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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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指导原则

略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指导原则

略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指导原则作者:徐博强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18期【摘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依然猖獗,食品安全管理形势严峻。

但相关的刑事立法不能因此失去基本的原则和立场,盲目依赖严刑峻法。

今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以谦抑性、预防性和与行政法相协调为原则,强化立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使食品安全犯罪得以有效遏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事刑法指导原则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问题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从2008年三鹿奶粉案、染色馒头案,到双汇“瘦肉精”案,国人为之惊恐,为之愤怒。

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表明,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新的社会公害类型,已成为民众的心腹大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频频曝光也推动国家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在此基础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又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条文做出了重大修订和补充。

《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发生了如下变化:一是原有犯罪的罪状发生变化,二是原有犯罪的法定刑发生了变化,三是新增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不容否认,这些规定对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发、频发的形势之下,这种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可以有效控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顺应民意,彰显立法者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

然而这种依靠严刑峻法的解决措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

如对谦抑性的违反,过分强调民意而导致处罚过于感情化。

而且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此种治理模式能否产生长期效应,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结合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我国当前食品产业的发展状况,今后对于食品安全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与行政法相协调原则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在分类上应属行政犯,亦即法定犯,即在设立之初并非违背伦理道德,与诸如杀人、盗窃一类的自然犯不同,而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设立的犯罪。

刑法毕业论文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

刑法毕业论文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

刑法毕业论文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刑法毕业论文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摘要:本论文旨在探索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领域中的指导理念,以及对该指导理念进行的重置。

首先,本文对传统的刑法指导理念进行梳理,然后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和背景,接着提出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建议,并讨论其实践意义和可能遇到的挑战。

关键词:刑法毕业论文、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重置、实践意义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食品安全犯罪已成为一种剧增的犯罪类型,对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然而,传统的刑法指导理念在面对食品安全犯罪时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本文旨在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进行重置,以更好地应对食品安全问题。

一、传统刑法指导理念的梳理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指导理念影响着刑法的制定和执行。

传统的刑法指导理念主要包括罪责合一、惩罚与预防相结合、刑事法律的专属性等。

然而,这些指导理念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上显得不够适用。

首先,罪责合一原则主要侧重于对犯罪人进行个别化的责任追究,忽视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性和系统性。

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主体,单纯追究个别的犯罪责任并不能解决问题。

因此,重置指导理念时应将罪责合一与社会控制相结合。

其次,现行的刑法指导理念相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来说更侧重于惩罚性,而对于预防性措施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食品安全领域,只有通过预防措施的加强,才能有效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因此,重置指导理念时应更加注重预防与打击相结合的原则。

最后,刑事法律的专属性原则限制了其他法律手段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运用。

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既涉及刑法领域,也涉及行政法、民事法等法律领域,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因此,重置指导理念时应更加注重法律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和背景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方式,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食品安全犯罪更是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也是严厉的,通过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文将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及对食品安全犯罪者的惩处措施。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主要是在刑法中有关危险食品罪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等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刑罚,其中严重的情节将被认定为刑法也有规定的这类行为属于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刑罚,其中严重的情节将被认定为刑法也有规定的这类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刑法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其他犯罪行为也有相关规定,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行为。

这些刑法规定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包括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措施。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其刑罚分别为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处罚金;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将处以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以及罚金;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也会被严厉惩处。

这些严厉的惩处措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者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也维护了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利益。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也包括加强监管和加大打击力度。

在刑法规制的基础上,我国还加强了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大了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这些举措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公共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摘要】我国食品安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犯罪更是严重影响了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和犯罪背景入手,详细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种类、刑法规定、惩罚力度以及司法解释。

对食品安全犯罪与刑法规制的完善进行了分析,认为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提高打击力度、促进法治化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通过对刑法的规定和惩罚力度逐步完善,可以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生命和健康的权益。

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必将促进我国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权益。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犯罪背景、食品安全犯罪种类、刑法规制、刑法规定、刑法惩罚力度、刑法司法解释、食品安全犯罪与刑法规制完善、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食品安全法治化建设。

1. 引言1.1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问题。

近年来经常发生的瘦肉精、地沟油、瘦肉激素、甜蜜素等食品安全事件,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暴利,不惜以次充好、掺假掺假等手段,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误导和侵害。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希望通过我国刑法规制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范,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食品安全犯罪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由于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不惜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害物质或者采用不合规的生产加工方式,导致了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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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和国家的广泛关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出台食品安全法并引入风险刑法的理念,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但修改后的刑法并没有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实践证明,要想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并不能简单地靠引入风险刑法理念,扩大犯罪圈、加重刑罚就能解决。

