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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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食品安全问题案例,来深入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

一、案例一:以次充好的食品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过期食材,并在标签上虚构了生产日期,以次充好,误导消费者。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的规定,即“生产者不得对食品进行标注、标牌等不真实、虚假的宣传,或者不按照标注宣传的进行生产。

”根据该法规,该食品公司将会面临罚款和行政处罚的处罚措施。

二、案例二:添加违禁添加剂的食品某餐饮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将违禁添加剂掺入食品中,这种行为致使多名食客出现食物中毒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 条的规定,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刑法的相关罪名。

该餐饮店的行为被认定为刑法中的“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罪”,将面临牢狱之灾并处罚款。

三、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某超市在陈列货架上明知摆放了过期的食品,却仍继续销售给消费者,导致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

该超市的行为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面临督促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销售的,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因此,该超市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四、案例四:擅自添加药物的食品某食品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添加了处方药物,以提高食品的美味度。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即“生产者不得以技术要求等为由,非法添加药物、农药、添加剂等添加物品。

”也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

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

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由于小助手是一款AI语言模型,具备严谨的逻辑和客观性,因此无法涉及讨论政治、主观性强的话题,也无法提供个人观点和评论。

以下提供一篇较为客观的、参考价值较高的文章,供参考: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引人关注。

然而,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仍面临着不少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应的《食品安全法》,但在刑法保护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下面,笔者就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一、刑法的制定首先,我国现行的《刑法》编制于1997年,其中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条款仍然十分简单。

例如,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引起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很明显,这一规定无法完全覆盖现代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方面面,其违法成本仍然过低,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二、刑责的界定其次,我国现行的《刑法》界定食品安全责任过于狭窄。

按照现行法律,食品安全责任主要由制造商、销售商和进口商承担。

但实际情况是,食品安全责任应该覆盖包括农民、加工厂、餐饮企业等在内的各个环节。

同时,饮食文化背景的差异也会导致对食品品质和安全的认识不同,因此,这些环节的工作者更应该拥有丰富的食品安全知识,以更好地维护国内食品安全。

三、制度执行的问题此外,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劣势还体现在制度执行方面。

一方面,调查机构依然缺乏权力,没有能够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再次执行上存在很大不足。

检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生产日期,食品检测合格率等原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处理的事情,食品监管部门常常不予处理。

这也就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在我国仍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置提供了条件。

四、刑事制度的完善最后,我国刑事制度的完善也是制约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重要因素。

刑法中食品概念分析

刑法中食品概念分析

刑法中食品概念分析刑法中食品概念分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食品质量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也涉及到法律问题。

在刑法中,空前重要的是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的概念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对食品概念做一分析。

食品的概念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是指为了人体食用而制造、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的物品。

这里需要关注几个方面,首先,食品是为了人体食用而制造的,这就意味着,只有符合人体生理需要的物品才被称作食品。

例如,人体需要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等营养物质就可以成为食品。

其次,食品需要进行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程序。

也就是说,只有通过这些步骤才能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稳定和保存时间。

最后,食品需要进行销售,这意味着,食品是用来被消费者消费的。

食品的刑事法律保护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的质量安全,刑法中对于食品的刑事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强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被视为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包括生产、贩卖劣质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one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也属于有罪行为,主要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食品、药品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产品。

三、严重交通事故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还有一种情形是特别的,即如果因生产、运输、销售食品等原因发生的严重交通事故,致使人员死亡、重伤、遭受巨大损失,这种行为也会被认定为严重犯罪行为。

四、妨害食品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妨害食品安全行为也是违法的,并被视为犯罪行为。

例如使用批准剂量之外、管制之内的农药、化肥等药品等。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态势,涉及的食品种类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不仅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国际形象。

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

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1. 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 刑事责任追究: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日趋严格,从生产、销售到监管环节的各个环节都加大了打击力度。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 立法层面:虽然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条款存在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

2. 执法层面:执法部门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面临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查处和有效打击。

