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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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分析【摘要】食品安全与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目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发生,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社会还正处于转型中,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不成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和立法模式上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引言在法律中,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性,在刑法的作用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关系,对各类社会关系能够起到最终的调节和保障作用。

食品作为人类维持生命运行的最基本物质,是向人们提供存活和延续的保证。

如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一定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一、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出现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就会构成本罪。

[1]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本罪使用的还是“不符合卫生标准”,这一名称就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将本罪名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从中食品罪的更名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对于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在定罪的同时,仍然将本罪定位为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其主体只是针对消费者和生产者。

2、生产、销售有毒和有害食品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的第144条将其进行了修改,在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如果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销售的过程中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应判其5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一定的罚金。

[2]如果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或其他严重的情节,就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应处罚罚金。

刑法毕业论文 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

刑法毕业论文 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

刑法毕业论文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受到广泛关注。

尤其是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威胁,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形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许多国家纷纷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本文将以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为核心,分析对比不同国家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并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方面的借鉴。

一、国外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与特点1. 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罪行界定国外各国对于食品安全罪行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美国法律将制备、运输、销售污染食品定义为犯罪行为,而德国则主要依靠民事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尽管存在差异,但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添加有害物质的行为均予以刑事处罚。

2. 刑法处罚力度加大国外许多国家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对相关刑事犯罪进行了严厉的判决,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例如,日本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实行无期徒刑的判决,美国更是针对食品伪造行为设立了极高的罚金和刑期。

3. 法律适用范围广泛国外对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不仅仅限于食品制造、销售环节,也包括了食品进口、出口、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

这种广泛的法律适用范围能够更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 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刑法法规我国当前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过于侧重行政处罚,缺少对刑事犯罪的有效打击。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适时制定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刑法法规,提高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2.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国外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通常与行政监管机构相辅相成,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

我国应当借鉴这一经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并与刑法保护体系相互协调,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

3. 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水平维护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而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提升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态势,涉及的食品种类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不仅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国际形象。

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

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1. 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 刑事责任追究: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日趋严格,从生产、销售到监管环节的各个环节都加大了打击力度。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 立法层面:虽然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条款存在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

2. 执法层面:执法部门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面临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查处和有效打击。

3. 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测,提高取证和鉴定的准确性。

3. 强化监管协作: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和漏洞。

4. 完善刑罚制度:对食品安全犯罪应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措施,包括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以提高犯罪成本和威慑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刑法角度出发,研究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制,分析了现行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并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了评价与完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危害程度;量刑准则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包括非法添加物、假冒伪劣产品、地沟油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必须建立健全刑法规制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可忽视。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添加有毒物质或制作假劣产品,使得人们在食用食品时面临着潜在的健康风险。

其次,食品安全犯罪损害了人们的财产利益,假冒伪劣产品和地沟油等受到严重的质量问题,购买者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后,食品安全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现行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滥用添加剂罪等。

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罪名界定:刑法规定了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条件,明确了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和性质。

2. 刑责量化:刑法对于不同罪名的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幅度和量刑准则,以实现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 加重惩罚:刑法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和幅度,以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

四、评价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虽然现行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为保护食品安全树立了一道坚固防线。

文章论述了我国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力度的原因,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亦对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行政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对人民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是当务之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加大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有益举措。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真解读该司法解释,有利于其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执法情况。

本文从对司法解释的解读视角分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一、为何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颁布施行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读可知,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愈加严峻,如人造鸡蛋、糖水蜂蜜、塑料银鱼、染色馒头、香精豆浆等。

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毒豆奶事件、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牛奶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以及今年发生的山东毒姜事件,这些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也令人深恶痛绝,需要更为严厉地对待食品安全问题。

(二)行政法和民法保护存在局限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食品安全受到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多重保护,但行政法和民法存在局限性,相对于刑法而言,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是有限的。

如行政法,在行政法律体系的监管下,存在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可能受到声誉方面处罚,如警告、通报、公告等;可能受到人身处罚,如拘留;可能受到资格处罚,如吊销执照;也可能受到财产处罚,如罚款、没收或销毁产品及生产工具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安全问题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面对这个问题,社会各界一直在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而刑法规制便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论述刑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制作用。