虽然风险刑法在欧洲大陆的迅猛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我国有着不同于他国的具体国情,风险刑法难以支撑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法保护伞,在食品安全犯罪惩治中不能盲目引进,而要更加重视刑法指导理念的发展。

一、现行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概述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运输、销售、监管等各环节实施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破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秩序,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在现行刑法中主要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食品监管读职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共同构成惩罚食品安全犯罪的体系,是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集合。

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成为侵扰国民身体健康的大患,如毒奶粉、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国家也对此高度重视,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更是从2009年起连续六年出台了《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表明了政府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决心。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强调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通知,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143条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提高了143条和144条的刑罚以及增加食品监管读职罪《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所做出的调整,体现了刑事立法理念与《食品安全法》理念的统一,是对公众要求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呼声的立法呼应,也是刑法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体现。

浅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理念

浅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理念

将会将会 不断完善 , 《 食 品安全 法 >将会不 断扩大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只要刑法本身 还没有发生改变 , 那么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进行处理时 , 仍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展 开相关的认定工作 。
罪行 为已愈演愈烈 。 这不仅严重威胁到广大 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 而且还使我 国
产生危害进行评定“ 。
面:
( 2 ) 加强对刑法风险可预见性 的审查 。 社会 公众 的食 品安全知识 及社 会卫 生检查
( 1 ) 把行 刑衔接作为重要任务 。在现
实生活中 。 卫生行政管理部 门是管理食品安 全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 他们 所主管 的内容主 要是 从行 政领域 对食 品的生产 及销售进 行 查处 ,查处过 程中 , 一旦发现行 为人 的危害
行为人对最终结论 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 ( 2 )以客 观判断作为 区分罪行 的第一 参考依据。在定罪的过程中 ,司法部 门需对
相关问题及罪名进行有效 明确及划分 ,以避
食 品在国 际上的声誉 受 到了严重 影 响 ,因 此, 必须从法律 、 行政等方面对食 品安全加
强管理。
4结 语
渐增加 。这对人们的利益造成 了严重损 害,为了对食品安全加强管理 。本文主要就危害食 品安全犯 罪的刑法适 用理念展 开相 关论述 。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现状 ;刑 法适 用理念
1 前言
近几年来 , 随着社会经济及科 学技术 的 不断发展 。 食 品的种类 已越来越多 ,而人们 也对食 品质量及安全提出了更高要 求。 从 某 个角度 而言 ,当食品安全得到一定保障时 , 才能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 从
定, 这样 当行为人接收判决时 ,其可通过律 师辩护 把 自身 没有 风险 的可预见 性进行法 庭抗辩 。使 用此方法时 ,需注意 的是 ,行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重构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重构
额 45 元 人 民 币 而 添 加 三 聚 氰 胺 奶 粉 一 案 . 及 知 .亿 涉 名 企 业 之 多 . 是 为 我 国历 史 上 所 少 见 更 3食 品 安 全 犯 罪 手 段 隐 蔽 狡 诈 。 假 难 辨 。 些 不 . 真 有 法 分 子 受 到 打 击 之 后 . 未 因此 停 止 作 案 . 是 变 换 手 并 而 段 . 更秘 密 的方式 进行违 法犯 罪活 动 。 以 4食 品 安 全 犯 罪 活 动 十 分 猖 獗 . 并 呈 现 出 由 分 散 . 的 、 别 的 作 案 向 集 团 化 、 业 化 发 展 的 趋 势 。 别 地 个 专 个 方 还 出 现 了产 供 销 一 条 龙 配 套 的 专 业 户 .其 危 害 后 果
手 段 保 护 食 品安 全 成 为 必 需 。 《 品安 全 法》 的施 行 和 现 实 情 况 ,对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的 刑 法 规 制 提 出 了新 要 求 反 食
思我 国刑 法 的相 关规 定 ,有 利 于做 好 法律 规 范之 间 的衔 接 , 重 构 我 国危 害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的刑 法 规 制 .更 好 地 预 防 和 打
的 实 施 . 者 就 如 何 做 好 法 律 规 范 之 间 的 衔 接 . 分 利 笔 充
用 刑 法 的 威 慑 力 . 防 和 打 击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 效 预 有
越来 越严 重 。 5在 查 处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的 执 法 过 程 中 . 不 易 收 集 .
危 害 品 蜜垒 罪 砌溢舰 制的 度恩 与重构
口 蓝 艳
( 岩 市 委 党校 。福 建 龙 龙岩 340 6 0 0)

