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角度谈食品安全的保护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和惩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背景及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刑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保护也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扩大。
然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食品添加剂超标、假冒伪劣食品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领域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但关于食品安全的刑法条款尚不完善,有些行为未被纳入法律制裁范围。
其次,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部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力度不足、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对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效果不理想。
最后,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够透明、公正,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四、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
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条款,将更多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纳入法律制裁范围。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执法力度。
执法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在执法过程中要确保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提高执法效率。
3. 提升司法公正性。
在审理食品安全案件时,应确保审判过程公开、透明、公正。
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分析【摘要】食品安全与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目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发生,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社会还正处于转型中,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不成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和立法模式上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引言在法律中,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性,在刑法的作用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关系,对各类社会关系能够起到最终的调节和保障作用。
食品作为人类维持生命运行的最基本物质,是向人们提供存活和延续的保证。
如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一定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一、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出现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就会构成本罪。
[1]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本罪使用的还是“不符合卫生标准”,这一名称就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将本罪名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从中食品罪的更名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对于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在定罪的同时,仍然将本罪定位为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其主体只是针对消费者和生产者。
2、生产、销售有毒和有害食品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的第144条将其进行了修改,在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如果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销售的过程中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应判其5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一定的罚金。
[2]如果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或其他严重的情节,就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应处罚罚金。
刑法毕业论文 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

刑法毕业论文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受到广泛关注。
尤其是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威胁,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形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许多国家纷纷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本文将以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为核心,分析对比不同国家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并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方面的借鉴。
一、国外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与特点1. 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罪行界定国外各国对于食品安全罪行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美国法律将制备、运输、销售污染食品定义为犯罪行为,而德国则主要依靠民事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尽管存在差异,但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添加有害物质的行为均予以刑事处罚。
2. 刑法处罚力度加大国外许多国家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对相关刑事犯罪进行了严厉的判决,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例如,日本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实行无期徒刑的判决,美国更是针对食品伪造行为设立了极高的罚金和刑期。
3. 法律适用范围广泛国外对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不仅仅限于食品制造、销售环节,也包括了食品进口、出口、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
这种广泛的法律适用范围能够更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 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刑法法规我国当前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过于侧重行政处罚,缺少对刑事犯罪的有效打击。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适时制定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刑法法规,提高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2.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国外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通常与行政监管机构相辅相成,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
我国应当借鉴这一经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并与刑法保护体系相互协调,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
