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代收代付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强化代收代付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受托人、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收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2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本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综合网络系统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由本行营业部及辖内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办理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以合法的委托代理协议等作为代收代付业务款项的依据。
本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及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等内容,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稳妥、全面、创新发展。
特别应明确当客户存款不足或不及时缴费时,应由委托单位催收、各营业机构不为委托单位垫支资金等条款。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本行按照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业务部负责拓展业务、业务品种创新、代收代付业务规划营销,宣传、推广、指导、协调、管理,上报业务品种系统开发请求,并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培训。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完善内控制度,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其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加强重空管理,操作规范,受理、解决、反映会计核算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信息管理部负责代收代付业务中银行卡管理、使用、检查和辅导工作;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应用系统及接口软件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是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网点。
银行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柜面现金业务监督,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和本行《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管理业务包括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尾箱限额管理、检查监督管理和假币收缴鉴别管理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为柜面大额现金收付管理,范围为:(一)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二)从单位结算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现金;(三)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不含)以上人民币现金。
第五条单位结算账户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以及经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提取现金的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
本行不得向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出售现金支票,严禁为开户单位在一般存款账户中办理现金支付。
第六条大额现金收付,本行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其中个人大额现金收付他人代理办理的,还应留存客户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大额现金收付需授权的,授权人员应执行大额卡把复点制度,远程授权的,执行大额换人卡把复点。
第七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核。
第八条单位结算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一)5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付由柜员审批;(二)5万元(含)以上现金支付,由开户单位填写《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表》,柜员初审后按照以下分级审批权限进行授权审批:1.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批;2.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三级授权员授权审批;3.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二级授权员授权审批;4.50万元(含)以上大额现金支付,由内部主管报本机构负责人授权审批。
XX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办法为规范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促进银行业务的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现金流程管理2.1 现金调拨2.1.1 现金调拨申请所有对外现金调拨都必须事先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调拨申请表。
2.1.2 现金调拨审批上级部门负责对现金调拨申请进行审批,并记录相关信息。
2.1.3 现金配送与回笼调拨的现金必须由专门的运输单位配送,并确保安全。
回笼的现金必须及时上交并登记记录。
2.2 现金收付2.2.1 现金收款现金收款时,必须核对款项、数量,并填写收款凭证。
2.2.2 现金付款现金付款时,必须核对款项、数量,并填写付款凭证。
2.3 现金封包每笔现金交易结束后,必须将现金封装于防伪封包,并填写封包记录。
第三章现金账务管理3.1 现金登记所有现金收付都必须及时登记账务,并保留相关凭证。
3.2 现金日结每日收付现金结束后,必须进行现金日结,核对账务,确保无误。
3.3 现金月结每月末必须进行现金月结,确保账务准确并完成相关报表。
第四章现金安全管理4.1 现金库房现金库房必须设有监控设备,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2 现金保险箱现金保险箱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密封情况。
4.3 现金周转箱现金周转箱必须随时盖章和封存,并尽可能减少使用次数。
附件:1、调拨申请表5、现金日结报表6、现金月结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现金调拨:指将现金从一个账户或部门调拨到另一个账户或部门的行为。
2、现金配送与回笼:指将现金从库房配送到各个部门或机构进行使用,并在需要时将现金回收。
3、现金封包:指将现金封装于防伪封包,以确保安全和保真度。
4、现金日结:指每日结束后核对现金账务,确保无误。
5、现金月结:指每月末核对现金账务,完成相关报表。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从事与现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收付管理、现金监督管理、反假币管理、假币处理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
第七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现金管理活动,不得从事非法、违规的现金活动。
第二章现金流动性管理第八条现金流动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准备、现金存储、现金清算等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现金准备金水平,确保业务运营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进行现金存储,避免现金过多或过少导致的浪费或不便。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现金清算工作的及时进行,避免可能产生的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现金清算应当依法开展,保障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三条现金收付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收付的活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确保现金收付的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加强现金收付环节的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窃盗和失误的风险。
第十六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现金收付活动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现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现金监督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对现金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运行。