一、食品安全状况与刑法规制从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的疫苗事件,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不仅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也严重损害了食品行业的公信力。

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往往涉及生产、经营、监管等多个环节,刑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制手段,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刑法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法律责任:刑法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比如,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责任的存在,对于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起到了威慑作用。

2. 刑罚威慑效果:刑法对于违法行为给予的刑罚,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

对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例如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刑罚的存在,可有效地遏制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3. 证据和程序保护:刑法规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也规定了相关的证据和程序保护。

比如,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案件,刑法规定了侦查、审判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二、刑法规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不足尽管刑法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 惩罚力度不足:对于某些食品安全问题,目前的刑法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期待。

比如,对于生产销售劣质食品引发的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刑法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

需加强刑法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规制。

2. 难以形成持续性威慑:刑法作为一种事后的惩罚手段,不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1 食 品安 全的刑 法 保护
为 了 能逐 渐 消 除 经 常 性 的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 国 在 食 品 我
安全方 面 的立 法也 下 了一 番 功 夫 , 品 安全 法 律体 系 包 含 食 《 品安全 法》《 食 、 消费者权 益保 护法 》 《 染病 防治 法 》 《 、传 、 刑 法》 等一 系列法律法 规 。其 中 , 作为 拥有 极强 严厉 性 制裁 手 段的刑 法在维 护食 品 安全 方 面有 着 不 可取 代 的 地位 , 将 能 法律之 手延伸 到其 他 部 门法 无法 触及 的 领域 。2 1 0 1年 《 刑 法修正 案( ) 的 出台 , 改 了关于 食 品犯罪 的几 条 重点 条 八 》 修 文 , 可 谓 是 对 食 品 安 全 刑 法 保 护 的进 一 步 加 强 。 也
我 国经济飞 速发展 的同时 也带来 了一 系列不 利 于社会 品 安 全 法 》 关 “ 品 安 全 ” 定 义 可 知 , 品 安 全 是 指 食 品 有 食 的 食 稳定 的问题 , 品安 全 问题 便 是 其 中极 其 严重 的 一个 。湖 无 毒 、 害 , 食 无 符合 应 当有 的 营养 要 求 , 人 体健 康 不造 成 任 对 南常德 的“ 毛发 酱 油” 冠 生 园 陈馅 月 饼 、 华 敌 敌畏 火 腿 、 何 急 性 、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 该 定 义 不 仅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 金 亚 “ 沟 油 ” “ 色 馒 头 ” 三 鹿 集 团 三 聚 氰 胺 的 毒 奶 粉 、 汇 地 包含对可能 造成 食 品污 染 的危 险 物 , 且将 营 养标 准 也 地 、染 、 双 而 瘦 肉精猪 肉制品 … …食 品 安 全事 件 在生 活 中屡 见 不 鲜 , 严 囊括其 中, 该罪 名修 改 为“ 产 、 售 不符 合 安 全标 准 的 将 生 销 重破坏 了我国的 市场 经 济 秩 序 , 严重 威 胁到 了人们 的 身 食 品 罪 ” 免 了 刑 法 在 打 击 类 似 阜 阳 假 奶 粉 案 件 中 的尴 尬 也 避 心健康 , 令人们谈 “ 品” 食 色变 。2 1 0 1年政府 工 作报 告将“ 完 局 面( 在阜 阳假奶粉案 件 中, 假奶 粉 的蛋 白质等 营养成 分含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的中期报告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的中期报告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的中期报告【正文】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增加,刑法规制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中期报告将探讨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分析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现状1. 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此外,食品安全问题还与《刑法》相关罪名相结合,如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等。

这些罪名的设立为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刑事司法实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打击力度也逐渐加大。

检察机关和法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系列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有效震慑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减少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三、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 刑法修订的不足目前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尚有不足之处。