3. 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水平维护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而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提升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态势,涉及的食品种类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不仅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国际形象。
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
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1. 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 刑事责任追究: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日趋严格,从生产、销售到监管环节的各个环节都加大了打击力度。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 立法层面:虽然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条款存在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
2. 执法层面:执法部门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面临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查处和有效打击。
3. 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测,提高取证和鉴定的准确性。
3. 强化监管协作: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和漏洞。
4. 完善刑罚制度:对食品安全犯罪应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措施,包括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以提高犯罪成本和威慑力。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为保护食品安全树立了一道坚固防线。
文章论述了我国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力度的原因,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亦对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行政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对人民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是当务之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加大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有益举措。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真解读该司法解释,有利于其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执法情况。
本文从对司法解释的解读视角分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一、为何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颁布施行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读可知,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愈加严峻,如人造鸡蛋、糖水蜂蜜、塑料银鱼、染色馒头、香精豆浆等。
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毒豆奶事件、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牛奶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以及今年发生的山东毒姜事件,这些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也令人深恶痛绝,需要更为严厉地对待食品安全问题。
(二)行政法和民法保护存在局限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食品安全受到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多重保护,但行政法和民法存在局限性,相对于刑法而言,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是有限的。
如行政法,在行政法律体系的监管下,存在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可能受到声誉方面处罚,如警告、通报、公告等;可能受到人身处罚,如拘留;可能受到资格处罚,如吊销执照;也可能受到财产处罚,如罚款、没收或销毁产品及生产工具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安全问题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面对这个问题,社会各界一直在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而刑法规制便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论述刑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制作用。
一、食品安全状况与刑法规制从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的疫苗事件,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不仅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也严重损害了食品行业的公信力。
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往往涉及生产、经营、监管等多个环节,刑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制手段,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刑法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法律责任:刑法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比如,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责任的存在,对于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起到了威慑作用。
2. 刑罚威慑效果:刑法对于违法行为给予的刑罚,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
对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例如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刑罚的存在,可有效地遏制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3. 证据和程序保护:刑法规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也规定了相关的证据和程序保护。
比如,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案件,刑法规定了侦查、审判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二、刑法规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不足尽管刑法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 惩罚力度不足:对于某些食品安全问题,目前的刑法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期待。
比如,对于生产销售劣质食品引发的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刑法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
需加强刑法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规制。
2. 难以形成持续性威慑:刑法作为一种事后的惩罚手段,不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
我国现阶段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及完善思考

物 中毒 结果或 者 其 他 食 源性 疾 患 的要 求 , 就 是 说 也 不论 是 否有造 成 中毒 或 其他 疾 患 的后 果 , 只要 对 人 体健 康造 成严 重 危 害 就将 会 受 到处 罚 , 而 降 低 了 从
生产 、 售有 毒 、 害食 品 罪加 重 处 罚 的底 线 。同 销 有 时 , 条规定 对 于侦 查及 调查举 证 也非 常有 帮助 , 此 大
法 学
《 实事 求是 》 2 1 0 2年 第 2期
我 国现阶段刑法对食 品安全 的保障及完善思考
王 萍
( 中共 新 疆 区委 党校 法 学 教 研 部 新 疆 乌鲁 木 齐 8 0 0 ) 3 0 2
摘
要 : 国 已 建立 了 一 套 相 对 完 整 的食 品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 法 》 《 我 如 中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必行 。