3. 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测,提高取证和鉴定的准确性。

3. 强化监管协作: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和漏洞。

4. 完善刑罚制度:对食品安全犯罪应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措施,包括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以提高犯罪成本和威慑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刑法角度出发,研究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制,分析了现行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并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了评价与完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危害程度;量刑准则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包括非法添加物、假冒伪劣产品、地沟油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必须建立健全刑法规制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可忽视。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添加有毒物质或制作假劣产品,使得人们在食用食品时面临着潜在的健康风险。

其次,食品安全犯罪损害了人们的财产利益,假冒伪劣产品和地沟油等受到严重的质量问题,购买者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后,食品安全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现行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滥用添加剂罪等。

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罪名界定:刑法规定了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条件,明确了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和性质。

2. 刑责量化:刑法对于不同罪名的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幅度和量刑准则,以实现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 加重惩罚:刑法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和幅度,以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

四、评价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虽然现行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立法衔接

《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立法衔接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 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及时 曝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 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食品 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和质量管理水 平。
06
,二者共同构成了我 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食品安全法》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 规定,而《刑法》则通过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 制裁。
保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并依法处理。
0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违法企业依法追究民事
、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衔接中需注意的问题
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与冲突
01
在衔接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两部法律在条款内容上出现重复或
冲突的情况。
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02
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要确保两部法律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和公正
性和针对性。
加强与《刑法》的衔接,明确食 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标 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效
果。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即最严谨的标 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在制定具体衔接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操作性 和可执行性,确保法律条款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具体衔接措施
01
明确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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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论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 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打击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食品安 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了不断完善和加强。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效果得到了初步显现。通过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和惩处,我 国食品安全形势得到了明显改善,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得到了增强。同时,通过对涉案 人员的严惩和教育,也起到了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
02
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 法判处相应的刑罚;对于造成严 重后果的,可以依法判处更严厉 的刑罚,甚至死刑。
03
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措施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强化源头治理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全过程的监管,确保各环 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严格执法
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对违法企业和个人依法严惩,形 成有效的威慑力。
跨区域性
由于食品生产和销售网络日益全球 化,食品安全犯罪往往具有跨区域 性质,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
健康危害
食品安全犯罪导致的食品不安全 事件,往往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
严重影响,甚至导致死亡。
经济危害
食品安全犯罪会破坏市场秩序, 影响消费者信心,导致经济损失 。同时,对涉案企业的声誉和信
执法的协调与配合,共同打击跨境食品安全犯罪。
05
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地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案件概述
某地一家食品加工厂,因非法 添加化学物质导致大量消费者 出现中毒症状,引起社会广泛
关注。
涉案人员
该食品加工厂负责人及员工。
犯罪行为

浅析食品安全乱象的法律规制

浅析食品安全乱象的法律规制食品安全乱象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环节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风险,包括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添加非法添加物、使用违禁药物、虚假宣传等行为。

食品安全乱象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

我国《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规制。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施行,是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规范。

该法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追溯制度等内容,并对食品生产、检验、销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管理。

《食品安全法》的施行,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更加科学、规范和有力。

我国对食品安全乱象进行了具体的刑事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违反食品安全的企业或个人,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国还对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揭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安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实行了食品追溯制度。

目前,我国提出了全程可追溯的要求,要求食品从原料种植、加工制造、运输销售到终端消费者,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记录和信息可查。

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发现食品安全乱象,追溯食品来源,保障食品安全。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但是食品安全乱象的问题仍然严峻。

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法律执行不严,导致了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而违法违规。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不足,也制约了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乱象的法律规制,我国应该:一是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刑事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切实震慑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提高监管的效力,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刑法中找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条文

刑法中找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条文刑法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巨额财产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巨额财产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巨额财产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额巨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巨额财产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巨额财产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第三、妨害食品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
(二)生产、销售假劣冒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肉、禽、蛋、奶制品等食品。

第四、投毒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投放毒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放毒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致人严重危害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是刑法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主要条文内容,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维护社会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字数:348)。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食品法律法规。

本文以某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例,分析食品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不足,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某地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长期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食品,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大量违禁添加剂。