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农商银〔2015〕4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现金业务,提升现金业务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现金业务操作风险,确保现金业务处置准确、安全、高效。
依据人民银行、上级管理部门现金业务管理操作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对象为各支行(营业部、库管中心)及相应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库管中心日常记录,是指库管中心在办理网点缴现业务时发现本办法所涉及的日常差错,由库管中心指定人员及时在《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登记簿》上登记差错信息,换人复核,双人确认。
第四条本办法根据总行库管中心日常记录、各级管理部门专项检查、人民银行XX市支行有关现金业务通报以及客户有效投诉等为依据,实行不定期通报,对网点差错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第二章网点现金上缴第五条现金上缴流程应符合《XX农商银行社会化押运操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上缴的现金装入钱箱时必须换人卡大数复核,按制度要求对上解的调拨箱使用调拨箱专用锁并换人卡封,完成交接手续。
调拨箱未按规定上解的或与安邦交接的调拨箱与实际调拨箱数量不符的,每次罚款100元;因调拨箱锁具使用错误的,每次罚款100元;调拨单未随款箱上交的,每次罚款100元;装有现金、凭证等重要物品的调拨箱、尾箱遗忘在营业场的另行处理。
第六条网点上缴的现金必须做到清点无误,并在成刀现金的腰条纸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封签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和日期章;对非成刀上缴的现金,应装入专用装钞袋,并在装钞袋上注明上缴网点名称、上缴柜员、上缴金额等信息;库管中心整点人员应按要求清点网点上缴的现金,并与现金调拨单核对无误。
清点时发现长短款券别在50元(含)以下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长短款券别100元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夹版长短款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200 元;腰条或封签处印章不清、无印章、无日期、手写姓名的,每处罚款10元;非成刀现金上缴,未注明网点名称、柜员姓名、上缴金额等信息的,每次罚款20元;上缴现金未扎紧整齐,四边长短(高低)超过 0.2 厘米或呈明显锯齿状的,每捆罚款20元;将未清点的人民币直接缴至库管中心的,每捆罚款100元。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
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
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
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的原则。
第五条现金收付坚持“五清”制度,做到凭证审清、钞券点清、金额问清、钞券交清、笔笔分清。
清点现金,必须做到逐张清点。
按照“三先三后”程序操作,即先卡大数、后点细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额票币、后点小额票币。
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进行正反票面机器清点与复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第六条严格执行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制度。
柜面收入的现金和对外支付的现金实行分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回笼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整点后方可对外支付,对外支付的现金应符合XXX对人民币流通标准的相关规定。
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营业网点现金收付“两条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严禁柜员代客户、无客户时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柜员不得办理本人业务。
第九条严格执行“一日三碰库”制度,严格执行“三不留”规定,营业终了,日终所有柜员现金尾箱装箱(包)双人加锁(封)押运至总行业务库保管。
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现金收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账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信用社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单位账户的现金管理第四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六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七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经信用社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折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
第八条经信用社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信用社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
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3篇)

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最新现金管理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____、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____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____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____、全民所有制和____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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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农村商业银行
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工作,控制现金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含各级库房、营业机构)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现金业务基本规定
(一)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二)业务办理应先外后内、先急后缓。
(三)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四)存折(单)、卡、凭证或申请书、现金、录入系统信息相互核对,确认无误后实时记账。
(五)现金收付业务须全程在有效录像监控下办理,并做到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六)未经柜员业务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业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须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七)营业机构须按核定的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缴存。
第四条营业机构除执行上述基本规定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临柜人员实行单收单付,账款自复,独立办理现金业务的全部流程并自我复核,日间钱箱(款项)自行保管。
(二)一定金额的现金业务(目前为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该金额将根据日后业务需要而调整)应换人复核清点。
(三)对于成捆成把钞券,必须拆捆拆把并全数复点无误后,方能对外支付。
(四)日间休息,现金必须放入钱箱(或保险柜)并双人上锁保管。
(五)营业日终,柜员现金尾箱中的成把券应进行扎把,同一券别满十把的应进行捆扎。
必须在封箱前在监控录像范围内按规定换人复核清点现金尾箱余额,保证账实、账账相符后方可锁入尾箱。
(六)审查及登记当天单笔或累计人民币5万元(含)
以上的现金取款业务;当日单笔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存款业务;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币现金存款业务;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币现金取款业务;对公账户现金业务支取的个人客户(含存款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七)落实现金预约制度。
对一次性支取现金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的,应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打电话或到柜面预约登记。
预约时需提供账户的户名、账号、金额、取款时间、取款机构及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
(八)临柜人员不得无理拒办零钞清点业务。
第三章票币的兑换
第五条营业机构须无偿为公众提供人民币券别调剂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服务,不得相互推诿、拒绝兑换。
第六条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
(一)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