一
条 , 罪分 子将 直 接 被执 行 6个 月 以上 的有期 徒 犯
刑, 这一 点体 现 出 了我 国立 法 者对 食 品安 全 的重视
和从 严 打击食 品 犯 罪 的决 心 , 不法 分 子 起 到 了更 对
大 的震 慑作 用 。其次 , 原 1 4条 中 , 罚金 刑有 单 在 4 对
大 降低 了刑侦 人 员 的 工作 难 度 , 而能 够 更 有 效 地 从 打 击食 品安 全犯 罪 。 生产 、 销售 有毒 、 害食 品罪在 客观 方 面表现 为 有 违 反 国家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实施 以 下 几 种 行 为 : ( ) 产者 在生 产 的食 品中掺 入有 毒 、 害 的非食 品 1生 有 原 料 。所谓 非食 品原 料 , 是指 从 营养学 的观点 看 , 根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1 食 品安 全的刑 法 保护
为 了 能逐 渐 消 除 经 常 性 的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 国 在 食 品 我
安全方 面 的立 法也 下 了一 番 功 夫 , 品 安全 法 律体 系 包 含 食 《 品安全 法》《 食 、 消费者权 益保 护法 》 《 染病 防治 法 》 《 、传 、 刑 法》 等一 系列法律法 规 。其 中 , 作为 拥有 极强 严厉 性 制裁 手 段的刑 法在维 护食 品 安全 方 面有 着 不 可取 代 的 地位 , 将 能 法律之 手延伸 到其 他 部 门法 无法 触及 的 领域 。2 1 0 1年 《 刑 法修正 案( ) 的 出台 , 改 了关于 食 品犯罪 的几 条 重点 条 八 》 修 文 , 可 谓 是 对 食 品 安 全 刑 法 保 护 的进 一 步 加 强 。 也
我 国经济飞 速发展 的同时 也带来 了一 系列不 利 于社会 品 安 全 法 》 关 “ 品 安 全 ” 定 义 可 知 , 品 安 全 是 指 食 品 有 食 的 食 稳定 的问题 , 品安 全 问题 便 是 其 中极 其 严重 的 一个 。湖 无 毒 、 害 , 食 无 符合 应 当有 的 营养 要 求 , 人 体健 康 不造 成 任 对 南常德 的“ 毛发 酱 油” 冠 生 园 陈馅 月 饼 、 华 敌 敌畏 火 腿 、 何 急 性 、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 该 定 义 不 仅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 金 亚 “ 沟 油 ” “ 色 馒 头 ” 三 鹿 集 团 三 聚 氰 胺 的 毒 奶 粉 、 汇 地 包含对可能 造成 食 品污 染 的危 险 物 , 且将 营 养标 准 也 地 、染 、 双 而 瘦 肉精猪 肉制品 … …食 品 安 全事 件 在生 活 中屡 见 不 鲜 , 严 囊括其 中, 该罪 名修 改 为“ 产 、 售 不符 合 安 全标 准 的 将 生 销 重破坏 了我国的 市场 经 济 秩 序 , 严重 威 胁到 了人们 的 身 食 品 罪 ” 免 了 刑 法 在 打 击 类 似 阜 阳 假 奶 粉 案 件 中 的尴 尬 也 避 心健康 , 令人们谈 “ 品” 食 色变 。2 1 0 1年政府 工 作报 告将“ 完 局 面( 在阜 阳假奶粉案 件 中, 假奶 粉 的蛋 白质等 营养成 分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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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角度谈食品安全的保护一、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不同时代、不同地区对食品安全的界定是不同的,食品安全的概念也不断被充实、发展,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
1974年11月,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对食品安全作出如下界定:食品安全指的是人类的一种基本生存权利,即保证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得到为了生存与健康所需要的足够食品。
可见,在生产力落后、粮食极端匮乏的年代,食品安全更多的被赋予保障食品数量的使命。
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在《食品安全在卫生和发展中的作用》文献中提出,食品安全即在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们消费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措施。
在当时的环境下,人们认为食品安全就是保证食品达到适合人类食用的卫生标准。
20世纪90年代后,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营养与质量。
为此,在1992年的国际营养大会上,食品安全又有了新的内容:在任何时候人人都可以获得的限定,表达了人们对食品安全新的诉求。
我国于20XX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用食品安全替代了食品卫生,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这是我国从法律角度对食品安全下的定义,虽不能完全涵盖食品安全的内容,但它反映出法律对人们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
纵观食品安全概念的发展历程,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及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富含的营养全面合理,能够满足人们对食品的数量、卫生和质量需求,不会对人体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能够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所应具备的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在数量方面,食品能够满足人们购买的欲望和能力;在质量方面,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质量达标、营养全面的标准。
因此,食品安全包含了食品数量、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和食品营养四方面的要素,它们是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内容,四者之间相互,共同组成了食品安全的完整概念。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现状(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XX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失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失去了部门法依据。
20XX 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正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条被修正后产生三点变动:第一,罪名变化,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替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与食品卫生相比,食品安全具有更丰富的内容,其涵盖了食品数量充足,食品卫生、食品质量达标,食品营养全面等多方面要求。
因此,将食源性疾患修正为食源性疾病,用食品安全标准替代卫生标准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的更高要求。
第二,提高法定最低刑,以并处罚金取代单处罚金。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只要构成该罪就必须并处罚金,法定最低刑由单处罚金提高为拘役,这将更加符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
第三,对罚金数额不再作硬性规定,以并处罚金的规定取代比例罚金制。
此种修正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仅以并处罚金来规定附加刑过于宽泛,给法官的实际裁量带来一定难度,所以是否规定罚金的幅度标准有待商榷。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内容。
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新旧法条的对比可以发现,修正后的法条不再对罚金的处罚额度作限制性规定,取消了原来法条中罚金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限制范围;该罪的法定最低刑由拘役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提高意味着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大。
新法条将原来法条中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笔者认为作这样的修正是合情合理的,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各种错综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有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虽未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但该行为的存在的确非常危险,危害十分严重,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就可以依据修正后的条文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充分彰显了国家和政府对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打击力度。