这些食品流入市场后,被消费者购买食用,导致多人出现食物中毒现象。

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该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违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该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企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的;……”该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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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分析
【摘要】食品安全与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目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发生,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社会还正处于转型中,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不成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和立法模式上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引言
在法律中,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性,在刑法的作用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关系,对各类社会关系能够起到最终的调节和保障作用。

食品作为人类维持生命运行的最基本物质,是向人们提供存活和延续的保证。

如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一定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一、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
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出现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就会构成本罪。

[1]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本罪使用的还是“不符合卫生标准”,这一名称就显得有些滞后,
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将本罪名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从中食品罪的更名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对于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在定罪的同时,仍然将本罪定位为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其主体只是针对消费者和生产者。

2、生产、销售有毒和有害食品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的第144条将其进行了修改,在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如果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销售的过程中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应判其5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一定的罚金。

[2]如果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或其他严重的情节,就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应处罚罚金。

如果有致人死亡的情况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3]在修正案中,并没有对这条罪状进行修改,但是却将本罪的法定刑做出了一些改变,这是由于之前对该罪名的罚金处罚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对大的食品犯罪集团在财产上起到有效的处罚和预防作用,这就影响了刑法力度的有效发挥。

但是在修改之后的修正案中,使刑罚具有灵活性,这有利于突破原来的限制,有效了发挥了刑法的作用。

3、食品监管渎职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还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将其最为低408条中的一条,当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后,可以将后果加重最为定罪进行量刑。

[4]如果是人为的在单位食堂投放泻药,一般情况下,就很容易将其定
罪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然而却很难解释生产者为何要在食品中故意添加或掺入的行为,却不将这类犯罪行为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我们将有些犯罪行为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很多。

因此,应对食品犯罪行为进行正确定性,从而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这样才能发挥出刑法中罚当其罪的效果。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建议
1、增设相应的食品危害行为罪名。

目前,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我国对其进行了定罪处罚,但是却对其他食品生产、销售的附属行为没有在刑法中找到相应的罪名处罚,这是由于我国刑法在立法上的缺失造成的。

因此,这就需要对刑法中食品犯罪罪名范围进行调整,增加打击的力度,从而将其作为抑制食品犯罪有效的手段。

[5]基于此,为了形成比较全面的刑法保护体系,可以在刑法中增加“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内容。

对于其他的食品犯罪行为,例如明知对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还为对方提供原料,或者在食品加工、包装等环节严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并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可对其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从而可以控制流入市场的食品安全性。

此外,由于婴幼儿是弱势群体,因此,要加大对其保护力度,对于婴幼儿所使用的食品,可将其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食品罪”,使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婴幼儿食品的标准,提高对婴幼儿的刑法保
护。

2、加强度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

作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应对于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非常了解,应加强他们对《刑法》中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条文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这有利于提高业务知识的熟悉程度,增加他们对衔接机制的了解,从而发挥他们在食品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移送程序中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的操作应熟悉掌握,这样就能够促进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行。

因此,应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犯罪移送标准,也就是对违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追究其构成的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教育,使他们能够在不良诱惑面前不低头,加大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案件,刑事司法机关对移送工作应及时、准确的进行培训指导。

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人员的法律高于行政执法人员,而且有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当行政执法人员面对移送案件困惑时,应为他们提供业务上的指导,从而促进移动机制能够更好的运行。

3、加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在行政机关中,普遍存在着“以罚代刑”的现象,而公安机关对于该立案的却不立案等问题,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强大的监督作用。

[6]作为检察院,如果想要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就应落实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调整现行的领导机制。

对此,可以将人民检察院作为中央到地方的直属领导机制,在人、财、物上真正独立,避免地方政府干预检察机关
的工作,这非常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发挥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还可以通过积极开展多项检察监督活动,拓宽查处职务犯罪的渠道和途径,从而变被动为主动,这样就能够有效的发挥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也可以将食品安全法律普及,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如果能够将每件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都付诸法律,利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就能够达到立法的目的,也会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得到很大的改善。

三、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长久稳定,因此,严格规制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目前,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只有真正将刑法有效的运用到食品安全犯罪中,才能够改善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令人堪忧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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