要 :食 品 安 全 是 关 系到 人 类 健 康 和 国计 民 生 的 重 大 问题 。 我 国近 年 来频 频 出现 的食 品 安 全 事 故 .使 得 以 法律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食品安全犯罪更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严厉的刑法规制。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食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以有毒、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销售食品的;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销售的。

这些规定使得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更加明确,给司法机关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相应的刑罚规定。

刑法对三种情况下的食品安全犯罪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从而保证了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刑法还规定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情节严重性和刑罚幅度的关系,对于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适用更重的刑罚,从而更加有力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刑法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进行了规定。

刑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主体,即生产者、销售者等相关食品经营者。

这一规定使得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追究方式进行了规制。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追究的方式,即以生产、销售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体作出的刑法责任,而对于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进行了刑法责任的规定。

这样的规定使得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可以从犯罪个人追究到犯罪组织和相关企业,从而可以更好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刑罚规定。

这些规定保障了人民的饮食安全,同时也起到了震慑和惩罚犯罪分子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还需要对刑法规制进行不断完善和加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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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和国家的广泛关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出台食品安全法并引入风险刑法的理念,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但修改后的刑法并没有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实践证明,要想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并不能简单地靠引入风险刑法理念,扩大犯罪圈、加重刑罚就能解决。

虽然风险刑法在欧洲大陆的迅猛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我国有着不同于他国的具体国情,风险刑法难以支撑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法保护伞,在食品安全犯罪惩治中不能盲目引进,而要更加重视刑法指导理念的发展。

一、现行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概述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运输、销售、监管等各环节实施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破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秩序,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在现行刑法中主要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食品监管读职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共同构成惩罚食品安全犯罪的体系,是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集合。

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成为侵扰国民身体健康的大患,如毒奶粉、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国家也对此高度重视,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更是从2009年起连续六年出台了《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表明了政府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决心。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强调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通知,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143条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提高了143条和144条的刑罚以及增加食品监管读职罪《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所做出的调整,体现了刑事立法理念与《食品安全法》理念的统一,是对公众要求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呼声的立法呼应,也是刑法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体现。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的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依法严惩,这些规定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利器。

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学界掀起加大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

自从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后,风险理论得到广泛的讨论,并对我国的社会科学领域产生了深厚的影响,获得众多专家和学者的认可与支持,其在刑法学界的表现为风险刑法观的引入。

风险刑法的主要特征是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和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将刑法干涉范围扩大,使刑罚的目的从消极的一般预防转变为积极的提前预防。

按照风险刑法的理念,将食品安全领域刑法保护提前,增设抽象危险犯,取代传统刑法所强调的具体法益和因果关系理论,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

风险刑法理念迎合了广大民众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心理需要,并最终在《刑法修正案》中得到充分的拓展和实践。

但其后仍出现了众所周知的甲醛鸭血、病死猪肉、新型地沟油、毒胶囊、塑化剂、人造鱼翅等食品安全事件。

不断涌现的食品安全犯罪摧毁着政府的公信力,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社会发展年度报告2013》显示,食品安全成为我国公众最不满意的三大事项之一。

风险刑法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时同样显得无能为力,难以发挥刑法的规制效果,脱离了我国实际的风险刑法理念并不能真正达到有效惩罚与震慑食品安全犯罪的功效。

这就要求对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指导理念进行发展和反思,重新审视并界定食品安全犯罪中刑法指导理念。

二、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指导理念存在的问题大量事实证明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推行风险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前置,并不能抑制食品安全犯罪,降低犯罪率。

相反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引入风险刑法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

1.风险刑法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导致刑法理论研究方向偏离现实。

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知识社会并存的三元社会,目前危害食品安全事件有三种类型,即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工艺风险、食材配料中难以预测的认识风险以及生产和配料中的人为错误,就是故意生产、运输、储存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而导致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原因有:食品安全法律不完善;食品安全犯罪惩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缺少威慑力;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有国标、行标、地标和企标之分,使违法犯罪有机可乘;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等。

可见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的原因并不是社会风险,食品安全要求的是避免食源性疾病,这在技术层面上很容易确定,不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贝克所指之风险是与现代科技相联系的不被人类所感知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这一风险具有全球性、未知性、系统性和两面性,其本质是现代化风险的不可控性,风险刑法所规制的就是这类社会风险。

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并不必然与现代科技紧密相联,前两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虽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但这是可以接受的风险,刑法无法规制。

后一类是行为人故意造成,不属于社会风险,可以通过刑法解决。

目前食品安全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都属于由人为的原因造成,并非出于社会风险。

风险刑法理念将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风险范畴,背离了中国的现实情况,不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性,容易导致刑法理论研究的方向偏离食品安全的社会现实,造成治理思路上的混乱。