但目前,我国刑法对该类犯罪的设置还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罚金刑设置不合理《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罚金刑作了修改:将单处或者并处改为并处,并且取消了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处罚标准。
如前所述,取消销售金额的比例限制存在一定合理性,但修正后的条文仅以并处罚金四个字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又太过宽泛,不仅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准确把握,也不利于对犯罪人人权的保护。
此外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中,未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罚金幅度也有欠妥当:一方面,经济犯罪一般涉案金额都较大,尤其是单位具有强大的生产能力和雄厚的经济基础,一旦实施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将远远超过自然人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另一方面,与自然人相比,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获利较大,其对罚金的承受能力远大于自然人。
因此,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应明确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不同的罚金刑幅度,对单位犯罪规定的罚金幅度应大于自然人犯罪。
(二)资格刑的缺失对具备特定从业资格的犯罪人增设资格刑,无疑会提高犯罪人获得非法利益的机会成本,使其不敢轻易犯罪。
从业资格的被剥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人再犯可能性,而这正是其他刑罚方式所难以达到的。
目前,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两种资格刑,即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对剥夺人们从事某种行业的资格并无规定,鉴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增设从业资格刑是十分必要热《食品安全法》中有剥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资格的规定,一般是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该规定是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导致食品安全事故而进行的限制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但仅仅剥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定限期内的从业资格,并不剥夺其他责任人或者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是不足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
刑法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资格刑方面规定的欠缺,不能彻底或者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剥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从业资格,使得犯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生产者、经营者仍有资格和机会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工作,这对法律是一种讥讽。
(三)违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刑事责任的缺失所谓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召回己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XX年8月27日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了食品召回的主体、召回程序、召回的评估与监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该规定中对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处罚措施仅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定对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处罚较轻缓,不足以惩罚相关行为,且留有空白条款。
作为其他法律保障法的刑法并未对违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因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己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如若生产经营者还不履行缺陷食品召回义务就有可能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更大的损害。
而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刑法所保护的重要法益,对于危害法益的行为,刑法理应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拒不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刑法应当明确规定其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一)罚金刑的相对确定与调整罚金刑,是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其属于刑罚体系中的财产刑。
新修正的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须并处罚金,其目的就在于剥夺犯罪人的经济基础,削弱其再犯的能力。
罚金刑具有经济性、开放性和更好地惩治单位犯罪的优势。
根据罚金刑独特的优势和其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的设置进行调整,即在该罪中明确罚金刑的幅度,以免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无所适从或者滥用裁量权导致司法不公《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幅度为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则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原来刑法规定的罚金幅度偏低,而《食品安全法》中对罚款的幅度又略显偏大,尽管两者惩罚性质不同,但却可以相互作为参考。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多为单位,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的单位犯罪作了统一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该法条并没有对单位犯罪应处的罚金额作出明确规定,采用的是无限额的罚金制,具有明显缺陷。
单位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严重,且单位的受刑能力要远大于自然人的受刑能力。
因此,出于遏制单位犯罪的目的,对单位犯罪规定的罚金幅度应大于犯同样罪的自然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罚金幅度的细化方面可作如下规定:犯罪情节较轻的,对自然人犯罪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单位犯罪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犯罪情节严重的,对自然人犯罪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单位犯罪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
(二)资格刑的引入资格刑,又称为名誉刑、能力刑、权利刑等,是刑之最轻者。
资格刑具有特殊预防的功能,其可以有效地防止行为人继续利用一定的资格进行犯罪活动。
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资格刑是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使然,通过对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增设资格刑,剥夺其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的生产、销售食品的资格,将其排除在食品经营行业之外,有利于食品安全的保护。
目前,我国刑法中对该种犯罪缺乏资格刑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采取的是行政处罚手段。
但行政处罚的力度较低,普遍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缺乏法律对该类犯罪的威慑力,一些食品在缴纳完罚款之后继续进行原先的生产,丝毫未见改善。