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分析【摘要】食品安全与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目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发生,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社会还正处于转型中,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不成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和立法模式上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引言在法律中,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性,在刑法的作用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关系,对各类社会关系能够起到最终的调节和保障作用。
食品作为人类维持生命运行的最基本物质,是向人们提供存活和延续的保证。
如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一定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一、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出现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就会构成本罪。
[1]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本罪使用的还是“不符合卫生标准”,这一名称就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将本罪名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从中食品罪的更名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对于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在定罪的同时,仍然将本罪定位为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其主体只是针对消费者和生产者。
2、生产、销售有毒和有害食品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的第144条将其进行了修改,在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如果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销售的过程中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应判其5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一定的罚金。
[2]如果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或其他严重的情节,就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应处罚罚金。
刑法毕业论文 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

刑法毕业论文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受到广泛关注。
尤其是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威胁,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形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许多国家纷纷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本文将以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为核心,分析对比不同国家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并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方面的借鉴。
一、国外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与特点1. 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罪行界定国外各国对于食品安全罪行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美国法律将制备、运输、销售污染食品定义为犯罪行为,而德国则主要依靠民事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尽管存在差异,但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添加有害物质的行为均予以刑事处罚。
2. 刑法处罚力度加大国外许多国家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对相关刑事犯罪进行了严厉的判决,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例如,日本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实行无期徒刑的判决,美国更是针对食品伪造行为设立了极高的罚金和刑期。
3. 法律适用范围广泛国外对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不仅仅限于食品制造、销售环节,也包括了食品进口、出口、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
这种广泛的法律适用范围能够更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 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刑法法规我国当前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过于侧重行政处罚,缺少对刑事犯罪的有效打击。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适时制定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刑法法规,提高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2.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国外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通常与行政监管机构相辅相成,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
我国应当借鉴这一经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并与刑法保护体系相互协调,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
3. 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水平维护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而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提升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态势,涉及的食品种类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不仅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国际形象。
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
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1. 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 刑事责任追究: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日趋严格,从生产、销售到监管环节的各个环节都加大了打击力度。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 立法层面:虽然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条款存在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