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并未明确列入刑法条文,限制了司法机关的惩治力度。

此外,刑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部分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员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2. 刑事司法实践存在问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执法力度不足,导致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打击;另一方面,一些食品安全案件的刑罚过轻,难以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四、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改进建议1. 完善刑法相关法律制度应完善刑法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刑罚力度,提高刑法规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加强执法力度各级执法机关应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效率和频率。

3. 提高刑事司法透明度加强食品安全案件的信息公开,提高刑事司法的透明度。

公众了解刑事司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有助于增加社会对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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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当前,我国日益凸显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舆论焦点,食品“不安全”事件的频发不仅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刑法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猖獗的食品犯罪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介绍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立法的基础上,分析刑法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并对加强与完善刑法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

标签: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完善建议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便是其中极其严重的一个。

湖南常德的“毛发酱油”、冠生园陈馅月饼、金华敌敌畏火腿、“地沟油”、“染色馒头”、三鹿集团三聚氰胺的毒奶粉、双汇瘦肉精猪肉制品……食品安全事件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令人们谈“食品”色变。

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标准”列为重点任务,积极寻找有效对策,遏制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强大武器,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们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在规范食品市场、打击食品犯罪方面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但另一方面,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的立法规定有所缺陷,使其在惩治食品犯罪时“心有余而力不足”。

因此,加快对刑法在食品安全的保护体系的完善,才能使当前猖獗的食品安全犯罪现状有所改观,使食品不再成为毒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凶手”。

1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为了能逐渐消除经常性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也下了一番功夫,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包含《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作为拥有极强严厉性制裁手段的刑法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能将法律之手延伸到其他部门法无法触及的领域。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修改了关于食品犯罪的几条重点条文,也可谓是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进一步加强。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条文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以此来衔接已经于2009年正式颁布并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以免出现《刑法》在罪名设置上的滞后性。

该罪罪名上的二字之差对扩大打击食品犯罪尤为重要。

以前的“食品卫生”一般只着重于指食品的洁净,不含有超标的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对食品标准的要求过低,而且也无法涵盖所有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危险物,不能适应社会高速发展下产生的新型食源性危害。

而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的定义可知,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该定义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包含对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危险物,而且将营养标准也囊括其中,将该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避免了刑法在打击类似阜阳假奶粉案件中的尴尬局面(在阜阳假奶粉案件中,假奶粉的蛋白质等营养成分含量远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但没有发现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凡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定义的食品的行为在理论上均可纳入刑法的规范之中(在具体操作中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将具有相同社会危险性的其他行为也归入其中,加强了对食品市场秩序的规制作用,也实现了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维护了食品安全保护体系的统一性。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八虽然没有修改该条的罪状,但改变了本罪的法定刑,原因在于之前该罪名将罚金刑限定在“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一下”,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一些大的食品犯罪集团在财产上无法起到惩罚和预防作用,不免显得有些僵硬,妨碍了刑法功能的有效发挥。

经修改后,其积极作用表现在增加了刑罚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突破原来的限制加大对该罪的惩治力度。

作为破坏市场秩序的贪利性犯罪,要有效的打击犯罪、避免犯罪分子卷土重来,采用财产刑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利益,使其没有足够的资金再次实行犯罪行为,也让犯罪分子认识到实施犯罪付出的代价太大而不敢重来,可以让刑法同时发挥震慑与教育功能。

在该罪的结果加重情节中也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拓展了该罪加重处罚情节的外延,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与嚴重危害人体健康程度相近的其他危害情节,例如严重破坏食品的交易秩序的行为也有了加重处罚的刑法依据,进一步贯彻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3 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现实生活,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故意放纵、疏忽大意也是导致出现如此多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在食品的层层监督检查中,监管者若能正视自己的责任,如此多的不合格食品也不会轻易地上到老百姓的餐桌。

为何食品监管环节会变得形同虚设,究其原因,刑法在规范食品监管者责任的立法规定上,罪名过于零散,根据监管者所处的部门不同,有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等罪名,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难以确定到底是哪一部门的责任,并且在食品安全问题被揭露后,各个部门就有了相互推脱的机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难度也无形中增大。