2.风险刑法强调扩大刑法的处罚面,背离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导致刑罚滥用。

风险刑法为保护公民的安全,将有危害可能性的行为均规制为犯罪,侧重于刑法的事前预防,主要体现为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将一些传统上使用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圈,将刑法所蕴含的谦抑精神轻易抛弃。

但作为社会控制手段,刑法是最后保障法,具有二次规范性,刑法谦抑性要求发动作为最为严厉的刑罚作为制裁手段时,必须符合适当性要求,以存在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的规定为前提,刑法调整的范围不应大于非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

在调控各种社会关系时,应当优先适用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只有在其他部门法不能处罚时才会考虑使用刑法,将该行为作为犯罪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

刑法在社会中只能扮演最后法的角色,风险刑法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厘清食品安全问题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混淆了其他部门法与刑法之间的界限,引起罪与非罪概念的模糊,导致刑罚滥用,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突破了刑法的基本底线。

3.风险刑法过于强调安全导致对自由保障的不力,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被忽视。

风险刑法提倡法益保护早期化,以风险取代实害,增加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规定,抛弃传统刑法中的具体法益和因果关系,期望在食品安全领域做到防患于未然,保障民众对食品安全的追求。

但抽象危险犯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由犯罪构成要件所确认的行为,不以实际出现的危险状态为要件,即使行为事实上并没有引起任何危险状态,都要受到处罚。

风险刑法的前置化的保护措施,违反了罪责报应的基本理念,在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甚至还没有具体危险的情况下就提前介入刑法予以惩罚,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发挥刑法规范的指引功能,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负担,但背离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产生侵犯人权的嫌疑。

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其最基本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不是消除公民的不安全感。

抽象危险犯对行为人的基本人权缺少救济途径,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时,如何保护被告人辩护权让人担忧,扩大的刑罚圈,为侵犯人权与自由提供借口,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被忽视,增加刑法被悠意发动的可能性,导致人权沦为刑法防控食品安全的牺牲品。

风险刑法理念盲目追求风险的应对,不但不能实现食品安全的目的,反而牺牲公民的基本权利,摧毁公民的自由,只会让我国的刑事立法离现代法治的要求越来越远。

三、对食品安全犯罪指导理念的改革风险刑法理论的引进与探讨,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带来了机遇《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吸收了风险刑法的理念,但食品安全犯罪仍不断频发。

改革和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风险刑法理念,推行民生刑法理念的运用,或许会成为遏制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的良方。

1.民生刑法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相一致。

食品安全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世界卫生组织姐2008-2013年中期战略性计划》提出了13项战略目标,其中第9项为营养、食品安全和食品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可持续发展,并与中国政府联合签署了《20082013年世卫组织中国国家合作战略(CCS) 》,体现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分析,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主要是人为的祸害,是能够认识并加以控制的,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并非属于不确定的风险,对此类犯罪仍然需要通过事后的判断来确定危险的有无,刑法打击的重点仍集中于明显的逐利行为。

民生刑法立足于以民为本的现代刑法理念,以尊重人性、保障人权为价值内涵,注重保持刑法的理性与稳定性,强化刑法对民众社会权利及其他民生权益的刑事保障,防止抽象危险犯成为泛滥刑罚权,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借口,强调刑法应当优先、全面、严格保护民生,把危害民生的行为置于犯罪化的首位,全面把握各个部门法调整民生的规范,实现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对接,系统地研究食品安全犯罪给民生带来的危害,对纳入刑法制裁的基本民生犯罪给予更重的刑事处罚,在刑法中构筑起保护民生的最后防线。

民生刑法在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制时将保护民生放在首位,这种理念更符合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相一致。

2.民生刑法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尊重,坚守了刑法的基本底线。

刑法的功能有限,每一次犯罪圈的扩张都应当经受得起更多的正当性考验。

在众多社会管理手段中刑法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不管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怎样扩大刑罚圈,提高刑罚力度,想要做到真正的食品安全绝非一部刑法所能解决。

世界各国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时,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不会单独依赖刑法。

就我国而言,对造成食品安全的工艺风险和认识风险,因难于预测、不易避免,刑法的适用还需进一步探究,不能简单地引入风险刑法;而对人为原因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目前应对的技术很成熟不存在风险,不需要引入风险刑法。

民生刑法突出食品安全的民生意义,强调刑法对民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关注,要求刑法在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时应遵守违法性和有责性,尊重刑法的二次规范性,坚持以行政手段为主导,倡导构建合理的行政体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避免了风险刑法对刑法谦抑性的违背和人权的干涉,坚守了刑法的基本底线,是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首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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