2. 执法层面:执法部门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面临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查处和有效打击。
3. 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测,提高取证和鉴定的准确性。
3. 强化监管协作: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和漏洞。
4. 完善刑罚制度:对食品安全犯罪应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措施,包括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以提高犯罪成本和威慑力。
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

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食品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利益,刑法中针对食品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条款。
本文将就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相关内容。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那些故意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此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较轻的,处属于刑法的其他犯罪罪与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条款主要针对生产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三、以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欺诈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进行欺诈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主要针对以欺诈手段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到食品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主要针对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到食品中的违法行为,以此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中的不法行为。
五、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的行为,危害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为保护食品安全树立了一道坚固防线。
文章论述了我国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力度的原因,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亦对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行政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对人民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是当务之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加大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有益举措。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真解读该司法解释,有利于其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执法情况。
本文从对司法解释的解读视角分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一、为何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颁布施行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读可知,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愈加严峻,如人造鸡蛋、糖水蜂蜜、塑料银鱼、染色馒头、香精豆浆等。
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毒豆奶事件、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牛奶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以及今年发生的山东毒姜事件,这些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也令人深恶痛绝,需要更为严厉地对待食品安全问题。
(二)行政法和民法保护存在局限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食品安全受到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多重保护,但行政法和民法存在局限性,相对于刑法而言,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是有限的。
如行政法,在行政法律体系的监管下,存在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可能受到声誉方面处罚,如警告、通报、公告等;可能受到人身处罚,如拘留;可能受到资格处罚,如吊销执照;也可能受到财产处罚,如罚款、没收或销毁产品及生产工具等。
我国现阶段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及完善思考

物 中毒 结果或 者 其 他 食 源性 疾 患 的要 求 , 就 是 说 也 不论 是 否有造 成 中毒 或 其他 疾 患 的后 果 , 只要 对 人 体健 康造 成严 重 危 害 就将 会 受 到处 罚 , 而 降 低 了 从
生产 、 售有 毒 、 害食 品 罪加 重 处 罚 的底 线 。同 销 有 时 , 条规定 对 于侦 查及 调查举 证 也非 常有 帮助 , 此 大
法 学
《 实事 求是 》 2 1 0 2年 第 2期
我 国现阶段刑法对食 品安全 的保障及完善思考
王 萍
( 中共 新 疆 区委 党校 法 学 教 研 部 新 疆 乌鲁 木 齐 8 0 0 ) 3 0 2
摘
要 : 国 已 建立 了 一 套 相 对 完 整 的食 品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 法 》 《 我 如 中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必行 。
一
条 , 罪分 子将 直 接 被执 行 6个 月 以上 的有期 徒 犯
刑, 这一 点体 现 出 了我 国立 法 者对 食 品安 全 的重视
和从 严 打击食 品 犯 罪 的决 心 , 不法 分 子 起 到 了更 对
大 的震 慑作 用 。其次 , 原 1 4条 中 , 罚金 刑有 单 在 4 对
大 降低 了刑侦 人 员 的 工作 难 度 , 而能 够 更 有 效 地 从 打 击食 品安 全犯 罪 。 生产 、 销售 有毒 、 害食 品罪在 客观 方 面表现 为 有 违 反 国家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实施 以 下 几 种 行 为 : ( ) 产者 在生 产 的食 品中掺 入有 毒 、 害 的非食 品 1生 有 原 料 。所谓 非食 品原 料 , 是指 从 营养学 的观点 看 , 根
浅议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

入罪条件。 从食品加工和销售行业来看, 如果将此罪 设为行为
有期 徒刑 。徇私 舞弊犯 前款 罪的 , 从重 处罚 。 这 是对 当前 群众 对 犯 则剥 夺 了生产 销售 不符 合安 全标 准食 品 尚未流 入市场 时 采取 食 品安全 问题 关注 的一种 良性 回应 , 具有积 极 的意义 和作用 。 但 补救措 施 的机会 , 因为只要 生产 出或者 购买 了此 类食 品就构 成 了
望, 以下笔者 将结合 学者提 出的修 改完善刑 法的建 议 以及 现阶段 食 品安 全犯 罪的 行为 人在 一定 的期 限 内将 被 剥夺 以后 从事 食 品 食 品安全 的 发展 形势谈 一谈 刑法 保护 食品 安全 的缺 陷 。这 主要 生 产销售 行 业的 资格 。我 国刑 法现 有的 资格刑 仅 为剥夺 政 治权 体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 滥 用职权 或 者玩 忽职 守, 导 件 , 对于 防范食 品安全 犯罪均 具有 积极 的意义 。 但 是两 者相 比较