新增的食品安全渎职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原因带来的问题,不论食品监管者所处何种部门,只要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便可统一以该罪定罪处罚,加快了对食品监管者犯罪行为的打击效率,使我国的食品监管制度可以落实到实处。

2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缺陷2.1 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较为单薄通过对上述刑法在食品犯罪方面的重点罪名介绍可以看出,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体系中设置的罪名少得可怜,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打击范围限定被在了一定范围,仅限于生产、销售环节,对于比如食物种植、养殖、原材料供应等环节还无法用刑罚予以制裁,只进行行政处罚力度过轻,预防效果不佳。

再者,在刑法中虽有体现对未成年人、妇女等的区别对待,但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却没有相关的体现。

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特殊人群产生的伤害尤为重大,特别是其中的婴幼儿。

由于特殊体质,婴幼儿是身心健康极易受到不法侵害的未成年弱势群体,有缺陷食品对其易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阜阳劣质奶粉事故、含有三氯氰胺的毒奶粉对众多儿童造成的影响是长久的。

有必要进行特别保护的原因在于刑法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时是根据针对普通大众身体抵御能力的标准制定相应罪名与刑罚的,但对于新生的婴幼儿来说,其身体素质还无法达到一般大众的标准,食品中稍微含有不适于人体食用的危险物便可能会给他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严重的危害,将生产、销售婴幼儿食品的行为也用一般罪名进行规制对婴幼儿这类特殊人群不利,所以特别规定应对生产、销售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而构成犯罪的要件,就像刑法在强奸罪方面对强奸未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犯罪做出特别规定一样,以更好地保护容易受到犯罪伤害的弱势群体。

单薄的刑法规定不利于覆盖对犯罪的处罚范围,使犯罪分子容易找到立法上的漏洞逃避应承担的责任,虽然立法上的不足无法完全避免,但我们应尽最大的努力去减少刑法的空白地带,这样才能体现刑法作为其他部门保障法的价值,也才能让人们更加信任法律。

2.2 严重食品犯罪行为的归类不当现行刑法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将相关的食品安全犯罪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但是该归属有其不合理之处。

生活中很多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不仅对食品市场秩序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也极大地侵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其性质并不能单纯地被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所容纳。

从某些行为的犯罪构成来看,完全符合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可以将其性质提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层面。

而现行刑法在立法上,对于食品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只是作为结果加重的情形予以定罪量刑。

我们容易将行为人在单位食堂投放泻药的行为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难以解释为何生产者本人故意在食品中添加或掺入的行为就不能归类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虽然在审判实践中有将某些食品犯罪行为定位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为数不多。

对于食品犯罪行为的正确定性对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体系至关重要,才能收到罚当其罪的效果。

2.3 相关罪名中的财产刑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重要罪名的刑事责任在财产刑上面作出了重大调整,加重了惩治力度,但不难看出,刑法规定更偏向于对罚金的适用,突显了罚金在制裁贪利性犯罪的作用,從而导致了另一财产刑——没收财产容易被忽视。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可以真正彻底地剥夺其再犯能力。

同时,没收财产刑产生的社会效应要远大于罚金刑,更能抚平大众心中的伤痛,增强他们对法律的认同感。

对于企图实施食品犯罪的其他犯罪分子来说,没收财产的刑罚震慑作用更为有力,让他们打消犯罪的意图。

正如一位刑法学者所说:“和其他领域的犯罪一样,抑制企业犯罪或经济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迅速地予以刑事追究。

与此同时,像企业犯罪这种图利型的犯罪,由国家彻底剥夺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不法收益也是十分重要的策略”。

3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3.1 对相应食品危害行为增设罪名上述已说明,目前我国针对多发的食品安全犯罪较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其他食品生产销售的附属行为在刑法中无法找到相应罪名进行处罚,因此调整刑法关于食品犯罪的罪名范围,扩大打击广度,也不失为抑制泛滥的食品犯罪的有效手段。

笔者认为,首先,可在刑法中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罪”予以规范,形成较为全面的刑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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