台账,保证每日清点现金数量无误。
4. 每日对库房内现金进行封存登记,确保安全。
六、现金清分处理1. 人行设立现金清分中心,对各类现金进行清点、分类。
2. 确保清分设备齐全,能够高效、准确地处理各类面额的纸币、硬币。
3. 经过清分后的现金,进行封装、封存备用。
七、风险防控1. 人行设立风险防控管理部门,负责监测、防范各类风险。
2. 建立现金风险控制指标,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
3. 加强内部控制,员工管理严格,确保工作人员不与客户串通。
八、责任制度1. 各级人行机构设立现金收付管理岗位,明确相关工作职责。
2. 确保每一笔现金收付操作均有专人监督、审核。
3. 定期进行现金审核、清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九、违规处理1. 对违反现金收付管理制度的员工,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对客户携带假币、伪造货币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银行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
第四条人民币收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安全、合规、有效运行。
第五条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存取、支付结算、代理收付等。
第二章现金收付业务第六条银行接受客户存入现金,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妥善保管,并依法及时办理存款业务。
第七条银行付出现金,应当注意检查现钞真伪、品质、面额等情况,并留存记录。
第八条银行收缴假币,应当及时安排送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接收点,并填写《假币交接证明书》。
如有相关证据,同时报案有关部门。
第三章支付结算业务第九条银行开展的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货币金融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确保账户管理规范、资金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开具支票、汇票等,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支票每月定期清点。
第十二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为其代付各种款项时,应当确认代付事项的合法性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程序及纳税义务等。
第四章代理收付业务第十四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理收款业务,应当遵循客户自主选择、合法合规、及时安全、费用合理的原则,明确委托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妥善管理代收款项的制度和监控机制,尽职调查委托事项,防范代收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付款项业务,应当确认代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客户意愿,严格审核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代付款项的安全性。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资产负债、资金运营等监督管理。
银行现金管理规则制度范本

银行现金管理规则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付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现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预防风险、便利客户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收付、存储、运输、清分、销毁等环节的责任、权限和操作规程,确保现金业务安全、顺畅运行。
第二章现金收付第五条银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货币政策和支付结算纪律,严格执行现金结算制度。
第六条银行收付现金,应当遵循客户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客户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第七条银行收付现金,应当依据合法、真实、完整的凭证办理。
没有凭证或者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出纳不予付款。
第八条银行支付现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提高支出标准。
第九条银行应当鼓励客户使用支票、汇票、本票、转账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条银行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应当注意识别伪造、变造、损坏、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行为,确保现金安全。
第三章现金存储和运输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存储和运输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存储和运输的责任、权限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银行存储现金,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设施,严格执行存储现金的安全措施,防止现金被盗、被抢、被骗。
第十三条银行运输现金,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现金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运输现金的车辆、保险柜、安全包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第四章现金清分和销毁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清分和销毁管理制度,明确现金清分和销毁的责任、权限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银行清分现金,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清分设备,严格执行清分操作规程,确保现金质量。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
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
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
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的原则。
第五条现金收付坚持“五清”制度,做到凭证审清、钞券点清、金额问清、钞券交清、笔笔分清。
清点现金,必须做到逐张清点。
按照“三先三后”程序操作,即先卡大数、后点细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额票币、后点小额票币。
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进行正反票面机器清点与复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第六条严格执行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制度。
柜面收入的现金和对外支付的现金实行分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回笼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整点后方可对外支付,对外支付的现金应符合XXX对人民币流通标准的相关规定。
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营业网点现金收付“两条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严禁柜员代客户、无客户时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柜员不得办理本人业务。
第九条严格执行“一日三碰库”制度,严格执行“三不留”规定,营业终了,日终所有柜员现金尾箱装箱(包)双人加锁(封)押运至总行业务库保管。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人民币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人民币的收付业务,保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范围和限制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收付、电子支付和银行转账等形式。
但是,为了防范非法活动和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对大额现金收付、外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流动等进行了严格管控。
1. 大额现金收付人民币现金收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需要经过银行办理,银行会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查,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一措施有助于遏制黑市交易和洗钱行为。
2. 外币兑换在人民币境内,兑换外币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
合法的外汇兑换业务需要在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和交易用途等。
3. 跨境资金流动中国政府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严格管制,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个人和企业需要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规转移资金。
三、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重要性和影响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 金融安全通过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有助于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交易安全和资金可靠。
例如,在电子支付中,严格的身份验证和交易记录有助于防止个人账户被盗用或支付纠纷的发生。
3. 货币稳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也有助于维护货币的稳定价值。
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防范外汇风险等措施,可以维持人民币的购买力和稳定性。
四、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中国政府和人民银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1. 加强监管合作中国政府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建立跨境支付信息交流和风险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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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交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含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操作柜员、库管员。
第六条柜员对外支付现金应遵循:
一、原封新券;
二、人民银行已清分的完整券;
三、经本行现金中心整点后的完整券;
四、柜员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剔残损币后剩余的完整券;
五、ATM机等自助设备中放置的现金为人民银行已清分的或经本行整点后的完整券。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置设置“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第二章原则和基本规定
第八条原则和基本规定
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
二、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
三、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四、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五、付出现金时柜员应进行复点,并提示客户当面点清;对付出大额现金客户要求不清点的,柜员必须做好风险提示;
六、柜员兑换小面额票币和兑换残损人民币业务时,执行首兑责任制;
七、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八、午间碰库、日清日结;
九、账款相符,严禁挪用库款;
十、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十一、柜台及库房必须安装监控设施。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行现金收付管理各项制度;
二、监督与检查柜台的现金收付业务;
三、组织柜员对相关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培训与学习;
四、负责权限内现金业务的签字审批及授权。
第十条授权柜员职责
一、对按制度规定及系统设置需授权的现金业务进行审核授权;
二、对本营业网点提库和缴库的现金同库管员共同卡捆、卡把;
三、对操作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整捆现金同库管员共同卡捆、卡把;
四、对操作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零把现金进行卡把;
五、对操作柜员日终上缴的尾零款进行细数的清点。
第十一条操作柜员职责
一、经办柜面现金业务,确保账款相符;
二、对客户办理现金兑换,不得拒绝;
三、办理现金整点、挑剔;
四、办理大额现金报备;
五、对次日欲接收的其他柜员的尾零款,同库管员或授权柜员进行细数的清点,之后装入尾零款包并立即落锁;
六、对营业前接收到的尾零款包立即在监控下独自清点;
七、节假日和中午接替库管员的同时履行库管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库管员职责
一、对本营业网点提库的现金同授权柜员共同卡捆、卡把后,一人在监控下清点细数(原封新券除外);对本营业网点缴库的现金同授权柜员共同卡捆、卡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