致发 生重大 食品安全 事 故或 者造成 其他严 重后 果的 , 处 五年 以下 来 说, 行为 犯要 更加 严重 一些 , 它 甚至排 除 了危 险状态 的构 成这 有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造 成特 别严重 后 果的 , 处 五年 以上十 年 以下
而置 人们 的生 命健康 于不 顾 , 这 其 中有着道 德 良心 的因素 。 但 是 物 中毒事 故 或者 其他 严重 食源 性疾 病的将 被判 处 刑 罚。修 改后 完全解 决这 些 问题仅 仅依靠 道德教 化又 是远远 不够 的, 必须要用 就是 只要实 施 了生 产 、 销售 不符 合食 品安全标准 的食 品即构 成犯 法律 进行 规制 , 而 且在 涉及 根本 民生 的重大 问题面 前 , 刑 法不 能 罪 。从行 为犯 与危 险犯 的概 念 比较 看 , 以结果发 生 为不必 要 , 单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1 食 品安 全的刑 法 保护
为 了 能逐 渐 消 除 经 常 性 的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 国 在 食 品 我
安全方 面 的立 法也 下 了一 番 功 夫 , 品 安全 法 律体 系 包 含 食 《 品安全 法》《 食 、 消费者权 益保 护法 》 《 染病 防治 法 》 《 、传 、 刑 法》 等一 系列法律法 规 。其 中 , 作为 拥有 极强 严厉 性 制裁 手 段的刑 法在维 护食 品 安全 方 面有 着 不 可取 代 的 地位 , 将 能 法律之 手延伸 到其 他 部 门法 无法 触及 的 领域 。2 1 0 1年 《 刑 法修正 案( ) 的 出台 , 改 了关于 食 品犯罪 的几 条 重点 条 八 》 修 文 , 可 谓 是 对 食 品 安 全 刑 法 保 护 的进 一 步 加 强 。 也
我 国经济飞 速发展 的同时 也带来 了一 系列不 利 于社会 品 安 全 法 》 关 “ 品 安 全 ” 定 义 可 知 , 品 安 全 是 指 食 品 有 食 的 食 稳定 的问题 , 品安 全 问题 便 是 其 中极 其 严重 的 一个 。湖 无 毒 、 害 , 食 无 符合 应 当有 的 营养 要 求 , 人 体健 康 不造 成 任 对 南常德 的“ 毛发 酱 油” 冠 生 园 陈馅 月 饼 、 华 敌 敌畏 火 腿 、 何 急 性 、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 该 定 义 不 仅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 金 亚 “ 沟 油 ” “ 色 馒 头 ” 三 鹿 集 团 三 聚 氰 胺 的 毒 奶 粉 、 汇 地 包含对可能 造成 食 品污 染 的危 险 物 , 且将 营 养标 准 也 地 、染 、 双 而 瘦 肉精猪 肉制品 … …食 品 安 全事 件 在生 活 中屡 见 不 鲜 , 严 囊括其 中, 该罪 名修 改 为“ 产 、 售 不符 合 安 全标 准 的 将 生 销 重破坏 了我国的 市场 经 济 秩 序 , 严重 威 胁到 了人们 的 身 食 品 罪 ” 免 了 刑 法 在 打 击 类 似 阜 阳 假 奶 粉 案 件 中 的尴 尬 也 避 心健康 , 令人们谈 “ 品” 食 色变 。2 1 0 1年政府 工 作报 告将“ 完 局 面( 在阜 阳假奶粉案 件 中, 假奶 粉 的蛋 白质等 营养成 分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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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论文摘要]自古就有“民以食为天”的说法,可见食品对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多么的重要,其不仅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世界范围来看,每年都会有上百万的民众因为食品的安全问题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这一事实让人们清醒地认识到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在多元化价值观的影响下,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犯罪行为比较恶劣,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在这一严峻形式下,我国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条例,确保人民的人身安全。
文章结合当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现状,探索如何有效地对相关刑法保护进行完善。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完善措施
食品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近年来,国内媒体对一些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事件进行曝光,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将食品安全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在打击伪劣食品方面收效显著。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在执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本文重点探索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一、食品安全概述
从法律层面上讲,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在制作和销售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且,食品中禁止含有对使用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有毒或者有害成分;食品安全领域并不仅仅局限于生产以及销售环节,还包括原材料的种植以及加工和运输等流程。
由此可见,在法律层面上,食品安全的定义偏重于对食品可能带来的危害的监管,并且,执法人员的监管工作是动态进行的。
二、国内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理念缺乏适应性
这种不适应主要体现在:无法同风险社会的背景以及公民期望相适应。
首先,目前的立法意识与风险社会背景之间缺乏适应性。
近年来,“风险社会理论”已经受到了世界范围内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该理论指出: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在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孕育了更多的潜伏性危险,例如核辐射等。
这些危险一旦爆发,将会为全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
在这一背景下,刑法的功能理应从“对伤害结果进行惩罚”转向“控制风险的发生”。
然而,国内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出发点仍然是“危害行为”,而对“潜在危险”有所忽视。
另外,当前的立法理念同民众的安全意识未能有效匹配。
面对风险社会当中的“风云变幻”,民众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甚至将其视为“高于一切”。
因此,公众非常希望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能将对公民安全造成影响的“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进而有效地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
然而,现阶段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多数是采取“事后惩处”,并没有真正地从食品的安全防范入手,从而致使各类食品安
全问题仍存在。
(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1.犯罪构成缺乏完善性。
刑法中规定,食品的生产以及销售者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
然而,食品安全环节中还包括原材料生产以及养殖等多个环节。
这些环节都有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
例如:农药残留或者环境污染等。
现阶段,刑事司法解释中仅仅将“动物养殖”列入本罪调整范围,然而,像“农作物培育”等环节,却没有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制,这便为很多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中,阐述问题时存在大量的抽象、笼统的语言,并且没有对其进行司法解释,从而使得该法律规范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同时亦为司法适用制造难题。
例如:在安全标准食品罪中,对生产以及销售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的表述就非常模糊,常常用“严重”以及“足以”等字眼进行表述,但是这些词语并不能进行具体的量化。
类似的还有“不安全食品”等,这些模糊概念的使用,常常为司法执行增加难度,并且很可能被违法人员利用,为自身脱罪。
3.刑法设置缺乏完善性。
首先,罚金刑的规定缺乏合理性。
《刑法修正案(八)》对罚金刑进行了修改,更改为“并处罚金”,并且没有规定罚金的上限。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但是具体实施是由法官的主观判断决定的,而且未规定最低限额,无法对原刑法中罚金额过低的诟病予以消除。
另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中缺乏对资格刑方面的规定,进而无法取得防范犯罪分子再犯此类罪的效果。
4.持有型犯罪缺失。
尽管刑法学界多次呼吁增设持有型犯罪,但是在最新的刑法修改中并没有得以体现,而对其的增设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持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
持有者囤积违禁物品并不是根本目的,其是要在日后通过销售获取暴利,而这一持有行为,则是销售的前端,所以持有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对其的刑法管制,符合风险社会的刑法需求。
反之,如果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持有型犯罪,犯罪分子便会“有恃无恐”,而且会造成公众恐慌,刑法的威慑力亦会受到影响。
5.缺乏完善的食品犯罪刑法体系。
刑法体系主要是指:由与刑法具有渊源或者有关联的事物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共同构成了功能强大的立法体系。
食品安全刑法体系缺乏完善性主要表现在:附属刑法规定的缺失。
其直接影响到相关的政策法规同刑法典之间的有效配合与衔接。
三、国内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改进措施
(一)明确现代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理论
要想真正地将刑法保护贯彻落实,就必须拥有先进的立法理论加以指导。
首先,促进法律拟制概念的有效运用。
所谓的“法律拟制”就是指对于某些可能发生的事情,无论其是否存在,都认定其为既定事实的假设。
目前,在国内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领域,有必要将这一概念引入。
其实质上是增设持有型犯罪的重要理论基础,不仅能够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将刑法提前介入,还能够极大地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从而提升司法效率。
另外,还要在刑法中突出“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强调刑法的“服务对象”。
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同样要将“公众期望”放到首位。
近年来,社会中的食品安全事件屡见不鲜,公众已经不只是希望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更是希
望将类似的危险彻底解决。
而现实的刑法则是以现存的危险作为惩治“对象”,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公众的期望,所以在立法的完善过程中,要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出来。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具体完善措施
1.首先,进行罪名的罪状表述修改。
例如:将有毒或者有害食品加入方式中的“掺入”进一步细化,可修改为“掺入、渗入或者涂抹”;其次,扩大罪名规制范围。
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范围就较为狭窄,应将其修改为“全部导致有毒或有害食品流入市场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其罪行范围既包括生产、销售环节,还包括原材料的种植以及养殖等环节;最后,增设持有型犯罪。
2.刑罚适用上的完善。
一是罚金刑的完善。
设置最低数额,以此增强罚金刑的严厉性和可操作性。
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的底线应该规定为违法制售的货值一半以上的罚金。
二是规定具体的量刑幅度。
在制定具体的量刑幅度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比如犯罪分子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是否累犯等因素,以此来确保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三是不同主体区别设置罚金刑。
单位犯罪所处的罚金一般要高于自然人犯罪所受的罚金;四是增设罚金易科制度。
罚金易科制度是指对于无法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可以科以其他刑罚的制度。
这样做可以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有些犯罪分子以各种理由逃避缴纳罚金,这时对其进行一定的威慑是十分必要的,罚金易科制度的作用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得以体现;五是增设资格刑。
不同的主体可以做出“禁止从事一定职业”和“限制经营活动”的不同刑罚。
前者主要适用于自然人犯本罪,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对其科以一定时期或者永久的执业禁止处罚;后者主要适用于单位犯本罪,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某些方面的经营活动,这可以消除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再犯此罪的可能性。
3.体系归属调整。
食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最基础的消费品,它直接关系到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影响到了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
当出现食品安全案件时,会损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是巨大的。
因此就社会危害性而言,食品安全犯罪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特征。
另外,就保护程度而言,由于刑法分则体系是根据犯罪同类客体的危害性来排列顺序并根据这一顺序对不同章节的罪名施以由大到小、程度递减的刑罚,所以排在前面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力度显然要大于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保护力度,显然食品安全犯罪这种涉及人权的犯罪应该适用更强的保护力度。
因此从危害性和保护程度这个角度来说,本罪完全应该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一章。
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十分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即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公众的生命健康权或危害了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切身利益,还会使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面临生命健康权的威胁,进而对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反面十分相符。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社会危害性,还是客观方面要件的符合度来讲,食品安全犯罪都应该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